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

时间:2021-02-28 22:28:52 赠与合同 我要投稿

【精华】赠与合同汇总8篇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能够利用到合同的场合越来越多,签订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为。那么制定合同书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赠与合同8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精华】赠与合同汇总8篇

赠与合同 篇1

  甲方(赠与方):_________(姓名)

  乙方(受赠方):_________(姓名)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就赠与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赠与物的状况:_________ 。(包括赠与物的名称、质量、数量、所在地等)

  第二条.甲方对赠与物应承担如下责任、义务:_________。(明确甲方的权利担保,瑕疵担保义务及相关的责任)

  第三条.甲方享有_________的权利。(明确甲方的撤销权及其他权利)

  第四条.乙方为接受赠与应履行下述义务:_________。(甲、乙双方应对所附义务有明确约定,乙方应按约定履行义务)

  第五条.其它: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赠与合同 篇2

  赠与人:张三,女,*年*月*日出生,住址:深圳市宝安区。

  身份证号码:

  受赠人:李四,男,*年*月*日出生,住址:深圳市宝安区。

  身份证号码:

  张三与李四是*关系,张三名下有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房产证号码:*)的房产。现赠与人与受赠人经协商一致,达成赠与合同条款如下:

  一、赠与人张三自愿将其拥有的上述房产50%的份额全部赠与给受赠人李四。

  二、受赠人李四表示完全接受赠与人的赠与。

  三、违约责任:上述房地产的赠与,如有产权纠纷,概由赠与人张三负责,与受赠人无关。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上述赠与房地产产权的转移由受赠人持本《赠与合同》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自取得产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转移给受赠人。

  五、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经深圳市宝安区公证处公证后生效,应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手续。

  六、本合同一式四份,赠与人与受赠人各执一份,公证处一份,房地产管理部门一份。

赠与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 开户行:

  帐户: 帐户:

  甲乙双方为携手合作,促进发展,满足利益,明确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之相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结合双方实际,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甲乙双方就赠送(赠与的标的物) 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所有的(标的物) 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证明为:(写明证明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证据名称,如赠与房屋,就应有房产所有权证,赠与微机应有购买该微机的发票等)

  二、赠与物的交付

  (写明交付的条件,在什么时间、什么地方交付,办理什么手续等等)

  三、乙方应在期限内办理所有权转移的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赠与(也可以约定其它条件)。

  四、本合同自日起生效(可以写自分证之日起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赠与人x x x(以下简称甲方)、受赠人x x x(以下简称乙方),兹为债权及股票附负担义务赠与。经双方同意议定条件如下:

  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第二条记载债权及股票赠与乙方,而乙方愿遵守契约负担义务受赠。

  第二条 本件赠与物标示如下:

  一、债权标示:

  (1)债务人x x x 住x x x x x x

  (2)债权额人民币x万x仟元整。

  (3)利息按每百元日息x分x厘。

  (4)清偿期限x x x x年x月x日。

  (5)利息支付期每月末日。

  前项债权包括该债权附随的一切权利在内为赠与。

  二、股票标示:

  (1)x x股份有限公司 设x x x x

  (2)面额人民币x仟x佰元股票x x张。

  (3)股票字号x x x x x

  前项股票包括其利益在内为赠与。

  第三条 甲方于本契约成立同时,将前条所列债权及股票的权利全部移转与乙方取得收益。

  第四条 甲方与债务人x x x关于x x x年x月x日所订立的金钱借贷契约私证书,及有关权利证明文件以及股票x张,即日全部交付乙方收执完毕。

  第五条 甲方保证赠与标的债权尚有效存在,而以该债务人x x x无抵销或减轻及债的消灭等原因,或其他瑕疵在前无讹。

  第六条 本赠与契约成立后,由甲方负责将债权赠与要旨以认证通知债务人x x x。。

  第七条 甲方对于股票的赠与,于本契约成立后,亦应负责向x x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过户手续。

  第八条 乙方受赠甲方本赠与标的财产后,如甲方逝世时,乙方应负担其丧葬费的义务。

  第九条 乙方违背前条义务时,甲方的继承人可撤销赠与乙方不得异议。

  本契约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为凭。

  立契约人:

