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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时间:2016-07-06 14:57:37 合同大全 我要投稿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十大优点【一】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1、节能效率高:项目的节能率一般在10%—40%,最高可达50%。

  2、客户零投资:全部设计、审计、融资、采购、施工监测等均由节能服务公司负责,不需要客户投资。

  3、节能有保证:节能服务公司可以向用户承诺节能量,保证客户可以马上实现能源成本下降。

  4、节能更专业:EMC公司提供能源诊断、改善方案评估、工程设计、工程施工、监造管理、资金与财务计划等全面性服务,全面负责能源管理。

  5、客户无风险:客户无须投资大笔资金即可导入节能产品及技术,专业化服务,无风险。

  6、改善现金流:客户借助节能服务公司实施节能服务,可以改善现金流量,把有限的资金投资在其他更优先的投资领域。

  7、提升竞争力:客户实施节能改进,节约能源,减少能源成本支出,改善环境品质,增强竞争优势。

  8、管理更科学:客户借助节能服务公司实施节能服务,可以获得专业节能资讯和能源管理经验,提升管理人员素质,促进内部管理科学化。

  9、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带给能耗单位的效益:

  (1)能耗单位不用资金投入,即可完成节能技术改造;

  (2)节能服务公司为能耗单位承担技术风险和经验风险;

  (3)合同结束后,节能设备和全部节能效益归能耗企业;

  10、树立节能减排绿色形象。

  战略合作协议书【二】

甲方

(用能单位)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帐号

 

乙方

(节能服务公司)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帐号

 

  鉴于本协议双方同意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就AAAAA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进行专项节能服务,并支付相应的节能服务费用。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战略合作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1节 术语和定义

  双方确定:本协议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1.1 本协议中所称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分享型)”与“节能效益分享型模式”含义相同。

  1.2 本战略合作协议合作的内容为:乙方对AAAAA进行节能升级达标改造并提供服务,以达到节能增效、减排环保和照度达标的目的,由甲方支付节能服务费用,且甲、乙双方按照约定分享项目的节能效益。

  1.3 本协议所称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是指甲方双方签订的关于本项目的具体实施合同。

  1.4能耗基准是指本项目实施前,甲方使用的原设备、设施、工艺流程等的能源消耗状况。

  如甲方使用的原设备、设施或工艺流程不能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则其能耗基准以双方确认的、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同种类能耗基准为依据或经甲方、乙方共同委托的第三方检测验证、测算出的甲方原能耗基准报告作为能耗基准。

  1.5 节能量是指在满足国家相关标准的前提下,乙方对单位项目进行改造后与对应的能耗基准相比所减少的能源消耗量。

  单位项目改造后的能源消耗量按甲方和乙方共同委托的第三方出具的《测试报告》为依据。

  1.6 节能效益是指在项目改造后,甲方正常使用情况下所能产生的经济效益(包括节约能源、减少的维护更换费用和节约备品备件费用等一切因采用乙方提供项目资产所产生的经济效益)。

  1.7 节能效益分享款是指按本合同约定的甲、乙方在效益分享期内各自所应分享的节能效益分享款项(包括节约能源、减少的维护更换费用和节约备品备件费用等一切因采用乙方提供项目资产所产生的经济效益)。

  1.8 本协议的“节能效益分享款”又称为“节能服务费用”。

  1.9 单位项目是指甲、乙双方为了实施本项目而按照区域位置、实施情况及进度的需要对本项目在本合同、合同附件及其补充文件中书面明确划分的子项目。

  第2节 项目期限及资金来源

  2.1 合同期限为 年。实际合同有效期限为合同生效日起至甲方将合同约定的节能效益向乙方付清为止。

  2.2 本项目的建设期为____,自201____年____月__日始,至201__年___月___日止。

  2.3单位项目完工一个验收一个,且自验收之日起开始计算和支付该已验收的单位项目的节能效益分享款。

  2.4 本项目预计投资约 亿,由乙方负责融资。在合同期限内,乙方可以将合同中的属于乙方所有权的项目财产用于乙方的相关融资担保。

  第3节 项目方案设计、实施和项目的验收

  3.1 项目方案的设计、实施和项目的验收由双方另行指定。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约定的要求以及本协议的规定进行项目的实施。

