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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方案字号要求

时间:2017-03-21 14:31:00 工作方案 我要投稿

实施方案字号要求

  实施方案字号有什么要求呢?下面是小编带来的关于实施方案字号要求,欢迎阅读!

实施方案字号要求

  实施方案字号要求【1】

  1.标题:隶书,初号,加粗

  2.“主办承办”:隶书,小二,加粗

  3.“活动概况”“活动可行性分析”“活动执行方案”“经费预算”等标题:华文新魏,二号加粗

  4.正文部分:正文用小四号字,宋体,1.5倍行距。

  5.要用编号时需统一,从大到小以此为一、(一)、1、(1).

  协会文书格式规范:

  “主标题”:宋体,三号,加粗,居中,下空两行;

  “分类标题”:宋体,四号,加粗,左对齐,单独成行;

  “二级分类标题”:宋体,小四号,加粗,左对齐,单独成行;

  “内容”:宋体,四号,不加粗,段前空两格;

  “落款”:宋体,四号,不加粗,右对齐,单独成行;

  “时间”:宋体,四号,不加粗,右对齐,单独成行;

  (以上都是指非正文部分)

  段落格式:1.5倍行距;

  页眉页脚:和本文档一致;

  背景和底纹:可自行设计,底纹一般用本文档的图标

  编号系统:编号采用“一、二、三”“(一)、(二)、(三)”“1、2、3”“(1)(2)(3)”“Ⅰ、Ⅱ、Ⅲ”“A、B、C”“a、b、c”的层次对应的符号系统;

  若为了方便内容上的区分,可以自行对不同文书格式进行一定程度上的调整。

  备注:

  1、附件(表格、人员分工、工作制度、其他策划……)

  2、调查(数据、价格……),更精确

  3、最重要三部分(可行性分析、活动流程 和经费预算)

  4、突发事件,解决方案,应急措施

  5、备用方案

  实施方案字号要求【2】

  公文格式及字体、字号要求

  党的机关公文由版头、份号、密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印发传达范围、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制版记组成。

  (一) 版头 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或加括号标明文种组成,用套红大字居中印在文件首页上部。

  (二) 份号 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标注于公文首页左上角。秘密公文应当标明份号。

  (三) 密级 公文的秘密等级,用三号黑体字标注于份号下方。

  (四) 紧急程度 “特急”“加急”,用三号黑体字标注于公文首页的右上角;紧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五) 发文字号 一般横向居中标注于版头与星线之间偏下。上报公文的发文字号可标注于版头左下方,与“签发人”相对应。发文字号用四号仿宋体字排印。

  (六) 签发人 上报公文应当在发文字号右侧用三号楷体字标注“签发人”,并在“签发人”后面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 标题 由发文机关名称、公文主题和文种组成,位于发文字号下方,用二号宋体字,居中排印。

  (八) 主送机关 主送机关名称应当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机关的统称,位于正文上方,用三号仿宋体字顶格排印。

  (九) 正文 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位于标题或者主送机关下方。

  文中大小题号要按以下顺序使用:

  第一级“一、二、三等等”,用三号黑体字。

  第二级“(一)、(二)(三)等等”用三号仿宋体字。

  第三级“1。2。3。等”

  第四级“(1)(2)(3)等”

  文件使用的字体字号,正文用三号仿宋体字,每页19行,每行25个字。批转(转发、印发)的通知,通知正文用三号楷体字,被批转(转发、印发)文件用三号仿宋体字。

  (十) 附件 应当置于正文之后,与主件装订在一起,并在正文之后,发文机关署名之前,注明附件的名称。

  附件要另起版,标题用二号宋体字,正文用三号仿宋体字。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 应当有全称或者规范性简称,位于正文的右下方,最后一字与正文空四个字距离。

  (十二)成文日期 决议、决定、条例、规定等不标明主送机关的公文,成文日期加括号标注于标题下方居中位置。打印文件的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如与正文不在同一页时,应在空页左上角标注“(此页无正文)”,日期第一字向右缩进两个字的距离。

