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

时间:2021-02-28 18:00:51 赠与合同 我要投稿

【精品】赠与合同合集5篇

  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赠与合同5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精品】赠与合同合集5篇

赠与合同 篇1

  甲方(赠与方):_____(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

  乙方(受赠方):_____(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就赠与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1.赠与标的的状况_____

  2.赠与方的权利义务_____

  3.受赠方的权利义务_____ 4.赠与标的的交付_____(包括时间、地点、相关手续的办理等) 5.其它 甲方:_____名称:_____住址:_____ 电话: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_____盖章:_____

  乙方:_____名称:_____住址:_____电话: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_____盖章: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赠与合同 篇2

  甲方(赠与人):xxx(写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赠人):xxx(写明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赠送xxx汽车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所有的xxx汽车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证明为:

  二、赠与物的交割

  三、乙方应在xxx期限内办理所有权转移的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赠与)。

  四、本合同自xx日起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xxx(签字、盖章)乙方:xxx(签字、盖章)

  xxx年x月x日

  甲方(赠与人):***男身份证号:***********系受赠人之**。

  乙方(受赠人):**男身份证号:*************系赠与人之**。赠与人与受赠人就汽车赠与事宜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一、赠与人将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出资***整所购买的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的**牌**汽车赠与****

  二、赠与人***自愿将购买所得新车赠予***,机动车所有人以受赠人****的名义落户,并明确该车辆只归受赠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受赠人****的配偶对该车无权主张任何权利。

  三、受赠人***同意接受上述赠与。

  四、本合同自赠与人、受赠人签字捺手印后立即生效。

  赠与人:

  受赠人:

  甲方(赠与人):

  乙方(受赠人):

  为明确双方本次赠与车辆行为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将其所有的#牌汽车一辆(车牌号:)无偿赠送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赠与。

  第二条 甲方保证其对上述车辆具有所有权,其所有权证明为:#牌汽车购车发票,车辆行驶证号。

  第三条 在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应在当日内将车辆向乙方移交。自移交之日起由该车发生的相关一切责任,事故、赔款和交通罚款均与甲方无关,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四条 由于此车辆为北京车牌乙方同意不过户并愿意承担自此之后关于此车的相关一切税费和法律责任。

  第五条 乙方无需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但若与移交上述车辆有关的费用包括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费用以及有关契税应由乙方负担。

  第六条 甲方保证本次赠与并无恶意,而且已将其所知的一切包括瑕疵在内的注意事项告知乙方,乙方完全知晓并愿意对因此之后造成的任何损失与甲方无关。

  第七条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八条 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其生效。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赠与合同 篇3

  赠与者x x x(以下简称甲方)、受赠者x x x(以下简称乙方)双方缔结如下赠与契约:

  第一条 甲方将后记的不动产依以下各条约定赠与对方。

  第二条 甲方会同乙方于x x x x年x月x日进行后记的不动产移转登记及转让手续。

  第三条 前条的转让系以现有状况下交付乙方。而自签约日始至x x x x年x月x日止,乙方得继承为后记不动产建筑物的出租人。

  甲方须将前述房屋租赁契约书交付予乙方。

  第四条 乙方受赠后记的不动产后,应负抚养甲方夫妻之责。不动产赠与合同范文节选!

  但,乙方应自后记不动产租赁所得租金x元于每月前交付与甲方。

  但,当甲方夫妻之一生病时,或乙方生子时,双方可重新酌商前述的约定。

  第五条乙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撤销本契约:

  (1)无法履行前述的抚养义务时。

  (2)对甲方犯下重大罪行。

  第六条 乙方若因前条任一事由遭致撤销契约时,不得将后记的不动产转让,并应立即将之归还甲方。

  第七条 根据第二条所述后记不动产于办理移转登记或交付日之前损坏时,则撤销后记不动产建筑物的赠与,而仅赠与土地。

  乙方可不支付第四条但书中的抚养费。

  不动产标示:

  (1)土地:

