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

时间:2021-05-14 19:00:27 租赁合同 我要投稿

有关租赁合同集锦四篇

  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签订合同可以使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租赁合同5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有关租赁合同集锦四篇

租赁合同 篇1

  租赁合同根据法律有无特别规定可分为一般租赁合同和特别租赁合同。一般租赁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租赁。特别租赁是指法律有特别规定的租赁。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合同法第231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期内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而毁损、灭失的,由承租人承担损害后果。这里的依据是租赁物为出租人所有,出租人是租赁物的受益者,应当承担与收益相当的风险。[1]这就是所谓的“所有权主义”的风险负担原则,它意味着物的“所有权”的取得,不仅仅是享有权利,还要履行相应的注意义务,具备风险防范意识。可以说,所有权主义风险负担原则的最初确立,遵循了权利义务一致性这一准则,既有有利于对物权的彰显,又有利于保障与物有关的侵权行为中赔偿责任的明确。

  但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发达,物的所有权在表现形式上越来越复杂,对物的表明形式的占有并能证明就是物的所有者。而真正的所有者,除了“法律控制”外,往往由于各种原因并不直接控制该物。在这种情况下,物的风险大小、规避措施、环境因素、直接管理者的注意程度等,都不是所有权能够直接掌控的,一旦发生风险,把该风险后果全部由所有权人来承担,是否有失偏颇呢?

  所以,本文的主要目的是:以租赁合同为对象,分析各种在所有权人对物没有现实控制的情形下,有关物的风险负担责任的分配问题。

  二、租赁合同的结构分析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属于有偿、诺成、双务合同。就实质而言,租赁合同是转移使用权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财产交给另一方占有、使用并收益的合同。

  (一)租赁合同的法理依据。社会资源是有限的,而人的欲望是无限的,只有在欲望的无限性和资源的有限性之间建立某种平衡关系,才能实现社会的发展进步和社会关系的和谐。[3]这里的“欲望”,我们抛弃贬义色彩的偏见,可以理解为对改造物质世界的愿望和主观努力。而资源的有限性,在法律上直接表现为所有权的有限性,人们不可能在同一物上同时拥有所有权。没有所有权,人们对物的利用就会缺少根本性的合理支持。与之同时,在市场经济时代,资源的有效配置、使用以及发挥资源的最大功效,进而获得最大化的经济利益是市场主体的愿望。

  物,从法律角度讲,是所有权保护下的客观存在。所有权,意味着对物的公共性的排斥,除了所有权人外,其他任何人如果想利用该物,就必须通过某种法律行为征得所有权人的同意,从所有权人那里获得对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中部分权能的转让。以物为对象,人与人之间的物权流转的合法性主要基于双方合意的合同行为,该合同行为的实质在于对物的各项权利的交易或重新分配。

  所有权,对于具体的物而言,具有唯一性,即一个物上面不能够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所有权。所有权又具有固定性特点,只要是纳入法律规范范畴的物,首先都要明确其所有权,没有所有权的明确,该物的流转、使用以及收益的合法性都值得怀疑。所有权的唯一性和固定性特点,在保障物的所有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限制了物的充分使用,并且可能影响所有权人从自己的所有权中获得实际的利益。所以,在尊重所有权的以上特点的基础上,人们对所有权的内容进行具体的分析,提出了所有权所包含的四项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当我们发现所有权的具体权能以后,为物的充分有效的使用提供了崭新的思路。人们在不转移所有权又不直接行使使用权能的时候,同样可以通过该物获得尽可能多的利益。

  (二)租赁合同权利义务分配。以租赁物为对象,双方的权利义务分配主要是:

  第一,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把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能都转移给承租人了,其保留的是最根本的处分权。通过处分权的保留,保证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法律控制,监督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情况

  第二,出租人收取租金的权利。通说认为,租金是物的法定孳息,收取租金的权力是基于出租人的所有权而派生出来的权利。因此,尽管从表面上看来,租金也是某种“收益”,但是这种收益主要是资本性受益,没有出租人劳动因素的参与。[4]从出租人角度,租赁物是资本投入,而不是生产工具。

  第三,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承租人之所以签订租赁合同,目的在于获得收益,其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都是为了实现收益的目的。这里的收益,是指承租人利用租赁物的正常功能,通过自己的劳动而获取的利益。可以看出,承租人的“收益”和出租人的“租金”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收入,这种不同的根源主要在于对租赁物拥有的不同性质的权能。

