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

时间:2021-02-25 15:07:30 买卖合同 我要投稿

精选买卖合同10篇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合同是对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那么一份详细的合同要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买卖合同10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精选买卖合同10篇

买卖合同 篇1

  最高法院公20xx年第5期(总第187期)刊登的一个案例,其裁判摘要指出,股权转让不适用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合同规则。进一步明确了合同法第51条的适用范围是恶意或者误认出卖他人有形财产(动产、不动产)的合同。无形财产转让合同,如股权转让、知识产权转让、债权转让,不适用合同法第51条。

  梁慧星关于合同法第51条的解释

  对我国合同法第51条的含义学术界存在不同观点,有人认为我国法律承认物权行为。这里是梁慧星老师的观点。

  合同法与物权法是否承认了物权行为和物权行为的独立性,这个问题还是应回归立法本意,不应该按照个人好恶来解释。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同意梁慧星老师的观点。

  问题3:最高人民法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与合同法第51条的关系如何?

  梁老师:让我们先看法律条文。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理解本条的一个"关键"是"处分他人财产"这个短语。你既然不是财产的所有权人,也没有得到所有权人授予的处分权,那你就不能处分该项属于他人的财产。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不是出于"恶意",就是"误认"。"误认"即误将他人财产认做自己的财产。因此合同法第51条的适用范围是,没有处分权的人出于恶意或者误认而处分他人财产。第51条的适用范围非常明确,就是没有处分权的人恶意或者误认而处分他人财产,这样的合同当然是社会不允许的,应当被认定为无效,除非得到权利人的追认或者处分人事后得到了处分权。例如日本人买卖我国神圣领土,就是无处分权的人恶意处分他人财产,按照我们的合同法第51条肯定是无效的。

  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合同规则,其适用范围限于恶意或者误认出卖他人财产的合同。但一段时间以来,一些法院未能正确理解第51条的适用范围,误用第51条裁判处分权受限制的所有权人处分自己财产的案型,及共有人处分共有财产的案型。例如,夫妻一方出卖共有房屋,丈夫把共有房屋卖了,妻子起诉法院,有的法院就按合同法第51条判决出卖房屋的合同无效。实际上这样的案件,不属于第51条的适用范围,第51条规定的是处分他人财产,而本案是共有人处分共有财产,不是处分他人财产。再如抵押人出卖抵押财产,好些法院都根

  据合同法第51条判决买卖合同无效。实际上抵押人出卖抵押财产,不是处分他人财产,而是所有权人处分自己的财产,只不过其处分权受到限制而已,不应该适用第51条。再有,国家机关及国家全资的事业单位,未经上级同意,出卖自己支配的动产不动产,有的法院适用合同法第51条认定合同无效。这就是说,合同法实施以来,我们一些法院任意扩大了合同法第51条的适用范围,错误适用合同法第51条裁判本不属于第51条适用范围的案件。因此,最高法院制定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目的之一,是要纠正这种错误适用第51条的实践,这就是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创设了这样一个解释规则,当事人一方以合同订立之时对方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为由,要求认定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样的买卖合同,最后不能履行,买受人不能得到标的物所有权,该怎么办呢?买受人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或者选择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 请特别注意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的适用范围,主要是这样几类案件:(1)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没得到批准处分它支配的动产和不动产案型;(2)抵押人未征得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案型;(3)保留所有权买卖的买受人在付清价款之前转卖标的物案型;(4)融资租赁承租人付清租金前转卖租赁设备案型;(5)将来财产买卖案型。这些买卖合同,均属于处分权暂时受到限制的所有人(权利人)"处分自己的财产",而不是因恶意或者误认处分他人的财产,过去的一段时间,曾经被好些法院误认为无权处分合同,依据合同法第51条认定合同无效。现在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应当认定这些合同都有效。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可以称为买卖合同特别效力解释规则。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买卖合同特别效力规则,与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合同规则,二者是什么关系呢?只要将两个规则进行比较就清楚了。合同法第51条适用于恶意或者误认处分他人财产的案型。恶意或误认出卖他人财产,而且是他人的有形财产,就是我们说的动产和不动产。最高法院公20xx年第5期(总第187期)刊登的一个案例,其裁判摘要指出,股权转让不适用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合同规则。进一步明确了合同法第51条的适用范围是恶意或者误认出卖他人有形财产(动产、不动产)的合同。无形财产转让合同,如股权转让、知识产权转让、债权转让,不适用合同法第51条。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的适用范围是,处分权暂时受限制的所有权人(权利人)处分自己财产的案型: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没得到国务院批准就处分其支配的动产和不动产;抵押人没有告诉抵押权人就转让抵押财产;融资租赁承租人在付清全部租金之前转卖租赁设备;保留所有权买卖的买受人在付清价款之前转卖标的物;还有就是将来财产买卖合同。这些买卖合同,当事人以合同订立时出卖人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要求认定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亦即认定合同有效。如果最终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由买受人选择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或者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这里补充一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适用范围包括"将来财产买卖",什么是将来财产买卖?这种买卖,我想我们这里也该有,例如买汽车,到4S店去买汽车,特别是买高档车,与到旧车市场购买二手汽车是不同的。到旧车市场购买二手车,是看上那辆车买那辆车,合同标的物是特定的某一辆二手车。到4S店买车与此不同,我们是根据4S店提供的产品目录订立合同,合同约定所要买汽车的规格、型号、颜色、价位等等,签定合同当时我们并未看见这辆汽车,这辆汽车不在签约现场,还在生产厂家的生产线上,还没有生产出来。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的时候,出卖人还没有购进这辆汽车,当然还没有取得这辆汽车的所有权或处分权,而是在订立出卖这辆汽车的合同之后,出卖人再去与生产商订立购买这辆汽车的合同。换言之,出卖人是先卖出(这辆汽车),后买进(这辆汽车)。这种先卖出的合同,就叫将来财产买卖合同。

