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备】转让合同汇编7篇
在当今社会,人们对合同愈发重视,合同对我们的约束力越来越不可忽视,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转让合同7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转让合同 篇1
转让方简称甲方:
受让方简称乙方:
1.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甲方将位于茂县晋茂新园,车来车往洗车场转让给乙方经营。
2. 车来车往洗车场所有设备,货物,包括各种经营许可证,税务,工商,卫生等证转让给乙方,甲方负责办理一切手续。
3. 转让费柒万元,于20_年12月31号,一次性由乙方付给甲方。
4. 该洗车场店铺从20_年1至8月的租债费由甲方付清。
5. 该洗车场乙方接手前所产生的一切债务,包括水,电费和其它所有费用由甲方付清,与乙方无关。
6. 如甲方未按合同要求办理,乙方所有的损失由甲方负责,并退回违约金,违约金按转让费的30%付给乙方, 合同自行终止。
合同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此合同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转让合同 篇2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电话:
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的原则,经协商就红岩金钢重型自卸货车转让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自己的红岩金钢重型自卸货车(车牌号码: , 发动机号: ,车架号:)一辆转让给乙方。
二、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元整。 乙方应在协议签订时,一次性付清转让款,由甲方出具收据为准。
三、该车自实际交付给乙方之日起(自年月日起),该车以后所需费用均由乙方负责购买。
四、本协议签订前,该车所发生的有关纠纷及债务由甲方负责。本协议签订后,该车所发生的一切纠纷及债务(包括并不限于交通事故),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五、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后,甲方向乙方交付转让车辆后,车辆的风险即转移至乙方。
六、因双方交易车辆为旧机动车车辆,故乙方在签定本协议时已经对车身及发动机工作状况进行了检查并确认该车状况良好。
七、该车自实际交给乙方之日起(自 年月日)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及违法活动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八、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鹤庆县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即生效。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不得违约,不得对成交金额提出异议,不退车及车款。
甲方:乙方:
年 月 日 年月日
转让合同 篇3
一、转让林地简况:
转让山场为荒山,坐落在盈江县芒璋乡宝石村崩东自然村。地名为瓦约空,总面积574.9亩(表面积为1120亩)。
山场四至:
东:从洼子荣腊汤地头顺国有林到洼子集体林地头至;
南:从集体林地头顺洼子到洼子交口至;
西:从交口顺洼子到洼子地头,再直对路董腊宗地脚至;
北:从董腊宗地脚顺路到排腊弄地脚,在直上到路,再顺路到洼子荣腊汤地头至。
二、转让期限
租期为柒拾年。自**年六月一日至**年六月一 日。(有效期为双方签订有效合同之日起生效)
三、转让价款
**年六月一日,经双方协商评估,林地转让价款计人民币贰拾叁万整。
四、付款方式
乙方必须在变更手续全部完成后7日内将林木转让价款一次性付清给甲方,并办理合同交接手续。若逾期不付,作自动放弃,甲方可终止本合同,同时对乙方作合同违约处理。
五、甲方责任
1、甲方要确保转让林地无林权纠纷,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确保是林权所有者真实转让愿望表达,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转让山场的林地所有权证。
2、确保林地不是公益林(国家重点公益林、省级重点公益林),以20xx年国家验收为准,同时出具有关证明。
3、确保林地为宜林荒山荒地(甲方负责处理现有林地木材的处理)。
4、若出现山权纠纷,由甲方负责并负责赔偿乙方一切经济损失。
5、甲方负责修通通往林地的道路。(有待见面商议)
6、在本协议土地使用权转让更名过户过程中,涉及到政府主管部门及政府部门指定的机构应收取的各种税费,均由甲方承担,如按规定应由甲乙双方分担的,亦由甲方以乙方名义支付,乙方应承担的部分,已由乙方以转让价款方式体现在支付给甲方的价款中。
7、在乙方合理开发期间,如有村民进行恶意破坏,除追究个人责任外,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8、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登记以前,有关该地块产权瑕疵所引起的风险、责任,由甲方承担;
六、乙方责任;
1、乙方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合理开发利用。
2、乙方只能在转让的山场范围内经营。不得越界开发,在合同经营期限内所转让山场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乙方全权负责,如造成经济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在合同期限内,若乙方未完成转让经营事宜,在合同期满后,将由甲方无偿收回使用。
3、乙方在经营期间必须注意森林防火工作,注意安全生产,切实加强防范措施,若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损失由乙方自负。
4、乙方经营该山场进行生产、林地培护、安装设施等所需有关费用由乙方自理。
