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合同

时间:2023-08-25 07:30:29 转让合同 我要投稿

(优选)转让合同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能够利用到合同的场合越来越多,签订合同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争端。那么制定合同书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转让合同6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优选)转让合同

转让合同 篇1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维护出租方经营场所柜台的正常租赁经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一、 柜台

  1.1 所租赁柜台为位于 号摊位的 节柜台(详细位置见附图);

  1.2 柜台的使用面积为 ;

  1.3 柜台的装修及设施

  1.3.1 本租赁柜台在交付乙方时应当可以正常使用;

  1.3.2 乙方在承租后,必须爱护甲方的柜台设备,在租赁期间如有损坏租赁柜台设备,必须承担修复、赔偿责任;

  1.3.3 乙方不得随意改变营业摊位的'结构和布局,也不得私自乱接用电设备;

  1.3.4 乙方如因经营需要对租赁柜台拆改结构或重新装修的,必须取得甲方书面同意,但装修费用及设施由乙方自行承担;

  1.3.5 租赁期满后如乙方不再续租,乙方在甲方租赁柜台上所添附的财产按下列原则进行处理:

  (1) 属于乙方的动产,由乙方带走;

  (2) 乙方投资进行的装修,能拆除的,由乙方拆除后带走;

  (3) 属于乙方的设施和装修,无法移动、拆除,或虽能移动、拆除但会对租赁柜台造成损害的,乙方应无偿留归甲方所有。

  1.4如甲方进行布局调整时,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统一调整。

  二、 经营范围与经营活动

  2.1 乙方将所承租的柜台用于经营 ;

  2.2 在本合同租赁期间内,乙方应按上述约定范围进行经营,在经营范围内所从事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受甲方干预;

  2.3 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必须遵守甲方的店堂纪律,文明经营,礼貌待客,遵守营业时间,遵守安全消防规则,维护店容卫生。乙方商品摆放不得超出其所租赁柜台货架范围;

  2.4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一切正常营业活动所必需的条件;

  2.5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管理人员提出的所有吃、拿、卡、要等一切不合理要求;

  2.6 乙方改变柜台租赁用途的,须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发生法律效力;

  2.7 乙方应以自己的名义独立经营,承担全部权利义务:

  2.7.1 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从事任何经营活动;

  2.7.2 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对外进行宣传,招揽客户;

  2.7.3 如因经营活动与第三人发生纠纷,乙方应以自己的名义承担民事义务。

  2.8 乙方的经营范围如需特殊许可,乙方应自行办理所有申请、批准事项,费用自理;

  2.9 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从事任何非法经营,否则甲方有权制止,并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2.10 如乙方在租赁期间从事非法经营受到有关部门处罚,所有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

  三、 租赁期限

  3.1 乙方承租柜台的租赁期限为:壹年,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3.2 租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乙方可以向甲方提出续租的要求。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甲方不得恶意的提出不合理的条件,以使乙方放弃续租要求;

  3.3 租赁期限届满,乙方不续租的,应在期限届满之日十日内将柜台清理完毕交还甲方。如乙方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完成清理工作的,可以延期交还,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天。乙方每延期一天,须按本协议规定的租金日标准向甲方支付柜台占用费。

  四、 租金、费用及质押金

  4.1 乙方向甲方支付的租金标准为每租赁年度 元;

  4.2 在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必须至少向甲方支付半年租金,其余租金乙方应于下半个租赁年度开始之前支付;

  甲方:乙方:日期:

转让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的单位集资房转 集资建房房子一套,

  现将该 万元整(¥ 元) 二项合计 , 元)、 万 万元整 (¥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

  甲方将位于 让给乙方,现双方就转让事宜协商如下:

  第一条 甲方拥有 集资房转让予乙方,乙方须付甲方转让费人民币 甲方已交给单位集资建房定金人民币 元整,由乙方于协议签订日起 天内交付给甲方。 万元整,乙方应 因协议签订时甲方已交给单位集资建房定金人民币 止。 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时间为甲方交款日至乙方向甲方付清为

