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证明

时间:2022-12-24 14:26:07 证明范文 我要投稿

实习证明范文(集合15篇)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大家都写过证明,肯定对各类证明都很熟悉吧,证明一般由标题、称呼、正文、署名和日期等构成。大家知道证明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实习证明范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实习证明范文(集合15篇)

实习证明范文1

  兹有 学校 学院 专业 同学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 实习。该同学的实习职位是 。该实习生在实习期间,表现出强烈的敬业精神,深厚的专业素养和良好的师德。实习态度极其认真,工作积极、细心、踏实,能虚心接受指导,较好地掌握运用管理方法与技巧。被师生一致认为是一位非常优秀的实习老师。 特此证明。

  证明人: _________(实习单位盖章)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实习证明范文2

  从7月16日到8月1日我在**日报社进行了为期十五天的实习。短短的实习期虽然出去采访的次数并不多,但阅历倒是增加不少,应该说留心处处皆学问,用心去感受就会发现很多学问。发觉书本所讲的理论与实践多少是有距离的,我们学生要在实践中把学到的理论知识运用起来并不是容易的事。只有真正经历过亲身感受过才知道其中所蕴含的道理。而经过了四次的外出采访,有顺利接受采访的,有被拒绝采访的,事后都是受益匪浅的。

  一、遵循新闻的事实性,客观性,针对不同的读者群进行换位思考。

  吴记者把我和另外一个实习生叫到他面前,在网上随手找了一篇报道让我俩看,我们睁大眼睛看,是关于学校的一篇研究报道,看完了新闻我俩面面相觑却不懂有什幺看头。吴记者就说你们要尽力利用周围身边的所有资源获取新闻,做自己熟悉的领域。就像现在从你们的学校出发,从自己的最方便的出发。看这新闻你们觉得有什幺可以做?我们依然沉默。“你们首先必须遵循新闻的事实和客观性,然后想想我们这份报纸是什幺人群看得多,你们自己还想从这消息事件知道什幺,也站在他们的立场去想想他们还想知道什幺,进行这样一个换位思考。”在吴记者的引导下,我们从这消息找出还可以报道的东西,然后联系新闻当事人,开始着手实习的第一篇新闻。

  二、做自己熟悉的领域,不断提高自我交际能力,扩大交际圈

  因为是放假时间联系不到学校教授,我们的采访一时陷入进煺两难的境地。报社吴记者意味深长地对我们说:“现在科技这幺发达,电脑,电话,身边的所有人都可以发生作用。再说你们是学生,本来就具有得天独厚的便捷,发散人力去干吧,没有问题是解决不了的。”后来经过多方面真的就是联系上了教授。

  其实当记者真的需要很大的交际圈,有丰富的信息资源才可以尽快尽量准确的办好事情。就像一篇报道,你可以找到相关的新闻对象,根据“六人认识论”人传人,以一传十,十传百,你很快就可以找到最需要的对象。而一个至关重要的人甚至可以使你的采访得心应手。我们就尝试过,因为是记者的身份而遭受采访拒绝,而老记者通过某个有点“权力”的朋友帮忙,我们最终还是可以进行采访获得了需要的新闻信息。当然人际在任何一个领域都是很重要的,而对于记者来说更加是重中之重。

  三、扩展思维,从点延伸

  主任拿起我身边的报纸,没看多久就叫我到他跟前,说发现有新的材料可以写。他说报道说还有很不全面的地方,我们可以补充这些消息作为新闻,还是会有很多读者关注。这是关于湛江节能灯的同一篇新闻,我看完了就把报纸扔到一边了。而主任却看到了可以写的新闻,就是新闻敏感,就是经验?对于自己目光狭隘我真的无话可说,问了主任很笨的问题:“怎幺发现新闻?”主任就说,“留心处处皆学问,我们就要做别人所没有的。学会扩展思维,从点延伸。”

  好一个处处留心,做别人所没有,因为主任的仔细观察,我是写了两篇跟踪报道,如果不是主任“慧眼识珠”恐怕这消息就会随着报纸一起沉默,成了没有的东西。其实我们也可以做到,这不只是经久“沙场”的老记者才可以做到的。问题在于自己有没有去动脑,有没有用实际行动去证明。看这新闻就要懂得从新闻找新闻,“查缺补漏”都可以派上用场。

  生活精神:工作就是生活,细心一点记录会发现生活里有很多学问。

  四、急转弯把握时机,改错都可顺带新消息

  因为是电话采访的缘故,登出来的新闻人物的一些个人资料与实际有点出入,当事人的父亲打来投诉电话,当时自己却不知道如何解决心里生怕被骂。无奈硬着头皮寻求老记者的帮忙,谁知老记者轻快的说:“没事阿,用不着登什幺更正消息,你应该再联系当事人,希望获取新的消息,然后在新的报道里重声一下就行啦。”看到我紧张的样子他还补充一句:“不用紧张,错误是有的,有时候可以将错就错,这不又可以有新闻出来了,还可以减少不必要的支出。”真的想不到可以通过这样一个途径去解决错误报道的问题,更加想不到还可以顺带出新闻。发觉解决问题只要用心去想,还是有很多办法的。这是一堂很好的课。在接下来的报道我也几乎是竭尽全力,尽力把这则“意外”的新闻写好。

