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咨询服务合同3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合同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次数越来越多,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么制定合同书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咨询服务合同3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咨询服务合同 篇1
甲方:乙方: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开户行:开户行:
账号:账号:
经双方友好协商,
(以下简称“本项目”),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特签订如下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1、合同的完整性甲方与乙方订立的合同条款全部包含在本合同中,所有在此之前的合同、备忘录、谈判、信函、会议纪要或讨论等书面或非书面的文件、承诺均为本合同所取代。
2、文件效力
如果组成本合同的文件资料之间出现含混不明、或相互冲突的,以合同附件为准,但双方根据本合同第7条对本合同进行修改的文件除外。修改文件的效力以双方最近达成的版本为准。
3、禁止转让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无权转让本合同或其中的任何权利,也不得减少和豁免其根据本合同应承担的义务。
4、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合同双方共同签署完成之后即时生效。
5、
5.1(上述费用已含乙方为履行本合同约定工作内容中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咨询服务费、劳务费、人工成本、复印费、文件制作费、通讯费、交通费、协议差旅费、保险费、税金等)。
5.2支付方式
以上费用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并以人民币支付,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开始为甲方做合同约定的事项。在完成合同约定事项后甲方支付相关费用。
6、合同变更
双方对本合同的任何全部或部分修改、更正或放弃,都必须书面进行,且经合同双方签字盖章认可。
7、合同终止
7.1如不可抗力条件持续超过三十天,双方均可向对方发出通知书,然后终止本合同。
7.2本合同的期满或终止均不应损害或影响合同中任何一方应有的权利和义务。
8、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除根据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外,其有效期应持续至双方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履行完毕时为止。
9、额外咨询服务
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如要求乙方提供额外咨询服务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双方应当另签补充合同明确补充工作内容、成果提交时间、追加乙方咨询服务费用及双方应履行的义务等事宜。
10、甲方的权力和义务
10.1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向乙方提供开展咨询服务工作所需的有关数据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仍未提供的,乙方交付咨询成果的时间将相应顺延。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10.2甲方变更委托咨询服务项目、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对提交的资料作较大修改,因而造成乙方工作超出约定的服务范围和期限时,双方应视当时之实际情况,协商确定相应延期工作日,并根据乙方增加的工作量协商追加乙方咨询服务费事宜。
10.3甲方应按约定向乙方支付咨询服务费用。因甲方自身原因导致延期支付的,则甲方应自约定支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每天按该期应付而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二计算支付。当甲方在约定付款日期届满后三十日内仍然未能按照约定付款的(出现不可抗力或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时除外),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10.4甲方要求乙方暂停咨询服务的,甲方应提前七日书面通知乙方并说明理由和暂停期限,并按照乙方实际已完成的工作量,支付相应阶段的咨询服务费用,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费用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费用的全部支付。如拟定暂停或者实际暂停超过三十日,则乙方有权选择单独终止本合同。
10.5在任何情况下,甲方与本合同相关或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违约赔偿责任之违约金及/或赔偿金应以合同总额的20%为上限。
11、乙方的权力和义务
11.1乙方应按照国家及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颁发的规范、规定,并恰当地运用国际上先进科学的咨询技术,依照本合同的各项条款约定的内容为甲方提供咨询服务,并提交咨询成果。
11.2乙方应按约定的咨询服务范围及时间期限,对咨询成果进行相应必要的修改和完善。11.3合同生效后,除不可抗原因,乙方不得无故终止或解除合同。
11.4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与本合同相关或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违约赔偿责任之违约金及/或赔偿金应以合同总额的20%为上限。
12、免责约定
12.1因合同一方违约在先或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或无法履行本合同义务,合同另一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3、知识产权
13.1乙方向甲方提交的所有咨询成果的版权,在甲方按附件一约定付清咨询服务费用后,由甲乙双方共有。
13.2未经一方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将最终咨询成果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其他项目,但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前提下双方均可用于企业推广、广告宣传等。
14、保密约定
双方承诺,双方之间进行的与本合同相关的交流信息都应当由接收方严格保密,除非为履行本合同所需,一方不得使用或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从对方获知的任何商务、技术、操作、工艺流程、市场信息等商业秘密,但下列情况除外:
a)对方书面同意;
b)有关信息已为公众所知;
c)一方在对方提供之前已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获得该信息。
15、适用法律及争端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和争端解决等事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凡与本合同相关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不成的,则任何一方可向广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结果为终局,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6、本合同项目服务期限:20_年1月1日----20_年12月31日止。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咨询服务合同 篇2
第一部分 信息系统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________监理人_______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信息系统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__________
工程实施地点:______
工程总投资: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本合同标准条件;
2.本合同专用条件;
3.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和方式,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六、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七、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签章)______ 监理人:(签章)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签订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信息系统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项目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有关成员。
5.“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6.“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集成商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7、“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第二条 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2.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3.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4.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集成商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条 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2.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3.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4.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和其他办公设施。
