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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审查知识产权类合同

时间:2017-06-01 16:50:03 知识产权合同 我要投稿

如何审查知识产权类合同

  知识产权合同条款很重要,下面为您详细介绍涉及知识产权合同相关条款的审查方法和注意事项。

如何审查知识产权类合同

  如何审查知识产权类合同【1】

  一、知识产权条款

  1、研发成果的归属方式:

  (1)乙方接受委托开发软件,知识产权归属乙方,乙方授权甲方在一定范围内使用;

  (2)乙方接受委托开发软件,知识产权归属甲方,乙方不再具有所有权;

  (3)研发成果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且对技术情报和资料均承担保密义务。

  2、知识产权的保密条款

  (1)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给甲方的产品无知识产权纠纷,如果出现知识产权纠纷,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2)甲乙双方均对对方提供的技术情报和资料承担保密义务。不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终止,本条款长期有效。

  (3)甲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乙方的开发报价,否则造成乙方损失由甲方赔偿,赔偿金为该开发报价的200%。

  (4)乙方在未经过甲方同意的情况下将所开发的内容透露给第三方,由此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赔偿金,为该开发报价的200%。

  二、安全及环保条款

  1、乙方的工作需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乙方应对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因素加以识别,对安全隐患予以防范,有相应的安全措施,不对他人和自身造成任何危害,并承担违反上述承诺所造成的损失。

  2、乙方的工作需符合国家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使用的任何材料不对环境造成污染,不对人身产生有害影响,并承担违反上述承诺所造成的损失。

  三、争议解决条款

  1、仲裁和诉讼只能选一个,仲裁一次性生效,仲裁不服不能去法院,法院是二次终审。

  2、双方当事人在合同里没有约定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3、在合同里写明当争议出现时,双方都认可质量、技术品质的检验机构和鉴定机构;

  4、劳动合同出现争议,必须去劳动仲裁委仲裁,仲裁不服,可以去法院。

  四、预防合同欺诈的措施

  1、注意合同对象的选择:对方要有好的信誉,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2、对合同内容反复斟酌,做到用词准确、表达清晰、约定明确、避免产生歧义。合同条款越完备,欺诈的可能性就越小。尤其要审核合同的全部条款里面是否有影响价格条款的内容。

  3、聘请律师参与合同审核;

  4、请工商局为合同做鉴证,请公证机关为合同做公证;

  5、建立健全企业的规章管理制度。

  (1)建立合同审批制度和审批流程。设置审批权限,规定好哪些部门参与合同审核,各自的职责是什么;

  (2)查询对方的相关资格、资质和信用的信用调查和信用分析制度;

  (3)合同专用章与合同文本的管理使用制度;

  (4)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跟踪、监督和检查制度。

  典型知识产权合同条款审查技巧【2】

  一、权利归属条款

  权利归属条款在所有可能产生新知识产权的合同中都应当予以约定,比如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合同、知识产权许可合同、劳动合同、合作创作合同和委托创作合同等。

  因为知识产权的无形性特点,且多数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均是以申请或登记作为成立要件,或者以登记后权利行使的更为方便(比如著作权),所以如果对此约定不明,则新产生的知识产权的权属可能会产生争议从而引发合同风险。

  典型的权利归属条款应约定权利归属、申请权利、使用权利、利益分配和权利转让等内容。

  权利归属主要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原则,归属原则尤其要根据当事人的交易目的来约定,例如,某委托人和受托人签署《委托创作商标标识合同》,根据《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的归属原则,如果合同未约定权利归属,则著作权属于受委托人,但如果著作权属于委托人,则受托人难以达到将委托创作的商标标识申请为商标的交易目的,因此,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著作权属于委托人,或者约定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受托人应免费且无限制的许可委托人将该标识作为商标申请并使用的权利。

  申请权利主要约定由谁进行知识产权的申请权或登记权。

  通常,对于共同享有的知识产权,就需要进一步约定由谁进行申请或登记,并相应的约定申请费及维护费的承担。

  还应约定申请前披露程序,比如申请前披露程序,当约定任意一方单独申请时,应当向其余方披露,以避免任意一方将共有知识产权申请为单方所有的情况或将技术秘密披露的情况发生,一方声明放弃申请权时,其余方可以单独申请,但放弃一方有专利使用权。

  出于对技术秘密保密的需要,任意一方不同意申请时,其余方不得申请专利。

  使用权利主要约定权利申请方外的其余方对于知识产权的使用权利,通常应约定使用的性质,是独占许可、排他许可还是普通许可,是免费许可还是付费许可,以及许可期限、许可内容和许可地域。

  比如,在合作开发合同中,根据《合同法》第340条规定,作为归属原则,合作开发前单方提供的知识产权属于提供方所有,合作开发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的申请权属于合作方共同所有,合作开发后改进的知识产权申请权属于改进方所有,通常,放弃申请权的一方具有免费使用权。

  权利归属条款还应对共同申请(或一方放弃申请权)的权利的许可收益约定按比例分配。

  此外,还应约定当任意一方转让其共有的(或放弃申请权)权利的份额时,应当书面通知其余方,其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

  二、授权许可条款

  授权许可条款主要约定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于使用人的许可授权,涉及所有知识产权使用的合同,除常见的知识产权许可合同外,还在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合同、委托创作合同、买卖合同和特许加盟合同等合同中涉及到,以下以技术许可合同和著作权许可合同中授权许可条款为例分别予以介绍。