  3.2 项目方案一经双方确认,除非双方另行同意,不得修改。

  3.3 乙方应当依照规定时间开始项目的建设、实施和运行。

  3.4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规定进行项目验收。

  第4节 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4.1 本项目的节能效益为各单位项目的节能效益之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本项目的节能效益分享款为各单位项目中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各单位项目的节能效益分享款之和。

  4.2效益分享期内,乙方分享 ___________% 的项目节能效益。

  各单位项目节能效益分享款以各单位项目实施后确认的节能效益为准。

  若实施过程中项目方案更改,各单位项目的节能效益分享款应按照规定的原则和方法予以调整。

  4.3双方应当按照另行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共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节能量进行测量和确认。

  4.4 乙方应收取的本项目的节能效益分享款由甲方按照第4.2条的规定分期支付给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如下:

  (a) 甲方应按月对已验收合格或视为验收合格的各单位项目的节能效益进行合并计算,并在每个月开始的 日内将乙方应收取的已验收合格或视为验收合格的各单位项目的节能效益分享款合并计算并全额支付给乙方;

  (b) 甲方应自第一个单位项目完工验收后的下一个月份起,在 年的节能效益分享期内每月按第4.4条(a)的规定向乙方支付节能效益分享款;

  (c)乙方应当在收款后及时向甲方出具相应的节能服务发票。

  4.5 如双方对任何一期节能效益的部分存在争议,该部分的争议不影响对无争议部分的节能效益的分享和相应款项的支付。

  第5节 甲方的义务

  5.1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本项目的实施由甲方在甲方行政权限范围内负责及时办理相应的行政许可、同意或者批准,并在本合同期间保持其有效性。

  5.2 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及时提供节能项目设计和实施所必须的资料和数据,并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5.3 甲方应指派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参与乙方的培训。

  5.3 提供节能项目实施所需要的现场条件和必要的协助,如提供项目财产存储场所、清理施工现场、设备试运行等。

  5.4 甲方应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配合乙方或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节能量测量和验证。

  5.5 甲方应根据项目方案的相关规定,及时协助乙方完成项目的试运行和验收,并提供确认安装完成和试运行正常的验收文件。

  5.6 甲方应当根据项目方案的规定,为乙方或者乙方聘请的第三方进行项目的建设、维护、运营及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合理的协助,保证乙方或者乙方聘请的第三方可合理地接近与本项目有关的设施和设备。

  5.7 甲方应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的运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要求。

  5.8 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及合同的规定,及时向乙方付款。

  5.9 甲方应当将与项目有关的其内部规章制度和特殊安全规定要求及时提前告知乙方、乙方的工作人员或其聘请的第三方,并根据需要提供防护用品。

  5.10 甲、乙双方应当相互配合,由受益方向有关政府机构或者组织申请与项目相关的补助、奖励或其他可适用的优惠政策,其收益归按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方享有;甲、乙双方均有权申请政策奖励的,甲方优先享受。

  5.11 其他:合同期内更换下来的甲方原有设备归甲方所有。

  第6节 乙方的义务

  6.1 乙方应当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的规定,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按时完成本项目中各单位项目的方案设计、安装及本项目的节能效益分享期维护。

  6.2 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其聘请的第三方严格遵守甲方有关施工场地安全和卫生等方面的规定,并听从甲方的现场合理指挥。

  6.3 乙方应当对甲方指派的操作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以使甲方指派的操作人员能承担相应的操作和设施维护要求。

  6.4 乙方应当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协助甲方办理有关项目的许可、批准和同意。

  6.5 乙方进行项目改造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施工管理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要求,以及甲方合理的特有的施工、管理要求。

  6.6 在接到甲方关于项目运行故障的通知之后,乙方应根据合同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完成相关维修或设备更换。

  6.7 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或者其聘请的第三方在项目实施、运行的整个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