第四条 监理人的权利
1.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信息系统工程的规划设计、项目实施、使用功能等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2.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信息系统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有权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3.审批工程实施的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集成商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4.事先向委托人报告,经征得委托人同意后,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5.工程上使用的设备和工程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集成商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集成商停工整改、返工。集成商得到监理项目组或委托人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6.工程实施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完成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实施合同规定的完成期限的签认权。
第五条 监理人的义务
1.保证自签订本合同时起至履行完毕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时止,始终、不间断的具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执行本合同所必需的资质。
2.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守法经营,按章办事,自觉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3.接受委托人的检查、监督,严格履行服务承诺,做到诚实守信。
4.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监理质量,按照监理合同的有关规定开展监理业务,保证不发生质量问题。
5.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项目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项目组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6.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7.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和设计人、集成商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六条 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实施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七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触及法律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监理人对集成商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委托人或监理人向对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提出赔偿的一方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对方的各种费用支出。
第十条 由于委托人或集成商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经双方协商,适当延长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支付监理人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十一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经双方协商后应适当增加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也应予以延长,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十二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集成商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事先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四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监理人在收到通知后应及时答复,否则委托人有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权利,并且由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十六条 委托的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在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其费用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十七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八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项目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集成商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坚决杜绝商业贿赂行为。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第一条 本合同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委托人应在__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四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项目组提供如下设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咨询服务合同 篇3
委托方(甲方):--------有限公司
被委托方(乙方):------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规定,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情况概述
工程名称:-----基础工程结算
工程地点:重庆市----组团
结构类型:钢筋砼框架剪力墙结构
第二条委托范围及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对以下项目
------基础工程结算。
服务类别:结算审核
乙方须:
1、按甲方
2、乙方初审完成后报甲方,根据甲方安排与施工单位对数。
3、对数完成后一式四份
第三条审核时间
甲方要求在
第四条甲方责任
1、及时为乙方的审核工作
2、按合同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审核费用。
第五条乙方责任
1、乙方须按照合同约定,再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业务、出具审核报告,分专业并按甲方要求计算工程造价,并附工程量计算书,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
2、在执行业务过程中,乙方须对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严加保密。除非经甲方同意,否则,乙方不得将其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和甲方
第六条特别规定
乙方编制完成提交审核初稿经甲方认可后由甲方组织乙方与施工单位对数,对数须在甲方办公楼内甲方指定的地点进行,每次对数乙方参加人员不少于二人,乙方不得与施工单位单独或私下接触。乙方与施工单位对完数出具审核报告后甲方另行对本工程结算进行二次审核,二审与乙方一审结算结果误差在2%内为乙方工作的合理误差。
第七条审核收费
本结算审核收费:基本费用(以甲方送审工程总造价作为计费基础乘以相应费率)+成果费用(以甲方送审工程总造价与结算审定额之差值作为计费基础乘以成果费率),其中相应费率分别为:
1、基本费用=送审金额×1.0‰;
2、成果费用=(送审金额-审定金额)×2.0%。
甲方于乙方与施工单位对完数出具正式审核报告后十四天内支付审核造价部分咨询费的70%,余下30%暂时扣留待二审结算完成后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支付:若二审核减额低于一审总造价的2%即认为乙方的工作在“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合理误差范围内,则余下30%款项在二审结算完成后十四天内支付给乙方;若二审核减额超过一审总造价的2%即认为乙方的工作超出“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合理误差范围,则剩下30%款项不付,此合同终止。
第八条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提交审计报告的,逾期5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500元的逾期违约金,超过5日的按每日200元累计计算,累计违约金不超过咨询服务费总额。
2、乙方有任何与施工单位恶意窜通的行为,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
第九条其它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签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发生纠纷双方协商不成时可向重庆市仲裁委员会申诉。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经双方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签约人:签约人: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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