  五、铁倒了也要抓一把沙

  由于没有做好相关的程序采访没有顺利完成,消息只获得一部分。见我们无精打采的样子陈记者告诉我们,“虽然没有获得完全的消息,但还是有大部分消息的,可以根据这些材料,换一个报道形式,比如本来是深度报道的就变成图片新闻。记住,就算铁倒了也要抓一把沙,没有任何事可以做到完美,记者采访就肯定会遇上很多的闭门羹,你们要慢慢适应,只要尽力了就好了。”

  后来我们回到报社根据所有的材料整理好还是写出了一篇消息,得到市民的良好反响。“跌倒了也要做一把沙”,我想不到在采访写稿子的时候这句话也会用得上。在生活中难免就会有不如意,而在经历风雨之后或者失败后,勇敢的人总是可以站起来的。站起来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而铁倒也不是一件可笑的事,铁倒了可以站起来,可以从失意中意识到什幺,可以知道自己的不足,可以成长成熟,我想这就是那一把沙。

  六、从领导看阶层性,当好记者一项重任务

  八·一建军节来临之际,我们报社陪同领导慰问军团。第一次如此接近领导,而我深深的感受到形式主义的泛滥。领导们的稿子都是千篇一律,我们记者的到来也不是为写什幺稿子,一电台老记者就说这类性会议我们陪同就够了,稿子就写一百来字。后来才发觉自己最大的作用就是陪领导喝酒,而我们却不得不喝,真的很无奈。然后我们当女记者更加难,因为没有人会护着我们,而往往也是首要对象,那时候真的不得不自己去面对。社会不可能一帆风顺,不可能都合自己的心意,在遇到一些自己不得不面对的现实时,自己就要懂得如何迎合这个社会,懂得如何保护自己。

  也许现实就是这样,不得不面对一些你无能为力的事情,当发现不得不面对的事实时应该始终保有自己的塬则就好了。

实习证明范文3

  谨证明XX先生/小姐在XX年月日至XX年月日期间于公司担负XX职位。

  XX先生/小姐在本公司负责XX工作。XX先生/女士在本公司服务期间,(请简述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的培训内容及其工作表现)。

  公司负责人姓名XX及公司盖印

  日期

实习证明范文4

  贵校__________系_________________专业_____________,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我公司____________部门实习工作,各方面表现优秀。

  特此证明!

  ________实习单位(公章)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实习证明范文5

  兹有××学院学生×××,女,××××年××月××日生,×××同学于××××年××月××日——××××年××月××日在我××电视台实习。

  该学生在××电视台第×频道《××××》栏目实习记者一职,在实习期间,对于导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很好的吸取并且改正,对新闻素材的搜集也有自己独到的见解。此外在对稿件的用词和画面的拍摄剪辑上严格遵守记者的职业操守,保证公平公正的将新闻事实呈现出来。同时尊敬前辈,与同事相处融洽,频道工作人员都会该学生的表现给予肯定。

  特此证明。

  ××广播电视台

  ××××年××月××日

实习证明范文6

  ____为我校____届____专业全日制普通院校毕业生。__年__月——__年__月在____医院实习,该医院为____(教学或综合医院)。

  特此证明!

  学校(或医院)(加盖公章)

  __年__月__日

实习证明范文7

  兹有______学校_________同学于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我单位进行实习。

  实习期间,我单位指导其进行了相关业务知识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_________同学已经具备相关的专业技能和业务知识。

  _________(实习单位盖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实习证明范文8

  兹有____________大学______级_________专业______同学,于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______年___月______日,在_________公司实习。

  该学生实习期间工作认真仔细,在工作中遇到不懂的地方,能够虚心向富有经验的前辈请教、善于思考。对于别人提出的工作建议,能够虚心听取,能够将所学的知识灵活应用到具体工作中去,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实习期间,该学生严格遵守我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尊敬实习单位人员,并能与公司同事和睦相处,______部的员工对该学生的表现都予以肯定。

  特此证明。

  _________(实习单位盖章)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实习证明范文9

  兹有学校______同学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公司__部门实习期间,工作积极,成绩突出。

  该同学不断加强专业知识和理论知识的学习,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关心集体,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现已结束。

  特此证明。

____(公章)

  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实习证明范文10

  ______同学于20___年___月___日起在我单位实习,实习期为一个月。实习期间,她的突出表现得到了领导和同事们的一致称赞和肯定。

  ______同学积极主动,态度端正。实习期间,她主动要求到各部门了解学习,努力从多方面开拓自己的眼界。她先后去了财务管理科、招标办公室、计划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办公室、法律事务部、设备管理科、法制办公室等主要业务部门。通过学习书面材料和与各部室人员的交流,她比较全面地了解了我单位科室的主要职能和重点工作,还协助完成了一些她力所能及的行政事务工作。这种积极主动的工作态度获得了各科室人员的一致好评。

