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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时间:2023-12-30 20:12:10 劳动合同 我要投稿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签订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为。那么制定合同书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欢迎阅读与收藏。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

  甲方:________________(用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劳动者)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现甲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与乙方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协议:

  1、甲方因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原因,提前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解除。社保、公积金缴交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止。

  3、结算的薪资

  薪资结算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计________元。经济补偿金计________元。

  以上事宜完成后,按照公司离职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甲方(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2

  一、用人单位行使即时解除权的许可性条件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即时解除的许可性条件限于劳动者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案例:张小姐毕业后应聘到一家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3个月的试用期,合同中约定双方在试用期内都可以单方随时解除合同。试用期工资低、活也累,眼看试用期就要过去了,张小姐真高兴。可是,领导忽然说,你在试用期表现得不理想,明天就不要来了,我们找到了更好的人选。

  误解: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无须理由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我们将《劳动合同法》37条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法》39条之规定“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进行对比,可以发现劳动者的确有这样的权利,但用人单位却没有——用人单位需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对此很多用人单位提出质疑:这是不平等条款。实则不然,劳资双方实际上处于不平等状态,劳动者入职前几乎不可能深入地了解用人单位的情况,工作后发现不适应应当有进一步选择的权利,而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有明确的职位描述,在试用期内发现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并能够证明的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劳动法就是通过这种“形式上的不平等”达到“实质上的平等”。

  对于员工是否合格,应当以法定的最低就业年龄等基本录用条件和招用时规定的文化、技术、身体、品质等条件为准,不合格,既包括完全不具备录用条件,也包括部分不具备录用条件,但都必须由用人单位对此提出合法有效的证明。

  另外,是否在试用期间,应当以劳动合同为准;若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间超出法定最长时间,则以法定最长期限为准;若试用期届满后仍未办理劳动者转正手续,则不能认为还处在试用期间,即不能再以试用不合格为由辞退劳动者。

  建议用人单位在使用劳动合同试用期的问题上,应注意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在进行人才招聘之前,要根据招聘职位的要求,制定出完整的、具有操作性的录用条件。2)对处在试用期内的员工,要注意在工作中随时按录用条件进行考察。3)发现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时,要及时取得能证明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4)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后,若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要在试用期内解除,否则,拖过试用期后就无法依据该条款解除。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简称严重违纪)

  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可以称为“企业内部法”,是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延伸和具体化,是企业内部管理行为的重要依据,是职工行为的准则。企业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完全具备法定有效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必须符合以下三个要件:首先,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要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第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要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第三、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已向劳动者公示。这实际上确定了规章制度有效性的三个一般标准,即经过民主程序、合法、公示,三个条件缺一就会出现规章制度无效的后果。因用人单位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所以用人单位一定要谨慎,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以降低风险,达到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的目的。

  是否违纪,应当以劳动者本人有义务遵循的劳动纪律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准,其范围既包括全体劳动者都有义务遵循者,也包括劳动者本人依其职务、岗位有义务遵循者。违纪是否严重,一般应当以劳动法规所规定的限度和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依此限度所规定的具体界限为准。法律法规不可能也无法详细作规定,因为各行各业各用人单位的情况均不同,所以完全依据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如果根本就没有规章制度或者规章制度对该违纪情形未做规定,就无法对违纪职工进行处理。比如某五星际级酒店败诉的案例,该酒店的门童因自家拆迁而烦恼,一日在五星级酒店的大门上用红笔画了一个若大的“拆”字,恰巧经理从此路过,非常气愤,认为严重影响了酒店的形象,交代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一定要辞退该门童,遂酒店依据该门童的行为作出了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该门童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该决定,在审理中,该门童承认其行为不当,但认为规章制度中并没有相关规定,所以,酒店的解除没有依据。在该酒店的规章制度中“乱图乱画”属于轻过失,并规定两次轻过失才可以解除。据此,仲裁委裁决撤销酒店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由此用人单位应详细列举可能发生的所有违纪的情形,维护用人单位的权益。

