个人协议书

时间:2022-09-24 12:45:00 协议书 我要投稿

关于个人协议书范文集锦七篇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协议,签订协议可以约束双方履行责任。那么写协议真的很难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个人协议书7篇,欢迎大家分享。

关于个人协议书范文集锦七篇

个人协议书 篇1

  甲方:

  乙方:

  甲方由于资金、技术等原因,需向外引资,乙方愿向该厂投资,双方合资经营该厂。经过充分协商,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企业名称:。

  二、经营方式:合资经营

  1、资金:企业中原属甲方的固定资产(价值800——万元)计作甲方的出资,甲方按出资比例在企业中享有受益权、选择管理人员权、重大决策权等各项权利,承担各项义务。

  乙方向甲方投资流动资金500——万元,计作乙方的出资,乙方按出资比例在企业中享有受益权、选择管理人员权、重大决策权等各项权利,承担各项义务。

  合资期间,如需增加投资,由双方协商解决,并相应地调整双方的出资比例。

  2、人员:管理人员由按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的原则由双方协商聘用、安排;技术人员由乙方聘用、安排,生产中技术问题由乙方负责解决;其他人员由甲方负责聘用、安排。

  三、合资经营期限:十年,自XX年4月1日起至20xx年3月31日止。

  四、利润分配:

  甲、乙双方按800:500的出资比例,对企业的利润按比例进行分配。双方因出资额变化而导致出资比例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比例进行分配。

  上述分配,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进行。

  五、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义务保证企业证照齐全,负责协调企业与周边村民、村委及相关单位的关系。

  2、乙方有义务保证企业技术人员到位且称职,确保企业的技术工艺不落后。

  3、合资期间,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撤回投资。

  六、合资期间,双方的出资权不得向外人转让。如确需转让时,应征得另一方同意,并优先另一方购买。

  七、债权债务:XX年4月1日前,企业的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清理、承担;XX年4月1日后,企业的债权债务由双方按比例清理、承担。如因甲方未及时清理合资前债务而致使债权人起诉企业或通过其它方式索要债务的,企业承担后,甲方应向企业补齐。不足部分,乙方有权向甲方索要。

  八、合资到期:合资期满后,双方可续签合同,继续合资经营该企业。

  如有一方不同意继续合资或达不成新的合资协议的,双方合资合同终止。企业的固定资产归甲方所有,甲方支付退还乙方投资款500——万元。

  九、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协议,如一方违约,应向对方赔偿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十一、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XX年XX月XX日

个人协议书 篇2

  甲方: 姓 名,身份证号

  乙方: 姓 名,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 合作项目名称及主要经营地:惠州市**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第二条 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保护膜,包装材料,劳保,文具,抛光材料,电镀材料及配件

  第三条 合作期限,自20xx年12月31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共10年。

  第四条 出资金额、 方式、期限。

  (一)甲方出资人民币50000.00元,大写五万元整,占总投资额的50%;乙方出资人民币50000.00元,大写五万元整,占总投资额的50%;

  (二)双方以现金方式出资,于20xx年10月31日以前交齐。

  (三)本合作出资共计人民币100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合作期间各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各合作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作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第一年年终总利润 10%为总额,按投资比例分配;第二年年终总利润 10%为总额,按投资比例分配;第三年年终总利润 10%为总额,按投资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作债务先以合作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__投资比例_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 新合作人入伙,必须经双方合作人同意;

  2. 承认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3.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作人对入伙前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 自愿退伙。合作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伙:

  ①合作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作人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企业的事由。

  合作协议未约定合作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作人在不给合作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作人。合作人擅自退伙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 当然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 除名退伙。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作人退伙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作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 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企业的合作人。

  第七条 合作负责人及合作事务执行。

  (一)甲方负责经营管理及财务出纳;乙方负责财务会计。

  (二)合作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作人决定,委托陈思超为合作负责人,其权限为:

  1.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 对合作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 出售合作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4. 支付合作债务;

  第八条 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人的权利:

  1. 合作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作的经营活动由合作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

  表决权。

  2. 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合作利益按投资占比分配。

  3. 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4. 合作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作人的义务:

  1. 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作财产的统一;

  2. 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 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作,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 禁止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进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 合作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作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继续经营。第十一条 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一) 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作期限届满;

  2. 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 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4. 被依法撤销;

  5.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的清算:

  1. 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 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自合作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陈思超合作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作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作所欠税款;合作的债务;返还合作人的出资。

  4.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五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 清算时合作有亏损,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五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各合作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作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作人追偿。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合作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 其他合作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30天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作企业法》而导致合作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作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作人违反第九条规定,应按合作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作人决定除名。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惠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四条 其他。