七、违约责任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后生效,双方共同遵守,任何一方不得违约,若甲方违约,必须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并赔偿双倍保证金;若乙方违约,必须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甲方不予退还保证金。
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条款,一经查实,披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八、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林业服务管理中心一份。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十、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转让合同 篇4
转让方(甲方): 身份证号:
受让方(乙方): 身份证号:
为了确保甲乙双方的共同利益,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后,甲方同意将位于城关镇九0路县民族中学宿舍 烟酒店转让给乙方,经双方友好协商,就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出资人民币大写玖仟捌佰元正(小写9800.00)给甲方作为转让费,甲方将烟酒店转让给乙方经营(包括烟草专卖证、营业执照、货架捌组、烟柜壹个、冰柜壹个等),甲方确保店面、上述证件及物品没有产权纠纷和经济纠纷,如发生产权纠纷和经济纠纷争议所产生的后果完全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店面内所有库存商品按进货价格转让给乙方(过期或将要过期产品除外),介于甲方已向店面出租人(房主)交纳租金至20xx年6月31日的事实,乙方要把甲方所交未用的房屋租金付给甲方。
三、水电费:(水表表底数为____度,电表底数为____度,此度数以后的费用由乙方缴纳给供电部门)。
四、该店铺的营业执照已由甲方办理,租期内甲方继续以甲方名义办理营业执照,但相关费用及由乙方经营引起的债权债务全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五、乙方在经营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火灾,人生安全,造成的一切后果均有乙方承担,乙方在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均与甲方无关。
六、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转让合同 篇5
甲方(转让方代表) :
身份证号:
乙方(受让方代表) :
身份证号:
协议如下:
(1) 甲方托管班主要资源:所有学生已当前所在学生为准,现有上下铺床8张,冰箱1台,单人床2张,双人床1张,暖瓶等其他附件……
一直到现在的经营劳动费用合计 元。最后,甲方以 元的转让费用将辅导班转让予乙方。
(2)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时,乙方将转让费 元支付给甲方 。
(3)托管班所租用的房屋及其他事宜,由乙方和房东共同商议,决定租用。
(4)甲方将辅导班于 20xx 年 月 日正式交付与乙方。
(5)其他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6)本协议双方签字后,即日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持一份。
甲方签字:
地址:电话: 乙方签字:
地址:电话:
年月 日
转让合同 篇6
在早期的罗马,债是严格禁止转让的,因为当时的债被定义为特定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一种法锁,是一种法律关系,无论是变更债权人还是变更债务人都是债的关系丧失其同一性的现象。但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禁止债权的转让越来越阻碍经济的发展,绝对禁止债权转让的观念开始动摇,在经过长时间的发展罗马法最终抛弃了旧的观念,在法律中明确承认债权转让的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了合同权利转让的基本原则,为了鼓励财产自由流转,保障转让的秩序,做出了一些限制性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合同权利转让做出了比较系统、详细的规定,从而促进了合同权利转让交易的进行,增加了由权利转让带来的社会财富。
一、 合同权利转让概述
(一)合同权利转让的概念
合同权利转让是在保持合同同一性的情况下,转让全部或部分合同权利给受让人,从而使得合同权利人发生变化的现象。所谓合同关系不失合同的同一性是合同的效力不发生改变,不仅合同的原有利益(如时效利益)、瑕疵(如各种抗辩)均不受合同权利转移的影响,而且原权利的从权利(如抵押权、保证等)原则上也继续存在。所以,合同权利转让仅仅是合同债权人发生变化。既不归属合同变更也不同于债的更改。债的更改是消灭旧债的关系,成立新债关系,所有旧债关系上的利益和瑕疵以及从权利均随之消失。
(二)合同权利转让的特征
在《合同法》中,合同债权转让的特征主要有四个方面:
1.合同权利转让发生的是债权人的变更。合同权利转让是权利人将享有的合同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享有的,第三人在相应的权利范围内介入原来的合同关系,成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2.合同权利转让会涉及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一种是原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一种是转让人和让与人的关系。通过协议转让合同权利的,虽然《合同法》要求在债权转让时,债权人要及时通知债务人并且债务人在收到合同权利转让通知之后受到该协议的约束,但是,转让协议的当事人仍然是原债权人与第三人,债务人不可能成为转让协议的当事人。
3.合同权利转让的对象是债权。我国的合同权利转让制度是规定在合同法中的,而不是规定在债法总则中,那么合同权利究竟指的是什么?虽然我国学术界。但是,《合同法》明确把身份合同排除在外,而物权合同的成立和物权变更是一并进行的,所以,合同权利转让的标的只能是债权。