  建议用人单位一定要对劳动规章制度进行合法性审查。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按照第38条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劳动者依据该条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解除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80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此即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违反其忠于职守、维护和增进用人单位利益的义务,有未尽职责的严重过失行为或者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的故意行为,使用人单位的有形财产、无形财产或人员遭受重大损失,但未达到受刑罚处罚的程度。例如:因玩忽职守而造成事故的;因工作不负责任而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浪费材料等。有这样一个案例,一家大型中外合资企业一位流水线上的员工,因为要求增加过节补贴的问题和单位领导发生争议。由于一时情绪难以控制,该员工将流水线上的关键生产设备拆下并藏匿起来,致整条生产线停工一天,单位无法按时交货,不得不承担延迟交货的违约金5万元。企业当即决定解除与该名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员工不服,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

  仲裁过程中,单位提供了经员工签字认可的《员工手册》:在违纪行为这一章,包括了破坏生产设备等情形。更关键的是,《员工手册》也同时明确规定了关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标准,即对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3万元及以上者为“严重”。由此,案件就变得非常明朗了:企业为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提供了充分合法的依据,履行了完整的举证义务,员工的诉请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驳回。

  企业规章制度不仅仅在管理过程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同时也是企业在劳动争议中制胜的关键所在。 单位因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必须要有明确的、合法的规章制度存在。其所谓“明确的”要求是:单位必须能拿出符合法律规定形式的规章制度,以证明员工确实违反了相应制度,且程度严重,两点缺一不可。在上述案例中,正是因为企业的规章制度对于何为“严重”,才使得企业能够拿出充分的依据来证明自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因玩忽职守而造成事故的;因工作不负责任而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浪费材料等。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包括被劳动教养的)

  这里要注意的是被劳动教养处罚的,是不是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劳动教养是对有轻微犯罪行为,但尚不够刑事处罚条件且有劳动能力的人,实行强制教育改造的一种行政处罚。它既然是一种行政处罚,说明追究的是违法者的行政责任,而不是刑事责任。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规定,劳动者被劳动教养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被劳教的事实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因为对于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在教养期间,必须由教养机关执行强制性劳动,此时,他们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实际上已无法履行,所以,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有道理的。建议用人单位对已经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尽快做出是否解除其劳动合同的决定。若决定解除其劳动合同,应及时将该决定书面通知劳动者。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劳动合同的特点之一是劳动合同必须由劳动合同当事人亲自履行。一般情况下,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必然影响劳动合同的正常履行。所以我国劳动者普遍只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它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它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兼职的人员一定要经原单位同意。如员工在外兼职未经单位同意且对本职工作产生严重影响,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该条解除劳动合同。

  (六)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即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二、用人单位行使单方预告解除权的条件

  单方预告解除权是指具备《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三种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一般限于在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于主客观情况变化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

  (一)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这里的医疗期是指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见《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医疗期满后,劳动者如不能从事原工作,同时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这里的“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劳动者在试用期满后不能胜任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工作,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培训或者为其调整工作岗位,如果劳动者经过一定期间的培训仍不能胜任原约定的工作,或者对重新安排的工作也不胜任,就意味着劳动者缺乏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能力。目前无法律上统一的标准,只能从个案中得出规律。实践中能得出结论的,两类情形是不能成立的:1是单一的领导对单一的下属的结论;2是采用末位淘汰制认定不能胜任。认定是否胜任工作一般应采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员工有权复核,不能因人而异,对同一群体统一标准。 通常采用360度考核办法,上级、下级、客户的综合评价一般认为是公平的。

  需要提示用人单位的是:用人单位在管理中不要使用“末位淘汰制”的办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因为排在末尾的劳动者不一定不能胜任工作。即使对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也应当在证明其不能胜任后,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为其调整工作岗位。只有对那些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这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一般是指,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了诸如企业被兼并、合并、分立,企业进行转产,企业进行重大技术改造,使员工的原工作岗位不复存在等情况。

  需要提示用人单位的是:当出现“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后,用人单位要想解除劳动合同还应清楚地知道:1)必须是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时。也就是说,如果经当事人协商能够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2)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3)必须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

  三、经济性裁员

  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而辞退成批人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适当放宽经济性裁员的条件。

  用人单位需要裁减的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裁减人员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是必须发生了法定情形,确实需要裁减人员。即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它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2、必须履行法定程序: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方可以裁减人员。

  3、裁减人员时应优先留用下列劳动者: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它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4、用人单位在裁员后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四、预告辞退和经济性裁员的禁止性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增加了预告辞退和经济性裁员的限制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如在在劳动争议处理期间的。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3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为期______年][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现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请,要求提前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甲方同意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经双方充分协商,就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合同。