  第二条 甲方将所有有关该集资房的操作事宜交付乙方处理,甲方不负 担任何责任。协议签订后,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单位集资建房的规定,按要求 交纳集资建房款项,如乙方违反单位集资建房的规定,不按要求按期交款, 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且甲方所收转让费不退。

  第三条 自转让生效后,该集资房的位置、楼层和户型的选择以及该集 资房甲方所享受的.福利和所负担的义务均由乙方负责, 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 过户手续由乙方负责,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有关手续,但不负担 过户费用。

  第五条 乙方在甲方集资房过户到乙方名下之前,涉及到甲方房屋所有 权的事宜须经过甲方同意。

  第六条 乙方在甲方集资房过户到乙方名下之前,涉及到甲方房屋抵押 权的事宜须经过甲方同意。

  第七条 乙方在甲方集资房过户到乙方名下之前,乙方不得将该房屋用 于各种担保。

  第八条 该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不能违约,若乙方违约不要甲方集资 房,乙方赔偿甲方违约金人民币 万元整(¥ 万元整(¥ .00,不包含转让费); 若甲方违反协议将房屋转让第三方,则甲方赔偿乙方违约金共计人民币 .00,包含转让费)。

  第九条 如因政策或甲方单位原因造成该集资房无法兴建,甲方须归还 乙方转让费人民币 甲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住所: 年 签于 月 日 签于 万元整(¥ .00)和乙方所交建房款项。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住所: 年 月 日

  第十条 该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转让合同 篇3

  甲方(卖方):

  身份证号:

  乙方(买方):

  身份证号:

  本次转让按照双方商议,公平自愿的原则进行。签订本合同后,甲乙双方及认定本合同各项内容均无其它异议。

  一、甲方向乙方转让移动手机号码,特签订此合同。

  二、在此声明,转让的手机号码为:,转让内容为此号码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乙方于年月日,乙方按照约定的转让费给甲方后,由乙方全权负责此手机号码的所有费用、民事及刑事责任。甲方不在负责此手机号码的费用、民事及刑事责任,不再拥有此号码的使用权和所有权。

  三、经双方友好协商,此手机号码的转让费为:人民币(大写)(¥元)。

  四、在此号码转让时,甲方必须保证此号码无欠费、无其它民事及刑事责任,(如果发生的各类费用、民事及刑事责任属于双方交易以前,则由甲方承担责任)手机号码剩余话费,根据移动公司话费查询系统的查询结果,由乙方按照同等数额支付给甲方。

  五、甲方在签订合同后,不得在以传真、电话以及其他方式向移动公司再次索取此号码在交易后的使用权及相关信息记录。乙方也不得向移动公司索取此号码在交易前的所有信息记录。如果甲乙双方由于相关信息泄露而发生纠纷和损失,由信息泄漏方承担全部责任。

  六、双方交易完成后,乙方不得使用此手机号码对甲方以前使用此号码注册的各类信息进行修改、查询、泄漏以及从事一切犯罪违法活动。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七、双方交易完成后,由于甲方以前通讯记录及社会关系都由此号码联络,如果发生有第三方通过此号码寻找甲方,乙方必须告知第三方甲方的'联系方式或者通知甲方第三方的联系方式。

  八、双方交易前,甲方须告知交易前此号码的服务密码。双方交易完成后,乙方必须修改此账号的服务密码。如果由乙方不修改新密码等相关信息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九、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在收取转让费后需另立收据给乙方。

  十、本合同一式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份。

  签署时间:年月日

  甲方(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乙方(盖章):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地址:

转让合同 篇4

  一、引言

  近年来,城市化建设进程不断加快,随之而来的城市房地产行业迅速崛起、房价飞涨,一些居民对昂贵的城市房价望而却步,因此纷纷购买价格相对较低的小产权房。但是,由于法律对小产权房转让行为无明确的规定,导致在实务过程中学者们对转让合同效力与责任等问题产生重大分歧。本文则是在通过对国家现有法律的有关规定及学者观点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对小产权房转让的合同效力与责任做一个比较全面的分析。