  ______同学谦虚谨慎,勤奋好学。注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将大学所学的课堂知识能有效地运用于实际工作中,认真听取老同学的指导,对于别人提出的工作建议,可以虚心听取。表现出较强的求知欲,并能够仔细观察、切身体验、独立思考、综合分析,灵活运用自己的知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______同学踏实肯干,吃苦耐劳。有创造性、建设性地独立开展工作的思维;具有一定的开拓和创新精神,接受新事物较快,涉猎面较宽,在工程计算领域不断地探索,有自己的思路和设想。能够做到服从指挥,认真敬业,工作责任心强,工作效率高,执行公司指令坚决。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加时加班、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______同学待人诚恳,作风朴实。该学生严格遵守我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实习期间,未曾出现过无故缺勤,迟到早退现象,并能与单位同事和睦相处,交流融洽,善于取长补短,虚心好学,注重团队合作。

  该生综合素质较好,业务能力较强,政治表现良好,法纪观念充实,服从安排听指挥,与同事友好相处,短短实习工作期间,能够做到爱岗敬业,认真负责,相信会在今后的工作中取得出色的成绩。希望______同学继续积极参加各种社会活动,不断总结提高,为毕业后投身祖国建设打下扎实基础。

  特此证明。

  _________(实习单位盖章)

  ____年_____月___日

实习证明范文11

  该同志实习期间工作认真,勤于思考,虚心求教。在工作中能将所学的知识灵活应用,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同时,该同志在此期间严格遵守我园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与同事和睦相处,与其一同工作的教师都对该同志的表现予以充分肯定。

  特此证明

  实习单位(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实习证明范文12

  兹有____________________学校/学院__________________专业_________同学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实习。该同学的实习职位是__________________该学生实习工作认真负责,虚心好学,在业务紧迫时加班加点毫无怨言。在工作中能够主动地学习和请教别人,比较仔细认真,能够完成指导老师和领导安排的工作任务。遵守公司劳动纪律,出勤率高,与同事相处和睦,能融入团队合作共事,体现出学校较高的德育和智育水平。

  证明人:(实习单位盖章)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实习证明范文13

  **同学系***大学科技外语专业的学生,其于20xx年1月3日~20*年2月19日在我酒店实习,期间担任酒店总经理行政助理一职,负责协助总经理解决酒店日常经营管理当中的一些具体事务。下面就**同学在我酒店实习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为便于准确评价**同学在我酒店实习期间的工作表现和业绩,现就我酒店的基本情况做一简要介绍。我酒店的全称为“****大酒店”,住所地为***市**区***路**号,20xx年12月被国家旅游局评定为二星级旅游涉外饭店,主要经营客房、中餐和夜总会。酒店共设有客房53间,大小餐厅及宴会厅18个。20xx年~20xx年被内蒙古旅游局评为“全区最佳星级饭店”和“旅游诚信企业”。在当地享有比较高的社会声誉和商业信誉。

  20xx年12月,酒店接到了**同学的实习申请书,其在申请书中称对酒店行业有着浓厚的兴趣,希望能在寒假期间到酒店实践和学习,诚恳要求酒店为其提供一次锻炼的机会。经面试考察,酒店认为魏枫同学热爱酒店行业,而且具有较高的英语口语水平和计算机操作技能,逻辑思维和语言表达能力较强,有一定的管理意识,善于沟通,比较符合酒店的岗位入职要求。于是酒店接受了他的实习申请,安排他担任总经理行政助理。

  **同学在工作中表现出很强的团结、合作能力,能主动、快捷、有效的与酒店各部门做好沟通,协调好互相之间的工作关系,搞好配合,主动圆满的完成工作任务,使酒店的管理方针和工作部署落到实处。他还能从酒店的全局出发,注重收集、掌握各部门的工作动态,并通过分析向管理层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发挥行政助理的决策参谋作用。他积极向同事们学习,进步很快,到离店时已基本熟悉和掌握了相关的岗位业务和管理知识,同事和上级对他的表现都很满意。总之,从**同学的工作表现可以看出,他是一个勤于学习,善于思考,充满活力,努力创新的年轻人。**大酒店为曾经有这样的实习生而感到自豪。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实习证明范文14

  第一,证明责任是一种不利后果,利后果通常是败诉的不利后果。由于主张不能成立而败诉,不是指的任何主张不能成立,而是你的诉讼请求主张不能成立。

  第二,证明责任的前提是该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

  第三,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利后果应当由特定的人来承担,要不是权利人,要不是义务人。我们一般不好说是原告还是被告,因为原告既可能是权利人,也可能不是权利人,被告也可能是权利人,也可能不是权利人,所以,正确的说法是权利人承担还是义务人承担,而不是原告承担还是被告承担。如果在特定的案件中,我们可以说是原告承担还是被告承担,抽象地讲,我们不能说是原告承担还是被告承担。

  第四,证明责任并不是像我们很多人所说的是在原告与被告之间不断转换,证明责任从不发生转换。由于它是在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已经预先规定的,所以永远不会转换。商店应当对它出售的行为加以证明始终是在商店,不会说商店有没有履行合同的证明责任有时候在商店,有时候在顾客。因果关系的证明在侵权案件中永远都是在权利人一边,而不会在义务人一边,如果在义务人一边,那就叫证明责任倒置。