  1、双方一致同意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终止;

  2、因是乙方提出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甲方不需要向乙方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乙方知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要求甲方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费用;

  3、甲方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至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终止;

  4、甲、乙双方在此确认: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已依法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甲方依法履行了义务,包括乙方应享有的`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解除劳动合同书。双方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解除劳动合同之日前的劳动报酬(含加班工资、奖金、补贴等)已结清。乙方不再因为原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向甲方要求支付其他任何费用、补偿或赔偿;

  5、乙方应在本合同签字后七日内与甲方有关部门(原所在部门、劳资、财务、后勤等)办理完工作交接、物品归还、账务交接、偿还财务借款等事项。如有乙方负责办理的对外业务没有清算完毕,乙方应负责将往来账目核对清楚,并将由对方盖章、签字确认的对账单(或欠款证明)交甲方财务部门。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6、劳动合同解除后,乙方仍负有保守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包括本合同内容)的义务,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__元。乙方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与甲方签订了

  7、乙方办理完各项交接之后5日内,甲方向乙方提供包括解除劳动合同在内的相关证明。乙方应于劳动合同解除后15日内到甲方办理相关转移手续,逾期不办责任自负;

  8、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甲方进行诋毁、诽谤、恶意中伤、及任何有损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9、本合同经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后生效。解除劳动合同书。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盖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签字):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4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用人单位公布的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按照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书面告知劳动者理由。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没有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但是并不等于终身合同。在出现《劳动法》第24、25、26、27条的情形时,也可以依法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征求本单位工会的意见,并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用人单位在具备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需要根据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进行操作,否则违法规定和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需要进行相关的赔偿。如果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寻求网站的专业在线律师获得帮助。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5

陈xx、李xx、张xx、杨xx:

  因你们四人于2xxx年5月1日或2xxx年5月1日起无故旷工至今,系严重违纪行为,依据《劳动合同法》及我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我公司研究决定解除与你们各自签订的劳动合同。我公司通过各种途径无法与你本人联系,邮寄的离职体检通知书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未妥投,现通过公告方式向你们四人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请你们四人在两日内到我公司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办后果自负。

  特此通知

  xxx有限公司

  2xxx年8月12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6

___________:

  你与公司签订的`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的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无法继续履行,于___年___月___日予以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解除。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离职结算款项包括: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其他费用,共计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中:

  1、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2、其他费用: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包括:公司代缴社会保险金: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___),社会保险缴纳至:___年___月;

  公司代缴住房公积金: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住房公积金缴纳至:___年___月;

  代缴___年___月个人所得税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请自收到此通知书之日起___日内至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并领取经济补偿金。如员工本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离职手续,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员工本人承担。

  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人力资源部和终止合同的员工各执一份。

  特此通知

  ____________公司

  20______年___月___日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7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有以下三种方式:

  一、《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能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方可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用人单位在解除合同时的程序应注意,工会要发挥作用。

  《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在劳动法的框架内,用人单位是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是必须合法,并且在这个过程中工会是发挥积极的作用的,如果你想了解更多有关解除劳动法合同的法律知识,请电话咨询网在线律师。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8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第(二)至(四)项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包含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即加班费的情形);

  律师提示:“及时支付”是指不得拖欠工资,“足额支付”是指不得克扣工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7、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8、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9、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律师提示: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和计算依据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9

  「案例」

  小张是某大学的管理学毕业生,在一次校园招聘会上,某跨国集团公司向他伸出橄榄枝。经双方商定,小张毕业后到该公司担任业务经理。后小张顺利毕业并和该公司签订2年劳动合同,约定2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结束后,小张转为正式员工。在转为正式员工第2个月,公司通知其第二天不用上班,理由是小张不符合公司的要求。小张认为,自己工作和能力符合公司要求,并在业绩考核中达到公司的规定。为此,小张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律师分析」

  这是一起因用人单位在员工试用期满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劳动合同,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1)有证据材料证明劳动者的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2)劳动者的表现发生在试用期内。

  劳动者必须满足以上两个条件时,用人单位才能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

  在本案中,小张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约定了试用期。在其试用期满后,还办理了转正手续。都表明了,小张在试用期内时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因此,在试用期满后,公司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小张的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法条」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HR应对」