4.合同权利既可以全部转让也可以部分转让。当合同原债权人将合同权利全部转让给受让人时,原债权人退出合同关系,第三人完全取代债权人的地位而成为,与权利转让协议受让人一起成为合同关系债权人,此时多个债权人之间的共有关系可能是按份共有还可能是连带共有,究竟属于哪种共有方式应当尊重原债权人和受让人约定的选择。
二、合同权利转让的范围
原则上合同权利可以依债权人和受让人的意志自由转让。但是,并非所有
的合同权利都可以转让,毕竟合同是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自由设定的一种特定的关系,所以改变义务人承担的债务和违背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权利转让一般是不被允许的。对于存在的一些特殊的合同权利,是否允许转让《合同法》并没有确定的规定。
(一) 可让与的合同权利的排除与限制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但是仍然非常原则,详细分析如下。
1.依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
合同关系是相对关系的一种,某些合同权利,只能在特定主体之间生效,如果仍将其转让给第三人,合同的主体发生变更,必然会使合同相应的内容发生变更,从而使转让后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丧失与原合同的同一性,并且违反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所以该合同权利不能转让。通说认为,根据人身信任关系发生的合同债权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为特定债权人的利益而设定的合同债权、合同内容包括了针对特定当事人不作为义务的合同债权、从权利四种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对于一些特殊性质的合同权利的转让问题:第一,诉讼中的合同债权。基于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债权,这种债权在诉讼过程中一直是一种不确定的状态,这种债权的成立与否要经过人民法院的审判,因此为了减少讼累,应当禁止诉讼中的合同债权的转让。第二,赠与合同的债权能否转让。赠与合同的目的并不是促进商品流通,发展经济,而是使受赠人得到经济上的帮助或者满足当事人情感的需要,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人身性质。因此赠与合同的债权不应当成为合同权利转让之标的。实际上经常出现的,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之后,又将标的物转让与或者赠与他人的与合同权利转让之间存在着根本的不同,前者的两个赠与合同都是同一标的物,后者是建立在赠与合同基础之上将债权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第三,诉讼时效已经完成的债权的转让。对诉讼时效已过的合同债权而言,此种债权丧失的是请求债务人偿还的请求权和诉讼过程中的胜诉权,债权本身仍然是存在的,当债务人自愿偿还时,不会发生基于受害人行为发生的不当得利。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已满的债权可以作为合同权利转让的标的。在第三人已经知道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情况下,当第三人和原债权人就合同权利转让意思达成一致,说明第三人愿意接受债务人不履行的风险。在自愿原则的依据之下,该合同权利转让协议就会发生法律效力,就会产生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后果。但是,若原权利人未告知受让人权利有瑕疵时,第三人可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选择行使撤销权或者要求原权利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2.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
对当事人之间能否约定合同权利不被允许转让的立法上,各个国家的选择是不同的,法国立法选择其为无效约定,德国、日本法律明确规定其有效。我国的合同法采用日本立法体例。当事人约定不能转让的合同权利是依据合同自由的基本原则,禁止合同权利转让的约定不管是禁止转让给特定第三人,还是禁止转让给一切不特定的人,只要当事人的约定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公共秩序、善良风俗,此约定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合同当事人要受此约定的约束。但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禁止转让的特别约定条款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时债权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
并不能产生预期的效益,但是善意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的权利转让协议有效。善意第三人有效取得债权,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对于原债权人违反了原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债务人有权要求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
法律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会禁止或者限制某些权利的自由转让。《合同法》中没有具体合同权利转让的禁止性规定,所以依据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依据的是应当是我国《合同法》之外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合同效力不确定之合同权利的转让
有效的合同权利存在,是合同权利转让的根本前提。有效的合同权利是指原合同完全符合有效合同的要件,没有要件缺陷,并且是现在仍然存在的合同债权。针对效力未定的合同、可撤销合同、附条件合同、附期限合同等效力不确定合同的权利是否允许自由流转,多数学者认为对有效的合同权利,应进行从宽解释,不要求必须是充分有效的、完整的债权。
1.效力待定合同的权利