  (一) 经协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俩份,合作人各执一份。

  (四)本合同经全体合作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五)甲方提供车辆供业务使用,广东省内使用每月1000.00元(消磨费),燃油按实际用量报销,外地根据实际费用实报实销。

  (六)因应酬产生的相关费用计入成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章)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章)

  签约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个人协议书 篇3

  1、姓 名____,性 别____,年 龄_____,

  住 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姓 名____,性 别____,年 龄_____,

  住 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姓 名____,性 别____,年 龄_____,

  住 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合伙宗旨:诚实守信、公平合理。

  第二条 合伙主要经营地:工人村。

  第三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工人村涵洞

  第四条 合伙期限,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第五条 出资金额、 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a和b以工程款出资,计人民币87000元,作压金用。

  合伙人c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23000元,其中13000元作压金用,另外10000万作日常开支用。

  合伙人d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xx0元,作日常开支用。

  附:如日常开支不够用,仍由c和d来支付。

  (二)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年__月__日以前交齐。

  (三)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130000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六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利润(或者亏损)是在归还c和d的出资后,再按照每人25%的'比例平均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每人25%的比例,平均承担。

  (特别提示: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可以约定各合伙人平均分配。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七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 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 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 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 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 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 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八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a:联络与协调与上级领导关系,到工地现场监工!

  b:施工及现场指挥开工 和工人吃住在一起到工地现场监工!

  c:掌管钱,购置各方面设备,生活买菜,有时到工地现场监工!

  d:掌管钱,购置各方面设备,生活买菜,有时到工地现场监工!

  第九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 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 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 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 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 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

  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 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 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营原来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伙期限届满;

  2. 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 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 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 被依法撤销;

  6.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 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______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 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 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____年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伙人违反第九条规定,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 其他。

  (一) 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四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四)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个人协议书 篇4

  甲方(出借人):

  乙方(借款人):

  丙方(居间人):

  乙方由于业务需要,由丙方提供居间服务,向甲方借款。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依据《合同法》、《借款合同条例》、《担保法》和《物权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订立本协议,以期共同遵守。

  第1条 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整。

  第2条 借款利率为月息 。按约定利率提前扣

  除期内利息。

  第3条 乙方借款用途为 。

  第4条 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5条 还款方式:借款到期后一次性结清本金。

  第6条 还款资金来源 。

  第7条 乙方向甲方借款,以第三方保证方式提供担保。保证合同由甲、乙、担保方另行签定,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合同。

  第8条 丙方为甲方和乙方之间的借款提供居间服务,

  促成本协议签订并督促双方履行。居间报酬按借款金额的月千分之 计算 ,由乙方负担。乙方应在收到借款当日一次性支付借款相应金额的居间报酬。

  第9条 乙方必须按照本协议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乙方违约使用借款的,甲方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本协议直接和间接损失。

  第10条 乙方必须按协议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乙方如不能按期还本付息,除按照约定利率支付利息外,再按照日万分之六收取违约金。同时按日万分之六收取居间报酬。

  第11条 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12条 丙方应当考察乙方的资信状况,确信乙方资信良好且有履约能力,并为甲方负责检查、监督乙方借款使用情况。

  第13条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到期借款、支付相关利息和居间报酬。到期出现违约行为,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并按照担保合同约定,追究担保方的连带责任。

  第14 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协议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15 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和丙方及担保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16 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生效当日款项打入乙方指定帐户。

  甲 方: 乙 方: 丙 方:

  代表人: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个人协议书 篇5

  申请人:姓名(或用人单位名称)性别

  地址职务(岗位)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

  地址职务(岗位)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

  (事由)

  上列双方因____引起争议,申请人__于×年×月×日向本调解委员会提出请求,经本会主持调解,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协议内容)

  1.________×。

  2.________×。

  3.________×。

  双方当事人(签名)

  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名)

  劳动争议委员会(公章)

  年月日

个人协议书 篇6

  为保证合法、规范的使用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联名账户,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甲方与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相关的本外币储蓄和结算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各联名账户所有人)自愿申请使用乙方(中国工商银行)的个人联名账户相关功能和服务,遵守《个人联名账户管理协议》相关业务规定。

  二、本协议中相关名词含义

  (一)联名账户。是指由2-5名(含)个人客户,为实现经营资金、家庭财产等多人共管的需要,而在银行开立的共有的个人定活期账户,以实现共管存款的目的。其账户类型为本外币活期存款结算账户(以下简称:活期联名账户)或本外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账户(以下简称:定期联名账户)。

  (二)业务操作卡。是指甲方用以开立及操作联名账户的银行卡,包括理财金账户卡或牡丹灵通卡.e时代。

  (三)约定支取方式。是指联名账户办理支取(舍现金支取和转账支取)时的业务处理方式,分为共同办理方式和授权办理方式。定期联名账户的支取业务办理只有共同办理方式,且必须一次金额支取账户内款项,活期联名账户则有共同办理和授权办理两种方式。

