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违约金

时间:2016-09-19 17:57:48 合同大全 我要投稿

合同法违约金

  合同法违约金

合同法违约金

  合同法意义上的违约金纠纷是最为常见的合同纠纷,实务中的具体认定和处理也是错综复杂,本文以列举方式简要总结了处理违约金问题的基本思路和规则,具体如下:

  1、 必须现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没有约定违约金,就无权请求,从而只能要求赔偿损失,此时体现出的是“意定”优于“法定”的合同法规则。

  2、 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只是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可以和其他方式并用,如继续履行合同等。

  3、 违约金有双重性质,以赔偿损失为主,惩罚为辅。

  4、 违约金法律关系中,守约方有违约金请求权,违约方有抗辩权;对金额有争议时,双方都有金额调整请求权。

  5、 违约金和损失赔偿的.关系A:过分低于实际损失,守约方可以要求增加;增加后,无权再要求赔偿损失。

  此时,守约方应对其实际损失承担举证责任。

  6、 违约金和损失赔偿的关系B: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即“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30%”,违约方可以要求减少。

  此时,违约方应对“过分高于”承担举证责任。

  法院或仲裁机构如何减少?采取综合认定标准:根据缔约时对可得利益的预见、双方力量对比、是否有格式条款、过失相抵、减损规则、损益相抵多重因素,根据公平、诚信原则调整,属于司法自由裁量权。

  7、 只有向法院主动提出调整要求,法院才有权调整。

  如果违约方认为没有违约,而法院认为其应该承担违约金,法院需要向其阐明“是否要求调整违约金?”

  8、 谁来证明实际损失?由守约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具体损失。

  对于违约方,如何抗辩则是复杂细致的技术问题,包括损失的起算时间、因果关系的认定、损益计算方式、市场风险的认定等等。

  9、 实际损失包括什么?直接损失和预期利益损失。

  预期利益损失包括: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转售利润损失等确定的可得利润损失。

  10、认定可得利益损失的限制:可预见规则,即订立合同时,违约方所能预见到的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预见”应基于守约方的身份合理确定,例如守约方为生产商,违约方应预见到其生产利润损失,如果改成零售商,则只应预见到转售利润损失。

  11、减损规则:守约方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无权就扩大部分要求赔偿。

  12、市场风险造成的损失是否应当赔偿?如果是因违约方恶意违约所致,违约方应赔偿。

  13、可得利益赔偿的损失计算公式:

  可得利益损失赔偿额=可得利益损失总额-不可预见的损失-受损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必要的成本。

  14、违约金与定金的关系:只能择一适用。

  如果选择定金后,发现损失超过损失怎么办?适用上述实际损失的认定规则。

  15、违约金条款的法律性质:具有不确定性,只是预估的违约损害赔偿(赔偿性违约金)或是对违约方的惩罚表露(惩罚性违约金的场合)。

  16、违约金条款不属于合同法98条的结算清理条款,不具有独立性,不排除与继续履行并存的情况。

  但是实务中,在一方主张违约金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而另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往往会导致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因为法院会借此认定:双方缺乏合同履行合意而无继续履行的必要从而解除合同。

  总体而言,我国合同法的违约金制度借鉴了《法国民法典》的成果,以实际损失为标准,采取综合调整标准,为了避免出现过度调整偏差,又规定了30%的量化标准。

  不同在于,在调整职权上,我国不允许法院依职权直接调整。

  在举证责任上,合同法未作具体规定,具体应遵守“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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