  (三)租赁合同的社会效用。任何合同行为,主体的平等性除了人格平等以外,还在于权利平等。这里权利平等,意味着互相尊重对方既有的权利,承认对方各项私权利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双方之间发生合同行为的前提,在于都是某些权利的合法持有人。由此推及到租赁合同,其社会效用在于:在不转移所有权的情况下,通过合同行为对所有权权能予以合理配置,物尽其用、各取所需,解决了在所有权缺乏的情况下,非所有权人合法占有、使用物的问题,实现物的功能最大化和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

  三、租赁物的风险负担

  在经济交往中,风险是客观存在的。随着人们经济交往活动的范围不断扩大,各种风险也不断增加。如何规避风险是当事人都非常重视的问题,人们在谋求经济利益的同时,都尽可能降低风险程度,以减少自己的赢利成本。在高风险社会里,没有任何经济风险的经济活动是不存在的,于是人们转而关注风险的负担问题,即一旦发生风险的时候,由谁来负担风险带来的损失。

  (一)风险的特征。物的风险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物本身的毁损、灭失风险;二是物给他人造成损害时的赔偿风险。[5]关于第二种情形,这里不多赘述。我们重点探讨物本身的毁损、灭失风险问题。这类风险的特点是:

  第一,发生在经济合同行为中。也就是说,风险主要在物的流转状态中发生。经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标的物都由某种现实权利,这种现实权利是他们负担风险的前提。假如某个物的全部权利都归某一个人所有,其风险也全部归该人所负担,而没有讨论风险负担责任的必要了。

  第二,风险来自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这是风险的实质性特征。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的物发生损失无非两种原因:一是“天灾”;二是“人祸”。“人祸”主要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问题,其中都涉及当事人对某些约定或法定义务的违背。[6]引发风险的“天灾”主要包括:一是不可抗力,比如战争、地震等,人类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二是意外事件,主要指当事人已经尽了合理的、力所能及的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客观事件;三是当事人不能预见的第三人的原因,比如第三人对物实施的犯罪行为。

  第三,风险具有预设性。[7]在经济合同中的风险并不是必然会发生的。人们之所以关注风险,主要在于对未来可能损失的担心。这与侵权或违约行为中的损失负担不同。在侵权或违约损害中,损害都是已经发生的或者说是现实性的,这些损害的发生以及对其前因后果的分析判断是追究有关当事人赔偿责任的前提。而在风险负担中,人们不必等待损害出现就已经根据有关约定或法律规定了解自己是否应该承担某些损失。风险的预设性,增强了人们在经济交往中对风险的防范意识,进一步明确了彼此对物的权利义务分配,有利于增强彼此信任,提高经济交往的效率。

  (二)相关法律规定评价。我国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对风险的承担责任有比较具体的规定,主要是按照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实现不同的风险负担原则,重点以“所有权主义”和“交付主义”为参考标准,即在风险负担与物的所有权状况、交付占有状况之间建立某种联系,以后者为依据来判断前者。

  我国合同法第231条对租赁物风险负担问题的规定主要采取所有权主义,把租赁物的毁损、灭失风险负担全部归结到出租人,除非承租人有过失。其立法特点是:第一,对风险的界定采取排除式叙述,即对租赁物产生损害的客观事实只要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过失,都属于风险的范畴;第二,负担责任的排他性,即只要发生风险,都由出租人来承担损害后果;第三,约定排除风险,即出租人只有通过事先的约定才能转嫁或降低风险对自己的威胁。

  这里的主要问题是:第一,没有考虑现实控制因素与风险的关系。物的风险的产生,尽管可能不是承租人所能控制的,但是,风险的发生往往是多种因素促成的,如果承租人的某些非过失行为是风险发生的条件之一,或者说风险的发生与承租人的非过失行为相关联时,承租人是否应该分担风险带来的部分损害呢?第二,举证责任的不可操作性。由于所有权人失去了对物的现实控制,当风险发生以后,如何来举证该风险的发生时,直接管理人是否尽了善良管理义务呢?尽管可以通过证明责任的分配来督促直接管理人谨慎管理、使用租赁物,但是,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操作又存在诸多困难,特别是对证据真伪辨别往往受客观条件的制约。

  由此,需要对租赁合同中的风险负担进行重置。基本的标准是:1.有利于物的流转;2.体现公平合理;3.有利于风险的补救。从司法实践看,似乎采取所有权主义与交付主义相结合的原则更为合理,既能保证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又能够促进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和使用,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发达。