  (四)共同办理方式。是指甲方在办理联名账户支取业务时,须全体联名账户所有人凭各自的联名账户业务操作卡及卡密码到联名账户开户地区乙方任一网点共同办理的一种方式。该方式为甲方开立联名账户时的默认支取方式。

  (五)授权办理方式、是指甲方在开立联名账户时,指定其中一名或多名联名账户所有人为被授权人,被授权人可凭本人的联名账户业务操作卡及卡密码单独办理支取业务的一种方式。约定授权办理方式时还需为被授权人设置“授权支取累计限额”,用于控制被授权人办理支取业务的最高额度,可以设置为大于账户余额。选择授权办理方式,甲方仍可通过共同办理方式办理支取业务.

  (六)账户资金共有方式。是指甲方在开立联名账户时,约定各联名账户所有人对联名账户内资金的拥有形式及占有份额,这是纠纷发生时联名账户资金的处理依据,分为平均分配形式和设定比例形式,若为设定比例形式,还须明确各联名账户所有人占有账户内实际资金的份额。

  三、联名账户申请开立

  (一)甲方在开立个人联名账产前已经阅读并明白适用于甲方所开立账户的条款(包括理财金账户章程、灵通卡章程),并同意接受上述条款的约束。

  (二)甲方各联名账户申请人需向乙方提供全体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承诺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如有伪造、欺诈、需承担法律责任;同时,甲方还需提供本人在本地区已开立的理财金账户卡或牡丹灵通卡.e时代,作为联名账户的业务操作卡,该卡之密码即为联名账户之操作密码。

  (三)甲方需共同填写《个人联名账户开户(变更)申请书》,选择“开户”业务类型及约定联名账户所有人人数、联名账户种类、币种、支取业务方式、账户资金共有方式、被授权人及授权支取累计限额等内容。

  四、联名账户申请变更

  活期联名账户的联名账户所有人可对协议部分约定内容进行变更。甲方需变更协议时,须持全体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各业务操作卡和卡密码共同到联名账户开户地区乙方任一网点填写《个人联名账户开户(变更)申请书》,选择“变更”业务类型,可变更内容包括“约定支取方式”、“授权支取累计限额”等。

  五、联名账户的存取款

  (一)甲方通过乙方办理联名账户的存/取款。甲方办理活期联名账户的存款时,可凭联名账户业务操作卡按照理财金账户或牡丹灵通卡.e时代存款流程通过乙方任一网点、电子银行单独办理;办理联名账户支取时,如为共同办理方式,需甲方凭各联名账户业务操作卡及卡密码到联名账户开户地区乙方任一网点共同办理.如为授权办理方式,则被授权人凭本人联名账户业务操作卡及卡密码在授权支取累计限额内通过乙方任一网点单独办理,被授权人还可在其业务操作卡开卡地区通过乙方ATM等自助设备单独办理从联名账户往该业务操作卡的转账支取业务。若被授权人的业务操作卡为乙方电子银行注册卡,还可通过乙方电子银行渠道以转账方式单独办理联名账户的支取业务。

  (二)对单笔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或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大额存/取款业务,须出示存/取款人有效身份证件,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不允许一人代理多人),还须同时出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三)活期联名账户能办理异地存款业务,选择了授权办理方式的活期联名账户还可办理并地取款业务。甲方办理上述业务时须按存款金额0.5%,或按取款金额1%,,最低1元,最高50元向己方支付手续费。

  六、联名账户查询

  甲方各联名账户所有人可凭本人业务操作卡及卡密码通过己方网点、电子银行和自助设备渠道单独办理联名账户的客户信息和账户信息查询业务。

  七、联名账户业务操作卡的挂失/解挂

  甲方联名账户业务操作卡的挂失/解挂,按理财金账户/牡丹灵通卡.c时代的挂失/解挂流程办理。若某联名账户所有人办理了业务操作卡的挂失业务,不影响业务操作卡正常的其他联名账户所有人可单独办理的联名账户业务,如查询、活期账户下的存款和授权办理方式下的支取业务(支取业务办理限被授权人)。

  八、联名账户销户

  甲方办理联名胀户销户时,需全体联名账户所有人凭各联名账户业务操作卡及卡密码在联名账户开户地区己方任一网点共同办理。对销户支取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或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大额业务,以及定期联名账户提前销户,应出示全体联名账户所有人有效身份证件。自甲方联名账户正式销户之日起,本协议自动终止。