  赠与人(甲方):

  住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

  受赠人(乙方):

  住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

  x x x x年x月x日

  赠与人x x x(以下简称甲方)、受赠人x x x(以下简称乙方),双方议定下列赠与事宜,其条件如下:

  第一条 甲方将下列土地及建筑物无偿赠与乙方。

  不动产标示:

  (1)土地:

  坐落于x x市x x路x x号

  面积:x x 平方米

  (2)建筑物:

  木造瓦屋二层: 一楼:x x 平方米

  二楼:x x 平方米

  第二条 前条的赠与于甲方死亡时生效,赠与物件的所有权亦于当时归属乙方。

  第三条 甲方应于x x x x年x月x日前会同乙方办理所有权的移转及保全手续。

  第四条 甲、乙双方若均死亡,则本契约失效。

  第五条 乙方若对甲方施予重大的羞辱、或有其他不良行为依刑法有处罚的明文规定时,甲方可撤除本契约。

  本契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立契约人:

  赠与人(甲方):

  住址:

  受赠人(乙方):

  住址:

  x x x x年x月x日

赠与合同 篇4

  甲 方:______(赠与方)

  乙 方:______(受赠方)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就赠与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1.甲方将_________赠与乙方(赠与物的名称、数量、质量)。

  2.甲方将于______(时间)在_______(地点)将赠与物交付给乙方。

  3.甲方承担________的责任义务。

  4.甲方享有________权利。

  (明确甲方的撤销权及行使撤销权的情形)

  5.乙方应于_______(时间)之前做出是否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否则,赠与不生效力。

  6.其它。

  甲 方:_______签 字:_______盖 章:______

  住 址:_____电 话:_______

  乙 方:_____签 字:_______盖 章:______

  住 址:________电 话: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赠与合同 篇5

  赠与人的义务主要有如下:

  第一,移转赠与标的物的义务。赠与合同以使赠与财产的权利归于受赠人为直接目的,赠与人的主

  赠与合同

  要义务是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方式、标准将标的物转移给受赠人。赠与的财产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赠与合同系无偿合同,因此,依照《合同法》第189条,赠与人只在因故意和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瑕疵担保义务。赠与合同中,一般不要求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义务。但有如下两种例外。首先是在附义务赠与中,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违约责任。所谓附义的赠与,是指赠与人在赠与时使受赠人负担一定义务的赠与。附义务赠与是一种特殊赠与,所附的义务不是单独的义务的赠与。附义务赠与是一种特殊赠与,所附的义务不是单独的另一个合同的内容, 而是赠与合同的一部分。由于赠与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因此,附义务赠与所附的义务不是赠与的对价,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不履行义务为抗辩。原则上,赠与人履行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后,始发生受赠人履行其所附义务的义务。附义务赠与与目的赠与和附条件、附期限赠与不同。目的赠与是指为实现一这目的,达到一定结果而为的赠与。其与附义务赠与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目的赠与的赠与人不得向受赠人请求结果的实现,而只能在结果不能实现时请求受赠人返还不当得利;而在附义务赠与中,受赠人不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赠与人得请求其履行。附条件或附期限的赠与中,条件或期限直接关系到赠与合同的效力无关,所附义务的履行与否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其次是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财产的瑕疵或保证赠与的财产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受赠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受赠人有无偿取得赠与物的权利,但赠与合同约定负担义务的,受赠人须按约定履行义务。对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物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在赠与属于附义务赠与时,受赠人应在赠与物的价值限度内履行所附义务,受赠人不履行其义务时,赠与人有权请求受赠人履行其义务或撤销其赠与。

赠与合同 篇6

  【摘要】赠与合同作为有名合同的一种,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合同法将其作为一章加以规定有其必要性。但是,由于成文法本身的局限性,使得法律的制定,或目概念不够明确,或因法条之间有矛盾或抵触之处,总须借助于法律解释,才能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因此,对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解释,以促进法律的妥当适用,应是不可回避的问题。作者在此就赠与合同的标的、任意撤销权以及捐赠等法律性质方面的问题进行论述,以期能对赠与合同在法律上的适用有所裨益。