  第五,法院没有证明责任。不可能由法院来承担一种诉讼的不利后果,法院只是判决你有没有能够证明。

  第六,使用证明责任的规范最后确定承担不利后果只能在所有的证据方法已经穷尽,法官不能够在其他证据方法没有穷尽时就草率地就不利后果判定给某一方。

  在水晶球案件中,实际上还有很多方法,比如原告能够证明自己的人品是端正的,仍然能够把这个事情在一定程度上查清楚。比如姓顾的消费者就可以把自己的小学班主任、中学班主任、车间里的班长、主任、党支部书记等等都招来证明自己的品行端庄的人,也可以把派出所、居委会其他人也找来证明自己从来没有任何欺诈的行为发生,一贯诚实。当然,被告的律师也可以对证人进行质证,也可以找出其他人来证明原告的品行有问题。双方你来我往,实际上法官已经能够判决消费者说的是真的还是假的。

  民事诉讼证据种类当中有一个当事人的陈述,而我们的法官往往忽视当事人的陈述本身就是证据,基于我们通常认为当事人总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趋利避害,因此总不会做出与自己不利的证据,即使是假的,也把它会说成真的,但是,你可以通过各个方面判断,为什么我们在一审案件中强调庭审,强调对证人的质证,强调当事人直接陈述,原因也在于我们可以通过察言观色判断。当然,我们不能把感觉待到判决里边,但对于任何证据的判决实际上感觉比证据还要真实。所以,我们才会给予法官相当程度的自量裁量权,一旦剥夺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那么证据判决和运用必然进入教条主义和形而上学,而我们一旦给了法官自由裁量,而法官又不能够坚守自己的品行道德时怎么办?我们给了很多各种各样的很细的规则,这种规则又可能教条化,这是我们在司法实践中最难的,相信他也不行,不相信他也不行,这是我们所说的最为尴尬的境地。在实际上是人在生活当中所普遍存在的一个永恒的矛盾,我们只能是在这个矛盾中尽可能协调,但完全解决这个矛盾几乎是不可能的。当然我们的证据规则越细是对法官越不相信,由于现在处于一种对法官高度不信任的社会现实中,只能出台非常细的规则。

  五、证明责任的分配

  我们整理了证明责任概念后,需要进入第二个层面,就是注重不利后果,怎么分配不利后果?应当由谁来承担不利后果呢?分配的理论依据和正义性何在?这就是谈的第二个大问题:证明责任的分配。

  我们再回顾一下最高法院关于合同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主张合同成立并生效的应当对合同成立并生效的事实加以证明;主张合同解除、变更、终止、撤销的应当对变更、解除、终止、撤销事实加以证明;双方对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的由主张已经履行的一方对已经履行的事实加以证明。问:为什么主张合同成立的人要对合同成立的事实加以证明,而不是由对方对合同没有成立的事实加以证明呢?这样的疑问是学生经常提出来的。

  以借贷关系为例,一方主张没有还钱,一方主张已经还钱,一方主张没过诉讼时效,一方主张已经过诉讼时效,谁来承担不利的后果呢?原告是权利人,被告是义务人,证明责任是在原告还是被告呢?比如原告没有能够证明没有还钱,被告也没有证明已经还钱,谁败诉?这很现实,很多情形下我们没有借条的。最高法院的规定是:双方对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由主张已经履行的人对已经履行的事实加以证明。有没有还钱就是被告有没有履行合同,原告履行合同是把钱借给对方,被告履行合同就是把钱在一定期限内还给对方,也就是说,争议的事实是被告也没有还钱,因此被告应该对已经还钱的事实加以证明,不能够证明时就说明没有还钱,即使原告也没有能够证明被告没有还钱时,被告胜诉,原告胜诉。

  为什么会是这样?它的依据是什么呢?这个依据来源于德国著名民事诉讼法学家罗森贝克的“法律要件分类说”中的一种理论,叫做法规说。法律要件分类说把所有的事实按照法律要件分为三类:一是权利产生的事实,一类是权利消灭的事实,一种是妨碍权利产生的事实。

  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我把钱给了对方,我的请求权就产生了,因此合同成立并生效就是权利产生的法律要件事实。其中一个事实是我已经履行义务把钱还给了你,你的权利就消灭,因此是权利消灭的事实,如果我有免责事由的存在,我一旦主张免责事由的存在,你的权利就不能发生,也就是妨碍了你的权利的发生。《民法通则》规定在高度危险作业中致人伤害的加害人应当对对方是故意造成损害的要加以证明,一旦加以证明损害是对方故意造成的,加害人免责,一旦免责对方的权利便不会产生,就妨碍了其权利的产生。这样一种理论,在某些情形下也抱憾终这种合理性,这种合理性就在于一般来讲没有发生的事实和不存在的事实往往是难以证明的,但我们又不能够完全按照这种情形来分配证明责任。

  我们只能按照目前的这样一种情形,就是法律要件分类说来分配证明责任,因为罗森贝克是把德国民法进行了仔细、全面、系统的分析,归纳整理成了这样一种学说,你主张适用一般情形的就要对一般情形的法律要件的事实加以证明,主张例外情形、特殊情形的就要对例外情形、特殊情形的法律要件事实加以证明,有它一定的合理性。当然,也有学者主张这个学说中存在着很大漏洞,就是另外一件事情,这就是证明责任问题之所以成为猜想级问题的原因之一。

