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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业主承诺书

时间:2017-07-19 14:14:30 承诺书 我要投稿

商铺业主承诺书

  商铺业主承诺书【1】

商铺业主承诺书

  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 理使用 维护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环境, 根据国务院 第二条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 前将本临时管理规约提供给物业买受人,并予以 说明 。

  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 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 面承诺, 表示认可本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利益的规定,应当以本临时管理规约为准 第三条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 人均有约束力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 相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

  原业主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书面承诺的效力及于新 的物业继受人 第四条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解释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本物业所在地的法规政策 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部分无效, 但不影响本临时管理规约其他部分的效力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第五条本临时管理规约所涉及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如下: 第六条除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约定的共有部分外,

  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 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基 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 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 消防 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避难层 设备层或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注册资本: 邮编:联系电话: 第八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 ,

  建筑面积 平方米, 该物业管理用房由 建设单位按照规 定配置, 属全体业主所有, 由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 期限内与业主委员会共同无偿使用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 第十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 不得妨碍建筑物的正常使用,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 法权益 第十一条业主应按照有利于物业外貌保持 使用安全方便等原则,妥善处 理供电 第十二条业主应按照规定的房屋用途使用房屋 主应当在征得所有利害关系人(包括但不限于本栋业主,

  其他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能证明具有利害关系的, 应当征得同意) 同意后, 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 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 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 理有关手续 归业主共有,业主可以约定将该收益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其他合理用 第十三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 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并与其 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管理服务协议,遵守装修注意事项, 不得从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 经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通知后, 在合理期限内未修缮或者采取防范措施的, 业主委员会或者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组织修缮或采取防范措施, 其费用由专有部分所有人承担 装修规定的行为,可以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共用部位 共用设备设施的安全使用和维修养护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 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第十五条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垃圾, 不得擅自 占用共用 部位和公共场所, 业主应严格遵守装修施工时间: 上午:时至 下午:时至 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以免噪音扰民 第十六条业主安装空调, 应当按照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 没有预留位 置的,应当按物业服务企业事先指定的位置安装, 并按要求做好空调噪音及冷 凝水的处理措施 第十七条业主及物业使用 人使用 电梯应遵守本物业区域的有关规定,为确 保安全, 儿童应在大人陪同下乘坐电梯; 运送货物应使用载货电梯,

  拆除 第十八条本物业区域的停车场( 仅用于停泊机动车,车位的业主或使用人应遵守区域停车场规则的有关规定 车库权属登记后, 可以向业主出售车位 车库数量等于或低于物业管理区域的房屋套数时, 每户 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或车库 车库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业主以外的单位 个人,但是, 第十九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我市相关的政策法规,

  不得 妨碍公共卫生 第二十条业主 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自觉遵守法律 管理规约的规定和业主大会 (二)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三)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 主体结构;(四)损坏或者擅自 损坏或者擅自占用 、书房的上方; (十)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改变房屋用途,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 (十一)乱丢垃圾,高空抛物; (十二)损毁树木 (十三)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上述行 为时,业主 举报,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本临时管理规约及时予以劝阻 制止;劝阻 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 采取以下措施: 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 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相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积极配合 因上述行为导致权利受到侵害的,

  受害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章物业的维护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 在保修期内,存在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及时修复, 建设单位拒绝修复 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 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处理保修事宜,双方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十二条保修期满后, 业主自行承担物业专有部分维修养护的责任,但其 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财产安全及生活安宁 业主因维修养护物业专有部分的需要,必须进入或使用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 部分时,

  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配合 第二十三条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 业主确需临时占用 第二十四条本区域物业存在安全隐患, 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 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 相关业主可以提请物 业服务企业进行维修养护, 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的共用部位 业主阻扰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财 产损失的,

  应当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为维修养护需要必须进入物业的专有部分时,应事 先通知相关业主, 相关业主应当配合和支持 紧急情况下,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 为公共利益的需要, 物业服务企业可 在本地派出所或居民委员会的监督下,进入物业的专有部分进行维修,

  并应于 事后及时通知相关业主 第二十七条单幢建筑物的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由该幢建筑物内的全体业主承担, 维修养护费用按照业主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占该幢 建筑物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物业管理区域内由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由全体业主承担,

  维修养护费用按照业主拥有 的物业建筑面积占该物业管理区域内全部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维修养护,其费用从物业管理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中支付, 物业共用部位 第二十八条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为吧、,交纳方式为,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 、使用 管理,按国家规定执行 因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未批准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影响物业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的,

