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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资质

时间:2016-07-06 14:49:46 合同大全 我要投稿

合同能源管理资质

  合同能源管理【一】

合同能源管理资质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

  [2010]24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第五批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

  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2]3459号)要求,现将征集合同能源管理第五批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原则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征集,节能服务公司自愿申请。我们组织专家对节能服务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及初次审核,并将通过初审单位的相关材料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申请备案。

  二、申报条件

  根据《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申请审核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京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

  (2)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3)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4)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三、申报文件要求

  节能服务公司申请审核备案需提供如下材料:

  (1)《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申请表》(详见附件1)。

  (2)企业基本情况简介,主要包括成立日期,经营范围,经营及财务状况,财务管理制度等。

  (3)企业开展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和节能效果,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收入及其在企业投资总额、营业额中的相应比重。

  (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用的主要节能技术及产品情况。

  (5)专职技术人员的姓名、职称、年龄、学历、专业等。

  (6)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财务报表复印件。

  (7)企业注册资金、银行信用等级等证明材料。

  (8)已实施项目合同、用户单位的反馈意见及项目运营状况证明。

  (9)《节能服务公司在京项目计划表》(详见附件2)。

  (10)与《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支持条件有关其他材料及情况说明。

  四、评审程序

  (1)自愿报名。符合条件、有意愿申请审核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于2013年1月24日至2013年2月1日(工作时间:9:00—17:00,周六日除外),将申请材料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资环处405室(申报材料要求装订成册,一式4份装袋密封提交,同时提交电子光盘刻录文档1份)。

  (2)专家评审。我们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进行初次审核。

  五、其他事项

  (1)前四批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未通过,本次材料没有变化的公司不得再次申报。

  (2)各机构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3)本次评审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六、联系方式

  市发展改革委资环处

  联系人:运动

  联系电话:66415588-1131

  地址:复兴门南大街丁2号天银大厦C座 市财政局经建一处

  联系人:陈岭

  联系电话:88549660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13年1月8日

  能源合同管理融资方式【二】

  交通银行合同能源管理融资业务介绍

  1.客户准入标准

  本办法的客户准入标准为包括:

  经有权部门批准成立,依法登记注册,工商年检正常。

  企业正常经营一年以上。

  连续一年按时、足额纳税(国税、地税),并优先考虑税收落地在徐汇区内的企业。

  企业及企业主要经营者无不良资信记录。

  其他由上海市合同能效办公室及参与金融机构共同认定的标准。

  2.项目贷款方案

  额度:交通银行给予单个借款企业的贷款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

  担保方式:本业务办法项下贷款的担保方式为合同的质押,同时追加法人无限责任担保,也可以由担保公司为企业提供担保。

  期限:项目贷款期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

  利率:项目贷款利率将视借款企业与节能改造项目的情况在同期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上进行相应比例的上浮,具体视放款时的额度确定。

  还款方式:项目贷款还款方式应根据项目的回收特点确定,一般为等额本金或不等额本金还款。还款方式为不等额本金还款时,借款企业可根据项目资金回笼情况确定每期还款金额,但每期的最低还款金额按(剩余本金/剩余期数+剩余本金的当期利息)确定。

  一次授信分次提款:首次申报授信时企业需要提供合同,授信额度可大于合同金额但实际提款时,不得超过单份合同,如能提供新合同,可提取剩余部分授信额度。提款时,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分次提款,授信期间不限定提款次数,原则上单笔提款金额不少于100万元。

  合同能源管理融资涉及的节能企业和用能企业若为注册落户徐汇的单位,可以享受徐汇区的合同能源管理条例的政策,享受除项目本身以外的无实物抵押的担保方式。

  3、业务操作流程(以节能服务公司申请融资为例)

  在前期合同签订过程中,金融机构就参与前期的方案设计。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签订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合同。

  有融资需求的节能服务公司可向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贷款申请并递交相关企业资料,并由其向银行进行推荐。

  由用能单位或节能服务公司委托节能评估公司对该节能改造项目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银行对借款申请人的资质及项目情况进行预审,并向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指导委员会办公室递交预审报告。同时,借款申请人需在银行开立结算帐户及专用帐户。

  推进小组确定借款企业的贷款方案后向银行出具贷款投放通知书。

  银行与借款企业签订相关合同。同时,用能单位向银行出具承诺。贷款投放。

  (1) 国内商业银行

  这是指EMCo向国内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就我国现实情况,银行贷款是EMCo融资的最主要的一种渠道。另外,客户企业也可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来解决项目资金问题。