  1、技术许可和商标许可条款

  授权许可条款应对许可性质、权利种类、分许可、转让和许可限制等进行相应约定。

  许可性质。

  在技术许可和商标许可合同中,许可性质包括普通许可、排他许可还是独占许可。

  我们以技术许可中的专利许可为例,当约定为普通许可时,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许可区域内实施合同项下的专利权,同时,许可人保留自己在许可区域内实施专利权,并保留再授予第三人实施该专利的权利,在普通许可情况下,普通许可对被许可人来说其获得的专利使用权是非排他性的,因此如果合同涉及的专利被第三人擅自使用,没有另外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被许可人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者起诉,而只能将有关情况告知许可人,由许可人对侵权行为采取必要措施,或者由许可人单独授权被许可人行使起诉权。

  当约定为排他许可时,除许可人给予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权的权利外,被许可人还可享有排除第三人使用的权利。

  即许可人不得把同一许可再给予任何第三人,但许可人保留自己使用该专利的权利。

  排他许可仅仅是排除第三人在该区域内使用该专利权。

  当约定为排他许可时,若出现第三人侵犯许可专利权的情况下,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起诉的情况下,可以单独起诉。

  独占许可即在规定区域范围内,被许可人对授权使用的专利权享有独占使用权。

  许可人不得再将同一专利许可给第三人,许可人自己也不得在许可区域内实施该专利。

  被许可人的法律地位相当于“准专利权人”,当在许可区域内发现侵权行为时,被许可人可以以专利权的“利害关系人”身份直接起诉侵权者。

  许可权利种类。

  在技术许可合同中,授权许可使用权包括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专利产品,对于方法专利,还包括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在商标许可合同中,若是商品商标,则授权许可行为包括制造、销售和售后服务过程中使用许可商标,若是服务商标即是授权在服务过程中使用许可商标。

  再许可和分许可。

  应约定被许可人的许可权利是否可以转让或分许可给第三人使用,通常,若是由于对于被许可人的资质有特别选择和限制的`情况下,比如,在技术许可和商标许可合同中,被许可人的研发和制造水平对于许可商品的质量具有决定性影响,一般不允许被许可人转让许可权利,但由于制作过程中的分工可能涉及产品零部件由第三人供应的情况,必然涉及到分许可的情况,则应进一步约定分许可的条件和程序。

  分许可的条件可以是第三人具备相应的制造设施、生产能力以及质量控制程序,分许可的程序可以约定由被许可人向许可人书面通知拟分许可的零部件名称、第三人名称、地址和生产设施,由许可人经评估后书面批准。

  许可限制。

  许可限制约定被许可人不得超出许可范围使用许可资料,但同时应注意不得禁止被许可人对许可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

  不得要求被许可人不得出售、许可或使用与许可标的技术相竞争的技术或产品。

  不得搭售不必要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或要求一揽子许可。

  2、著作权授权许可条款

  与技术许可和商标许可条款类似,著作权授权许可条款也对许可性质、权利种类、分许可、转让和许可限制等进行相应约定。

  著作权的许可性质主要分为专有使用权和非专有使用权,其中专有使用权相当于专利权和商标权的排他许可,非专有使用权相当于普通许可。

  若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第32条规定,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授予专有使用权的,使用者仅取得非专有使用权。

  而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5条的规定,取得某项专有使用权的使用者,有权排除著作权人在内的一切他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如果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许多著作权许可合同中习惯用“独家授权”,但“独家授权”的术语并不能直接对应到著作权法定的术语“专有使用权”,也和不能对应到专利权和商标权等其他知识产权的“独占许可”或“排他许可”术语,因此,在授权条款中若没有采用法定的“专有使用权”术语,需要对授权许可的性质作相应的解释,明确约定许可人是否具有使用权以及许可人是否有权再许可第三人使用。

  著作权许可的授权许可种类则较为复杂,可以授权许可的包括著作权的使用权和著作权邻接权,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了复制权等十三种财产权利,可以按权利名称将其中财产权利一项或多项授权许可给第三人行使,鉴于我国著作权法对于权利种类的表述存在交叉,且新媒体的出现导致商业合作的复杂性,采取合理的表述方式在界定授权权利种类和范围显得尤其重要,比如,在授权条款中约定“在约定许可期限和区域内许可人将其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使用权授权许可给被许可人行使”,但若侵权人通过计算机网络定时的将被许可作品播放给网络用户时候,由于此类侵权行为的特点是网络用户只能通过网络定时收看作品,而不能在选定的时间进行观看,也不能通过其他方式影响播放进程,因此不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交互式”特征,则被许可向侵权人主张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使用权时,则可能不能得到支持。

  尤其是在互联网、无线网络和有限电视网络互通互联的情况下,任意的数据终端之间均可以信息传播,可以根据商业合作需要考虑以传播介质、平台、终端和使用方式方面对于授权种类进行限制,从而更好约定授权许可的权利范围,比如,在某漫画作品授权许可给某房地产企业的授权许可协议中,可以约定“许可人授权许可被许可人为其房屋销售过程中运用许可作品制作宣传材料及使用设计作品投放于广告媒体中方式使用授权许可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