  【关键词】赠与合同;标的;任意撤销权;捐赠

  一、赠与合同的标的

  《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由此可见,只要是赠与人以自己之财产而为赠与的,均无不可。而依我国许多学者的观点,赠与合同移转的是标的物之所有权因此,赠与的标的物可以是各种法律不禁止的实物、货币和有价证券。不以有价证券表示的权利不能成为赠与的标的物。作者认为前述观点有失偏狭。因为赠与之根本目的在于使受赠人无偿获得利益,因此,凡是能够在客观上给受赠人带来经济利益,而受赠人此种利益之取得与赠与人利益之所失又有对应关系,即只要能满足赠与法律关系要求且不属于法律禁止的财产,均可成为赠与合同之标的物。故除移转所有权的情形以外,“为他人设定某种物权,而不取对价,或无偿的免除责任”的,以及以知识产权、债权,甚至是将来可以取得的某种权利为无偿给予的,均可成立赠与。如担保人以其物为债务人利益设定担保而不要求债务人提供对价的情形,担保人之物在物理上虽未贬值,但担保人在出卖该物之时,由于其上存有担保物权,买受人在同等条件下可能会因此而不愿购买此物,或因此而要求担保人降低其物之价格以抵消其将来可能之不利益时,对担保人而言,因其物之价值评价降低或因此而无法售出其物的,亦为一种不利益。而债务人将因此担保之存在而获得贷款,或因此而可以被债权人同意延期清偿债务的,亦为一种利益之获得。此种利益之获得与担保人之不利益(包括其物不易售出或其物被拍卖偿债的风险),有对应的关系,因此这种无偿获得利益的行为也完全可以认为是一种赠与关系。再如,专利权人允许其他人在某一特定地域内可以无偿地利用其专利技术的,虽属对无形财产权而为之,并非转移某实物之所有权。然而其利益之授予关系也十分明显,应为赠与无疑。由此可见,赠与合同之标的物非必限于前述学者所称之实物、货币、有价证券这一范围,而且称赠与乃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说法也不甚恰当。因为毕竟不能说无偿设定担保物权之赠与移转的是担保物权的所有权。在仅赠与专利之使用权的场合也同样如此。

  实际上,传统的'仅以有形物之所有权为赠与合同标的看法,在现代社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需要了。因为,现代社会中财产的范围日益广泛,已远远突破传统的以有形物为财产对象的范围,而且对物的评价也已经由重视物之所有转向重视物之利用。前者如知识产权、企业的商誉权甚至于网络、通信频率的利用也被作为现代社会的重要财产等;后者则突出表现为担保制度的发达,如浮动担保、财团抵押、最高额抵押,以及将抵押权证券化从而使其能广泛流通的抵押证券制度的发达等。因此,对财产范围的理解要适应这一趋势。

  二、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

  (一)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性质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无须具备法定情形,可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制度。作者认为,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与合同一般撤销权有很多不同,从根本上讲,它相当于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原因如下。第一,从适用范围看,任意撤销制度中的对象为一般性赠与合同,其为诺成合同,承诺生效则合同成立生效,而合同的解除正是适用于确定生效的合同,并非像撤销那样欠缺生效要件。第二,从发生的原因看,任意撤销权是据赠与人自己的意思,而非像合同的撤销那样是依据法律的明文规定,因而它是一种对合同的任意解除权。第三,从程序上看,任意撤销权是权利人自己行使,不需经仲裁程序或法院的诉讼程序,只有在争议时才提请仲裁或诉讼,不像行使撤销权那样一定要经过诉讼或仲裁程序,这一点也正好体现了解除权的特征。因此,将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定性为一种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更接近于它的本质。

  (二)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限制。CoM

  因任意撤销权从根本上说就是一种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全依权利人之意思表示,如无限制,则赠与合同缺乏应有的约束力,故各国民法均为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设定一定的限制。