  6.8 乙方应配合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或甲方开展节能量测量和验证。

  6.9 其他:乙方负责节能设备的安装,并应保存部分备品备件,并能及时对报损的产品进行维修;提供节能设备3年免费质保,质保期起始日为验收日。质保期满后,如出现任何乙方产品的运行故障损坏,则由乙方提供收费技术维护。如需更换设备,则甲方按不超过当年同类产品市场均价的10%向乙方进行采购。

  第7节 项目的更改

  7.1 项目开始运行之后,甲方和乙方的项目负责人应在本项目实施的第一年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工作会议,讨论与项目运行和维护有关的事宜,并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照度检测,并作好记录。

  7.2 如在项目的改造期间出现乙方作为专业的节能服务提供者能够合理预料之外的情况,从而导致原有单位项目方案需要修改,则乙方有权对原有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并实施修改的方案,但前提是不会对原有单位项目方案设定的主要节能目标和技术指标造成重大不利影响。除非该情况的出现是由甲方的过错造成,所有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7.3 在本项目运行期间,乙方有权为优化项目方案、提高节能效益对项目所使用灯具、系统进行优化、升级。如乙方决定对项目所使用灯具进行优化、升级,则乙方应当预先将项目优化、升级方案提交甲方审核,所有的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

  7.4 在本项目运行期间,甲方拆除、更换、更改、添加或移动已验收的单位项目的设备、设施、场地,以致对本项目的节能效益产生不利影响,甲方应补偿乙方由此节能效益下降造成的相应损失。

  第8节 所有权和风险分担

  8.l在合同到期并且甲方付清全部款项之前,项目下的所有由乙方采购并安装的设备、设施及仪器等财产(简称“项目财产”)的所有权属于乙方。合同顺利履行完毕之后,该等项目财产的所有权将无偿转让给甲方,乙方应保证该等项目财产正常运行。

  8.2 项目财产的所有权由乙方移交给甲方时,应同时移交本项目继续运行所必需的资料。如该项目财产的继续使用需要乙方的相关技术和/或相关知识产权的授权,乙方应当无偿向甲方提供该等授权。

  8.3 项目财产的所有权由乙方移交给甲方后,乙方应继续售后服务及备品备件支持。乙方承诺,售后服务仅收取人工成本,备品备件按出厂价提供。

  8.4 乙方对投入(提供)本项目采购并安装的设备、设施和仪器等财产的灭失、被窃、人为损坏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第9节 违约责任

  9.1 如甲方未按照合同、合同附件及其补充文件的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各单位项目的款项,甲方应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150%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逾期付款的款项金额及逾期时间计算。

  9.2 如甲方恶意解除合同,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9.3 如甲方违反除第9.1条、第9.2条外的其他合同义务,乙方对由此而造成的直接损失,可以直接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9.4 如乙方不能按照合同及其补充文件约定的时间完成单位项目的投入(供货)、安装、调试、检测并合格验收,乙方应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150%向甲方支付违约单位项目的违约金,违约金按照该违约的单位项目中乙方应分享节能效益分享款的金额及延迟时间计算。如因乙方产品品质及服务因素导致已验收或已执行的单位项目不能正常运行,以致严重影响城市道路照明效果且无整改措施的情况下,甲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9.5 除合同、合同附件及其补充文件另有约定外,在每个单位项目改造后,若有单位项目不能满足验收条件规定技术指标及要求,则甲方有权拒签该单位项目的验收报告。

  9.6 如乙方违反第9.4条、第9.5条外的其他合同义务且给甲方造成直接损失的,甲方对由此而造成的直接损失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9.7 本条规定的违约责任方式不影响甲乙双方依照法律法规可获得的其他救济手段。

  9.8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能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

  9.9 如果甲方违约,乙方有权选择终止合同或直接进入司法解决程序,收回应得和受损失的款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9.10 如果乙方违约,甲方有权选择终止合同或直接进入司法解决程序,收回应得和受损失的款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10节不可抗力

  10.1 本协议或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是指超出了相关方合理控制范围的任何行为、事件或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a) 雷电、洪水、风暴、地震、滑坡、暴雨等自然灾害、戒严令、火灾或劳工纠纷、污染;或

