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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金融合作合同

时间:2017-02-17 18:07:58 金融合同 我要投稿

供应链金融合作合同

  金融合同是指平等主体之间以金融资产及其衍生品为对象,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几篇关于供应链合作的金融合同范文,欢迎阅读参考。

  供应链金融合作协议一

  甲方:

  乙方: 编号:

  为更好促进甲乙双方业务发展,实现银企双赢,乙方推荐其产品/服务的上游供应商在甲方办理供应链融资业务,为顺利开展业务合作,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借款人

  借款人(指乙方的上游供应商,应为企业法人)由乙方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推荐。

  乙方推荐的借款人,必须符合甲方贷款准入要求,生产经营稳定,信用良好,财务实力较强,以往履行类似买卖合同记录良好,且不得为乙方的关联企业。

  乙方与借款人之间的货款往来,均通过在甲方开立的供应链融资金监管专户结算,甲方有权对其货款进行监管。

  第二条 供应链融资业务的金额、用途、期限、利率 借款人为乙方上游供应商的,经乙方推荐,可在甲方办理应收款账项下的各项融资业务。

  融资金额,按相关业务管理规定的应收账款发票实有金额(应收账款发票实有金额是指发票金额扣除乙方已回笼货款后的余额)比例确定。

  融资期限,应根据乙方与借款人约定的应收账款到期日合理确定。

  融资利率由甲方根据市场和风险情况与借款人商议确定,但不低于同期同档次基准贷 - 1 -

  款利率上浮10%(视具体情况修改)。

  具体业务品种及内容以甲方与借款人签定的借款合同为准。

  第三条 供应链融资业务的审查、审批

  甲方对借款人与乙方签订的购销合同、递交的基础资料及贷款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按照内部审批程序办理报批手续,经批准后发放贷款。

  对不合要求、借款人不符合甲方贷款准入标准或甲方有理由认为贷款存在较大风险的,可拒绝办理贷款。

  第四条 乙方的责任

  1、乙方应保证与借款人签订的购销合同和对应商品、服务交易的真实性。

  甲方对购销合同和对应商品、服务真实性进行调查的,乙方应予以配合。

  2、融资业务发放前,甲方向乙方送达应收账款转让/质押通知书,乙方收到通知书后向甲方送达回执。

  乙方支付给借款人的货款,付至借款人在甲方开立的供应链融资监管专户。

  如因乙方未按应收账款转让/质押通知书的约定支付货款而导致甲方信贷业务出现风险的,乙方承诺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

  3、发票管理:对于开展国内发票融资业务的,甲方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中进行核实,并在借款人留存的发票背面批注“请将本发票项下的货款划至中国******分行**支行**账户”,同时加盖卖方财务专用章。

  贷款发放后,同意借款人提供发票抵扣联复印件代替原件,由乙方盖章,且由甲方确认借款人已经在存根联上备注“已在中国******分行**支行融资”字样。

  - 2 -

  4、甲方可视风险情况,与乙方、借款人协商是否对融资业务追加乙方保证或其他担保。

  第五条 甲方义务

  1、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贷款义务。

  2、甲方应于应收账款到期日前三天,提醒乙方财务人员关于该笔应收账款的支付。

  3、借款人发生贷款逾期或其它不良资信的,甲方有义务及时告知乙方。

  3、甲方需严格保守乙方商业秘密,不得对外泄露信息。

  第六条 乙方义务

  乙方需按购销合同约定的货款支付期限,在借款人在甲方的供应链融资业务到期日前将货款及时付至借款人在甲方开立的供应链融资监管专户。

  第七条 本协议未涉及的内容以相关借款合同和乙方出具的书面承诺为准。

  第八条 违约责任及协议的'终止与解除

  1、乙方在甲方的整个供应链融资业务连续3个月不良率超过2%,或发生不良的客户数连续3个月超过2家,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2、借款人因与乙方发生纠纷等情况导致供应链融资业务逾期的,且3个月内未能全额清收的或累计3次以上,甲方有权终止办理办理相应融资业务。

  - 3 -

  3、乙方或借款人提供的信贷资料不真实或被确定无效的,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4、乙方推荐无真实商品交易客户贷款或贷款后取消交易未对甲方履行告知及即时还款义务的,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5、在本协议有效期两年;协议履行期间,任何一方均可根据各自业务的发展情况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中(终)止本协议的请求,另外一方应尊重请求方的意见,同意中(终)止本协议。

