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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经典案例分析

时间:2016-09-19 17:48:21 合同大全 我要投稿

合同法经典案例分析

  合同法经典案例分析[1]

合同法经典案例分析

  案例:李某到某公司应聘填写录用人员情况登记表时,隐瞒了自己曾先后两次受行政、刑事处分的事实,与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

  事隔3日 ,该公司收到当地检察院对李某不起诉决定书。

  经公司进一步调查得知,李某曾因在原单位因盗窃桌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又盗窃原单位电脑被查获,因李某认罪态度较好,故不起诉。

  请问该公司调查后,以李某隐瞒过处分,不符合本单位录用条件为由,在试用期内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关系是否合理?

  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同时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法律上处于平等的地位,且劳动合同订立的.过程是完全出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愿,而且是出于内心的真实意思表示。

  劳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必须诚实、善意地行使权利,不诈不欺,诚实守信。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试用期期间,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且用人单位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李某在填写录用人员情况登记表时,隐瞒了自己曾先后两次行政、刑事处分的事实,是一种不诚实、不善意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虽然签订合同是双方自愿的,但这种自愿是建立在虚假材料的基础上的,本质上是违背了平等自愿的原则。

  合同法经典案例分析[2]

  案例:20xx年1月10日,王某入职某公司,公司告知他有三个月试用期,但未签定书面劳动合同。

  20xx年3月8日,公司通知王某,由于他在试用期表现不佳,公司决定辞退他。

  王某认为他在试用期认真工作且表现良好,公司辞退他违反劳动合同法。

  分析:某公司应于1月份与王某签定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

  由于公司截止到3月8日,仍然未与王某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因而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所以公司应当向王某支付2月份的双倍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所以公司与王某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是无效的。

  在此情况下,公司无权以王某在试用期表现不佳为由进行辞退。

  所以公司辞退王某是一种违法的行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即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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