  (b) 任何政府单位或非政府单位或其它主管部门(包括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庭以及国际机构)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有法律强制约束力的法案所规定的没收、约束、禁止、干预、征用、要求、指示或禁运。

  但不得包括一方资金短缺的事实。

  10.2 如果一方(“受影响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无法或预计无法履行合同下的义务,受影响方就必须在知晓不可抗力的有关事件的5日内向另一方(“非影响方”)提交书面通知,提供不可抗力事件的细节。

  10.3 受影响方必须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有关的.影响。

  10.4 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受影响方的履行义务暂时中止,相应的义务履行期限相应顺延,并将不会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或损坏向非影响方承担责任。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除法律规定的免除责任外,受影响方应该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下的义务。

  第11节协议解除

  11.1 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本协议。

  11.2 如甲方愿意提前买断乙方在剩余合同期限内合同或单位项目中的所有权,甲方应一次性支付乙方剩余分享期限乙方的合理成本和合理利润。

  11.3 甲、乙双方同意并承诺:在合同期限内,本项目的节能效益仅按照合同及其附件的约定进行计算,甲方不得以协议签订之后新技术发展和技术进步为抗辩理由拒付乙方应得的节能效益分享款或主张解除本合同。

  11.4 在合同期限内,甲方不得以归还乙方享有所有权的项目财产为由,拒绝支付乙方应得的节能效益分享款或解除合同。

  第12节 权利、义务的转让

  双方约定,本协议中的权利、义务的转让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12.1 甲方在转让协议中的权利、义务之前,应书面征得乙方同意,在未征得乙方同意之前,甲方以任何形式转让或转移协议中的义务都是无效的。

  12.2 乙方在转让本协议中的权利、义务之前,应书面征得甲方同意,在未征得甲方同意之前,乙方以任何形式转让或转移本协议中的义务都是无效的。

  第13节人身和财产损害和赔偿

  13.1 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一方的工作人员或受其指派的第三方人员(“侵权方”)的故意或者是过失而导致另一方的工作人员、或者是任何第三方的人身或者是财产损害,侵权方应当为此负责。如果另一方因此受到其工作人员或者是该第三方的赔偿请求,则侵权方应当负责为另一方抗辩,并赔偿另一方由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损失。

  13.2 受损害或伤害的一方对损害或伤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时,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适当减轻造成损害或伤害一方的责任。

  第14节保密条款

  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14.1 甲方:

  14.1.1 保密内容:本项目所有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4.1.2 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范围:所有参与本项目的人员。

  14.1.3 保密期限:本合同的合同期限内。

  14.1.4 泄密责任: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14.2 乙方:

  14.2.1 保密内容:本项目所有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4.2.2 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范围:所有参与本项目的人员。

  14.2.3 保密期限:本合同的合同期限内 。

  14.2.4 泄密责任: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第15节争议的解决

  因合同的履行、解释、违约、终止、中止、效力等引起的任何争议、纠纷,本合同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在一方提出书面协商请求后60日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16节保险

  16.1 甲、乙双方约定按以下方式购买保险:

  乙方投入项目财产由乙方负责投保,其他项目财产由甲方负责投保。如保额不足所产生的理赔不足的损失由投保方自行承担。

  16.2 双方应协商避免重复投保,并及时告知对方已有的或准备进行的相关项目、财产和人员的投保情况。

  第17节知识产权

  本合同涉及的专利实施许可和技术秘密许可,双方约定如下:

  17.1 本合同涉及的专利实施许可和技术秘密许可归乙方所有。

  17.2 甲方在没有征得乙方许可的情况下,不可泄露本项目相关的节能设备相关产品信息和技术秘密等。

  第18节费用的分担

  18.1 甲、乙双方应当各自承担谈判和订立正式合同能源管理合同前花费。

  18.2 除非本协议中的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双方应当各自承担履行本协议中义务的费用。

  第19节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9.1 项目联系人职责如下:

  甲方联系人及职责:

  乙方联系人及职责:

  19.2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在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9.3 本协议中的通知应当用专人递交、挂号信、快递、电报、电传、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至本合同开头所列的地址。如该通知以口头发出,则应尽快的在合理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向对方确认。如一方联系地址改变,则应当尽速书面告知对方。本合同中所列的地址即为甲、乙双方的收件地址。

  19.4 在各单位项目实施前,甲乙双方应先就该单位项目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相应的补充文件,否则该单位项目不予执行,但不应影响已签署的单位项目和已验收完毕的单位项目的执行。

  19.5 本协议的修改应采取书面方式。

  19.6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文本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三份。

  19.7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相关协议明确。

  19.8 本协议由双方授权代表于20 年 月 日在 签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20 年 月 日

  关于AAAAA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战略合作协议书

甲方

(用能单位)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帐号

 

乙方

(节能服务公司)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帐号

 

  鉴于本协议双方同意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就AAAAA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进行专项节能服务,并支付相应的节能服务费用。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战略合作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1节 术语和定义

  双方确定:本协议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1.1 本协议中所称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分享型)”与“节能效益分享型模式”含义相同。

  1.2 本战略合作协议合作的内容为:乙方对AAAAA进行节能升级达标改造并提供服务,以达到节能增效、减排环保和照度达标的目的,由甲方支付节能服务费用,且甲、乙双方按照约定分享项目的节能效益。

  1.3 本协议所称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是指甲方双方签订的关于本项目的具体实施合同。

  1.4能耗基准是指本项目实施前,甲方使用的原设备、设施、工艺流程等的能源消耗状况。

  如甲方使用的原设备、设施或工艺流程不能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则其能耗基准以双方确认的、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同种类能耗基准为依据或经甲方、乙方共同委托的第三方检测验证、测算出的甲方原能耗基准报告作为能耗基准。

  1.5 节能量是指在满足国家相关标准的前提下,乙方对单位项目进行改造后与对应的能耗基准相比所减少的能源消耗量。

  单位项目改造后的能源消耗量按甲方和乙方共同委托的第三方出具的《测试报告》为依据。

  1.6 节能效益是指在项目改造后,甲方正常使用情况下所能产生的经济效益(包括节约能源、减少的维护更换费用和节约备品备件费用等一切因采用乙方提供项目资产所产生的经济效益)。

  1.7 节能效益分享款是指按本合同约定的甲、乙方在效益分享期内各自所应分享的节能效益分享款项(包括节约能源、减少的维护更换费用和节约备品备件费用等一切因采用乙方提供项目资产所产生的经济效益)。

  1.8 本协议的“节能效益分享款”又称为“节能服务费用”。

  1.9 单位项目是指甲、乙双方为了实施本项目而按照区域位置、实施情况及进度的需要对本项目在本合同、合同附件及其补充文件中书面明确划分的子项目。

  第2节 项目期限及资金来源

  2.1 合同期限为 年。实际合同有效期限为合同生效日起至甲方将合同约定的节能效益向乙方付清为止。

  2.2 本项目的建设期为____,自201____年____月__日始,至201__年___月___日止。

  2.3单位项目完工一个验收一个,且自验收之日起开始计算和支付该已验收的单位项目的节能效益分享款。

  2.4 本项目预计投资约 亿,由乙方负责融资。在合同期限内,乙方可以将合同中的属于乙方所有权的项目财产用于乙方的相关融资担保。

  第3节 项目方案设计、实施和项目的验收

  3.1 项目方案的设计、实施和项目的验收由双方另行指定。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约定的要求以及本协议的规定进行项目的实施。

  3.2 项目方案一经双方确认,除非双方另行同意,不得修改。

  3.3 乙方应当依照规定时间开始项目的建设、实施和运行。

  3.4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规定进行项目验收。

  第4节 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4.1 本项目的节能效益为各单位项目的节能效益之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本项目的节能效益分享款为各单位项目中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各单位项目的节能效益分享款之和。