  二、小产权房的概念

  我国农村土地归农村集体组织所有,但这种所有权是有限的,体现在农村土地的买卖必须经过地方政府批准,这就限制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直接流转。而地方政府通常为获取高额的利润将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高价拍卖给开发商,而此时,作为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农民不愿意利益只被政府垄断,而是私下联系开发商在集体所有土地上盖房进行售卖,所得远远大于政府的征地补偿。这就是小产权房出现的根源。而这种未经规划、也未缴纳相关费用就在农村集体所有地上建造并销售的房子,就是人们约定俗成的“小产权房”。由此也不难看出,“小产权房”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内涵与外延十分模糊,并且它的存在还是对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的一种挑衅。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对小产权房有相关定义,小产权房是指在未经规划、未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产权证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仅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产权证书,其获得产权不是完整合法的产权。[1]除此之外,该且该类房屋的交易合同在房管局也不会备案。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小产权房虽然产权不完整,并且风险隐患大,但它以低廉的价格迎合了工薪阶层的现实生活需要,因此小产权房存在着大量现实的购买群。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农民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自建的住房也是可以进行交易的。这些模糊不清相互冲突的法律规定进一步导致了小产权房建设的泛滥,小产权房也在合法与非法之间打擦边球。

  三、小产权房转让的合同效力

  ( 一) 向集体组织内部成员转让合同的效力

  从目前学者对小产权房的`理论研究来看,对于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目前学界有三种观点: 有效说、无效说和部分有效说。[2]笔者赞同认定转让合同为有效,理由如下:

  第一,公平正义原则。国家规定农村土地由农村集体组织所有,体现了国家对弱势群体的一种保护倾向。农村宅用地制度作为集体经济组织对其集体内部成员的一项福利性措施,向外流转违反公平原则,造成集体资产的流失。但在集体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转让,并不会造成集体资产的一种流失,反而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农民处理自己合法有效财产的权利,既保障了交易自由,又没有违背制度设计的初衷。

  第 二,增加农民的收益。小产权房本身存在的产权不完整,交易风险大等特点决定了要对小产权房的交易进行严格管理。要有不慎,其无须交易会导致房地产交易的混乱及管理困难,各方利益保护处于失控状态。但是,从另外一角度来看,禁止小产权房在集体组织内部之间的买卖违反了公平的原则,目前农民可以占有和使用土地,却没有相应的处分权,造成他们无法像城镇居民那样获得房屋升值所带来的利益,这势必会造成农民利益的损失。因此,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交易行为有效,在农村集体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进行一种有序规范交易,这些成员都能收获房产所带来的利益,增加农民的收入,实现双赢。

  ( 二) 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合同的效力

  对于向集体组织以外的人员出售小产权房的案例,在实践中普遍认定合同无效。如李玉兰诉马海涛一案中,法院判决双方所签订的小产权买卖合同无效。其中一个理由为: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组织对其成员的一种福利,具有身份利益。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3]笔者持合同无效论,原因如下:

  第一,我国“房随地走、地随房走”之原则的限制。若允许城镇居民购买小产权房,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该城镇居民同时也取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权。这就与我国禁止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的规定相违背与冲突。我国《物权法》第146 条规定说明对房地产所有权进行转让时,房产下的土地所有权同时转让,当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买卖也适用此项规定。但是,对于小产权房的转让,从法律角度来看,城市居民根本就无法获得完整的土地的所有权,这样就会形成房地分离的状态,比较容易产生法律纠纷。[4]

  第二,《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同时,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禁止转让不具有完整权属证书进行转移登记的住房。由此可以看出,转让的房产必须是依法登记且具备相关权利证书。而小产权房由于产权的不完整性,产权证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仅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产权证书,所以不能进行转让,故合同因为标的不能而无效。[5]小产权房无法登记、无法转让,合同的目的自始至终无法实现,自然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第三,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对小产权房作出明确规定,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应依据国家的政策和文件对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进行认定有无。为了保证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有序管理,国务院相关政策规定不允许农村宅基地转让,由此可见,国家明令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的宅基地,因此,对于集体组织以外的城镇居民来说,其小产权买卖合同归于无效。20xx 年12 月,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发布通知坚决遏制违法建售“小产权房”行为,这是对小产权管制的最新政策出台,也意味着国家对向非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转让的小产权房加强了管制,虽没有具体的规定,我们可以预测未来小产权房的合法化之路困难重重。