  我们最高法院的证据规定就是按照这一理论,主张合同成立的,应当对合同成立的事实加以证明,这是权利产生;主张合同生效的,同样是权利产生的事实,也应加以证明,主张合同解除的,那就是权利消灭的事实,主张变更的也是权利消灭,也应当加以证明,主张合同终止、解除的都属于这样一种情形,因此你主张合同解除,就要对解除的事实加以证明,而不是对方所说没有解除的事实加以证明。这里要注意另外一个问题,证明责任在义务人或权利人一方,并不排除没有证明责任的一方主动地提出证据加以证明。

  在借贷合同案件中,原告没有证明责任,但能不能主动证明对方没有还钱呢?没有问题,这是其权利。所以我们一定要区分作为证明责任不利后果的存在和他有权利搜集证据来加以证明是两个概念,我们绝不可以问证明责任是一种权利、义务还是一

  种责任,这样的问法是不对的。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权利是一种诉讼权利,和证明责任在哪一方一点关系有没有。

  那么,合同案件证明责任我们已经清楚了,关于已过诉讼失效和没有过诉讼时效,证明责任在哪一方呢?那就涉及到诉讼已过时效是权利消灭的事实,因此,谁主张诉讼时效已过就要对已过诉讼时效加以证明,因此,当原告行使权利时,不需要对没有过诉讼时效加以证明,也不会因为没有能够证明没有过诉讼失效承担证明责任。

  比如,原告要求对方还钱,通常是由对方提出抗辩已过诉讼时效,如果被告不能证明的话,其主张不能成立,证明责任在被告一方。如果涉及到原告有没有把借款交给被告,就应当由原告承担证明责任。

  六、侵权案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在侵权案件中,最高法院《证据规定》第4条规定“以下特殊侵权案件按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指供对方的生产方法侵犯专利权的、高度危险作业的、医疗纠纷案件、环境污染案件、产品有缺陷导致诉讼的案件、共同危险侵权的案件、建筑物悬挂物搁置物倒塌坠落的案件、饲养动物咬伤他人的案件。这几类案件统称为特殊侵权案件。最高法院司法解释都说第4条规定是举证责任倒置,实际上不准确。

  什么叫做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倒置是相对于正置状态而言的,很多人讲举证责任就是“谁主张,谁举证”,“谁主张,谁举证”不是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也就无所谓正置还是倒置。主张权利产生的人应对权利产事实加以证明,主张权利消灭的人,应对前权利消灭的事实加以证明,主张权利妨碍的人应对权利妨碍的事实加以证明,这才是正置状态,如果和这个状态不一致时,才是倒置。

  具体来说,侵权案件证明责任的一般正置状态是权利人需要对侵权请求权的法律要件事实加以证明,就是行为违法、主观上有过错、存在因果关系、有损害事实存在,我们一般称作“四要件说”。与这个不同的就是倒置。

  关于环境污染案件,最高法院规定,加害人应当对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加以证明。医疗纠纷案件中医疗机构应当对自己医疗行为与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以及医疗机构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加以证明,这就是典型的证明责任倒置。因为因果关系原本由受害人来加以证明,现在倒置为由加害人加以证明。主观有无过错,原本应由受害人加以证明,现在由医疗机构加以证明它没有过错。而举证责任在哪一方,通常是对哪一方不利的,特别是在倒置的情况下,为什么要倒置呢?因为立法者试图通过举证责任倒置来平衡双方之间的实体上的社会地位的差异。在大陆法系国家有一种“危险领域说”,如果权利人处于危险领域、被控制之中,就没有证明责任,证明责任在于施加危险、给予危险和控制人一方,典型的是患者。

  在侵权案件中,环境污染、医疗纠纷案件是典型的举证责任倒置,但不是说所有的事实都是举证责任倒置,关于损害事实仍然由权利人加以证明。按照罗森贝克的理解,免责事由的证明不属于证明责任的倒置,这在目前民诉法学界存在争议。在高度危险作业中,加害人对对方有故意的证明也属于免责事由,对免责事由的证明我认为同样不属于证明责任的倒置。

  对于建筑物、悬挂物、搁置物倒塌坠落的情形也属于倒置,因为管理人、所有人需要对自己没有过错加以证明。对于共同危险的理解,大部分法院的认识是有偏差的,所谓的共同危险是指所有的共同危险人实施了可能造成损害结果的危险行为,共同危险人没有能够证明自己的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存在结果关系,存在共同责任。

  所以,我们对证明责任要有一个正确的理解,要注意其含义、分配的一般原则、依据是什么,关于合同案件、侵权案件是怎么分配的,我们掌握了以后,一些案子就比较好弄了。

  例如,1997年,在福州发生了这个一个案子:一辆三菱在高速公路上行使,在距福州30公里的地方,挡风玻璃的右边突然爆破,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的人被震昏,送到医院后死掉了。有两个重要证据,交警部门的结论是“非交通事故”,而医院的证明是胸口上有紫色斑点,非外来强烈冲击所致,也没有钝器和锐器致伤的痕迹,结论是因爆震死亡。死者的家属要求三菱公司赔偿,三菱公司把玻璃运回了日本,拿同样类型的玻璃作撞击实验,结论是不可能发生自行爆破。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北京的建筑材料质监中心做鉴定,结论是双层玻璃如果没有外力冲击不可能自行爆破,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败诉。在这个案件中,挡风玻璃自行爆破由谁加以证明?这个问题可能演化为玻璃质量有缺陷由谁证明?医院的结论是因爆震死亡,这是否已经证明了呢?我们要注意,材料中心给出的结论不是鉴定结论,鉴定结论一定要对被鉴定对象使用鉴定方法以后得出的结论,但它只是依据一般的理论推出来的结论,不是一个鉴定结论。