  免除物业服务企 业的责任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政策法规规定的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 需动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经物业所 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出具证明后, 直接向区 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业主大会书面申请预先拨付专项维修资金进行抢修 修费用经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后,

  从相关业主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 列支 第二十九条物业所有权因买卖 赠予等原因发生变更时,专项维修资金不予退还, 原业主名下的专项维修资金归物业继受人所有 第五章物业的管理 第三十条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 业主同意由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中代行业主 大会的以下职责: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三十一条本区域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以下物 业管理服务工作: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的维修 管理,环境卫生 管理,绿化管理, 公共秩序维护,车辆停放管理,档案资料管理,装修管理 第三十二条为保证有效的管理,全体业主同意在管理服务工作中采取以下措

  (一)根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并以有效形式督促业主和 使用人遵守; 警告等措施制止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及公众管理制度的行为; (六)(七)第三十三条全体业主同意, 以下条件下造成的损失, 可免除物 业服务企业的责任: 养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而暂时停水停电或停止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 通讯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的障碍和损失

  第三十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 缴纳 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物业服务费后,物业服务企业按前期物业服 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 第三十五条共用的专项设备运行的能源消耗及损耗, 有约定的, 按约定执 行,没有约定或不明确的, 应独立计量核算,业主应当据实分摊合理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业主同意自购房合同约定的交付之日,

  或者物业具备法定交付条 件之日 起承担其所拥有物业的服务费用或服 务资金 物业的服务费用或服务资金按年 交纳,各业主应在每年/季/月前十日内履行交费义务 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业主应于入住时一次性交纳相当于三个月物业服务资 金的物业服务保证金 第六章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三十七条建筑物的外墙面 公共走道等,

  非经相关业主和 物业服务企业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不得擅自占用, 更构造和颜色或设置广告物;物业管理区域 、车库车位月的标准提 取停车管理服务费 月的标准提取停车管理服务费 业主自行购置车位的,应按 第四十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会所由全体业主/ 建设单位所有, 会所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管理的,

  物业服务企业按以下标准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 取费用: 第四十一条因破旧 风灾或其重大变故致使建筑物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时, 经业主大会决议,可以拆除或重建 第四十二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拆除 重建等重大事项,应当 经物业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 的业主同意 收益分配等事项,

  有约定 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 积的比例确定 第四十三条个别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 侵害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的,在 业主大会成立之前, 可由建设单位或授权物业服务企业向相关业主主张权利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四十四条业主 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未能按时足额地交纳物业服务费,

  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合同,向违约业主提起诉 第四十五条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关于物业的使用 维护和管理的规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坏或损失的,相关业主可以授权物业服务企业制 止,也可依据本临时管理规约自行向重庆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请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第四十六条业主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关于业主的共同利益的规定,

  怠于履行 应尽义务的, 导致公共利益受损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全体业主可授权 物业服务企业予以处理, 必要时可向重庆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 诉讼 第四十七条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临时管理规约第九条 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业主可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还可向重庆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法 院提起诉讼, 请求赔偿经济损失

  第四十八条本临时管理规约中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在建筑物中能够单独使用 并具有排他性的独立空间或区域,包括该空间或区域内为实现房屋使用功能而设 置的相关管线设施, 物业的共用 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 的专有部分以外的, 属于单体建筑物所有业主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共同使用 的场所 设施和设备,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 者城镇公共道路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地方设置公告栏, 用于张贴各 项管理规章制度以及根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应告知全体业主的通知及布告 除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当面送达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相关通告外,在公告栏上张贴通 告连续 (时间) 第五十条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 应提前 时间)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

  并要求物业买受人签署本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或在租赁合同中规定承租人应遵 守本临时管理规约 第五十一条本临时管理规约由建设单位解释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大会依法成立后, 可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业主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作废 第五十二条本临时管理规约正本一式四份, 建设单位 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各执一份,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如发生争议, 以备案为准 第五十三条本临时管理规约应自 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 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之日起生效 本公司为小区 (以下简称该物业)的买受人, 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年

  商铺业主承诺书【2】

  房 号:

  业主姓名:

  联系电话:

  为了保障业主的利益,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本人对装修事宜做出以下承诺:

  一、遵守《建筑法》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关于新建商品住宅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若干规定(试行)》(京建法[2001]616号)及《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发包及施工管理规定(试行)》(京建法[1999]413号)相关规定。

  二、遵守《业主公约》及《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的相关约定。

  三、因装修引起的本人室内的各种问题,http://www.fdcew.com/由本人自行负责;因装修引起的公共部位、公共设施及毗连房屋的损坏,本人承诺及时修复并赔偿损失,如不配合,管理处可采取必要的措施。

  业主(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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