  四、小产权房转让合同之无效责任

  实践中,关于小产权房的交易层出不穷,小产权房合同或被确定为无效,那么,此类合同一旦被确定为无效,双方的利益如何协调,法律后果如何承担,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如何恢复到原有状态,都值得深入探讨。

  ( 一) 对现存财产的处理

  《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合同发生的财产转移应恢复到原有之状态。基于双方合同而为之给付应当予以返还。但是这里必须考虑到产权房买卖的特殊性有可能在合同被确定无效之前,房屋的原有之状态就已经发生了改变。

  1. 作为合同标的的房屋仍然存在。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买受人归还房屋,出卖人返还买受人支付的价款。关于房屋改造附加的开支,双方协议决定,由出卖人给予特定的经济补偿或不影响使用价值的情况下由买受人拆除带走。

  2. 作为合同标的的房屋被拆除重建或添建。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消灭物权的,自行为成就时生效。这就必然导致原来的房屋不存在,既合同标的灭失,而现行建造的房屋由于事实行为由现行物权人享有。那么,值得思考的是,现在合同在标的已灭失的情况下被确定为无效,买受人返还原有合同标的已经为不可能,若此时对出卖人进行补偿,是否意味着买受人可以取得重建的房屋及房屋附着着的土地使用权? 但这种补偿的限额又是一个大难题,若买受人需要返还的是原有房屋的价款,但加上新建房屋的开支,就已经远远超过了返还财产的数额,违背了公平交易原则。笔者认为解决这个问题,可以应当参照《合同法》规定的无权处分的合同经追认后有效,意思就是说,若卖方追认买方重建或新建行为的合法性,那么由卖方取得建筑物的所有权,并对买方给予合理补偿。这就有效协调了买卖双方的利益。

  ( 二) 损失赔偿

  下面探讨损失赔偿的过错责任。合同法将过错分为双方均有过错及单方过错的情况。

  1. 双方均有过错

  合同法明确规定,双方都存在过错的情况,按照各自的过错责任向对方进行赔偿。在小产权房买卖合同中,一方明知不能买而买,另一方明知不能卖而卖,双方都存在过错。在实践中,对小产权房买卖双方的过错认定上一般认为卖方承担主要责任,买放承担次要责任。原因在于,卖方一般为开发商或者某组织,处于优势地位,在出卖前有义务熟知国家对小产权房的政策,明知政策不允许出卖但为了追求高额利益依然加以销售出卖,后又由于拆迁等赔偿款的利益驱动主张合同无效; 而买方虽也应知国家政策不允许买卖,但他毕竟支付了全额价款,财产利益减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其处于弱势地位,所以认定其承担次要责任。

  小产权买卖双方承担的赔偿责任是缔约过失责任。其成立要件包括义务的违反、存在利益损失、因果关系等。其赔偿范围主要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买方的直接损失是筹房款的相关利息以及促使合同达成所支付的其他费用,间接损失主要是城市房价上涨的差额损失。而卖方的损失就远远低于买方的损失了,相对于卖方而言,由于房屋的自然属性,其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都远远低于买方。并且卖方之所以在之后主张合同无效通常是由于高额的拆迁款,因此,通常在实践中存在这样一种不公平现象: 买方利益受损大,卖方受损小,反而还会由于自己的不诚信而获利[6]。

  买卖双方都存在过错,那么双方均承担赔偿责任。确认小产权买卖合同无效后,应采取的措施为: 恢复原状,即房款返还和房屋归还。但是实践中总是会出现难以真正恢复原状的情况。

  2. 单方过错的情况

  一方存在过错时一般是由于卖方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使得买房陷入错误认识而购买房屋。根据相关规定在卖方提供虚假文件促进合同达成的情况下,可要求双倍赔偿。适用双倍赔偿的条件如下: 第一,卖方是不具有农村集体组织形式的性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其次,买买方不知合同标的之房屋是集体组织性质; 第三,卖方故意隐瞒未取得或虚假提供虚假预售许可证明。最后,对该条款,法院的适用以当事人提出申请为前提,不得主动适用。