  但对本协议中(终)止前发生的行为,双方必须承担协议中明确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甲、乙双方之间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请诉讼,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供应链金融合作协议二

  编号:QXSY201605XX-01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货物(本协议所述货物特指 )供销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合作模式

  1、甲方作为贸易型公司根据市场需求,选定货物销售客户。

  甲方将所确定的销售客户资料提供乙方审核。

  2、本协议所述销售客户特指。

  3、乙方对甲方提供的销售客户资料审核后,同意与甲方选定的销售客户进行合作:由甲方就货物供应与销售客户进行洽谈,包括但不限于:数量、价格、品质、奖罚、交货时间、货款支付方式及时间、逾期付款的责任承担等,甲方与销售客户就货物供应达成一致后,将达成一致的内容提供给乙方审核。

  乙方审核通过后,乙方和销售客户签订正式的《销售合同》(以乙方与销售客户签订的正式合同名称为准)。

  随后,甲方与乙方签订《采购合同》(以甲乙双方签订的正式合同名称为准)。

  4、甲方与乙方签订《采购合同》,货款支付方式采用“先货后款”的原则。

  甲方应根据乙方的供货指令将货物运至销售客户指定的地点。

  5、为保障乙方货物的安全,在甲方将货物运至销售客户指定地点后,乙方

  按照甲方每次供货货物价款(该货物价款必须由销售客户出具有效的过磅单、入库单、质检单等证明)的%,在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向甲方支付“预售货物保证金”。

  该“预售货物保证金”计算资金使用费。

  乙方在收到销售客户货款后,同等金额抵扣乙方已付甲方的“预售货物保证金”及相应资金使用费后,将余款支付给甲方。

  6、当月供货截止,甲方应于甲乙双方完成结算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开具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

  甲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涉税金额为甲方当月累计向乙方销售货物的总价款。

  甲方未按规定向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乙方有权在销售客户应付货款中扣除应开但未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税金额的%作为税金抵扣,直至抵扣完毕为止。

  7、甲方将货物发运完毕后,有义务对销售客户的应付货款进行催收,乙方合理进行协助。

  如因销售客户取消交易或者不及时向乙方支付货款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全部责任由甲方承担。

  8、根据乙方与销售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的约定,销售客户用票据(具体票据种类由上述《销售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货款的,乙方根据销售客户支付票据的种类,在同等金额抵扣乙方已付甲方的“预售货物保证金”及相应资金使用费后,余款将以同种票据的方式向甲方支付。

  甲方要求乙方支付现金的,由乙方代为兑现,同等金额票据兑现所需的手续费、贴息(贴息按银行规定的贴现时贴息率计算)等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9、为保证销售客户履行《销售合同》项下各项义务,甲方自愿为销售客户履行给合同向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甲方的保证期间为《销售合同》确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9.1 《销售合同》约定的销售客户项下所有义务

  9.2 《销售合同》约定的货款本金、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乙方实现债权的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诉讼法、调查保全费、财产保全费

  (包括但不限于为申请财产保全向第三方支付的财产保全担保费、保险费及诉讼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登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等)、赔偿金等全部费用。

  9.3 其他相关费用。

  二、协议期限

  1、本协议: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本协议终止前日,甲乙双方对是否开展下一轮合作进行协商。

  如双方未能达成统一意见,则甲乙双方不再开展新的业务。

  甲方负责对一发生业务的销售货款的回收工作。

  如在本协议终止之前,销售客户销售货款已偿清乙方“预售货物保证金”及相应资金使用费的,甲乙双方可提前终止本协议;如在本协议终止之日,销售客户的销售货款不能偿清乙方“预售货物保证金”及相应资金使用费的,本协议期限相应顺延,销售客户、甲方继续偿清乙方所有款项。

  未偿清的款项,乙方依然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计收资金使用费至所有款项偿清之日止。

  三、质量及供货

  1、依据乙方与销售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在销售客户要求供货时,由乙方向甲方发出送货指令。

  甲方接到乙方送货指令后,将货物运至销售客户指定场所。

  2、甲方对所提供货物的产品质量承担责任。

  保证货物质量完全符合国家、行业及《销售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并向乙方提供货物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的相关证明材料及货物必须的合格证等。

