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文网>事务文书>合同>合同大全>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时间:2017-04-08 19:00:50 合同大全 我要投稿

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电子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电子合同法律效力的认定

  一、电子签名及数据电文的概念

  (一)数据电文

  数据电文,也称为电子信息、电子通信、电子数据、电子记录、电子文件等。

  数据电文一词最早在国际法律文件中出现是在1986年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和国际标准化组织共同制定的《行政、商业和运输、电子数据交换规则》。

  该规则规定,贸易数据电文是指当事人之间为缔结或履行贸易交易而交换的贸易数据。

  《电子签名法》第二条规定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依据该条的规定,数据电文的概念包含三层意思:1.数据电文使用的是电子、光、磁手段或者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手段;2.数据电文的实质是各种形式的信息;3.数据电文可以是原始生成件、发送件、接受件或储存件。

  (二)电子签名

  签名,一般是指一个人用手亲笔在一份文件上写下名字或留下印记、印章或其他特殊符号,以确定签名人的身份,并确定签名人对文件内容予以认可。

  它既包括了签字这么一个身体行为,也包含了认可书面内容的意思表示。

  传统意义上,签名必须依附于某种有形的介质,而在电子交易过程,文件是通过数据电文的发送、交换、传输、储存来形成的,没有有形介质,这就需要通过一种技术手段来识别交易当事人、保证交易安全,以达到与传统的手写签名相同的功能。

  这种能够达到与手写签名相同功能的技术手段,一般就称为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依据该条规定,电子签名包含以下几层意思:1.电子签名的实质是数据;2.电子签名以电子形式为外在表现形式;3.电子签名必须依附于数据电文;4.能够与签名人身份绑定。

  二、电子合同法律效力的宏观认定

  (一)电子合同在宏观层面具有法律效力

  在《电子签名法》实施以前,电子合同是否具有合同法律效力,一直存在争论,而且也只能依据《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进行认定。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上述两条为《电子签名法》赋予电子合同法律效力留下了一个可能,从《电子签名法》颁布后,电子合同在法律层面正式明确具有合同效力。

  《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第七条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综上,我们可以认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电子签名、数据电文与手写签名、书面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电子合同适用的除外情形

  电子合同的运用,固然是提高了签约效率,但基于电子合同自身的考虑,立法者对电子合同的使用范围作出了限定,这就意味着并不是所有的合同都可以电子形式来签订。

  《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1)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2)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3)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而为何作出如此限制,较为官方的解释为“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并未在社会活动中获得广泛应用,广大民众的认知度不高;同时,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应用需要借助于一定的技术手段,物质条件也会限制一部分民众使用这种交易方式。

  由于上述原因,并基于交易安全因素的考虑,参考外国和有关地区的立法例,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第三条规定了适用除外。”

  三、电子合同法律效力的微观认定

  上文已经阐述,我国法律已对电子合同赋予了与书面合同相同法律效力。

  但到具体的.电子合同而言,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笔者认为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数据电文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实质要求和形式要求);二是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数据电文需符合法律法规的书面形式要求

  我国有很多法律要求法律文件需采用书面形式,例如保证合同、船舶租赁合同等,同时,合同法第十一条也对何为书面形式进行了规定。

  而《电子签名法》第四条则进一步解决了什么样的数据电文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的问题。

  该条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依据该条规定,如果一项数据电文具有如下两项功能,即可认为具有与书面形式相同的功能:一是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二是可以随时调取查用。

  (二)数据电文需符合法律法规的原件形式要求

  原件形式要求,主要是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书证应当提交原件。

  物证应当提交原物。

  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原件形式要求构成电子商务的一个主要障碍。

  通常意义上的"原件"是指信息首次固定于其上的媒介物。

  如果这样界定"原件",则几乎说不上数据电文有什么"原件",因为数据电文的收件人所收到的总是"原件"的拷贝,而不是载有原始信息的那张软盘、光盘之类的媒介物。

  《电子签名法》第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1)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2)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

  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三)数据电文需符合法律法规的文件保存要求

  《电子签名法》第六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保存要求:(1)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2)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3)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文件保存要求通常是为审计或者税收目的提出的。

  本条规定的三项条件中,第一项是重复了第四条的规定,因为文件保存要求必然要求文件是"书面形式",符合本条规定第一项条件的数据电文,就可以视为满足了"书面形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