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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税收优惠

时间:2017-03-17 11:07:08 合同大全 我要投稿

合同能源税收优惠

  合同能源税收优惠,国家会有一些税收政策,下面是小编带来的合同能源税收优惠的相关信息,欢迎阅读!

合同能源税收优惠

  合同能源税收优惠【1】

  国税总局和国家发改委2014年1月6日联合发布《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进一步对落实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程中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根据公告,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企业,实行查账征收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节能服务企业的分享型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短于6年的,按实际分享期享受优惠。

  二是在优惠期限内转让所享受优惠的项目给其他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企业,受让企业可自项目受让之日起,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优惠。

  三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折旧或摊销年限应与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保持一致,即有关投资项目所发生的支出应按税法规定作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形成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应按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周期计提折旧或摊销。

  四是在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内发生的期间费用,按照投资额和销售(营业)收入额二个素计算应分摊比例,权重各为50% 。

  五是明确余热余压利用、绿色照明等类项目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中列举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也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六是按照简化和取消行政审批的总体要求,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优惠实行事前备案管理。对涉及多个项目优惠的,按项目分别进行备案。节能服务企业在项目取得第一笔收入的次年4个月内,应完成项目享受优惠备案。

  七是企业享受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税务部门将会同节能主管部门建立监管机制,共同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八是明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由发改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负责,并出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或者由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意见,方可享受公告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公告》同时明确,上述内容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公告发布前已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仍按原规定继续执行;尚未享受的,按公告规定执行。

  合同能源税收优惠【2】

  1、税务总局明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得税优惠政策

  为鼓励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开展节能服务,加大节能减排工作力度,日前,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进一步对落实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程中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一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企业,实行查账征收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节能服务企业的分享型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短于6年的,按实际分享期享受优惠。

  二是在优惠期限内转让所享受优惠的项目给其他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企业,受让企业可自项目受让之日起,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优惠。

  三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折旧或摊销年限应与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保持一致,即有关投资项目所发生的支出应按税法规定作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形成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应按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周期计提折旧或摊销。

  四是在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内发生的期间费用,按照投资额和销售(营业)收入额二个素计算应分摊比例,权重各为50% 。

  五是明确余热余压利用、绿色照明等类项目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中列举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也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六是按照简化和取消行政审批的总体要求,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优惠实行事前备案管理。对涉及多个项目优惠的,按项目分别进行备案。节能服务企业在项目取得第一笔收入的次年4个月内,应完成项目享受优惠备案。

  七是企业享受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税务部门将会同节能主管部门建立监管机制,共同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八是明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由发改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负责,并出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或者由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意见,方可享受公告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公告》同时明确,上述内容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公告发布前已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仍按原规定继续执行;尚未享受的,按公告规定执行。

  2、分布式光伏电站“牵手”合同能源管理或成主流

  目前应用最为广泛的分布式光伏电站主要是建立在城市建筑物屋顶的光伏发电项目。按照屋顶的业主分类,主要可分为工商业企业厂房屋顶电站和居民住房屋顶电站两大类。根据国家发改委2013年确定的光伏电价及补贴标准,现阶段我国的分布式光伏电站补贴采取“优先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统一每度电补贴0.42元”的补贴方式。因此,分布式光伏电站的收益率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应用户的`用电价格。

  对于居民住房屋顶电站,由于下游用户为居民用电,电价较低,使得电站投资回收期过长(一般10年以上),经济性较低。因此现阶段居民住房屋顶电站,不论是居民自建或开发商建设,其发展空间均有限。

  相比之下,工商业企业厂房屋顶电站经济性尚可(投资回收期一般6 8年)。该类电站主要建设模式也有两种,即工商业企业自主建设,或委托光伏电站开发商建设(即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尽管光伏电站技术门槛较低,但工商业企业自主建设项目仍存在较大难度,例如,涉及与多个政府部门、能源局、地方电力局、银行以及电站设计、施工等单位打交道,须组建专业的光伏电站运维团队……这对于本身并不从事光伏行业的工商业企业而言,需要耗费较大精力且投资回报并不具备绝对吸引力。

  在这样的背景下,工商业企业委托光伏电站开发商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设分布式光伏电站的模式能够充分利用光伏电站开发商的专业能力、降低项目投资环节交易成本、有助最大程度地提高光伏电站项目的收益水平,正逐渐成为分布式光伏电站领域的主流模式。

  3、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助力农村新型沼气池建设

  广西隆林县央腊村韦尚泽家中,笔者切身体会到首批农村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模式下新型沼气池安装使用给他带来的实惠。而5个月前,韦尚泽得知邻村弄杂村已先期安装了新型沼气池,在多次带领乡亲们实地考察后,他向县能源办争取到13座的安装指标。韦尚泽说,这种新型池子只需要4平米就可以在两小时内组装完成。与传统沼气池相比,不用挖大坑占地还小;同时好安装、产气多还好用、美观更好看,比传统沼气池更安全,同时不用上山砍柴破坏森林了。我们一家七口一日三餐都用沼气煮饭菜。在没有安装新型沼气池之前月均用电费300元,自从2013年12月安装上新沼气池后光电费每月就节省了160元,按这样计算,不到7个月就能收回所有投资成本。