  五、结语

  小产权房的存在目前难以得到法律认可,但却有很多合理之处,因此屡禁不止。目前小产权房在全国范围内大量出现。小产权房的出现有利有弊,一方面,它解决了一部分人的住房问题,并且使得农民从自己的土地上获得相应的权利。另一方面,它会造成我国土地资源更加紧张,扰乱房产市场的秩序。在法律上明确小产权房转让合同的效力与责任,有利于有效解决实践交易中的纷争。

转让合同 篇5

  出租方: (甲方)

  承租方: (乙方)

  身份证号: 电话:

  家庭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房屋的坐落面积、经营范围:

  1、乙方承租甲方 楼 场地,面积 平方米。

  2、甲方为规范商城的管理,方便消费者购物并经乙方同意,乙方所租场地的经营范围为 品牌 除此以外的商品乙方不得经营。

  二、租赁期限、用途:

  1、该房屋的租赁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乙方向甲方承租租赁该房屋仅作为 使用。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2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

  1、该房屋每年租金为 万元,大写 万元整。

  2.、房租全支付方式:乙方于合同签订时一次性交齐租金。

  四、租赁期间乙方应自行交纳以下有关费用:

  1、卫生费、水费、工商税务费、取暖费。

  2、甲方为商城提供统一的公用照明用电,乙方所需安装磁卡电表,刷卡买电。

  五、管理方式及规定:

  1、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布局规范。

  2、乙方进场后的商品布置陈列,必须遵守甲方的统一管理规定,商品陈列整齐,布局合理,不能遮挡其他商户。

  3、为确保商城内商品因意外导致的损失得到充分的保障,甲方要求乙方对自己所承租场地的商品向保险公司进行投保,乙方未对承租场地内的商品投保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后果,甲方不负担任何责任。

  六、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1、租赁期间甲方负责商城的物业及布局的全面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如乙方所售商品,顾客投诉甲方有权清除,乙方并不退还租金,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有权对乙方经营场地内的卫生、安全防火等各项工作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有权处理。乙方不按约定经营范围、擅自转租、转让和利用经营场地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不服从本商城管理规定的,不按规定使用水、电或私拉乱扯,拒交、逾期不交各项费用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且不退租金。甲方必须尊重乙方的经营权利,并尽可能对乙方正常的'经营活动提供方便服务,甲方有义务对出租场地内的建筑物和设施进行修缮。

  2、乙方对所承租的场地享有使用权,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租、转让或以其他方式转移使用权,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即乙方向甲方支付全年度租金100%的违约金)。乙方必须按本商城规定的经营时间进行退场,端正经营态度,文明经商,礼貌待客,遵守卫生、防火安全规定,不准在商城内吸烟、动用明火,维护店堂的经营秩序,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管理。乙方不准在超出自己承租的场地外经营,不准乱摆、乱放商品和杂物,不准超范围经营,乙方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不得出售假冒伪劣商品,否则后果自负并独

  自承担民事责任。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经营合同约定以外品牌的商品,违反此规定,乙方应无条件撤掉新增商品并向甲方交纳1000—2000元的罚款,甲方在修缮店堂内设施时,乙方应积极配合。

  七、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因国家政策需要,导致房屋拆迁或改造的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甲方退还未到期租金,乙方应停止经营,及时交回房屋,乙方承诺不向甲方提出任何赔偿主张。双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租赁期租金总额的5%),因不可抗力或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八、本合同届满一个月前,甲、乙双方对该场地是否续租进行协商,乙方在同意条件下有优先租赁权,乙方在此期间不做任何表示,甲方将归其为不再续租,合同届满,乙方腾出该场地,经甲方验收后本合同终止。若合同届满,乙方既不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又不腾出租赁场地,甲方有权将其商品搬出该场地并以每月加收1%滞纳金的价格计算超出所占场地的租金,并可将商品折价处理,充抵租金。

  九、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做出补充规定。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乙方均可向津南法院起诉。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转让合同 篇6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居间人:(以下简称丙方)

  甲乙双方通过丙方的居间服务,本着平等、互利、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经友好协商,双方就房屋租赁有关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此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租赁楼宇地点:四川省成都市___街号___商城___楼___单元。