  注释:

  [1]与之相联系的是,在侵权行为法中,当物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如果没有另外的直接管理人的话,所有权人也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

  [2]在后面对风险特征的.分析中,可以看出风险负担问题实际上只有在各类合同行为中才会有探讨的意义。买卖合同中风险负担问题比较典型,但是本文之所以选择租赁合同为切入点,在于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风险负担问题与人们日常生活中的“自觉经验”有所差距。本文试图探讨这种差距的表现以及原因,并阐述法律规定的风险负担原则的法理依据。

  [3]正如《荀子·礼论》中所说:“人生而有欲”,需要“以礼义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不必屈于物,物不必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

  [4]按照马克思的经济学观点,以地租为代表的租金是所有权的经济形式,它建立在资源的稀缺性基础上,所有权人对资源的垄断使他们得以与资源的使用者达成“合意”,从中获取超额利润。

  [5]在侵权行为法中,当物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如果没有另外的直接管理人的话,所有权人也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

  [6]对约定义务或法定义务的违背,实质在于对物的权利人合法权利的非法侵犯。此时,该侵犯人所承担的赔偿损失等义务主要基于对其非法行为的惩罚或补救。而与之对比,风险的负担者并不是因为其对物有非法侵犯行为,而恰恰相反,是因为其在物上有某种合法权利。

  [7]这里有必要提到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之所以出现,就在于人们对风险有了预见性认识,风险负担者试图通过保险合同进一步降低自己的风险。从保险合同的功能看,基于其他经济合同行为而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具有附属性质。

租赁合同 篇2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甲、乙双方于年15日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下称“租赁合同”),乙方向甲方承租位于 遵义市汇川区西安路纳帕溪谷小区负二层(靠近酒厂) (下称“该层”),租赁期限自20xx年07月15日起至 20xx年7月14日止。现因乙方于20xx年2月1日撤出。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租赁合同的解除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供双方遵照执行:

  一、甲、乙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自于年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于租赁合同解除之日自行终止。

  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它费用计算说明如下: 缴纳20xx年02月01日前的租金、管理费、水电费 。

  三、乙方在该层所进行的固定装修归甲方无偿所有,由甲方自行处置。但乙方在租赁期间添置的可移动物品归乙方所有,乙方应在20xx年02月甲方有权自行处置。乙方搬离时不得损坏该层其它属于甲方所有的物品,否则,乙方应负责恢复原状并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四、乙方应在年月有的物品,并经甲方验收和书面认可;逾期不移交的,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 元违约金,并赔偿因此导致的甲方全部损失(包括甲方因不能按时向新的承租方交付该项商铺而承担的违约责任),但由于甲方原因导致逾期移交的情形除外。由于乙方租赁期间装修或其它原因造成该商铺受到破坏的,乙方须赔偿因此经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自双方签章起即生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人签名: 代表人签名:

  年 月日 年月 日

租赁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租赁华南国际建材市场商铺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乙方租用甲方位于大亚湾西区上扬华南国际建材市场C-4栋N17、S17号通间商铺,建筑面积为

  二、租金标准和期限

  1、租期从月月元;

  2、租期计算每年租金分两期缴纳租金,在租期第一个月十天内交纳半年租金,每半年应交租金 万 仟 佰 拾 元。

  三、物业管理费用每月每平方米 元,乙方自用的水、电按实际用量向本市场共识交付,以上费用乙方应在每月10号前付清。

  四、付款方式

  乙方在签订合同时,每间缴交押金 叁仟 元作为履行保证金,租赁合同期满后该保证金不计利息返还乙方。

  五、合同约定期满一个月前甲乙双方可协商续期与否,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期权利。

  六、合同租期满后,甲乙双方未能将续租事宜达成一致,在乙方应缴交各项费用已结清之后,甲方在7天内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乙方应限时退还所租赁商铺给甲方。

  七、承租方权利义务

  1、在租赁期内,如乙方需转让门面则应报甲方变更租期合同办理变更手续,乙方不得将商铺私自转让。

  2、乙方在本商铺只能经营五金、洁具、陶瓷,不能做非法经营。

  3、乙方不得擅自拆除卷闸门,如有特殊需要需提交申请,经甲方公司同意后方可变更,费用由乙方承担付清,另按照卷闸门的造价交纳押金,在合同期并由乙方回复原装后退回此押金。