  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后,应在转正时及时进行考核,考核是否满足公司的录用条件。如未经考核就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是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

  2、 员工在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就不能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0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

  案例

  小刘于20xx年11月进入某电器公司担任研发部经理,月薪8000元,并签订了期限三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如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0xx年6月,公司通过内部网络监控发现小刘长时间在上班时间上网炒股,即与小刘谈话要求其改正。但在其后的监控中证实,小刘并无改观。遂以小刘上班时上网炒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通知小刘解除劳动合同。

  小刘不服,认为虽然《员工手册》上有不准上网炒股的规定,但公司据此而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与公司恢复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予以受理。

  公司认为,小刘作为研发部经理,肩负着管理和研发的重任,但却整天关在自己的办公室里上网炒股,严重影响了公司的研发进度,使得预定的研发目标不能完成。根据《员工手册》第二十条规定,员工不得在上班时间上网炒股,故小刘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有权随时解除与小刘的劳动合同。

  劳动仲裁庭审理后认为,该公司《员工手册》上虽有不准上网炒股的规定,但小刘上网炒股并未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也未给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公司不能以小刘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故支持了小刘的请求,合同范本《解除劳动合同条件》。

  条款释义

  A 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具备法定条件

  新的《劳动合同法》强调劳动合同的解除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本条突出体现了这一点。劳动合同的即时解除将对劳动者的生活造成直接的影响,同时由于其往往带有一定的处罚性,还有可能影响到劳动者日后的职业发展,故法律作了严格的规定。用人单位如要即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仅限于本条的六种情形。

  用人单位在操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条的内容。以上述案例为例,劳动者小刘确实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但并没有达到法定的要求——“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故而公司最终败诉。根据本条的规定,也就是《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而对“严重违反”或“重大损害”,必须有规章制度的明确规定或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断,考虑单位的整体利益是否受到损害、劳动者违纪情节恶劣程度等,单位在此方面负有举证责任。

  所谓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首先在规章制度中对严重违纪和失职行为有详细规定,并且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关于规章制度制订的规定。其次,劳动者的严重违纪行为与规章制度的规定相吻合,并且有当时违纪、失职行为的相关证据。再次,严重违纪、失职行为对单位造成了“重大损失”,这种损失不仅仅是推测,而必须有证据。最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违纪处理,必须符合规定的.程序,也要有相应证据。

  本条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本条在具体的操作层面用人单位尤要谨慎,首先用人单位要知晓劳动者存在兼职行为;其次,劳动者的兼职要对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注意必须是严重影响;再次,如不构成严重影响的,经用人单位提出后,拒不改正的,才可解除劳动合同。

  B 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

  需要强调的是,用人单位如果要实行本条的话必须有充分的证据。

  如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能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这种证明应当有相应的物证。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录用条件也必须事先明示,即在录用时已经告知给了劳动者。且解除必须在试用期内,试用期满后该条就不能再适用该项了。

  任何单位若要以本条为由对职工实施解除劳动合同,都必须要有确凿的事实和依据,不是单凭想当然“认为”就可以的,尤其是打起官司来,单位更必须就自己的决定提供充分的证据。否则,败诉是肯定的。

  根据相关证据规则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以及于5月1日开始实行的《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如单位举证不能,就要承担败诉后果。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1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如何赔偿?

  若是因为用工方的原因解除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需要征求劳动者的意见。

  在劳动者同意的情形下,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并依据协议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

  在劳动者不同意协商解除,而用工方又因自身原因确实无法履行原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天通知,没有通知的要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当然也需要根据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所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因用工方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用工方需要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的),并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本人。但考虑到试用期的特殊性,试用期满就要转正,因此,一般采用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在有以上法定事由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管有没有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都不用赔偿),否则造成损失的就要进行赔偿了,不然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2