  坐落于x市x街x号

  面积:x x亩

  (2)建筑物

  木造房屋二层

  面积:一楼x x亩

  二楼x x亩

  上列建筑物正租赁中。

  本契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立契约人

  赠与人(甲方):

  住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

  受赠人(乙方):

  住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

  x x x x年x月x日

  

赠与合同 篇4

  一、我国赠与合同法的瑕疵

  自从我国《合同法》颁布以来,学者从未间断过对于合同法中不足的探讨,世界上不存在完美的法律,找出问题修正问题是法律完善的必经过程。对于我国合同法的不足之处,笔者有以下几点看法。

  (一)赠与合同中对赠与人撤销权规定的漏洞

  赠与人撤销赠与可分为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两种。《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是任意撤销权的内容,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人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财产转移前随时撤销合同,不需要理由,也不基于受赠人的过错。既然赠与人具有任意撤销权,《合同法》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的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则不通情理。由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任意的撤销赠与,则在财产交付给受赠人之前,受赠人无权要求赠与人交付赠与物, 更未取得赠与物的所有权,那么,因为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时,受赠人依据什么权利求赔偿呢?

  (二)合同法一百九十二条关于赠与人撤销赠与规定的问题

  合同法中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这一条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阻止受赠与人的忘恩行为。这里的忘恩行为可以理解为得到赠与却伤害赠与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这一立法体现了民法维护公序良俗的原则,但是这里存在着立法上的缺陷,如果这样的伤害行为不是出自于受赠与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是由于不可知的意外造成,则这个规定有失公正。

  (三)关于撤销赠与后财产返还的范围规定的问题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对 撤销权人人的理解联系之前的法条来看,指的是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继承人。在赠与行为做出以后再行驶撤销权的只有两种情形:第一,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综合前述,在被赠与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被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的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的约定义务。第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因受赠与人的违法行为导致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基于这两种情况,撤销权人行驶撤销权可以取回赠与财产,问题在于,这两种情况下能取回的仅仅只是赠与财产吗?某些财产交付以后是可以产生孳息的,若孳息不需要财产占有人的对应劳动仅凭赠与物自身就可以产生,则赠与物若未交付也同样会产生,那么撤销赠与后赠与期间孳息的归属便有待商榷。

  二、我国赠与合同法的瑕疵完善

  (一)就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撤销权的规定的漏洞的完善

  可将一百八十九条的内容变为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变更后成为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对于此类合同,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样适用起来才会明确,立法规定的准确性从何得到体现,不至于产生争议。

  (二)对一百九十二条漏洞的完善

  笔者认为应将一百九十二条更改为 受赠与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更改理由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从应然性角度:如上所述,赠与合同的订立是有一定人情因素的情谊行为,忘恩行为是基于人情上的背离而表现出的行为上的伤害,最终产生伤害的结果。而不是行为人一时的疏忽大意,而造成的不良后果。在日常生活中,一般道德标准也是把被赠与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而为的忘恩行为认定为不道德。既然这项规定来自于公序良俗原则,就应当完整的体现公序良俗的真正含义。因此,这里必须强调被赠与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做出的伤害赠与人的行为,才能剥离出因为疏忽而导致赠与人伤害的情况。举重以明轻,我们可以做一个假设:这个规定如果不更改会出现一个情况,即被赠与人在赠与合同成立后,立即远离赠与人,担心自己行为导致赠与人伤害,从而赠与合同被撤销。很明显这才是有悖于社会道德的忘恩。另一个证明就来自合同法的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因受赠与人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这一条规定中要求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是受赠与人的违法行为导致而不是其他非违法的行为。法律是最低的道德底线,违法行为表现形式上都是不道德行为,从这一条可以看出来,合同法本身同样认为只有不道德的行为才会成为忘恩行为,并不是一时无心之失就会被认定不道德。具体到一百九十二条,并不会因为被赠与人的一般过失导致赠与人伤害,赠与人就获得了撤销赠与的权利。从必要性的角度看:有的法律学者认为,这个法条里面本身包含了这一部分的含义。但是如果不写进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那么就要进行缩小解释才能达到这个目的。法律必须是严谨的,不能容许这样的省略。试想一下,如果这里可以做法条中包含被赠与人有伤害赠与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之意,那么民法体系中的多条法规都可以类推的'去做这样的推理,这样做岂不是法条大乱。就我国司法现状来讲,并非每个司法人员的法学底蕴都是一样渊博,如果法条的表述不够明确,需要去推理必然带来法条适用中的争议。如果不写入主观上的要求,那么在司法过程当中必然会出现因为一时疏忽造成赠与人伤害而被撤销赠与的案例。由此看来,这里的被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就一定要强调。综上所述,从应当性和必要性两个方面来看被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严重侵害被赠与人或者其近亲属这一句都必须加入。

