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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总工会集体合同样本

时间:2016-01-11 19:12:26 劳动合同 我要投稿

天津市总工会集体合同样本

  ___________________(企业)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
  
  经济类型:_________________
  
  职工人数:_________________
  
  企业地点: ________________
  
  集体协商双方代表:_________
  
  企业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企业工会主席:_________
  
  协商首席代表:_____________           协商首席代表:_________
  
  首席代表职务:_____________           首席代表职务:_________
  
  协商代表人数:_____________           协商代表人数: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双方开始协商日期:_________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日期:_
  
  双方首席代表签字日期:_____
  
  (企业)集体合同
  
  本合同由_______(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与_______(企业)工会(以下简称工会)签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企业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市劳动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指定的协商代表代表企业,工会主席及其经民主推荐的协商代表代表员工,共同组成协商组织,就员工劳动权益及企业生产发展等有关问题进行协商。双方依法享受各自的权利并严格履行合同的义务。
  
  第三条 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应遵循平等协商的原则、合法的原则、保持稳定和谐的原则、权利义务对等及利益兼顾的原则。
  
  第四条 本合同依法签订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生效,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及员工个人均应认真履行本合同规定。
  
  第五条 企业尊重工会维护和代表员工利益的权利,支持工会依法独立地开展工作。企业在决定有关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董事会讨论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重大事项,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反映员工的意见和要求,企业应充分听取工会意见。企业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应以本合同为基础,并征求工会意见或经职代会讨论通过。
  
  第六条 工会有义务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经营者的管理权威,教育员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第七条 员工依法通过职代会(员工代表会)或工会组织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保障员工应享有的民主权利;保障工会和职代会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劳动报酬
  
  第八条 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兼顾国家、企业、员工三者利益,依法自主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并依照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向员工发放各项专项津贴、补贴。
  
  第九条 企业实行_______工资制度。企业工资标准、分配方式及其变更,由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但须听取工会意见,并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工会每年初根据上一年度生产经营和效益状况和职工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参考同行业上年度人均收入水平等因素,提出本年度工资增幅要求与企业协商。
  
  第十一条 员工工资的总体水平随企业效益的增减而浮动,企业职(员)工代表大会在年初审定企业的年度工资计划。年在岗员工人均收人 _______元。
  
  第十二条 员工工资以货币形式每月_______日支付给员工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第十三条 员工最低工资不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本企业_______年度最低工资为每月元。
  
  第十四条 企业根据当月生产、技术指标完成情况,按照员工工作实绩确定奖金标准,奖金以货币形式支付。
  
  第十五条 员工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探亲假、乳假、带薪年休假等假期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企业应按规定支付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 企业如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停产放假,每月发给员工本市规定的基本生活费,并享受国家、市政府规定的各种补贴。
  
  第三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七条 企业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
  
  特殊工种和岗位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企业申请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十八条 企业严格控制加班加点,保证员工充分休息的权利。但由于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员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十九条 每年的设备检修、生产工艺需要,发生自然灾害,事故及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需要紧急处理、及时检修,必须加班加点的,可由企业决定不受本合同第十八条限制,员工应服从安排。
  
  第二十条 因生产、工作需要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或加班的,企业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一条 企业执行国家法定节假日和每周两天休息日制度。员工婚丧假、探亲假等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企业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员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实施办法是: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三条 延长工作时间的补假制度按企业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保险福利
  
  第二十四条 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的规定,积极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提取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 企业保证员工依法享受退休;患病、负伤;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失业;生育等保险待遇。
  
  员工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第二十六条 企业按国家的规定,提取公益金,用于员工的集体福利事业支出。企业提取的公益金使用方案和有关集体福利事项,应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企业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建立和完善员工补充养老保险制度,鼓励员工积极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企业补充保险费标准,员工享受补充保险的条件和标准,按照本企业规定执行。
  
  第五章 劳动安全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