  关于用人单位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参考《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综合《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3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在《劳动法》规定四种情形的基础上,增加了两种情形。根据该条的规定,劳动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其劳动合同,而不必提前通知劳动者。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录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提出的具体要求和标准。工作岗位不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出的录用条件和标准也不同。为了考察招用的劳动者是否符合所要求的条件和标准,用人单位一般都规定了长短不等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如果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和标准,双方将继续履行所订立的合同;如果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和标准,或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合同中规定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就可依据规定解除与该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为规范生产经营的过程、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而制定的内部规定。用人单位要保证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必须有相应的规则对劳动过程进行管理,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中的行为进行管理,对用人单位的各项活动进行管理,规章制度就是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为这种管理而制定的。但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并不是由用人单位随心所欲制定的,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才具有合法的约束力,而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相冲突的规章制度则不具有约束力。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不能仅仅根据劳动者有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就作出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决定,而是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严重到一定程度、情节严重时,用人单位才可依法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这里的“重大损害”一般由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规定,因为企业类型各有不同,对重大损害的界定也千差万别,故对此没有统一的标准。用人单位在依据这一条作出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决定时,必须同时掌握两个标准:一是劳动者的“失职”、“营私舞弊”必须是严重的;二是劳动者的行为必须对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对劳动者不严重的失职行为或者未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用人单位不能依据该规定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这里所讲的实际上就是“脚踩两只船”的行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同时,又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领取其他用人单位的工资,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构成严重影响时,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即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这种情形,同样可能发生在劳动者身上,当劳动者有这种情形时,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已经不能再从事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其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4

  (一)事先通知工会

  《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在可以裁员的4种情形下,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后,上报劳动部门,即工会对用人单位裁员有知情权和建议权。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若用人单位违法或违约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在研究工会的意见后,要将处理的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即工会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共决权,在不合法或不合理时有权否定,且对再处理结果的进一步的知情权。这一要求在深圳市司法实践中尚未真正实施,但笔者认为有必要向用人单位告知有这样的规定存在,也许不久就会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进一步贯彻。

  (二)通知劳动者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出具书面通知且送达劳动者,否则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生效。但实践中很多情况是劳动者拒不签收通知,而用人单位又没办法强迫劳动者签收。建议可采取如下应对方法:1、制作员工入职登记表时,增加一栏,内容为:“公司有关书面文件、通知无法直接送达给本人时,本人确认本表中所填写的家庭住址为邮寄送达地址。” 2、《劳动合同》中增加一个条款:甲方(用人单位)有关书面文件、通知无法直接送达给乙方(劳动者)时,乙方确认劳动合同中所填写的家庭住址为邮寄送达地址。一旦发生劳动者拒不签收的`情况,即按照上述劳动者家庭地址邮递相关文件,并保留邮递凭证作为证据。

  (三)用人单位内部的程序

  用人单位在用工管理中,针对劳动者违规违纪、工作失误并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况,必须收集相关证据证明和确认客观事实,且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让其确认或提出异议。在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之前必须收集充分的证据,在此以如何证明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为例,阐述举证要求。

  1、如何收集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的证据?

  现实生活中此类案件情况千差万别,因此违规违纪证据各不相同,不可能公式般的套用。通常下列形式的资料可作为证据:(1)违纪员工的“检讨书”、“求情书”、“申辩书”、“违纪情况说明”等等;(2)有违纪员工本人签字的违纪记录、处罚通知书等;(3)其他员工及知情者的证词;(4)有关事件涉及的物证(如被损坏的生产设备,如物证不方便保留,则拍摄清楚的照片,同时照片上还应当显示时间年月日时);(5)有关视听资料(如当事人陈述事件的录音、录像);(6)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处理记录及证明等。书面证据是最有力的证据,尤其是有违纪员工签字的书面证据,应尽收集和保留。

  2、收集证据的方法:

  (1)建立日常书面行文制度和档案保管制度;(2)对“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员工的违纪行为,应注意平时记录在案。每次违纪时, 企业都作出相应的书面处理材料,要求员工签字。如员工不愿在处理材料上签字,则可以扣罚工资的处罚方式,在工资单上注明处罚内容,由员工在领取工资时一并签字,并在工资单上注明对工资数额有异议的,应当在7日内提出;(3)对有违法行为(如、盗窃、打架、吸毒等)的员工,可以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处理,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理结论或者记录,就是有力的证据。

  (四)特殊程序

  特殊程序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不同而有所区别。如员工因不能胜任原来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时必须事先为劳动者另行安排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必须为劳动者培训或调岗;情势变更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必须先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裁员前,必须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意见;此处的“先另行安排工作”、“先培训或调岗”、“先协商变更合同”和“预先报告”就是特殊程序,应注意与法定条件相结合,在此不再赘述。

  (五)后义务程序

  用人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为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或离职的证明,并有义务在15天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材料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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