  二、租用面积:建筑面积共计___平方米。

  三、楼宇用途:乙方所承租的房屋只能作为商业办事处或办公机构场所使用。

  四、租赁期限:从20___年__月__日起至20___年__月__日止共计___年。

  五、租金标准:每月每平米___元,每月计人民币___元。

  六、物业管理费:每月每平米___元,每月计人民币___元,由乙方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具体事宜由乙方和物管公司书面约定。

  六、室内所耗水电费按国家规定价格以表计费,每月按时查表,乙方在查表后规定时间内缴清费用。

  七、付款方式:采用预交结算法。租房费用每结算一次,每次计人民币___元(大写___万___仟___佰___拾___元整)。首次租房费用在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一次性付清,以后每月的租房费用亦在到期前一个星期内一次性支付。甲方按照租房费用的实际金额开具正规的租赁业发票。

  八、履约保证:

  1、乙方签约之日应向甲方支付一个月租共计___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合同届满不再续租时,乙方将完好物业归还甲方,并没有违约行为,业主即在十日内,将保证金(不计利息)返还乙方。

  2、在租赁期内,乙方应合法经营,照章纳税(负责交纳与房租无关的通讯、网络、视讯等其它费用)。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乙方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经营相关的文件各一份。同样甲方亦应为乙方提供营业执照及房产文件(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国土证)。

  3、在租赁期间,乙方应爱护房屋的设施、设备,不得损坏主体结构。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租赁房屋(含内部设备、设施)毁损,乙方应负责维修或在房租中作赔偿。乙方在对房屋装修时应提前三天向大楼物业工程部办理相关手续,方可进行装修。乙方在对房屋进行装修或布置网络系统工程前要将装修改造方案及图纸报甲方同意。如装修、改造、增添部分出现故障,后果自负,并须赔偿由此而造成的相邻客户影响和损失。

  4、租赁期间,乙方应严格遵守市、区消防治安部门的有关规定,签定消防责任书,如乙方对租赁房屋使用不当(如未关好门窗、部份办公区无人或无前台值班等),在乙方上班时间内发生的消防事故或治安事件由乙方承担经济责任和民事责任。在下班后发生的案件,由公安机关裁定责任。

  九、违约责任:

  1、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所租赁的房屋转租给第三方,否则,甲方视乙方违约,不退还履约保证金及剩余租金,并有权收回出租的房屋。

  2、乙方在承租期内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缴付租金的.,每逾期一天按月租金的0。3%缴纳违约金,逾期超过7天不缴纳租金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不返还履约保证金,并向乙方提出赔偿。

  3、租赁期间,乙方不能改变经营用途和范围,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4、租赁合同生效后,甲方不得将已出租的房屋转租给第三方或提前收回,如有违反,应付给乙方两个月房租作为违约金。

  十、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解除合同。

  2、乙方由于自身的原因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两个月,以书面形式

  通知甲方,甲方应在十日之内书面回函给乙方。如乙方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属违约行为,甲方不退还履约保证金及所交租金并有权将该房屋收回,如乙方人为损坏房屋及设备,应照价赔偿。

  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合同可以解除。由于不可抗力在大楼内造成甲方或乙方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双方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4、装修及装修附加部分在解除合同或合同履行完毕后,乙方应完整将其房屋整体移交给甲方,不得拆出房屋装修部分。甲方无义务对装修及添加的装修部分予以补偿。

  5、经协商双方同意,解除或终止合同后,甲方需验收物业是否完好无损,如有损坏应在乙方所交的房租中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乙方违约金及所欠的水、电费和乙方应承担的费用,其超出部分退还给乙方。如乙方所交保证金或剩余房租款不足以补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时,应负责赔偿。结清房租、物业管理费、电费、停车费用等,方可在三天内搬迁完毕,否则按违约而论。

  十一、租赁期满,租赁合同自然终止,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两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定租赁合同。

  十二、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发生纠纷双方协商友好解决。协商无效,提交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十三、本合同壹式叁份,三方各执壹份,经三方签字盖章并在甲方收到履约保证金及房租后开始生效执行。

  甲方(盖章):___乙方(盖章):___丙方:(盖章)___

  代表:___代表:___代表: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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