  4.2效益分享期内,乙方分享 ___________% 的项目节能效益。

  各单位项目节能效益分享款以各单位项目实施后确认的节能效益为准。

  若实施过程中项目方案更改,各单位项目的节能效益分享款应按照规定的原则和方法予以调整。

  4.3双方应当按照另行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共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节能量进行测量和确认。

  4.4 乙方应收取的本项目的节能效益分享款由甲方按照第4.2条的规定分期支付给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如下:

  (a) 甲方应按月对已验收合格或视为验收合格的各单位项目的节能效益进行合并计算,并在每个月开始的 日内将乙方应收取的已验收合格或视为验收合格的各单位项目的节能效益分享款合并计算并全额支付给乙方;

  (b) 甲方应自第一个单位项目完工验收后的下一个月份起,在 年的节能效益分享期内每月按第4.4条(a)的规定向乙方支付节能效益分享款;

  (c)乙方应当在收款后及时向甲方出具相应的节能服务发票。

  4.5 如双方对任何一期节能效益的部分存在争议,该部分的争议不影响对无争议部分的节能效益的分享和相应款项的支付。

  第5节 甲方的义务

  5.1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本项目的实施由甲方在甲方行政权限范围内负责及时办理相应的行政许可、同意或者批准,并在本合同期间保持其有效性。

  5.2 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及时提供节能项目设计和实施所必须的资料和数据,并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5.3 甲方应指派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参与乙方的培训。

  5.3 提供节能项目实施所需要的现场条件和必要的协助,如提供项目财产存储场所、清理施工现场、设备试运行等。

  5.4 甲方应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配合乙方或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节能量测量和验证。

  5.5 甲方应根据项目方案的相关规定,及时协助乙方完成项目的试运行和验收,并提供确认安装完成和试运行正常的验收文件。

  5.6 甲方应当根据项目方案的规定,为乙方或者乙方聘请的第三方进行项目的建设、维护、运营及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合理的协助,保证乙方或者乙方聘请的第三方可合理地接近与本项目有关的设施和设备。

  5.7 甲方应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的运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要求。

  5.8 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及合同的规定,及时向乙方付款。

  5.9 甲方应当将与项目有关的其内部规章制度和特殊安全规定要求及时提前告知乙方、乙方的工作人员或其聘请的第三方,并根据需要提供防护用品。

  5.10 甲、乙双方应当相互配合,由受益方向有关政府机构或者组织申请与项目相关的补助、奖励或其他可适用的优惠政策,其收益归按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方享有;甲、乙双方均有权申请政策奖励的,甲方优先享受。

  5.11 其他:合同期内更换下来的甲方原有设备归甲方所有。

  第6节 乙方的义务

  6.1 乙方应当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的规定,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按时完成本项目中各单位项目的方案设计、安装及本项目的节能效益分享期维护。

  6.2 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其聘请的第三方严格遵守甲方有关施工场地安全和卫生等方面的规定,并听从甲方的现场合理指挥。

  6.3 乙方应当对甲方指派的操作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以使甲方指派的操作人员能承担相应的操作和设施维护要求。

  6.4 乙方应当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协助甲方办理有关项目的许可、批准和同意。

  6.5 乙方进行项目改造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施工管理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要求,以及甲方合理的特有的施工、管理要求。

  6.6 在接到甲方关于项目运行故障的通知之后,乙方应根据合同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完成相关维修或设备更换。

  6.7 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或者其聘请的第三方在项目实施、运行的整个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

  6.8 乙方应配合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或甲方开展节能量测量和验证。

  6.9 其他:乙方负责节能设备的安装,并应保存部分备品备件,并能及时对报损的产品进行维修;提供节能设备3年免费质保,质保期起始日为验收日。质保期满后,如出现任何乙方产品的运行故障损坏,则由乙方提供收费技术维护。如需更换设备,则甲方按不超过当年同类产品市场均价的10%向乙方进行采购。

  第7节 项目的更改

  7.1 项目开始运行之后,甲方和乙方的项目负责人应在本项目实施的第一年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工作会议,讨论与项目运行和维护有关的事宜,并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照度检测,并作好记录。