  这个案件北京市中级法院二审时面临着强大的压力,应当判三菱公司败诉,但判决的理由是:由于三菱公司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把玻璃运回到日本,导致该玻璃无法进行鉴定,所以证明责任由三菱公司承担,而三菱公司没有能够玻璃没有质量问题,所以败诉。这个判决的理由有问题,不存在这样的行为而导致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形。日本的判例中有,如果一方实施了妨碍另一方证明的行为,这时证明责任倒置,但中国没有。如果真要判三菱公司败诉,其理由是医院给出的结论“因爆震死亡”已经证明玻璃质量有问题,另一个证据是没有外力冲击,不是玻璃有问题,还是什么有问题呢?推定主张成立就可以了。这样下出的判决还符合推定成立的条件。

  由此,我们又谈到了另一个相关的问题,什么叫做“已经证明”,什么叫做“没有能够证明”。四、证明责任的定义

  我们要清理一下什么是证明责任。

  第一,证明责任是一种不利后果,利后果通常是败诉的不利后果。由于主张不能成立而败诉,不是指的任何主张不能成立,而是你的诉讼请求主张不能成立。

  第二,证明责任的前提是该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

  第三,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利后果应当由特定的人来承担,要不是权利人,要不是义务人。我们一般不好说是原告还是被告,因为原告既可能是权利人,也可能不是权利人,被告也可能是权利人,也可能不是权利人,所以,正确的说法是权利人承担还是义务人承担,而不是原告承担还是被告承担。如果在特定的案件中,我们可以说是原告承担还是被告承担,抽象地讲,我们不能说是原告承担还是被告承担。

  第四,证明责任并不是像我们很多人所说的是在原告与被告之间不断转换,证明责任从不发生转换。由于它是在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已经预先规定的,所以永远不会转换。商店应当对它出售的行为加以证明始终是在商店,不会说商店有没有履行合同的证明责任有时候在商店,有时候在顾客。因果关系的证明在侵权案件中永远都是在权利人一边,而不会在义务人一边,如果在义务人一边,那就叫证明责任倒置。

  第五,法院没有证明责任。不可能由法院来承担一种诉讼的不利后果,法院只是判决你有没有能够证明。

  第六,使用证明责任的规范最后确定承担不利后果只能在所有的证据方法已经穷尽,法官不能够在其他证据方法没有穷尽时就草率地就不利后果判定给某一方。

  在水晶球案件中,实际上还有很多方法,比如原告能够证明自己的人品是端正的,仍然能够把这个事情在一定程度上查清楚。比如姓顾的消费者就可以把自己的小学班主任、中学班主任、车间里的班长、主任、党支部书记等等都招来证明自己的品行端庄的人,也可以把派出所、居委会其他人也找来证明自己从来没有任何欺诈的行为发生,一贯诚实。当然,被告的律师也可以对证人进行质证,也可以找出其他人来证明原告的品行有问题。双方你来我往,实际上法官已经能够判决消费者说的是真的还是假的。

  民事诉讼证据种类当中有一个当事人的陈述,而我们的法官往往忽视当事人的陈述本身就是证据,基于我们通常认为当事人总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趋利避害,因此总不会做出与自己不利的证据,即使是假的,也把它会说成真的,但是,你可以通过各个方面判断,为什么我们在一审案件中强调庭审,强调对证人的质证,强调当事人直接陈述,原因也在于我们可以通过察言观色判断。当然,我们不能把感觉待到判决里边,但对于任何证据的判决实际上感觉比证据还要真实。所以,我们才会给予法官相当程度的自量裁量权,一旦剥夺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那么证据判决和运用必然进入教条主义和形而上学,而我们一旦给了法官自由裁量,而法官又不能够坚守自己的品行道德时怎么办?我们给了很多各种各样的很细的规则,这种规则又可能教条化,这是我们在司法实践中最难的,相信他也不行,不相信他也不行,这是我们所说的最为尴尬的境地。在实际上是人在生活当中所普遍存在的一个永恒的矛盾,我们只能是在这个矛盾中尽可能协调,但完全解决这个矛盾几乎是不可能的。当然我们的证据规则越细是对法官越不相信,由于现在处于一种对法官高度不信任的社会现实中,只能出台非常细的规则。

  五、证明责任的分配

  我们整理了证明责任概念后,需要进入第二个层面,就是注重不利后果,怎么分配不利后果?应当由谁来承担不利后果呢?分配的理论依据和正义性何在?这就是谈的第二个大问题:证明责任的分配。

