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建议书

时间:2017-03-31 12:22:03 建议书 我要投稿

审计建议书

  审计管理建议书范本【1】

审计建议书

  公司管理当局:

  我们根据授权对XXX项目部的经营情况进行了审计,在审计过程中我们注意到公司在工程管理方面存在很大的风险,建议公司管理当局引起高度重视,具体情况如下:

  一、人工费支付方面:公司对施工队没有统一签证劳务承包合同,对人工费结算的单价没有标准,在配制、支拆模板分部工程结算中,存在没有签订合同的施工队结算单价比签订合同的施工队的单价高1.5倍,截至2005年11月25日支付的166万元人工费没有人工费结算单。

  我们认为,对施工队应签订劳务承包合同,明确人工费结算的单价和具体的施工内容,支付人工费应以人工费结算单显示的实际施工内容为依据。

  否则会造成以下影响:

  1、不能确定支付人工费的合理性,可能会存在多支付人工费的情况;

  2、可能会发生相关人员舞弊行为;

  3、可能会提高工程实际成本,从而减少公司利润。

  针对目前公司的现状,我们建议:

  (一)、由于施工队伍的广泛性和复杂性,公司可采取招标方式确定施工队并签订施工劳务合同:结合公司承接的主要是YYY公司的别墅项目,公司在选择施工队伍时应以业务素质高,技术精湛的施工队伍为第一选择。

  在此基础上充分考察建筑市场,了解施工队的市场行情,选择合适的施工队伍,并确定工程单价,就其施工内容订立承包合同;

  (二)、人工费结算规范化管理:人工费结算单由公司按照实际结算格式统一印制,进行连续编号,一式四联,并建立一套领用登记制度,由公司统一管理。

  公司对施工队进行结算只针对公司统一印制的结算单进行付款;

  (三)、人工费结算综合控制,过程监管:首先在工程开工之前,结合各个劳务合同订立的施工内容和单价对各个施工队的总人工费以结算单的形式初步核算,并一式四份,根据公司的管理制度要求分别交由施工队、财务、预算部以及公司经理各一份。

  如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存在与原先约定的合同施工内容不符的情况,应针对变动部分对各个施工队人工费的初步核算及时作相应调整,并.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归档。

  这样就可以从总费用上对各个施工队应该支付的人工费总额进行控制。

  其次,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支付人工费以各个施工队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为依据,对各个施工队完成的工程量建立一套审核制度。

  由负责施工现场的公司管理人员按照劳务合同单价为各个施工队计量实际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并要求各个施工队签字确认,经项目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批后,交由公司财务按公司规定进行付款。

  另外,针对公司目前临时用工频繁,占主体工程人工费的比重大,建议从以下两个方面加强控制:一方面是对临时用工结算上:临时用工结算采用公司统一印制的临时用工结算单,并在结算单上明确临时派工的施工内容,以便对临时用工的审核;另一方面是加强对临时用工指派的控制:

  当出现临时派工时,施工现场派工人员应严格审查临时用工内容是否已包括在施工劳务合同承包的施工范围之内,然后提请项目经理审批,经考核施工内容,权衡采用临时记工形式结算的经济性,最后决定是否采用临时用工。

  二、工程用的主要材料存在严重超设计用量的情况,公司对施工队领用的大沙、石子等大堆散材没有办理出库手续。

  我们认为由于没有办理材料出库手续,会造成以下影响:

  1、不能确定实际用到工程上材料数量,同时不能对施工队的材料用量情况进行考核;

  2、可能会给材料员舞弊提供机会;

  3、不利于查明材料亏损原因;

  4、影响到资产负债表存货余额的真实性。

  针对目前公司的现状,我们建议:

  (一)、针对各个施工队的施工内容,对各个施工队所需的材料进行总量控制,首先是施工队提供所需的材料清单,由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核实,项目经理审核后作为对施工队领用材料的总量控制;

  (二)、在施工过程中,公司分批给各个施工队提供其施工所需的材料,办理出库手续,并以书面文件的形式约定,施工队负责保管公司为其提供的材料,工程结束后,对各个施工队实际所用材料的总量进行盈亏分析,并建立奖惩制度。


  审计报告模板【2】

  XX(股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 审计了贵公司 XX 年 XX 月 XX 日的资产负债表及该年度的损益表、 现 金流量表。

  这些会计报表的真实性由贵公司负责, 我们的责任是对这些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 见。

  我们的审计是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进行的。

  在审计过程中,我们结 合贵公司实际情况,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计流程。

  我们认为,上述会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XX 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 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贵公司 XX 年 XX 月 XX 日的财务状况和该年度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 情况,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遵循了一贯性原则。

  XX 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中国注册会计师: (签名、 盖章) (地址)

  XX 年 XX 月 XX 日


  审计决定书【3】

  *审**决〔20**〕**号

  ****(审计机关名称)关于****的审计决定

  ****(主送单位全称或者规范简称):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我署(厅、局、办)对你单位****进行了审计(专项审计调查)。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一条(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同时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如下审计决定:

  一、关于****问题的处理(处罚)

  *****************************************************************************************************************。

  二、关于****问题的处理(处罚)

  *****************************************************************************************************************。

  [说明:

  1.审计决定所列问题应与审计报告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反映相关问题的标题及排列顺序基本一致。

  2.每项决定都必须有事实、定性、处理或处罚决定以及相应法规依据,且表述应当与审计报告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的相关表述一致。]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日(审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内将本决定执行完毕,并将执行结果书面报告我署(厅、局、办)。

  (救济途径选项一:提请裁决) 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中审计署及其派出机构的本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裁决。

  裁决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救济途径选项二: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审计署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向审计署申请行政复议;对地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对审计署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应当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审计署特派办或者地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按照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要求,结合各省的具体规定,向特派办或者地方审计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审计机关印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