  7.2 如在项目的改造期间出现乙方作为专业的节能服务提供者能够合理预料之外的情况,从而导致原有单位项目方案需要修改,则乙方有权对原有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并实施修改的方案,但前提是不会对原有单位项目方案设定的主要节能目标和技术指标造成重大不利影响。除非该情况的出现是由甲方的过错造成,所有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7.3 在本项目运行期间,乙方有权为优化项目方案、提高节能效益对项目所使用灯具、系统进行优化、升级。如乙方决定对项目所使用灯具进行优化、升级,则乙方应当预先将项目优化、升级方案提交甲方审核,所有的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

  7.4 在本项目运行期间,甲方拆除、更换、更改、添加或移动已验收的单位项目的设备、设施、场地,以致对本项目的节能效益产生不利影响,甲方应补偿乙方由此节能效益下降造成的相应损失。

  第8节 所有权和风险分担

  8.l在合同到期并且甲方付清全部款项之前,项目下的所有由乙方采购并安装的设备、设施及仪器等财产(简称“项目财产”)的所有权属于乙方。合同顺利履行完毕之后,该等项目财产的所有权将无偿转让给甲方,乙方应保证该等项目财产正常运行。

  8.2 项目财产的所有权由乙方移交给甲方时,应同时移交本项目继续运行所必需的资料。如该项目财产的继续使用需要乙方的相关技术和/或相关知识产权的授权,乙方应当无偿向甲方提供该等授权。

  8.3 项目财产的所有权由乙方移交给甲方后,乙方应继续售后服务及备品备件支持。乙方承诺,售后服务仅收取人工成本,备品备件按出厂价提供。

  8.4 乙方对投入(提供)本项目采购并安装的设备、设施和仪器等财产的灭失、被窃、人为损坏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第9节 违约责任

  9.1 如甲方未按照合同、合同附件及其补充文件的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各单位项目的款项,甲方应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150%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逾期付款的款项金额及逾期时间计算。

  9.2 如甲方恶意解除合同,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9.3 如甲方违反除第9.1条、第9.2条外的其他合同义务,乙方对由此而造成的直接损失,可以直接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9.4 如乙方不能按照合同及其补充文件约定的时间完成单位项目的投入(供货)、安装、调试、检测并合格验收,乙方应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150%向甲方支付违约单位项目的违约金,违约金按照该违约的单位项目中乙方应分享节能效益分享款的金额及延迟时间计算。如因乙方产品品质及服务因素导致已验收或已执行的单位项目不能正常运行,以致严重影响城市道路照明效果且无整改措施的情况下,甲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9.5 除合同、合同附件及其补充文件另有约定外,在每个单位项目改造后,若有单位项目不能满足验收条件规定技术指标及要求,则甲方有权拒签该单位项目的验收报告。

  9.6 如乙方违反第9.4条、第9.5条外的其他合同义务且给甲方造成直接损失的,甲方对由此而造成的直接损失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9.7 本条规定的违约责任方式不影响甲乙双方依照法律法规可获得的其他救济手段。

  9.8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能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

  9.9 如果甲方违约,乙方有权选择终止合同或直接进入司法解决程序,收回应得和受损失的款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9.10 如果乙方违约,甲方有权选择终止合同或直接进入司法解决程序,收回应得和受损失的款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10节不可抗力

  10.1 本协议或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是指超出了相关方合理控制范围的任何行为、事件或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a) 雷电、洪水、风暴、地震、滑坡、暴雨等自然灾害、戒严令、火灾或劳工纠纷、污染;或

  (b) 任何政府单位或非政府单位或其它主管部门(包括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庭以及国际机构)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有法律强制约束力的法案所规定的没收、约束、禁止、干预、征用、要求、指示或禁运。

  但不得包括一方资金短缺的事实。

  10.2 如果一方(“受影响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无法或预计无法履行合同下的义务,受影响方就必须在知晓不可抗力的有关事件的5日内向另一方(“非影响方”)提交书面通知,提供不可抗力事件的细节。

  10.3 受影响方必须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有关的影响。

  10.4 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受影响方的履行义务暂时中止,相应的义务履行期限相应顺延,并将不会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或损坏向非影响方承担责任。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除法律规定的免除责任外,受影响方应该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下的义务。