  (2)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贷

  目前,在全国个省、市中,已有100多个城市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这些机构大多为公共服务性、行业自律性的非营利性组织,大端焉用会员制管理方式。其担保基金的来源,一般是由当地政府财政拨款、会员自愿交纳的会员基金、社会募集的资金、商业银行的资金等组成。会员企业向银行申请借款时,可由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予以担保。另外,中小企业还可以向专门开展中介服务的担保公司寻求担保服务。与银行相比较而言,担保公司对抵押品的要求更为灵活。担保公司为了保障自身利益,往往会要求企姨後供反担保措施,有时还会派员到企业监控资金琉动情况。31

  (3) EPC信用担保贷款

  一般的EMCo,特别是新的EMCo和潜在的EMCo的规模较小、经济实力较弱、在银行缺乏资信记录,难以取得业务发展所需的贷款。为了支持EMCo的发展,在全球环境基金和世界银行的支持下,国内设立了“EMC贷款担保专项资金”,专门支持EMCo的节能项目。实施节能项目的有关企业可充分利用该信用担保渠道。

  (4) 外国银行贷款

  是指为项目筹措资金而向国团邙行借款。从实际情况来看,外国银行贷款的利率比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高。目前,EMCo利用外国银行贷款的主要途径是采用“买方信贷”方式。买方信贷是指由出口国银行直接向进口商或进口银行提供的信贷。由于EMCo经常要就某些设备进行国际招标和采购,当资金周转出现困难时,可向出口国银行申请买方信贷。这种贷款的信贷额度一般低于进口商品价格的85%,其铀芽分则由进口商首付。进口商在进口货物全部交清后的一段时间内分期偿还或一次性偿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5) 国际金融机构贷款

  国际金融机构是指为了达到共同目的,由数国联合兴办的在各国间从柿?融活动的机构。根据业务范围和参加国的数量,国际金融机构可分为全球性国际金融机构和地区性国际金融机构两大类。前者主要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后者主要指国际经济合作银行、国际投资银行、国际清算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我国主要利用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亚洲开发银行的贷款。EMCo所从事的工作有利于全球环境保护工作,符合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的条件和要求,有条件争取这些国际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目前,我国的三个示范EMCo都从世界银行得到了资金支持。

  (6) 融资租赁

  所谓融资租赁又称吼融租赁或资本租赁,是指不带维修条件的设备租赁业务。融资租赁与分期付款购入设备相类似,实质上似承租者向设备租赁公司筹措投资,并以租赁设备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为特征的新型信贷方式。在全球范围,融资租赁已成为仅次于贷款的信贷方式。融资租赁兼有融资和节税两种功能。EMCo发展到一定规模时,完全可以采用融资租赁方式来取得节能项目所需的各种设备,并实现项目融资效果。融资租赁方式中由承租方支付的手续费及设备交付使用后支付的利息,可在当期直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筹资成本较权益资金成本为低。同时,融资租入设备的改良支出可作为递延资产,在不长于五年内摊销。这样,融资租赁可进行快速摊销,具有节税效应。

  (7) 商业信用

  商业信用是指由于延期付款、预收等方式而产生企业之间的直接信用行为,主要包括:应付账款、商业汇票、票据贴现、预收账款等,如采用分期付款购入设备等方式。对于EMCo来说,这类方式的合理选用既不影响公司现有的资金结构,又可适当地解决短期资金紧张问题,从而极具现实遗阱。

  (8) 提前结束合同

  在与客户协商一致的情况下,EMCo可从客户处提前将应收效益款全部收回,从而提前结束合同期。这样,EMCo可将提前收回的资金用于其它项目。

  (9) 应收账款贴现

  应收账款贴现就是企业将应收账款按一定帝褊价转让给银行,从而获得相应的融资款,该融资款额在一定的期限内用收回帝袼款来偿还。这是一种集贸易融资、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及信用风险担保于一体的新兴的综合性融资方式。对EMCo来说,此种融资方式可将项目合同期内应分享的节能效益向银行进行贴现,从而实现提前收回资金,再投悟其它项目。银行贴现并没有数额上的限制,不受贷款额度等因素的影响。在将应收账款贴现后,EMCo仍然是项目风险的承担者,即第一追索人,仍旧负有保证节能量的责任。这种融资方式还可提高EMCo的信誉度,与银行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便于EMCo以后直接向银行申请项目贷款。