  首先是在主体方面的限制。据《合同法》规定,任意撤销权的主体仅限于赠与人,而不包括受赠人。《日本民法典》规定与我国这一规定有所不同。《日本民法典》第550条规定:“不依书面所进行的赠与,各当事人可以撤销。但已履行的部分不在此限。”可见,《日本民法典》对赠与合同的主体未作限制。所以,有学者认为,法律应当平等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受赠人在接受赠与财产之前,完全有权拒绝赠与,因此,应从立法上赋予受赠人任意撤销权。若起初受赠人承诺接受赠与,而后来由于各种原因而又不接受赠与财产,则赠与合同是否可以被撤销或解除呢?据平等原则,在受赠人未接受赠与财产之前,受赠人应当与赠与人具有平等的撤销权。作者并不赞同此观点。事实上,平等也是相对的,平等原则不能滥用,从根本上说,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设置的目的是为保护赠与人的利益来实现当事人的利益的平衡,若再赋予受赠人以任意撤销权,则有悖于该制度设置的初衷。因此,作者认为,任意撤销权的主体只限于受赠人。

  其次是在行使条件上的限制。行使对象仅限于一般赠与合同,不属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书面的赠与合同所谓道德义务是指依一般社会观念,符合社会伦理道德准则而承担的义务。有时,为协调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微妙关系,使法律之规定能够符合一般社会伦理道德准则,法律将某些道德上的义务视为法律义务,即道德义务法律化。就该种赠与而言,赠与人在为给付前已收到了“道德上”的对待给付,故不得任意撤销。此为各国民事法律的共同准则。如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社会公益赠与,则不利于倡导扶贫济困的社会道德风尚,甚至方便了欺世盗名,而与赠与本身的价值和社会目的相悖。我国法律将道德义务延伸到社会公益性的赠与合同中,体现了对赠与的道德风尚的肯定与倡导,作者认为符合我国传统与的国情。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和书面赠与合同也不得任意撤销,主要考虑到赠与人若采取此两种方式与受赠人订立赠与合同,则应当已经考虑周详,若再授予赠与人以任意撤销权,既有失合同的严肃性,也使受赠人处于明显不利地位。我国合同法中未规定书面赠与合同不得任意撤销,此为立法的不足。

  三、捐赠的相关法律问题

  《合同法》第188条规定:“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

  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且依186条第2款此类赠与为不可任意撤销合同。实际上这些规定在学者建议稿中本来也有,但在1998年9月公布的向全民征求意见稿中被删除,也许是考虑到当年一些赈灾募捐中有认捐人事后拒不交付的问题的发生,在最终通过的《合同法》中又加入了这些内容。从这一点上推测,该条的目的也许在于应对前述认捐人拒不交付的问题。因此也有学者认为,如1998年夏天我国南方诸省遭受洪灾,中央电视台和民政部等举办了赈灾捐赠活动,一些单位当场认捐钱物,但事后拒不交付,对这类情况受赠人可以请求赠与人交付赠与物。与此同时,我们应该看到,经过十来年的司法实践,使得近几年来在汶川地震、玉树地震以及舟曲特大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出现后的赈灾捐赠活动中已很少看到单位或个人在当场认捐钱物,但事后拒不交付的现象了,这不得不归功于合同法颁布十几年的所取得的成果和作用。

  实际上关于无偿给与的情形,除赠与合同以外,尚有其他情形被总称为“捐赠”或“捐助”的。所谓捐赠,是指赠与人为了特定公益事业、公共目的或其他特定目的,将其财产无偿给与他人的行为。不过,“捐助之内容颇为复杂多歧,捐助不过为一总括名词而已,如涉及法律问题时,自应究明其实际情形,而决定其性质,俾适用有关之法规。”但总的说来,可以将捐赠分为可直接适用赠与合同规定的捐赠与不能直接适用赠与合同规定的捐赠两类。

  第一类:可以直接适用赠与合同规定捐赠。这类捐赠既有明确的赠与人,也有明确的受赠人,故就其实质而言,与普通之赠与在法律关系上并无不同,可以直接适用赠与合同的有关规定。此类捐赠如为某校捐赠50万由其自由支配,或向某已成立的基金会(财团法人)捐款若干等。当然此类捐赠也可以附加一定的条件,如限制捐赠款项目的用途等即为此类。