  4、乙方在租赁期如有损坏所租赁的物业设施必须等价赔偿。

  5、乙方必须遵守公司制定的市场管理条例,遵守安全消防规则。

  八、出租房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经营活动是否合法,是否遵守市场管理条例进行监督。

  2、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乙方已交的保证金甲方不予退还。

  1) 擅自改变商铺结构及使用性质,擅自转租商铺或利用商铺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擅自在商铺内生活煮饭、砌墙住人、在商铺外晾晒衣服。

  2) 逾期未缴交租金、物业管理费达一个月。

  3) 严重违反本市场管理条例。

  九、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合同双方任何一方损失的,双方不承担责任,双方尽量减少损失。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时,本合同自动失效。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

  十一、本合同在双方签字后,并且乙方已缴清保证金后生效。

  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年月日

租赁合同 篇4

  甲方:

  住址:

  乙方:

  地址:

  根据国家草原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双

  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协商就甲方经营的草场出租予乙方经营达成共识,并签订本合同,共双方遵守。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位于XXXX县境内的草场出租给乙方经营。

  第二条、甲方出租的草场基本情况下表所示:

  第三条、草场租赁期限为20年,从20xx年6月6日起,至20xx 年6月5日止。租赁期限应当与原始承包合同期限余期相符。

  第四条、租赁价格及支付方式

  4.1 租赁费为人民币共计XXX万元(大写:XXX万元整)。

  4.2 支付方式: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乙方支付首笔XX万元(大写:壹拾万元整);第二笔款于甲方为乙方办结并移交全部相关草场经营手续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元(大写: 元整);余额款于甲方向乙方移交草场之日五日内全部支付。

  第五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1甲方按合同规定收取草场租赁费,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回所租赁的草场。

  5.2甲方应保证乙方按照合同正常行使草场经营权,不得干预乙方正常的经营活动。

  5.3在租赁期间,国家对草场及经营等方面的惠利政策所带来的利益,由乙方享有权益,甲方不得侵占,并有义务配合乙方取得受益。

  5.4在草场租赁期间,若发生国家等方面征收征用租赁草场所给予的补偿,作为本合同终止对乙方损失的补偿,全部归乙方所有。

  5.5乙方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支付租赁费,不得随意拖欠。

  5.6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乙方从事经营活动不受甲方干涉。乙方改变草场用途应获政府批准。

  5.7甲方享有乙方承租草场前所投入的财产所有权,租赁期内乙方经营草场投入的财产归乙方所有。

  5.8甲方应保证所出租的草场不存在任何行政、法律及民间纠纷,保证所出租的草场来源合法合规,保证经营手续真实、合法、有效、

  齐全。若如有隐瞒影响或造成乙方经营草场的,承担合同违约赔偿全部责任。

  5.9因承租草场产生的对外事务,如政府对草原的检查、检验,草场经营相关证照的年检、换发以及发包人对草场的管理等事务,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乙方给予配合。

  5.10经政府批准,乙方有权在草场进行开发建设,甲方不得以本合同对乙方进行干涉。

  第六条、乙方不得擅自转让草场,转让草场应经甲方及发包人同意。同意转让的,双方对草场财产进行清算后,三方共同办理草场移交手续。

  第七条、乙方承租草场期间,因草场经营产生的税、费,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为乙方经营办理事务产生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凭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在本合同履行期间,遇到国家政策重大变化,影响本合同履行的,除不可抗力必须终止合同履行外,双方应针对政策变化调整合同内容,保证乙方正常继续将合同履行至期满,甲方不得借此理由解除本合同。

  第八条、合同解除

  8.1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

  8.2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8.3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8.3 合同被解除的,甲方应向乙方退回未履行期间的租赁费。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 乙方逾期支付租赁的,每日按应支付额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30日仍未支付的,按本合同租赁费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违反本合同其它规定的,赔偿造成甲方的实际损失。

  9.2 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除承担乙方经济损失外,应向乙方支付损失额20%违约金。经济损失是指本合同规定甲方应承担的责任,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具体指责任期间的租赁费,设备、设施的租赁费及使用费,人员费以及产生其它直接,间接等全部损失。

  第十条、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内容不符,按补充合同执行。

  第十一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的方式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第十二条、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待发包人同意之日起生效。合同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相关机构一份。

  甲方(出租方)签字: 乙方(承租方)签字: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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