  我们再回顾一下最高法院关于合同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主张合同成立并生效的应当对合同成立并生效的事实加以证明;主张合同解除、变更、终止、撤销的应当对变更、解除、终止、撤销事实加以证明;双方对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的由主张已经履行的一方对已经履行的事实加以证明。问:为什么主张合同成立的人要对合同成立的事实加以证明,而不是由对方对合同没有成立的事实加以证明呢?这样的疑问是学生经常提出来的`。

  以借贷关系为例,一方主张没有还钱,一方主张已经还钱,一方主张没过诉讼时效,一方主张已经过诉讼时效,谁来承担不利的后果呢?原告是权利人,被告是义务人,证明责任是在原告还是被告呢?比如原告没有能够证明没有还钱,被告也没有证明已经还钱,谁败诉?这很现实,很多情形下我们没有借条的。最高法院的规定是:双方对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由主张已经履行的人对已经履行的事实加以证明。有没有还钱就是被告有没有履行合同,原告履行合同是把钱借给对方,被告履行合同就是把钱在一定期限内还给对方,也就是说,争议的事实是被告也没有还钱,因此被告应该对已经还钱的事实加以证明,不能够证明时就说明没有还钱,即使原告也没有能够证明被告没有还钱时,被告胜诉,原告胜诉。

  为什么会是这样?它的依据是什么呢?这个依据来源于德国著名民事诉讼法学家罗森贝克的“法律要件分类说”中的一种理论,叫做法规说。法律要件分类说把所有的事实按照法律要件分为三类:一是权利产生的事实,一类是权利消灭的事实,一种是妨碍权利产生的事实。

  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我把钱给了对方,我的请求权就产生了,因此合同成立并生效就是权利产生的法律要件事实。其中一个事实是我已经履行义务把钱还给了你,你的权利就消灭,因此是权利消灭的事实,如果我有免责事由的存在,我一旦主张免责事由的存在,你的权利就不能发生,也就是妨碍了你的权利的发生。《民法通则》规定在高度危险作业中致人伤害的加害人应当对对方是故意造成损害的要加以证明,一旦加以证明损害是对方故意造成的,加害人免责,一旦免责对方的权利便不会产生,就妨碍了其权利的产生。这样一种理论,在某些情形下也抱憾终这种合理性,这种合理性就在于一般来讲没有发生的事实和不存在的事实往往是难以证明的,但我们又不能够完全按照这种情形来分配证明责任。

  我们只能按照目前的这样一种情形,就是法律要件分类说来分配证明责任,因为罗森贝克是把德国民法进行了仔细、全面、系统的分析,归纳整理成了这样一种学说,你主张适用一般情形的就要对一般情形的法律要件的事实加以证明,主张例外情形、特殊情形的就要对例外情形、特殊情形的法律要件事实加以证明,有它一定的合理性。当然,也有学者主张这个学说中存在着很大漏洞,就是另外一件事情,这就是证明责任问题之所以成为猜想级问题的原因之一。

  我们最高法院的证据规定就是按照这一理论,主张合同成立的,应当对合同成立的事实加以证明,这是权利产生;主张合同生效的,同样是权利产生的事实,也应加以证明,主张合同解除的,那就是权利消灭的事实,主张变更的也是权利消灭,也应当加以证明,主张合同终止、解除的都属于这样一种情形,因此你主张合同解除,就要对解除的事实加以证明,而不是对方所说没有解除的事实加以证明。这里要注意另外一个问题,证明责任在义务人或权利人一方,并不排除没有证明责任的一方主动地提出证据加以证明。

  在借贷合同案件中,原告没有证明责任,但能不能主动证明对方没有还钱呢?没有问题,这是其权利。所以我们一定要区分作为证明责任不利后果的存在和他有权利搜集证据来加以证明是两个概念,我们绝不可以问证明责任是一种权利、义务还是一

  种责任,这样的问法是不对的。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权利是一种诉讼权利,和证明责任在哪一方一点关系有没有。

  那么,合同案件证明责任我们已经清楚了,关于已过诉讼失效和没有过诉讼时效,证明责任在哪一方呢?那就涉及到诉讼已过时效是权利消灭的事实,因此,谁主张诉讼时效已过就要对已过诉讼时效加以证明,因此,当原告行使权利时,不需要对没有过诉讼时效加以证明,也不会因为没有能够证明没有过诉讼失效承担证明责任。

  比如,原告要求对方还钱,通常是由对方提出抗辩已过诉讼时效,如果被告不能证明的话,其主张不能成立,证明责任在被告一方。如果涉及到原告有没有把借款交给被告,就应当由原告承担证明责任。

  六、侵权案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在侵权案件中,最高法院《证据规定》第4条规定“以下特殊侵权案件按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指供对方的生产方法侵犯专利权的、高度危险作业的、医疗纠纷案件、环境污染案件、产品有缺陷导致诉讼的案件、共同危险侵权的案件、建筑物悬挂物搁置物倒塌坠落的案件、饲养动物咬伤他人的案件。这几类案件统称为特殊侵权案件。最高法院司法解释都说第4条规定是举证责任倒置,实际上不准确。