  在过去计划经济时代还没有这种买卖合同。过去的教科书讲到一种关系叫"经销",我们经常讨论"经销"与"代理"的区别,所谓"代理"是代理人出卖被代理人的商品,代理人从被代理人收取佣金,被代理人是出卖人,商品卖不掉或者卖亏了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人只收取佣金,不承担任何责任。而"经销"就不一样,经销商是从供应商那里买进商品,再出卖给买受人,一个是买进商品的合同,一个是卖出商品的合同,当然是低价买进、高价卖出,赚取两个合同之间的差价,卖不掉或者卖亏了由经销商自己承担。区别代理和经销,代理是一个买卖合同,经销是两个买卖合同。

  我们过去所理解的"经销",是经销商先买进货物,再卖出这个货物。而现在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销商,如4S店,都是先卖出、后买进。因此,这个先卖出商品的合同签订时,标的物还不在经销商手里,出卖人还不是标的物的所有权人,过去一段时间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就适用合同法第51条认定合同无效。因为出卖人签订买卖合同时,没有所出卖货物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因此认定无效。这样处理是因为我们不了解现在的市场经济,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将来财产买

  卖是最常见、最重要的一种商事交易,当然是合法的。因此最高法院制定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适用于将来财产买卖合同,当事人以合同订立之时出卖人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即肯定将来财产买卖合同有效,如果最后不能实现所有权的转移,由买受人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或者追究违约责任。

  最后补充一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制定时,本来计划创设两个规则,一个是合同法第132条的反面规则(7月稿第4条),适用于前面谈到的前四种案型,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未经批准出卖自己支配的财产、抵押人出卖抵押物、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出卖租赁设备、保留所有权买卖的买受人转让标的物;另一个就是将来财产买卖合同效力规则(7月稿第5条)。后来注意到两个规则内容相同,在征得学者同意之后,将两个规则合并为一个规则,即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 请同志们特别注意,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是非常重要的。最高法院解释合同法,制定合同法解释(一)、合同法解释(二),虽然都很重要,但没有太大的创造性。而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创设买卖合同特别效力规则,具有相当大的创造性性,弥补了合同法的不足,纠正了一段时间以来对合同法第51条的错误适用。但令人遗憾的是,这个解释出台后,最高法院出了一本《释义》,讲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时,说是修改了合同法第51条,造成不应有的混淆。

  问题4: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权处分合同,经权利人追认的,合同有效。但根据债的相当性原理,在权利人追认的情形,该权利人将处于什么样的法律地位? 梁老师: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出卖他人财产,权利人追认或者处分人事后得到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如果权利人不追认,处分人事后也没有得到处分权,则该无权处分合同无效。现在提的问题是,在权利人追认的情形,该权利人处于什么样的法律地位?问题提得非常好。按照合同法第51条规定,如果权利人追认,这个买卖合同就有效,因为权利人的追认,使原来的无权处分合同,变成了有权处分合同。买卖合同有效的结果,如果标的物是动产,则标的物一交付,所有权就移转,即发生买受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效果;如果是不动产买卖,则根据有效的买卖合同,就可以向登记机构办理产权过户,将该不动产所有权移转给买受人。在买受人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同时,对无权处分合同进行追认的原权利人,其权利就消灭了。

