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代理合同

时间:2017-03-17 15:57:18 合同大全 我要投稿

著作权代理合同

  著作权代理合同一

著作权代理合同

  合同签订地:【 】 合同编号:【 】 甲方: 广东公诚设备资产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甲方合同编号:【 】 乙方:中新龙通投资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地址: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乙方合同编号:【 】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一事,订立下列条约,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相关软件详细信息如下: 软件名称 版本号

  第二条 甲方义务

  2.1协助义务: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委托事项时,甲方应当履行协助义务,根据国家版权保护中心的要求整理好相关报送材料。

  2.2合法承诺:甲方承诺所提供的软件不构成对他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无权属纠纷。

  2.3费用支付:甲方有义务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价款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费用。

  2.4保密义务:由于本协议标的涉及到商业秘密,甲方承诺不向

  第三方泄露。

  第三条 乙方义务

  3.1勤勉尽责:在本协议签订后,乙方承诺积极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并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高质量完成甲方的委托。

  3.2办理时间:乙方完成委托事务的时间为【 】工作日(时间从收到款拿到盖章文件后的第二天开始计算),以上时间不包括邮递路程期限。

  3.3保密义务:乙方承诺对甲方委托的事项及交付的文件严格保密,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泄露。

  第四条 委托费用 乙方全部费用为共计人民币【 】,大写【 】。

  收到盖章材料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 】,证书下达后支付余款人民币【 】,乙方提供相同金额发票。

  本费用包括件软件登记所有费用,乙方不得再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乙方账户: 账号:【 】 户名:【 】 开户行:【 】 第五条 关于退费 甲方中途终止协议,所交费用不退还;乙方中途终止协议,需全额退还甲方已交费用。

  第六条 免责条款 发生以下情况时,乙方将不受本协议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时间限制: (1)登记机关变更相关规定或登记机关延误办理; (2)登记材料未能补齐或者甲方未能全额交纳申请款项; (3)不可抗力。

  第七条 保密 7.1本协议一方(“披露方”)对其向本协议另一方(“接受方”)按照本协议(或就本协议)所提供的各类技术和商业资料、规格说明、图纸、文件及专有技术 (统称“保密资料”)享有合法所有权。

  第 3 页 共 7 页 7.2接受方应将保密资料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除本协议授权实施的行为外,不得将保密资料部分地或全部地对外披露。

  接受方可仅为本协议的目的向其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披露对方提供的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其雇员遵守本章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

  接受方仅得为履行本协议之目的对保密资料进行复制。

  接受方应当在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时将保密资料原件全部返还披露方,并销毁所有复制件。

  接受方应当妥善保管保密资料,并对保密资料在接受方期间发生的被盗、泄露或其他有损保密资料保密性的事件承担全部责任,因此造成披露方损失的,接受方应负责赔偿。

  7.3出现下述情况时,本条对保密资料限制不适用。

  当保密资料: (1)并非接受方的过错而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

  (2)已通过该方的有关记录证明是由接受方独立开发的。

  (3)由接受方从没有违反对披露方的保密义务的人合法取得的。

  (4)法律要求接受方披露的,但接受方应在合理的时间提前通知披露方,使其得以采取其认为必要的保护措施。

  7.4如接受方违反本协议关于保密的约定,应赔偿因此而给披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7.5本保密条款自保密资料提供或披露之日起至协议终止或解除后【 】年内有效。

  7.6本条约定不适用于接受方向其关联公司提供或披露保密资料的情形。

  第八条 不可抗力 8.1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8.2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约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遇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不应视为违反本合同: 8.2.1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在不可抗力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迟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

  8.2.2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并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及 8.2.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阻方已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 】天内提供有关该事件的公证文书和书面说明,书面说明中应包括对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原因说明。

  8.3 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并应尽快通知另一方。

  受阻方应可延长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期应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实际造成延误的时间。

  8.4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 】日或以上时,双方应根据该事件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本合同的修改或终止。

  如在一方发出协商书面通知之日起【 】日内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通知与送达 9.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均须采取书面形式,以(A)专人递送,(B)特快专递,(C)传真,或(D)挂号信件发出。

  特快专递或挂号信件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

  上述书面通知均须标明合同各方为收件人。

  9.2上述书面通知按对方在本合同中所列的地址发出,并按本合同规定时间视为已经送达。

  如任何一方的地址有变更时,须在变更前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9.3双方将按如下规定确定通知被视为正式送达的日期: (1)以专人递送的,接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 (2)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件方发送后打印出的发送确认单所示时间视为送达; (3)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的,发往本市内的,发出后第二日视为送达。

  发往国内其他地区的,发出后第三日视为送达。

  发往港、澳、台地区的,发出后第四日视为送达。

  发往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六日视为送达; (4)以挂号方式发出的,发往本市内的,邮寄后第三日视为送达。

  发往国内其他地区的,邮寄后第四日视为送达。

  发往港、澳、台

  第 5 页 共 7 页 地区的,邮寄后第五日为视为送达。

  发往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邮寄后第七日为视为送达; 9.4各方地址与联系方式如下 如致甲方:【 】 地址:【 】 电话:【 】 传真:【 】 邮政编码:【 】 如致乙方:【 】 地址:【 】 电话:【 】 传真:【 】 邮政编码:【 】 第十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0.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0.2 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采取下述第【 】种争议解决方式: (1)将该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在【 】进行。

