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征求稿
《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今起征求意见,房东乱涨价将被约束,5月19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就《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条例明确: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强制方式驱逐承租人,收回住房;合同中没有约定租金调整次数和幅度的,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
《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征意见 列举"不可为"【1】
作为我国第一部明确规范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的行政管理法规,《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今天正式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该条例除了进一步保障了租房者的权利和利益之外,还加大了对房地产中介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住房租赁销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 列举不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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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重点保障租户的各项权益
为了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规范住房租赁和销售行为,此次征求意见的《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将近一半的篇幅重点放在了如何保障租房人的权利。
例如条例明确: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强制方式驱逐承租人,收回住房;
合同中没有约定租金调整次数和幅度的,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房租金发布制度,定期公布分区域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鼓励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长期住房租赁合同,当事人签订3年以上住房租赁合同且实际履行的,当地政府应给与相关政策支持。
《住房租赁销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 列举不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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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列举多项住房销售“不可为”
而针对当前住房销售中存在的问题,《条例》明确,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10日内,在房产管理部门网站和销售现场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住房以及每套住房价格,并对外销售。
与此同时,《条例》明确了销售中禁止出现下列行为:
1. 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
2. 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3. 不符合住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4. 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
5. 不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6. 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7. 将已作为住房销售合同标的的住房再销售给他人;
8. 为买受人垫付首付或者以分期等形式变相垫付首付;
9. 分割拆零销售住房;
10. 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住房;
11. 以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住房;
12.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销售行为。
对于出现违法违规的房地产企业,《条例》首次明确了各项处罚措施: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暂停网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或者吊销资质,造成损失的还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禁房产中介捏造散布不实价格信息
此外,《条例》也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房地产中介提出了明确要求,尤其是明确下列行为,不可以做:
1. 捏造散布不实价格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2. 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隐瞒影响住房租赁、销售的信息,诱骗消费者交易;
3. 为不得出租、销售的住房提供经纪服务;
4. 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捆绑收费;
5. 未经当事人同意,以当事人名义签订虚假交易合同;
6. 协助当事人弄虚作假,为规避住房交易税费、骗取贷款等非法目的提供便利;
7. 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住房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住房赚取差价;
8. 购买、承租本机构提供经纪服务的住房;
9. 违反有关规定,为当事人提供购房融资;
10. 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客户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11.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对于出现违规行为的房地产中介机构,《条例》明确规定,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暂停网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征求意见期为期一个月
据介绍,此次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6月19日,反馈邮箱:zfzl@mohurd.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法规司。
住建部就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2】
明确开发商12项禁止性行为
5月19日,住建部就《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共7章47条,包括总则、住房租赁、住房销售、房地产经纪服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征求意见稿对住房销售在销售条件、销售程序等作了一般性规定,特别是强化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住房行为的监管。
一是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住房条件。
征求意见稿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十日内在房产管理部门网站和销售现场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住房及每套住房价格,并对外销售。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售住房的,实行现售备案制度。
二是加大对违法销售行为的'处罚力度。
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销售住房、扰乱市场秩序等突出问题,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存在发布虚假广告、哄抬房价、捂盘惜售、价外加价、一房多售、捆绑销售等12项禁止性行为,对存在上述行为的,规定了可依法处以暂停网上签约权限、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征求意见稿对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也作了具体规定。
一是规范机构设立和从业人员管理。
征求意见稿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一定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
同时,按照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并规定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
房地产经纪人员在服务时,要实行实名挂牌服务。
二是规范房源信息发布。
征求意见稿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住房租赁、销售信息前,应当核对委托人身份证明、住房权属信息,实地查看住房,并编制住房状况说明书。
针对近些年来快速发展的住房租赁、销售网络信息服务平台,征求意见稿也明确了平台对信息真实性承担的相应管理责任。
三是规范收费行为。
征求意见稿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服务项目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收费前,要向当事人出具收费清单,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是明确从业禁止行为。
针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扰乱市场秩序、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等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不得捏造散布不实价格信息、炒卖房号、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捆绑收费、赚取差价、违规提供购房融资、为当事人规避税费提供便利等11项禁止性行为。
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给予暂停合同网上签约权限、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较为严厉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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