  第11节协议解除

  11.1 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本协议。

  11.2 如甲方愿意提前买断乙方在剩余合同期限内合同或单位项目中的所有权,甲方应一次性支付乙方剩余分享期限乙方的合理成本和合理利润。

  11.3 甲、乙双方同意并承诺:在合同期限内,本项目的节能效益仅按照合同及其附件的约定进行计算,甲方不得以协议签订之后新技术发展和技术进步为抗辩理由拒付乙方应得的节能效益分享款或主张解除本合同。

  11.4 在合同期限内,甲方不得以归还乙方享有所有权的项目财产为由,拒绝支付乙方应得的节能效益分享款或解除合同。

  第12节 权利、义务的转让

  双方约定,本协议中的权利、义务的转让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12.1 甲方在转让协议中的权利、义务之前,应书面征得乙方同意,在未征得乙方同意之前,甲方以任何形式转让或转移协议中的义务都是无效的。

  12.2 乙方在转让本协议中的权利、义务之前,应书面征得甲方同意,在未征得甲方同意之前,乙方以任何形式转让或转移本协议中的义务都是无效的。

  第13节人身和财产损害和赔偿

  13.1 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一方的工作人员或受其指派的第三方人员(“侵权方”)的故意或者是过失而导致另一方的工作人员、或者是任何第三方的人身或者是财产损害,侵权方应当为此负责。如果另一方因此受到其工作人员或者是该第三方的赔偿请求,则侵权方应当负责为另一方抗辩,并赔偿另一方由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损失。

  13.2 受损害或伤害的一方对损害或伤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时,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适当减轻造成损害或伤害一方的责任。

  第14节保密条款

  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14.1 甲方:

  14.1.1 保密内容:本项目所有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4.1.2 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范围:所有参与本项目的人员。

  14.1.3 保密期限:本合同的合同期限内。

  14.1.4 泄密责任: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14.2 乙方:

  14.2.1 保密内容:本项目所有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4.2.2 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范围:所有参与本项目的人员。

  14.2.3 保密期限:本合同的合同期限内 。

  14.2.4 泄密责任: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第15节争议的解决

  因合同的履行、解释、违约、终止、中止、效力等引起的任何争议、纠纷,本合同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在一方提出书面协商请求后60日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16节保险

  16.1 甲、乙双方约定按以下方式购买保险:

  乙方投入项目财产由乙方负责投保,其他项目财产由甲方负责投保。如保额不足所产生的理赔不足的损失由投保方自行承担。

  16.2 双方应协商避免重复投保,并及时告知对方已有的或准备进行的相关项目、财产和人员的投保情况。

  第17节知识产权

  本合同涉及的专利实施许可和技术秘密许可,双方约定如下:

  17.1 本合同涉及的专利实施许可和技术秘密许可归乙方所有。

  17.2 甲方在没有征得乙方许可的情况下,不可泄露本项目相关的节能设备相关产品信息和技术秘密等。

  第18节费用的分担

  18.1 甲、乙双方应当各自承担谈判和订立正式合同能源管理合同前花费。

  18.2 除非本协议中的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双方应当各自承担履行本协议中义务的费用。

  第19节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9.1 项目联系人职责如下:

  甲方联系人及职责:

  乙方联系人及职责:

  19.2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在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9.3 本协议中的通知应当用专人递交、挂号信、快递、电报、电传、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至本合同开头所列的地址。如该通知以口头发出,则应尽快的在合理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向对方确认。如一方联系地址改变,则应当尽速书面告知对方。本合同中所列的地址即为甲、乙双方的收件地址。

  19.4 在各单位项目实施前,甲乙双方应先就该单位项目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相应的补充文件,否则该单位项目不予执行,但不应影响已签署的单位项目和已验收完毕的单位项目的执行。

  19.5 本协议的修改应采取书面方式。

  19.6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文本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三份。

  19.7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相关协议明确。

  19.8 本协议由双方授权代表于20 年 月 日在 签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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