  第二类:无法直接适用赠与合同规定的捐赠。这种捐赠或者由于捐赠时受赠人并不明确,因此无法成立赠与之合意,故而无法形成赠与合同;或者由于捐赠人虽有使受赠人受益之目的,受赠人也明确,但赠与之财产并非直接交给受赠人的,也不同于一般的赠与关系。故就此仍需区分两种情况:(1)在捐赠人承诺捐赠之时,受赠人为谁尚不明确的,由于此时缺少合同的相对方,故而双方之间不能就赠与达成合意。如前述提及1998年夏我国很多地方水灾,中央电视台与民政部的举办的赈灾晚会中,有些单位当场认捐,但事后并不交付的,由于捐款人当时并不是捐给中央电视台和民政部的,他们不是受赠人。故而此时作为赈灾活动发起人的民政部及中央电视台此时不可能依赠与合同请求对方交付。有学者认为,此时发起人并不因此而受利益,不应认为受赠人,应认为有为募集目的使用之义务之信托的让与。依日本大正十二年五月十八日刑事判例,某镇为收买道路基地捐助于市,以促进道路修建之目的,募集捐款,而从事募集之道路委员三人,擅支用其保管之金钱,日本大审院以其募集金钱信托的归属于发起人团体,认为构成侵占罪。从而,依此种信托让与的规定,发起人负有依约向受赠人交付财产之义务。但是,我国《合同法》并未承认信托为一种有名合同,因此无法适用这种“信托让与”的规定。但我国法律上有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因此可认为构成“委托赠与”关系,依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2)对于由非受赠人募集,但受赠人明确的捐赠,如为某因贫困无钱交学费的学生募集学费的,此时当事人关系构成第三人利益合同,因此可依赠与及《合同法》第64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共同规范之,使受赠人可直接向其请求履行,当然此时受赠人请求履行也须依诚实信用原则为之。

  此外,还有所谓义演、义卖的问题。在此关系中,对于义演人、义卖人取得之收入,购买人及买票参观者均得请求其向受赠人履行交付义务。也有学者认为,应依购买人与义卖人何人将收益交付给对方二种情形来确定谁为捐助人,从而确定是在购买人与对方还是义卖人与对方之间成立捐赠关系。我们认为这只是对这种情况的事后陈述,即只有在收益交付之后才能作出判断,因此,这种区分并无多大实际作用。作者认为在义演、义卖之时,如购买人直接将钱款等交付给受赠人的,则直接在购买人与受赠人之间成立赠与合同。如由义演人、义卖人将其义演、义卖收入归为自己以后再交给受赠人的,如其在义演、义卖前未声明其表演或拍卖等有捐赠目的的,则应认义卖人、义演人为赠与人;如在此之前已声明有为捐赠之目的的,则与前述之第三人利益合同作相同处理更为合适。

  参考文献

  [1]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96—97页

  [2]郑立、王作堂:《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328页

  [3]王利明:《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293页

  [4]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362页

  [5]粱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251页

  [6]卢平平:《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制度的分析与完善》,《法制与社会》,20xx年第2期

赠与合同 篇7

  甲方(赠与人):xx,男,现住山西省长治市,身份证号为14243xxxxxx50315;

  乙方(受赠人):xx,男,现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号,身份证号为140xxxxx734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赠送乙方别克商务轿车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所有的别克商务轿车壹辆赠送给乙方;车辆的车牌号为晋dq4444,车辆颜色为灰色,发动机号为xxxxxxxx,车架号为xxxxxxxxxxxxxx。

  二、自甲乙双方签字时起进行车辆交割手续,合同生效以前车辆的债权债务及违法行为由甲方承担,合同生效以后车辆的债权债务及违法行为由乙方自行承担。配合乙方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中赠予的别克商务轿车自双方签字时在太原迎泽区交割,并在20xx年5月1日办理完过户手续。

  三、合同生效后,甲方需配合乙方办理过户手续,并于20xx年5月1日前办理完毕,过户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本合同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字时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年月日

赠与合同 篇8

  一、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基本规定

  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人依据自己的意志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即《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所规定的,“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种撤销权是法律赋予赠与人单方享有的权利。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是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一般为标的物交付之前,如果赠与的财产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则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前。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之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赠与人不负给付义务。