效力待定合同在被追认之前合同权利的效力还是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当在法定期限内不被追认,那么此时的合同即为确定、当然无效,并且无效的效力可以追溯到合同成立时。如果,合同追认权人是原债权人,那么债权人将合同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债权人的行为应视为合同已经得到了追认,此时的合同为确定当然有效的合同,债务人要向合同受让人履行相应的债务,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债务人享有合同追认权并且在没有行使之前,合同权利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此时为了防止不必要纠纷的发生、减少诉讼发生率,应当限制合同权利的转让。因此,对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权利转让应当区分追认权人为债权人还是债务人而分别规定。
2.可撤销合同的权利
在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之前,可撤销合同的权利是确定有效存在的。如果可撤销合同撤销权归属于原债权人,原权利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权利转让协议,那么撤销权人的行为应当视为撤销权人放弃行使撤销权,此时的合同为完全有效的合同。如果撤销权的享有人是债务人,在原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转让协议之后,若债务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行使撤销权,那么债权转让协议生效,债务人应当向受让人履行相应的义务;若债权人有效行使了撤销权,那么合同归于消灭,原合同权利灭失,此时受让人的合同权利转让协议导致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所以,无论撤销权属于哪一方当事人,可撤销合同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都可以进行自由转让。
3.附条件、附期限合同的权利
在条件成就和期限到来之前,附解除条件合同和附解除期限合同是确定有效的合同,此时合同权利为有效存在的。虽然这种权利这以后某个时间点可能或者肯定会灭失,但是在合同失去效力之前,合同债务人仍然要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
条件未成就的附停止条件合同和时期还未到来的附始期合同的权利都是未来可能或肯定享有的权利,只是现在并不现实享有,是一种未来存在的债权。关于将来的债权能否进行转让,在德国和日本法学界都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肯定说,债权处分行为应与处分债权的合同相区别,即使债权没有现实存在,但是不影响合同权利转让合同的效力,债权移转以
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而成立,等到将来债权发生时,可以直接发生债权移转的效果。这一学说的理论基础是,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应予以区别,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并不以法律行为成立时已存在为前提,只要效力发生时其存在即可。另一种是否定说,债权转让行为为处分行为,那么处分时必须以债权业已存在为前提,鉴于未存在的债权不得处分的原则,从而否认“将来的债权”的让与性,特别是在德国,由于权利变动采用的是形式主义,动产的处分以交付为要件,不动产处分以登记为要件,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未现实存在的未来债权在形式主义的立法例下,被认可是非常困难的。
如果将来的债权已经存在合同关系,但需等待一定的条件成就或一定时间的经过,或者当事人实施某种行为,才可以转化为现实的债权,则因为这种将来的权利体现了一定的利益,具有转化为现实债权的可能性,就激励贸易这一方面来说,可以准许这两种合同权利的转让。可以准许这两种合同权利的转让。
三、合同权利转让的通知
协议不具有公开性,如果协议的效力当然约束债务人,那么在达成协议并且债务人不知情的状况下,债务人仍然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此时还要对新债权人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违约责任,这种自由主义对债务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如果采取的是严格限制主义,即合同权利的转让必须取得债务人的同意,否则转让不发生效力。虽然这种做法很好的保护了债务人的利益,但是这种保护是建立在损害债权人利益基础之上的,同时这种做法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市场财产的流通、不利于经济的发展进步。《合同法》选择的是折衷主义,即让与通知原则,债权人转让其债权虽不需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但必须将合同债权让与的事实及时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在接到债权让与通知后,债权转让合同才对其发生效力。这样既维护了债务人的利益,又保障了债权的自由流通,合理地平衡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一)通知的主体
虽然我国《合同法》抛弃《民法通则》规定的严格限制主义而采用让与通知原则,但是《合同法》第80条第1款明确规定通知的义务人只能是原债权人,确实存在局限性。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的合同权利转让合同的目的是将合同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将债权的让与通知债务人的目的是使债务人知晓债权业已转让给新的债权人,债务人对新的债权人负有相应义务。受让人将让与人所立让与字据提示给债务人,和债权人的通知有同一的效力。如果履行通知义务人是受让人,在让与人履行辅助义务的前提下,受让人应当提供足够的材料来证明其就是该合同权利新的债权人。
(二)通知的撤销