  (三)撤销赠与后财产返还的范围的更改

  笔者认为这里可以取回的财产应该包括赠与财产在赠与期间的孳息。在民间借贷的案例中,如果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息,法院将不支持要求支付利息的请求,但是如果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后,借款人仍然不归还借款,届满后至还款时期间的利息,借款人可以要求给付,法院将支持这样的请求。为什么对于没有约定的部分法院还是会支持,探究根底就是因为这里借款人存在着过错,应当还款而没有还款,违反了合同的约定。这里的利息可以当作是合同订立时,借款人可以预见的出借人可以获得的利益,属于直接利益,借款人当然可以要求赔偿。以此类推,在订立赠与合同之时,如果孳息是受赠与人可以预见的赠与人的利益。具体到赠与合同法中,撤销权人行使权力的原因,是由于被赠与人的过错即一百九十二条和一百九十三条所表述的忘恩行为。忘恩行为是背离社会道德的行为,撤销权行驶后要回赠与期间赠与财产产生的孳息,也应当属于法院应当支持的范围之内。

  结语

  合同法制定到今日已经经历了十多个年头,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旧的条文必然不能充分的解决所有当下的问题。在赠与合同方面,笔者就自己的观点提出少许意见,做探讨之用。法律的制定就是为了解决问题,而学习的目的就是为了问题尽可能的妥善的解决,本文则是本着这一目的而作。

赠与合同 篇5

  甲方:xx,男,1957年7月4日出生;xxx(王爱国之妻),女,1958年8月1日出生,现住址:沈阳市于xxxx

  乙方:xxx,男,1984年3月6日出生,现住址:xxx

  甲方王爱国、李建军系乙方之父母,甲方决定赠与乙方个人购买房屋首付款项。依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

  双方达成如下赠与协议:

  第一条 甲方赠与乙方现金124,984元(人民币壹拾贰万肆仟玖佰捌拾肆 元整)归乙方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乙方必须按照本协议约

  第二条 赠与财产用途: 甲方赠与乙方的现金124,984元(人民币壹拾贰万肆仟玖佰捌拾肆 元整)用于乙方购置个人住房。购置房屋为沈阳永盛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水调歌城项目商品房,位置为e8楼1单元9-5号,面积为81.44平方米。

  第三条 赠与财产的交付时间、地点及方式:

  1、交付时间:20xx年8月23日

  2、交付地点:沈阳市于洪区建行凌空支行3、交付方式:甲方将赠与的现金通过银行卡(甲方开户行为建行凌空支行;卡号为622700073171058962)转入沈阳永盛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指定的房屋首付款交易账户(房屋首付款交易账户户主姓名为李金钰,卡号为073171998014586148)。

  4、乙方收到甲方赠与财产后,应当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以证明收到赠与款项。

  第四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电话:电话:

  年 月 日

【【精品】赠与合同合集5篇】相关文章:

1.精品赠与合同

2.【精品】赠与合同合集9篇

3.【精品】赠与合同合集8篇

4.【精品】赠与合同合集六篇

5.【精品】赠与合同范文合集8篇

6.【精品】赠与合同范文合集九篇

7.【精品】赠与合同范文合集9篇

8.【精品】赠与合同模板合集七篇

上一篇:赠与合同 下一篇:赠与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