  九、若甲方某一联名账户所有人的业务操作卡签订了乙方“余额变动提醒”或“个人综合对账”服务协议,别乙方自动向该客户提供联名账户的余额变动提醒或综合对账服务。

  十、联名账户的账户服务费为每年20元,乙方在甲方开立联名账户时收取首年的账户服务费,以后每年的账户服务费乙方将以首年的年费收取日为参照基础从甲方联名账户中按年扣收。甲方办理联名账户销户,乙方不退还已收取的账户服务费。若甲方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服务费,乙方将停止提供相关服务。

  十一、对联名账户计结息,冻结,解冻,扣划等业务厦其他未尽事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乙方业务规则办理。甲方同意并知悉;如因联名账户所有人中的一人或多人涉及经济纠纷或诉讼。导致有关机关查询、冻结,扣划账户的款项。其他联名账户所有人不能因此向己方主张任何权利。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二、乙方应依法为甲方开立的个人联名账户存款信息和有关资料保密。除国家法律规定外。乙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的查询。但如果有权机关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联名账户所有人中的任一人的存款信息进行查询。乙方有权提供联名账户的相关信息。如甲方违规使用个人联名账户。乙方有权停止其使用个人联名账户。

  十三、甲方在乙方开立个人联名账户后,各联名账户所有人应妥善保管各自的联名账户业务操作卡及卡密码,由于甲方自身原因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负责。乙方没有义务替甲方保管联名账户业务操作卡及卡密码。

  十四、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乙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十五、本协议共一页,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别提示:

  1、甲乙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应使用乙方统一印制的协议凭证,凡其他非正式协议均属无效协议。

  2、甲方如对本协议有疑问,请及时咨询乙方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88。

个人协议书 篇7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努力,甲乙双方合伙经营的位于天河区珠山路白田工业区**号的广州市天河区**洗水厂,已经进行工商登记及税务登记,合伙企业现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为进一步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促进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特订立本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合伙企业现有资产

  合伙企业现有资产包括:天河区珠吉街灵山路田工业区A2号土地使用权及搭建的厂棚;18台成业牌洗水机;20台成业牌烘干机;1台二吨中正牌锅炉;污水处理设备一套;3部车牌号分别为粤ANN589、粤AJF860、粤A912KII货车及1部车牌号为粤AFF472面包车。其他办公设施及生产资料不一一列举。

  甲乙双方同意,以上资产,作为甲乙双方合伙经营的原始投入,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以上资产作价500万元。

  二、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及方式

  经营范围:服装洗水、工艺加工。

  组织形式:个体经营,以乙方名字登记。如合伙企业发展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组织形式可由个体经营转为有限责任公司。

  三、合伙企业出资比例的构成

  甲乙双方协商后确认,在合伙企业中,甲方原始投入占合伙企业总资产的65%,乙方原始投入占合伙企业总资产的35%。合伙企业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第一条所列举的资产。

  四、合伙企业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

  甲乙双方确认,按各自投资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即甲方对于合伙企业利润分得65%,对于亏损分担65%;乙方对于合伙企业利润分得35%,对于亏损分担35%。

  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期限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原则上,合伙企业如出现亏损,不分配利润。

  五、合伙事务的执行

  根据双方投资比例及综合办事经验,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甲方作为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人,如对外需要,可称为董事长;乙方作为一般合伙人,如对外需要,可称为总经理。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明确双方在合伙企业事务处理中,约定双方权限如下:

  (一)甲方的权限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的决定权;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的决定权;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的决定权;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的决定权;

  5、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的决定权;但所聘任管理人员的工资标准须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6、企业流动资金、收入及支出管理;

  7、主营业务合同签订的决定权;

  8、甲方应如管理自已事务对待合伙企业事务;在任何情况下,甲方执行合伙事务事,不得损害合伙企业和乙方的利益。

  9、甲方应认真听取乙方提出的建议及意见,接受乙方对合伙事务的监督;

  10、甲方不得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二)乙方的权限

  1、根据甲方的授权,有权管理合伙企业日常经营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签订合同,有权对违反合伙企业管理制度的员工进行一定的惩罚;

  2、乙方有权查阅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账簿,有权了解合伙企业真实的经营状况;

  3、乙方对合伙企业管理人员任命有建议权;

  4、乙方有权参加上述甲方权限中甲方具有决定权的事务的讨论,提出自己的建议、意见;

  5、乙方应如管理自已事务对待合伙企业事务;

  6、乙方不得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其他合伙事务,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确定。

  六、关于新入伙的约定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七、关于退伙(散伙)的约定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5、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6、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7、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8、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9、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甲乙双方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甲乙双方担任;经甲乙双方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甲乙双方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九、合伙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关于财务会计方面的约定,由甲乙双方根据实际需要约定,或签订补充协议约定。

  十、未尽事宜的约定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有效补充。

  十一、关于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如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本协议履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其他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应附各自的身份证,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甲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住址:住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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