  3、销售客户要求乙方招投标和(或)要求乙方必须具有相关资质才能供货的,集体招投标及相关资质的获取由甲方办理,相关办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乙方进行必要的协助。

  非乙方原因致使乙方没有中的销售客户的招投标和(或)乙方没有取得相关资质而无法向销售客户供货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4、销售客户要求在招投标时预先缴纳招投标保证金,以及在中标后预先缴

  纳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招投标保证金、合同履约保证金等费用由甲方提前向乙方支付,乙方收到甲方招投标保证金、合同履约保证金等所需费用后向甲方出具收据,并按销售客户的要求向其支付。

  双方合作结束,甲方销售客户实际退回的招投标保证金、合同履约保证金等费用后,如数退还甲方,同时甲方将乙方出具的原收据退还乙方或甲方直接向乙方开具收款收据。

  5、乙方仅负责《销售合同》的签订以及对合同要件进行形式审核。

  若因甲方产品质量或货物价格变动、货物的规格、产地、数量、质量、知识产权、退货、换货、迟延交货、交货数量不足等事宜,造成销售客户拒不接货或者向乙方索赔的,由此产生的责任均有甲方承担;如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足额赔偿。

  6、甲方拒绝履行《采购合同》及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不接受乙方为履行本协议而提出的合理要求,而导致乙方不能履行《销售合同》约定的义务,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甲方全部承担;如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足额赔偿。

  7、甲方应保证甲乙双方合作期间每批货物对应单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因甲方与销售客户串通并向乙方提交的单据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销售客户名称、产地、付款方式、货物销售所需支付的货款金额等内容涉嫌弄虚作假,由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足额赔偿,并要求甲方、丙方按《采购合同》总额的30%向乙方连带支付违约金。

  8、甲方应保证销售客户出具的磅单、入库单、质检单等单据必须加盖销售客户的业务专用章或者单位公章,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取样化验的,须同时加盖第三方检验机构公章。

  公章齐全方位有效。

  【供应链金融合作协议】

  9、甲方每次完成供货,应在当日内通知乙方,甲方负责提取磅单、入库单并及时送给乙方,乙方负责提取质检单、货款结算单等单据。

  乙方收到磅单、入库单、质检单、货款结算单后,审核通过后,乙方按本协议第一条第5款向甲方支付“预售货物保证金”。

  10、每月结算,甲方应将当月全部磅单、入库单交付乙方,乙方根据从销售【供应链金融合作协议】

  客户出获得当月全部单批次质检单与相应的磅单、入库单进行核实、结算。

  非因乙方原因,致使上述单据与乙方已付的“预售货物保证金”等款项不一致,由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足额赔偿,并要求甲方、丙方按《采购合同》总额的30%向乙方连带支付违约金。

  四、预收货物保证金

  1、甲方将货物运至销售客户指定地点后,乙方按照甲方每次供货货物价款(该货物价款必须由销售客户出具有效的过磅单、入库单、质检单等证明)的%,在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向甲方支付“预售货物保证金”。

  该“预售货物保证金”计算资金成本,由乙方按年利率%(一年360天)的标准及实际使用天数向甲方收取资金使用费。

  资金实际使用天数为:自乙方向甲方支付“预售货物保证金”之日止销售客户支付的货款已全部偿清甲方支付的“预售货物保证金”及相应资金使用费之日止。

  2、资金使用费按月结算,每月10日前付清上月资金使用费。

  2.1 销售客户按《销售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乙方付款的,每月10日前之前乙方先抵扣甲方应付的上月资金使用费,抵扣资金使用费后剩余部分同等金额抵扣“预售货物保证金”。

  2.2 销售客户没有按《销售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乙方付款或者销售客户向乙方支付的货款不足以抵扣上月资金使用费的,甲方应于每月10日前向乙方付清上月资金使用费,甲方没有在当月10日前向乙方付清上月资金使用费的,没有支付的资金使用费计入“预售货物保证金”本金中。

  3、销售客户分批次向乙方支付货款的,乙方按收到的款项,同等金额抵扣乙方已向甲方支付的“预售货物保证金”及相应的资金使用费。

  当批次销售客户货款不足以抵扣乙方已向甲方支付的“预售货物保证金”的,由下批货款继续抵扣“预售货物保证金”至完全抵扣完毕为止。

  抵扣完毕后尚有余额的,余额由乙方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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