  (10) 债权转股权

  债转股实际上是债务重组的一种方式。根据我国会计准则,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所谓“让步”,是指债权人同意发生财务困难帝癞务人以低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金额偿还债务。因而,这种方法不仅可以推迟债务清偿的时间,缓解偿还压力,还可改善公司的财务指标及资本结构。然而,通过将债务转为资本来清偿债务,如果EMCo是股份制公司,则在法律上有一定的限制。例如,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1、一般项目的融资渠道

  (1)国内商业银行

  这是指EMCo向国内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就我国现实情况,银行贷款是EMCo融资的最主要的一种渠道。另外,客户企业也可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来解决项目资金问题。

  (2)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贷

  目前,在全国31个省、市中,已有100多个城市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这些机构大多为公共服务性、行业自律性的非营利性组织,大多采用会员制管理方式。其担保基金的来源,一般是由当地政府财政拨款、会员自愿交纳的会员基金、社会募集的资金、商业银行的资金等组成。会员企业向银行申请借款时,可由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予以担保。另外,中小企业还可以向专门开展中介服务的担保公司寻求担保服务。与银行相比较而言,担保公司对抵押品的要求更为灵活。担保公司为了保障自身利益,往往会要求企业提供反担保措施,有时还会派员到企业监控资金流动情况。

  (3)EPC信用担保贷款

  一般的EMCo,特别是新的EMCo和潜在的EMCo的规模较小、经济实力较弱、在银行缺乏资信记录,难以取得业务发展所需的贷款。为了支持EMCo的发展,在全球环境基金和世界银行的支持下,国内设立了“EMC贷款担保专项资金”,专门支持EMCo的节能项目。实施节能项目的有关企业可充分利用该信用担保渠道。

  (4)外国银行贷款

  是指为项目筹措资金而向国外银行借款。从实际情况来看,外国银行贷款的利率比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高。目前,EMCo利用外国银行贷款的主要途径是采用“买方信贷”方式。买方信贷是指由出口国银行直接向进口商或进口银行提供的信贷。由于EMCo经常要就某些设备进行国际招标和采购,当资金周转出现困难时,可向出口国银行申请买方信贷。这种贷款的信贷额度一般低于进口商品价格的85%,其余部分则由进口商首付。进口商在进口货物全部交清后的一段时间内分期偿还或一次性偿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5)国际金融机构贷款

  国际金融机构是指为了达到共同目的,由数国联合兴办的在各国间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根据业务范围和参加国的数量,国际金融机构可分为全球性国际金融机构和地区性国际金融机构两大类。前者主要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后者主要指国际经济合作银行、国际投资银行、国际清算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我国主要利用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亚洲开发银行的贷款。EMCo所从事的工作有利于全球环境保护工作,符合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的条件和要求,有条件争取这些国际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目前,我国的三个示范EMCo都从世界银行得到了资金支持。

  (6)融资租赁

  所谓融资租赁又称金融租赁或资本租赁,是指不带维修条件的设备租赁业务。融资租赁与分期付款购入设备相类似,实质上似承租者向设备租赁公司筹措投资,并以租赁设备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为特征的新型信贷方式。在全球范围,融资租赁已成为仅次于贷款的信贷方式。融资租赁兼有融资和节税两种功能。EMCo发展到一定规模时,完全可以采用融资租赁方式来取得节能项目所需的各种设备,并实现项目融资效果。融资租赁方式中由承租方支付的手续费及设备交付使用后支付的利息,可在当期直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筹资成本较权益资金成本为低。同时,融资租入设备的改良支出可作为递延资产,在不长于五年内摊销。这样,融资租赁可进行快速摊销,具有节税效应。

  (7)商业信用

  商业信用是指由于延期付款、预收等方式而产生企业之间的直接信用行为,主要包括:应付账款、商业汇票、票据贴现、预收账款等,如采用分期付款购入设备等方式。对于EMCo来说,这类方式的合理选用既不影响公司现有的资金结构,又可适当地解决短期资金紧张问题,从而极具现实意义。