  二、享有撤销权的主体

  在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之中,享受有撤销权的主体,依《合同法》的规定仅限于赠与人,而不包括受赠人。因为受赠人虽然在接受赠与财产之前,是有权拒绝接受赠与的,但是,此种拒绝接受赠与的权利并不能称其为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因为撤销权是形成权,其基本内涵是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归于消灭,而受赠人拒绝接受赠与财产的行为并不能产生撤销权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三、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并不是无限制的,为维护合同的严肃性,法律规定赠与人撤销赠与也是有条件的、相对的。赠与人撤销赠与应受下列限制:

  1.赠与人撤销赠与必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

  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一部分,则赠与人仅能就未转移部分为撤销,对已经转移部分不得撤销。

  对于动产而言,在赠与物交付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对于不动产而言,在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对于财产权利而言,根据法律规定转移权利是否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在财产权利交付或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2.赠与人可撤销的赠与必须不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由于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使得赠与具有了重要的社会意义,若赠与人可以随意撤销这种赠与,则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

  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是指基于道义上的情感而作出的赠与,如果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这种赠与,不仅与道义不符,而且会给受赠人造成情感上的极大伤害。因此,凡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论当事人依何种形式订立赠与合同,赠与人均不得撤销该赠与。

  “社会公益”的内容,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包括下列事项:

  (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

  3.赠与人撤销赠与,仅限于没有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此类合同中,赠与人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不能不说是经过法律上的慎重考虑,不存在一时冲动考虑欠周的问题,如果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这种赠与,既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也蔑视公证的严肃性。所以,若赠与合同已经过公证,则不得撤销。

  另外,赠与人撤销赠与,须将其撤销赠与的意思通知受赠人,如果赠与人不向受赠人为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不能发生撤销赠与的法律效果。

  【相关问题】

  赠与合同可以撤销吗?

  近几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们物质财富的不断增加,赠与活动以及赠与纠纷不断增多。“给出去的东西就没法往回要了”,这种观点,听起来似乎有道理,但是生活中,有些受赠人的所作所为却令赠与人痛心疾首,追悔莫及。根据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是可以撤销的,不过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一 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与受赠人所有,受赠人也表示接受赠与的协议。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 无偿性。2 单务性。3 转移赠与财产的所有权。4 赠与是双方的法律行为。5 赠与为诺成合同。

  二 赠与合同撤销的分类

  根据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有无法定事由,可以分为有因撤销和无因撤销。

  1 无因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在交付赠与标的物之前,无需任何理由而撤销赠与。但是,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或者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或者经过公证证明的赠与合同,不适用无因撤销。

  2 有因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在出现法律规定的特定事由时,使赠与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归于消灭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行使有因撤销权:第一,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第二,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第三,受赠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三 赠与合

  同撤销权的行使

  1 撤销权行使的主体

  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只能由赠与人本人或者赠与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行使。赠与人当然享有独立的撤销权,而赠与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只有在赠与人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而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才可以行使撤销权。

  2 撤销权行使的条件

  (1)无因撤销的行使条件

  第一,赠与合同是非经公证证明订立的;

  第二,只能由赠与人本人行使撤销权;

  第三,赠与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或道德义务性质;

  第四,只能在赠与财产交付之前行使撤销权。

  (2)有因撤销的行使条件

  第一,受赠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第二,应当在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第三,只能由赠与人本人行使撤销权。

  (3)继承人或监护人撤销赠与的条件

  第一,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4 撤销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撤销权一经行使即发生效力。因撤销权为形成权,其行使的效果是使赠与合同关系归于消灭。所以,当赠与人交付之前行使撤销权的,赠与人自可以拒绝履行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当赠与物已交付受赠人后行使撤销权的,受赠人因失去取得赠与物的合法根据而应当返还受赠与的财产。受赠人拒绝返还的,赠与人有权请求其返还。

  撤销赠与合同能够使赠与财产物归原主,自然维护了赠与人的合法权益,笔者所要提醒大家的是,作出赠与行为之前,一定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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