  仲裁语言为中文。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向【 】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0.3 仲裁或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仲裁或诉讼的其它部分。

  第十一条 生效及其他 11.1合同双方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关于本合同项目的保密义务。

  除法律强制规定或权力机关明令要求及实施合同原因外,则任何一方均不能对第三方披露或泄露本合同及与本合同项目相关的信息、资料、技术等。

  11.2甲方与乙方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的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合同中的地址,以书面信函、传真、电子邮箱或双方约定

  第 6 页 共 7 页 的通讯方式进行。

  使用信函通知的应采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

  如使用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知日期即为通讯发出日期,如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通知日期即为邮件寄出日期并以邮戳为准。

  11.3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因战争、动乱、地震、台风等或者其他非甲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冰灾等自然灾害。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影响合同执行时,发生不可抗力一方应在7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30日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在此情况下,乙方仍然有责任主动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加速项目实施,降低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尽快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

  如不可抗力造成任何一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则该方可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合同。

  11.4本合同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不受影响。

  11.5 未得到对方的书面许可,一方均不得以广告或在公共场合使用或摹仿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任何一方均不得声称对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拥有所有权。

  11.6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11.7本合同【一式[4]份,甲方[2]份,乙方[2]份,[ ]机构[ ]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到双方权利和义务履行完毕之日失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8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若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不一致,以合同正文为准。

  【相关阅读】

  著作权代理是开展著作权贸易的一种手段。

  主要是指由代理人或代理公司经著作权人授权后代理行使著作权人的部分财产权利,包括推荐作品、组织洽谈、签订合同、收取样书和版税,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著作权人的权利等。

  代理人一般通过向著作权人收取佣金(或称代理费,通常为著作权人收入的l0%~20%)作为自己的服务收入,如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著作权代理发展

  (一)著作权代理在国外的发展

  著作权代理是从文学代理开始的,早期在英美法系国家(主要是英国和美国)比较发达,后在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德国、日本等)也逐渐盛行。

  如今,著作权代理的范围已经相当广泛,涉及不同载体(如图书、电影、电视、电子媒介、移动媒体等)的各类作品的各种类型的使用方式。

  例如,美国的约翰·布洛克曼公司(JohnBrockman)就专门代理由科学家或科普作家撰写的科学普及作品,在著作权代理行业内独树一帜。

  国外的著作权代理人既有独自一人工作的一人公司,也有多达十几个甚至几十个代理人的大型代理公司。

  代理人既有只代理一个作者的,也有同时代理多个作者的。

  一个出色的著作权代理人,必须具备多方面的知识与能力。

  他既要懂得自己所代理的作品,理解作者的创作意图,事事为作者考虑,对于作品的创作、修改和传播,提出好的建议,成为作者可以信赖的朋友;又必须熟悉出版物市场和出版趋势,擅长与出版单位打交道,善于宣传作者和作品,制定出色的策划方案打动出版单位的编辑。

  在联系出版和对外授权的谈判过程中,代理人又必须无条件地捍卫作者的利益,争取通过自己的斡旋,为著作权人——同时也为自己——争取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一个优秀的著作权代理人,对于一个优秀作者的挖掘和培养,一部优秀作品的发现与传播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说,著作权代理人应该既是善于发现新人新作的“伯乐”,也是一个谈判高手。

  (二)中国的著作权代理

  在中国,正式的著作权代理机构和代理活动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

  80年代初,台湾出现了专业从事著作权代理的公司——大苹果版权代理有限公司。

  1988年,国务院批准成立了内地第一家著作权代理机构——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

  之后,国家版权局陆续批准成立了上海市版权代理公司、广西万达版权代理帆D、北京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等20多家地方或专业著作权代理机构,这些机构均可以从事涉外著作权贸易代理业务。

  1998年,经新闻出版署批准,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并入新成立的中日版权保护中心,对外仍以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的名义开展著作权代理业务。

  2004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以后,我国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成立涉外著作权代理机构无须经过国家版权局的审批,只要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即可营业。

  同时,境外出版机构、著作权代理机构也在我国陆续设立了自己的代表机构。

  还有一些民营文化公司、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也在从事涉外著作权代理中介服务。

  目前,国内著作权代理机构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代理洽谈签订著作权转让或许可使用合同,代理解决著作权纠纷以及代理诉讼,代理收转著作权使用报酬,组织国内外著作权贸易洽谈,提供著作权贸易咨询服务,开展其他与著作权贸易有关的业务。

  中国的著作权代理机构与英美等国家的著作权代理公司相比,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英美著作权代理公司多数是直接代理著作权人,而中国内地的著作权代理机构既代理著作权人,也接受使用者的委托寻找著作权人的授权。

  比如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这样的大型代理公司,既代理国内的作者,也代理海外的华文作家、俄罗斯等国的著名作家;既代理国内的出版单位向外输出著作权,引进境外的著作权,也接受境外出版机构的委托,解决使用中国著作权人作品的授权问题和向中国输出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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