  为了提高农村能源利用率,达到农民勤管勤用的目的。隆林县农村能源办周格主任介绍了农村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新模式。使用便携式组装沼气池的农户必须与县农村能源管理部门签订协议书,县农村能源管理部门拥有沼气池的产权,农户只拥有使用权。双方约定:农户每安装一个3立方米的池子,需交1000元给服务队,用于运输、安装、后续服务等工作内容;自协议生效后的半年时间之内,如果农户不满意,提出不再使用,农村能源办退还1000元给农户;如果农户无故不使用池子的时间达三个月,县农村能源办有权另行分配与处置该池子,并且不退回1000元给农户。这一创新管理模式不仅提升了沼气池的使用效率,而且提升了农户用池的积极性与责任感。

  4、节能环保产业已进入生死角逐的市场竞争阶段

  2013年,节能环保新政频出,国家取消了备案资格管理,各类央企国企的节能公司,将依据新政方向的聚集资金优势和规模优势,推动激烈化的市场竞争,各类工程公司、产品制造商也均杀入节能环保行业。

  而大多数节能环保企业还停留在产业初期梦想中,靠政策需求吃饭或固步自封,并不关注产业经济的竞争发展,2013年已有很多节能环保企业倒闭,2014年很多节能环保企业如还未成长,则很快被市场边缘化并死亡。

  那么什么是节能环保产业的市场化手段?什么是节能环保企业的市场化竞争力?产业服务经济的效率竞争能力,将是衡量企业生死的基础要件。

  节能环保产业是个先进制造业、项目工程业和现代服务业紧密结合的综合性产业。市场化的本质是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产业服务经济,产业服务经济为整个产业的发展提供支撑和廷伸,能否将市场化服务工具植入到企业中成为企业竞争力将决定你企业明天的生死存亡。

  目前节能产业服务体系主要是以行业协会和商会在主导支撑,导致一些服务单位依托行政资源来生存,不接市场地气,而且整个节能产业服务体系缺乏竞争机制,造成许多企业抱怨,比如深圳有几家节能公司就深有体会,每年花几十万的会费、赞助费,却得不到有效的系统化的长效服务,觉得钱都白花了。为什么企业会有这种感受呢?本质是因为以政府资源为生存基础的行业协会已赶不上产业市场化发展所要的服务需求,服务能力和市场需求脱节,不能有效的为企业提供常态化、高效化、系统化的服务。

  合同能源税收优惠【3】

  为鼓励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开展节能服务,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8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落实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节能服务企业,凡实行查账征收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并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和本公告有关规定的,该项目可享受财税〔2010〕110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如节能服务企业的分享型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短于6年的,按实际分享期享受优惠。?

  二、节能服务企业享受“三免三减半”项目的优惠期限,应连续计算。对在优惠期限内转让所享受优惠的项目给其他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企业,受让企业承续经营该项目的,可自项目受让之日起,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优惠;优惠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企业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优惠。?

  三、节能服务企业投资项目所发生的支出,应按税法规定作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形成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应按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计提折旧或摊销。?

  节能服务企业应分别核算各项目的成本费用支出额。对在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内发生的期间费用划分不清的,应合理进行分摊,期间费用的分摊应按照项目投资额和销售(营业)收入额两个因素计算分摊比例,两个因素的权重各为50% 。?

  四、节能服务企业、节能效益分享型能源管理合同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符合财税〔2010〕110号第二条第(三)项所规定的条件。?

  五、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项目应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规定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包括余热余压利用、绿色照明等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六、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优惠实行事前备案管理。节能服务企业享受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涉及多个项目优惠的,应按各项目分别进行备案。节能服务企业应在项目取得第一笔收入的次年4个月内,完成项目享受优惠备案。办理备案手续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

  (一)减免税备案申请;?

  (二)能源管理合同复印件; ?

  (三)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附件1),或者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意见;?

  (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表》(附件2);

  (五)项目第一笔收入的发票复印件;?

  (六)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发生转让的,受让节能服务企业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项目转让合同、项目原享受优惠的备案文件。?

  七、企业享受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如不再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应停止享受优惠,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节能服务企业采取虚假手段获取税收优惠的、享受优惠条件发生变化而未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本公告规定报送备案资料而自行减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税务部门应设立节能服务企业项目管理台账和统计制度,并会同节能主管部门建立监管机制。?

  八、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负责,并出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或者由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意见。第三方机构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要求认真审核把关,确保审核结果客观、真实。对在审核过程中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第三方机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审核资质,并按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九、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发布前,已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仍按原规定继续执行;尚未享受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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