合同权利转让通知的性质为观念通知,可以准用民法有关意思表示的有关规定,通知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原因时,依据民法上关于无效或者可撤销的规定处理。当告知债务人时就会对其产生法律效力,债务人就要对新债权人负担义务。对于告知的撤销问题,《合同法》第80条第2款对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做出了禁止性规范,对受让人所取得的债权的处分作了任意性规范。债权转让的通知只是对债务人和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在转让通知送达债务人时受让人取得债权人的地位,原债权人不再享有相应的债权利益,更没有处置已经转让债权的权利。否则,会侵犯受让人的债权,要向受让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表见让与的通知问题
我国《合同法》虽未对表见让与未作任何规定,但是现实生活中确实现实存在。《德国民法典》第109条之1规定,“债权人已将债权让与通知债务人时,即使未为让与或者让与无效,债权人仍应当对债务人承受其已经通知让与的效力。”借鉴德国法律和基于我国《民法通则》中已经承认表见代理的效力的立法精神,应在我国《合同法》中确认表见让与的合法效力,从而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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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合同 篇7
转让方:上海田栅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 转让方是______________技术配方的合法拥有者。
2. 转让方向受让方转让相应的_____配方,供受让方使用,并可生产经营。
3. 本合同的授权性质:经双方确认,本技术配方所有权和专利申请权归转让方
所有。
4. 使用本技术的范围:本技术配方转让一经双方确认,受让方在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前提下,有权在甲方指定的地域及时间范围内使用本产品的技术配方进行生产、经营及销售活动。
5. 转让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1) 在合同生效之日,向受让方交付下列技术配方资料:
1) ____________________配方;
2) ____________________配方;
3) ____________________配方;
4) ____________________配方。
(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转让方向受让方提供下列内容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1) 根据市场特别需求可酌情考虑亲临现场指导;
2) 提供相关产品和应用知识咨询。
(3) 有权自己或与第三方(包括亲属)生产经营合同项目中同类产品和行业。
(4) 有权直接或间接出让给第三方(包括亲属)合同项目中同类产品配方。
(5) 有权自己或与第三方(包括亲属)再次开发合同项目中同类产品配方。
(6) 提供技术配方的________简要分析及使用方法等有关资料。
(7) 配合受让方分析的相关技术资料和技术解答。
6. 受让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1) _________配方转让费支付约定: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__________技术配方转让费数额为_________元(¥_______元)人民币和每年厂部(出厂价)______%税后净利润分成。按下列分期支付方式:
1) 合同生效后,并将相关配方移交给受让方之日内先向转让方支付转
让费的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元)。
2) 产品投放市场一年内,经受让方市场认可,方可再向转让方支付转
让费的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元)。
3) 自合同产品投产或产品销售之日起,每年以厂部销售税后净利润
______%金额分成作为技术配方修改,维护费;具体支付时间和期
限如下:
4) 利润分成每年支付一次,支付时间为每年12月31日支付上年度厂部
销售税后净利润____%金额利润分成。
7. 保密条款
本合同产品技术配方属授权性转让,受让方当事人应对下列技术配方资料承担保密义务:
(1)不得向第三方(包括亲属或家属)泄密合同项目中同类产品技术配方资料。
(2)不得受聘于第三方开发或技术指导本合同项目中同类产品配方。
(3)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密本合同中合作条款和合作条件。
8. 合同产品的验收标准和方法:
(1)配方功能调整至受让方的市场要求,产品投放市场后_____率达60%以上,或得到受让方认可。
(2)保证所转让的技术配方具有实用性,可靠性,即为能够应用于生产实践的成熟技术配方。
9. 违约责任
受让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使用费,应补交使用费外,应向转让方支付数额为每日1%的违约滞纳金。
10. 侵权风险责任承担条款
(1) 转让方应当保证自己是本非专利技术的合法所有者,而且在合同订立时尚未被他人申请专利。
(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出现他人就同一技术申请专利或获得专利权的情况,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
11.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合同各方应先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
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 合同签定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转让方:受让方 :
签名:(盖章) 签名:(盖章)签字时间:年 月 日 签字时间: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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