  (十三)印章 除会议纪要和印制的有特定版头的普发性公文外,应当加盖印章。用印位置在成文日期的上侧。

  (十四)印发传达范围 用三号仿宋体字加括号空两格标注于成文日期左下方。

  (十五)主题词“主题词”三字用三号黑体字,词组用三号书宋(宋体字)加黑,词组间空一个字。

  (十六)抄送机关 标注于印制版记上方,主题词下方,用四号仿宋体字。

  (十七)印制版记 由公文印发机关名称、印发日期和份数组成,位于公文末页下端印发机关名称和印发日期用四号仿宋体字置于文件末页下端两条间隔线中间,印刷份数用五号仿宋体字加括号置于间隔线右下方。

  实施方案字号要求【3】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企业名称的登记注册管理,切实保护企业名称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名称的登记注册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企业集团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注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注册管理,按名称中行政区划确定登记管辖。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核准名称中包含“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字词,名称冠以“国际”字词,以及名称中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中含有省、市、县行政区划的,由名称中最高行政区划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核准。

  分支机构名称的登记管辖,由分支机构名称中表述的所在地行政区划确定,或名称中地名所属的行政区划来确定,与隶属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无关。

  第四条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四要素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简体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五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有恐怖、崇洋媚外、违反社会公德、不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不良文化倾向的;

  (三)引发公众对其资产关系、从事行业等误解的;

  (四)使用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等文字,易与其他法人、组织名称混淆,使公众产生误解的;

  (五)使用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及数字(包括阿拉伯数字及汉字数字);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第六条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行政区划后可使用“省、市、县”行政区划字词,也可以省略。

  企业为反映其经营特点,可在名称中字号后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该地名不视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第七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第八条企业名称中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的表述应与企业经营范围相一致,应当根据其经营范围中主营业务,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进行表述。

  经营范围跨国民经济行业3个大类以上的,可使用“实业”、“发展”等综合性用语,但不可省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企业只准许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确有特殊需要的,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可以在规定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

  “同行业”是指企业名称中所表述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的文字内容。

  第十条判断企业名称是否相同或相近似,应以是否可能“造成公众混淆或误认”为原则。

  第十一条 企业名称四要素文字表述相同,无论排列顺序是否相同,都视为名称相同,不予核准。

  第十二条企业名称中包含行政区划连用的,以最高行政区划作为行政区划,行政区划连用部分不作为区别名称相同或相近的判断条件。企业名称中字号、行业经营特点及组织形式相同,属于以下情况的之一的,不予核准:

  (一)最高行政区划相同的,企业名称冠以单独行政区划,与行政区划连用的,视为名称相同,不予核准,有投资关系或连锁经营的除外;

  例:“辽宁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辽宁广厦(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同属于行政区划连用且最高行政区划相同,连用行政区划部分不同,视为名称相近似,不予核准,有投资关系或连锁经营的除外;

  例:“辽宁沈阳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辽宁鞍山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三)企业名称行政区划中使用“省、市、县”行政级别字词的与缺省行政级别字词的,视为名称相同,不予核准;

  例:“辽宁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辽宁省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第十三条在企业名称其他要素相同的情况下,名称中字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名称相近似,不予核准。

  (一)与具有较高知名度企业名称字号的文字不同,但拼音及音调相同,易造成误认或混淆的,不予核准;

  例:“沈阳舒丽雅家私有限公司”与“沈阳淑利垭家私有限公司;

  (二)企业名称的字号中包含核准在先的企业名称字号,易造成误认或混淆的,不予核准;

  例:“荟华楼”与“新荟华楼”;

  (三)企业名称字号中包含驰名商标或省著名商标的,不予核准;

  例:“辽宁盼盼防盗门有限公司”与“辽宁鑫盼盼防盗门有限公司”;

  (四)在字形上故意模仿核准在先、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名称字号或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不予核准;

  例:字号“华丰”与“华沣”;

  (五)与核准在先的企业名称中字号有2个以上的字相同,且易造成公众混淆或误认的,不予核准;

  例:“萃华楼”与“萃晔楼”。

  第十四条在企业名称其他要素相同的情况下,名称中字号的'拼音相同,拼音音调、文字的字形及含义都不相同,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的,不视为名称相互近似,应予核准。