  (8)提前结束合同

  在与客户协商一致的情况下,EMCo可从客户处提前将应收效益款全部收回,从而提前结束合同期。这样,EMCo可将提前收回的资金用于其它项目。

  (9)应收账款贴现

  应收账款贴现就是企业将应收账款按一定的.折价转让给银行,从而获得相应的融资款,该融资款额在一定的期限内用收回的账款来偿还。这是一种集贸易融资、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及信用风险担保于一体的新兴的综合性融资方式。对EMCo来说,此种融资方式可将项目合同期内应分享的节能效益向银行进行贴现,从而实现提前收回资金,再投向其它项目。银行贴现并没有数额上的限制,不受贷款额度等因素的影响。在将应收账款贴现后,EMCo仍然是项目风险的承担者,即第一追索人,仍旧负有保证节能量的责任。这种融资方式还可提高EMCo的信誉度,与银行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便于EMCo以后直接向银行申请项目贷款。

  (10)债权转股权

  债转股实际上是债务重组的一种方式。根据我国会计准则,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所谓“让步”,是指债权人同意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以低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金额偿还债务。因而,这种方法不仅可以推迟债务清偿的时间,缓解偿还压力,还可改善公司的财务指标及资本结构。然而,通过将债务转为资本来清偿债务,如果EMCo是股份制公司,则在法律上有一定的限制。例如,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2、EMCo贷款担保计划

  (1)EMCo贷款担保计划的来由

  尽管中国开展节能工作多年了,并取得了世人瞩目的成果,但仍然存在着极大的节能潜力,经济效益良好的节能项目还未普遍实施。出现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有:缺乏适用的节能技术和设备的信息、中小型节能项目不被重视、用能单位缺乏节能工作经验、新的节能技术存在风险、节能项目及节能服务公司融资难等障碍。

  为了克服这些节能障碍,全球环境基金(GEF)与中国政府合作,实施了“世界银行/GEF中国节能促进项目”。该项目旨在引进“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机制,提高中国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保护全球环境和地区环境,同时促进中国节能机制转换。该项目第二期的主要工作之一是建立EMCo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体系,并实施“EMCo贷款担保计划”,在全国进一步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的经营模式和培养EPC市场,最终在中国建立起可持续发展的EPC产业。该项目第二期将大部分赠款用于建立EMCo担保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实施EMCo贷款担保专项计划,为EMCo实施EPC项目提供融资担保,降低EMCo获得金融贷款的门槛,使EMCo获得更多的银行商业贷款机会,促进EMCo融资渠道的市场化。目前,该专项担保资金规模为2200万美元,是由全球环境基金提供的专门用于必需的担保风险补偿的赠款。

  经国家发改委认可,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中投保公司)作为EMCo贷款担保计划实施机构,承担利用EMCo担保专项资金开展EMCo担保业务的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

  (2)担保对象

  可以说,只要是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节能项目的企业都是该担保计划支持的对象。而该担保计划的重点担保对象是EMCo企业,特别是EMC协会成员。这是由于,该担保计划的目的是支持尽可能多的节能项目得以实施,以取得尽可能多的节能、减排温室气体效果;另一目的是促进节能产业的发展,形成可持续发展的实施节能项目的集团力量。而支持EMCo,特别是EMC协会成员可同时实现这两方面的目的。

  该担保计划支持的一般担保对象是EMCo的客户单位和以EPC机制实施节能项目的企业。

  (3)节能项目的标准

  该担保计划支持的节能项目的判别标准为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EMCo从节能项目所获得的效益分享中,节能收益应超过该项目总收益的50%。一般EMCo实施的项目有多种收益来源,如提高产品质量、节约能源、节约原材料、节省人工、减少排污罚款、提高用电功率因数等。

  如果节能收益占总收益的50%以上,本担保计划就认为该项目为其所支持的节能项目。否则,就不属于节能项目,不在本担保计划支持范围。

  ——项目是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的。EPC项目的基本特点是投资的返还和合理的利润来自于节能效益,在项目寿命期客户保持着正的现金流。

  (4)EMCo担保专项资金的使用

  为了充分发挥有限的专项资金作用,使商业银行最大限度地介入到EMCo的融资过程中,设定了EMCo担保专项资金的比例担保和快速周转的使用原则。

  担保计划可为EMCo、EMCo的客户或以EPC机制实施节能项目的企业贷款提供比例担保。实施节能项目的企业和相关银行可以向该计划申请比例担保。初期阶段,该计划可提供不高于90%的比例担保,随着项目的深入逐渐减少担保的比例。

  担保计划提供的担保期限为1-3年,一般不超过3年,以便使担保专项资金通过快速周转来支持较多的节能项目。一年期以内的贷款担保优先考虑。

  (5)担保申请程序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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