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证明纸

时间:2016-10-24 11:04:06 证明范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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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医学证明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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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医学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医学文书。

  依法统一制发《出生医学证明》,对于规范出生人口登记,依法加强母婴保健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规范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有关内容,为户口登记机关确认公民身份及出生符码提供了科学、准确的信息。

  因此,卫生部与公安部先后共同印发了《关于统一规范的通知》(卫妇幼发〔1995〕第10号)和《关于印发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卫基妇发〔2001〕第45号)两个文件,对《出生医学证明》的规范填写、规范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

  目前,依法统一制发《出生医学证明》已在全国普及。

  各地医疗保健机构与户口登记机关密切配合,使全国的`《出生医学证明》使用率和出生人口登记率逐年提高。

  但是,近年来个别地区伪造《出生医学证明》的现象时有发生,干扰了出生人口登记工作的正常进行。

  为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杜绝假证,经研究,决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启用具有新防伪标识的《出生医学证明》(见附件1)。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1月1日起,《出生医学证明》在原防伪印制技术基础上采用专用图案水印纸印制;水印图形为齿轮,中央环五角星(见附件3)。

  二、自2003年1月1日起,《出生医学证明》内芯增加存根联;存根联与副页间的拆切线由《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规范拆切,存根联由签发单位存档妥善管理。

  三、自2003年1月1日起,新生儿父母或其监护人,如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有异议,可以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举报并申请鉴定。

  四、原《出生医学证明》可延期使用到2003年第二季度末。

  请各地卫生、公安行政部门接此通知后,进一步加强管理和配合,严格执行文件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2、《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

  主要内容包括:新生儿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及时间、出生地、出生孕周、健康状况、体重、身长、母亲基本情况(姓名、年龄、国籍、民族和身份证号)、父亲基本情况(姓名、年龄、国籍、民族和身份证号)、接生机构名称等。

  《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部统一印制,以盛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

  卫生部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委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事务管理工作。

  《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

  我国从1996年1月1日开始使用《出生医学证明》。

  2005年7月1日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启用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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