  例:字号“申木”与“神慕”。

  第十五条企业名称其他要素相同的情况下,行业或经营特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名称相同或相近,不予核准。

  (一)名称中表述所属行业相同,但行业或经营特点文字表述不同的,视为行业相同,不予核准;

  例:“房地产开发”与“置业”, “高新技术”与“新技术”;

  (二)行业用语中无修饰性文字与含有修饰性文字的,视为行业相同,不予核准;

  例:“仪表”与“精密仪表”,“纺织”与“棉毛纺织”;

  (三)行业用语中无经营方式的与使用经营方式的,视为行业相同,不予核准;

  例:“机械”与“机械制造”,“服装”与“服装加工”。

  (四)行业用语中分别使用不同经营方式的,视为行业相同,不予核准,有投资关系或连锁经营的除外;

  例:“机械制造”与“机械销售”,“食品生产”与“食品销售”;

  (五)名称中行业用语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大类及所含中类,或中类及所含小类,在公众中容易造成混淆或误认的,视为行业相同,不予核准。

  例:“铁路运输”与“铁路货运”,“酒业”与“酒精制造”。

  第十六条名称中行业用语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行业区别明显,不易在公众中造成混淆,可视为行业不同,应予以核准。

  (一)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门类及所包含的大类、中类或小类;

  例:“采矿”与“油田”,“矿业”与“土石开采”;

  (二)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大类及所包含的中类或小类;

  例:“农业”与“种植业”,“农业”与“中药种植”;

  (三)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中类及所包含的小类;例:“食品生产”与“调味品生产”;

  (四)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同一中类的不同小类;例: “企业管理”与“投资管理”;

  (五)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同一小类的不同项目;

  例:“会计”与“审计”。

  第十七条企业名称中行业表述涉及前置许可或审批项目的,应当予以核准。但在办理登记注册时未能提交有关前置许可或审批文件的,应责令其变更名称。

  第十八条名称四要素中组织行式不作为名称是否相同或相近的判断要素,即名称中行政区划、字号、行业表述相同,但组织形式不同的,视为名称相同,不予核准;

  例:“辽宁鑫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辽宁鑫利农业发展中心”。

  第十九条企业名称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核准:

  (一)与注销企业名称相同或相近,或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或相近,易造成混淆的,不予核准。

  (二)与撤销登记(设立登记及名称变更登记)或与吊销企业名称(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或相近,易造成混淆的,不予核准。

  (三)名称中含有其他法人、组织名称或其简称的,不予核准。例:童军、童子军。

  (四)使用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简称,或部队番号的,不予核准。

  (五)名称中使用汉语拼音、字母、数字(含阿拉伯数字和汉字数字,即大小写数字)、外国文字的,不予核准。

  (六)使用国内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文字,或国内外知名企业的字号或注册商标文字作为字号的,未经商标、企业名称所有人书面授权,不予核准。例:千里明、奔驰、宝马等。

  (七)名称中使用其他国家或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的,不予核准。

  (八)名称中使用带有封建色彩、不良文化字词的,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民风民俗、社会公德的文字及谐音的,不予核准。例:小蜜、大仙、大款。

  (九)使用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社会公众人物及国内外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及谐音文字作为字号的,不予核准。例:雷锋、杨利伟、克林顿、布什。

  (十)使用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文学、影视作品或专栏名称作为名称字号的,不予核准。例:围城、同一首歌。

  (十一)使用具有浓厚政治色彩的文字作为字号的,不予核准。例:中南海、十六大、三讲、三个代表。

  (十二)使用具有不正当竞争含义的词汇作为字号的,不予核准。例:最佳、顶级、第一。

  (十三)非金融行业企业名称中使用“中银”、“华银”、“人银”作为字号的, 不予核准。

  (十四)名称中使用“希望工程”等社会公益事业用语的, 不予核准。

  (十五)名称中使用不属于企业经营行为用语,且带有意识形态性质字样的,不予核准。如:“战略研究”、“战备管理”。

  (十六)使用已被公众认可的新兴行业用语作为字号的,不予核准。例:猎头、家政。

  第二十条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核准:

  (一)企业改制为非公司企业时,或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申请变更企业类型时,需采取“一废一立”的方式进行登记,新设立的企业申请使用与原名称相同或相近的企业名称的,应予核准。

  (二)企业名称随企业整体转让(含个体工商户),原企业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提交企业名称转让协议的,受让方申请使用与原企业名称相同或相近的企业名称时,应予核准。

  (三)使用被社会公众所熟知的学校、企业的简称作为字号时,能够出具投资关系证明及书面授权的,应予核准。

  (四)除第十八条第九款禁止以外的,使用自然人投资人姓名或名字作为企业名称字号的,应予核准。

  (五)名称中合理使用汉字数字的,应予核准。例:六神、四通。

  (六)申请使用“××油田”字样的,能够提交该油气田企业授权文件的, 应予核准。

  第二十一条分支机构名称(非法人营业单位)应冠以其从属企业的名称,后面依次标明该分支机构的字号、所在地行政区划或地名、行业或经营特点,最后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其中,字号、行业与其所属企业一致的,可省略。

  第二十二条企业集团名称的登记注册管理,参照执行本办法。企业集团的名称可以使用简称。

  母公司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简称;参股公司经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简称。

  第二十三条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当由全体出资人、合伙人、合作者(以下统称投资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应当载明企业的名称(可以载明备选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投资人名称或者姓名、投资额和投资比例、授权委托意见(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姓名、权限和期限)。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上应当粘贴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 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总局核准的,设立登记名称预先核准由企业直接向国家工商总局提请。名称变更登记预先核准由企业向原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登记机关对企业拟变更的名称及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审查合格后向国家工商总局报送同意名称变更的核准意见书(无需省局进行核转)。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应当载明原企业名称、拟变更的企业名称(备选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投资人名称或者姓名、企业登记机关的审查意见,加盖登记专用章。

  应提交的材料及格式文本可由国家工商总局的网站下载,网址为http://www.saic.gov.cn。

  第二十五条 企业名称由省工商局核准的(除省工商局直接登记注册的企业),设立登记和名称变更登记由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交《冠“辽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登记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做出初审意见,加盖登记专用章后,报送省局名称核准机关核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制企业预先核准的名称有效期为6个月,非公司企业法人预先核准的名称有效期为1年。其他主体参照公司制企业,预先核准的名称有效期为6个月。

  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有效期届满后尚未办理登记注册的,该名称自动失效。

  第二十七条 应申请人申请,可对未办理登记业务已核准的企业名称相关资料进行修改,重新核定企业名称、股东信息及名称有效期。申请人需重新提交名称预先核准所需相关材料,及已核发的《名称预先(变更)核准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因遗失、损坏等原因,申请人申请补发《名称预先(变更)核准通知书》的,需提交全体股东签字的情况说明,受理人员需核对机读信息中的股东信息,核对无误的,补发《名称预先(变更)核准通知书》,并将相关材料予以归档。

  第二十九条 登记机关与名称核准机关不属同一机关的,名称登记管理实行备案制度。

  由上级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因设立登记、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以及注销登记而改变名称状态时,登记机关应当在核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将企业名称有关登记信息报名称核准机关备案。但是,登记机关与名称核准机关实现联网的,由系统自动回写,不再进行人工备案。

  企业名称备案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名称、业务类型、核准时间、备案机关。

  名称核准机关应当依据名称备案内容及时进行信息补录,修改名称的登记状态,保持名称库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三十条 登记机关对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申请作出决定之前,利害关系人认为申请人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与其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并提出听证申请的,登记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登记机关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学者和公众代表参与听证。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判决企业停止使用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并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的,登记机关应当通知该企业在3个月内申请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

  第三十三条 企业名称争议由登记机关依据注册在先的原则负责受理、协调和处理,必要时可请求上一级登记机关予以指导或者协助。

  第三十四条 企业名称中字号与注册商标中的文字发生争议时,依据《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工商标字[1999]第8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试行,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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