  什么叫做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倒置是相对于正置状态而言的,很多人讲举证责任就是“谁主张,谁举证”,“谁主张,谁举证”不是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也就无所谓正置还是倒置。主张权利产生的人应对权利产事实加以证明,主张权利消灭的人,应对前权利消灭的事实加以证明,主张权利妨碍的人应对权利妨碍的事实加以证明,这才是正置状态,如果和这个状态不一致时,才是倒置。

  具体来说,侵权案件证明责任的一般正置状态是权利人需要对侵权请求权的法律要件事实加以证明,就是行为违法、主观上有过错、存在因果关系、有损害事实存在,我们一般称作“四要件说”。与这个不同的就是倒置。

  关于环境污染案件,最高法院规定,加害人应当对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加以证明。医疗纠纷案件中医疗机构应当对自己医疗行为与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以及医疗机构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加以证明,这就是典型的证明责任倒置。因为因果关系原本由受害人来加以证明,现在倒置为由加害人加以证明。主观有无过错,原本应由受害人加以证明,现在由医疗机构加以证明它没有过错。而举证责任在哪一方,通常是对哪一方不利的,特别是在倒置的情况下,为什么要倒置呢?因为立法者试图通过举证责任倒置来平衡双方之间的实体上的社会地位的差异。在大陆法系国家有一种“危险领域说”,如果权利人处于危险领域、被控制之中,就没有证明责任,证明责任在于施加危险、给予危险和控制人一方,典型的是患者。

  在侵权案件中,环境污染、医疗纠纷案件是典型的举证责任倒置,但不是说所有的事实都是举证责任倒置,关于损害事实仍然由权利人加以证明。按照罗森贝克的理解,免责事由的证明不属于证明责任的倒置,这在目前民诉法学界存在争议。在高度危险作业中,加害人对对方有故意的证明也属于免责事由,对免责事由的证明我认为同样不属于证明责任的倒置。

  对于建筑物、悬挂物、搁置物倒塌坠落的情形也属于倒置,因为管理人、所有人需要对自己没有过错加以证明。对于共同危险的理解,大部分法院的认识是有偏差的,所谓的共同危险是指所有的共同危险人实施了可能造成损害结果的危险行为,共同危险人没有能够证明自己的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存在结果关系,存在共同责任。

  所以,我们对证明责任要有一个正确的理解,要注意其含义、分配的一般原则、依据是什么,关于合同案件、侵权案件是怎么分配的,我们掌握了以后,一些案子就比较好弄了。

  例如,1997年,在福州发生了这个一个案子:一辆三菱在高速公路上行使,在距福州30公里的地方,挡风玻璃的右边突然爆破,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的人被震昏,送到医院后死掉了。有两个重要证据,交警部门的结论是“非交通事故”,而医院的证明是胸口上有紫色斑点,非外来强烈冲击所致,也没有钝器和锐器致伤的痕迹,结论是因爆震死亡。死者的家属要求三菱公司赔偿,三菱公司把玻璃运回了日本,拿同样类型的玻璃作撞击实验,结论是不可能发生自行爆破。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北京的建筑材料质监中心做鉴定,结论是双层玻璃如果没有外力冲击不可能自行爆破,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败诉。在这个案件中,挡风玻璃自行爆破由谁加以证明?这个问题可能演化为玻璃质量有缺陷由谁证明?医院的结论是因爆震死亡,这是否已经证明了呢?我们要注意,材料中心给出的结论不是鉴定结论,鉴定结论一定要对被鉴定对象使用鉴定方法以后得出的结论,但它只是依据一般的理论推出来的结论,不是一个鉴定结论。

  这个案件北京市中级法院二审时面临着强大的压力,应当判三菱公司败诉,但判决的理由是:由于三菱公司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把玻璃运回到日本,导致该玻璃无法进行鉴定,所以证明责任由三菱公司承担,而三菱公司没有能够玻璃没有质量问题,所以败诉。这个判决的理由有问题,不存在这样的行为而导致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形。日本的判例中有,如果一方实施了妨碍另一方证明的行为,这时证明责任倒置,但中国没有。如果真要判三菱公司败诉,其理由是医院给出的结论“因爆震死亡”已经证明玻璃质量有问题,另一个证据是没有外力冲击,不是玻璃有问题,还是什么有问题呢?推定主张成立就可以了。这样下出的判决还符合推定成立的条件。

  由此,我们又谈到了另一个相关的问题,什么叫做“已经证明”,什么叫做“没有能够证明”。

实习证明范文15

  兹有 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 学校 汽车运用工程系 学院 汽车检测与维修 专业 X能立 同学于 20xx 年 6 月 30 日至 20xx 年 6 月 30 日在 武汉飞讯时代广告有限公司 实习。

  该同学的实习职位是业务员,主要职责是销售。该学生在实习期间工作认真,脚踏实地,虚心请教并且努力掌握工作技能,善于思考,能够举一反三。善解人意,积极配合领导及同事的工作,虚心听取他人意见。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能够加时加班完成任务。能够将在学校所学的知识灵活应用到具体的工作中去,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同时,本公司将要求该学生严格遵守我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实习时间,服从实习安排,完成实习任务,尊敬实习单位人员,并能与公司同事和睦相处。在实习结束后,本公司将填写《实习证明表》以评价该学生在实习期间的综合表现,供学校参考。

  特此证明!

  证明人:XX(实习单位盖章)

  20xx年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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