  回到我们的问题:追认后的权利人将处于什么样的法律地位呢?应当肯定,在这个买卖合同关系中,他没有法律地位,他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出卖人),也不是买卖合同的第三人。只是因为他的追认,而使该买卖合同,从无权处分合

  同变成有权处分合同,从无效合同变成了有效合同。该合同履行的结果,买受人得到标的物所有权,他对标的物的权利消灭了。追认后的权利人,因权利消灭遭受的损害,应当由处分人予以赔偿,但这属于另一个法律关系。他可以向法院起诉这个处分人,要求该处分人赔偿他的损失,这是另一个案件。

  最后概括一下,法庭于案件审理中,发现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权处分合同时,是否需要将权利人纳入诉讼?如果该权利人进行了追认,法庭是否需要一并处理他对于处分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我的意见是,不需要将该权利人纳入诉讼,法庭只是要求无权处分人提供权利人予以追认的证据。如果处分人提供了权利人予以追认的证据,法庭即据以认定权利人已经予以追认的事实,进而判决本案买卖合同有效;如果处分人不能提供权利人予以追认的证据,也不能提供处分人事后已经取得处分权的证据,则法庭判决该买卖合同无效。在整个案件的审理中,权利人既不是当事人,也不是第三人,仅可能是证人。权利人因追认而丧失权利,所遭受损失,应当另案起诉要求无权处分人赔偿。

  问题5:在合同当中,第三人介入到合同关系,然后决定合同成立与否,是否打破了合同相对性法则?

  梁老师:法庭在审理合同案件中,查明出卖人既不是标的物所有权人,也没有得到所有权人授予的处分权,即认定属于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这时法庭并不主动寻找真正的权利人,更不去问他是否予以追认。前面已经谈到,他与本案没有关系,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不是本案诉讼当事人。法庭只审查这个买卖合同有效或者无效。审理中查明出卖人既不是所有权人,也没有处分权,法庭就要认定买卖合同无效;如果当事人主张买卖合同有效,出卖人主张合同有效,或者买受人主张合同有效,法庭就责令他出示证明合同有效的证据。按照合同法第51条,这样的证据,或者是权利人表示追认的证据(书证或者人证),或者是处分人事后已经取得处分权的证据(书证或者人证)。如果主张合同有效的当事人,举出了这样的证据,法庭就根据合同法第51条判决本案买卖合同有效,如果举不出这样的证据,法庭就判决本案买卖合同无效。法庭不必去寻找权利人,因为他不在本案法律关系当中,权利人的追认只不过是法庭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罢了,不发生第三人介入本案合同关系的.问题。法庭审理的就是一个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权利人既不是当事人,也不是第三人,如果权利人追认,其追认是法庭据以认定合同有效的证据。这样理解,符合立法本意。 请同志们特别注意,根据合同法创设第51条无权处分合同规则的立法目的和第51条的文义,应当肯定,是将权利人予以追认这一事实,和处分人事后取

买卖合同 篇2

  设备转让方:_______________(甲方)

  设备接收方:___________(乙方)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现经甲乙双方共同商定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现转让挖掘机台给乙方,工作小时____________,出厂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经乙方负责人及技术人员现场看机试机后,甲乙双方达成协商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付款方式:乙方于年日预付定金人民?币元整(大写:,余款人民币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在交机时一次性付清。

  3、甲方出售该设备提供该机:出厂合格证、购机发票、进口设备提供进口报关单等有效证件。

  4、如该机是甲方偷盗或来路不明的,甲方将负全部法律责任。

  5、如合格证、购机发票或者进口报关单丢失,需要在当地公安机关或者派出所开据证明,证明该设备属甲方所有。

  6、如甲方以前和他人或合伙人由经济纠纷,产权问题将与乙方无关。

  7、甲方若购机时在XX按揭款未缴纳完,私自出售给乙方后,XX要追缴任何责任和尾款补请由甲方负责,如出售给乙方后,是甲方的原因。比如,甲方尾款未付清造成GPS卫星定位系统锁机后所造成的任何损失等误工费均由甲方负责赔偿。

  8、甲方在自己的场地上负责将该机设备安全装上乙方的运输车上。保证乙方顺利离开,乙方将一次性付清余款,该机产权属乙方所有。

  9、为了双方共同遵守特订立此协议,甲方需提拱身份证复印件附合同上。

  10、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按手印后立即生效。

  11、如该设备属于两人合伙制经营或多人合伙经营,需所有人共同签字,按手印生效。

  12、甲方XX收款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方:__________

  买受方: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买卖合同 篇3

  出卖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买受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前提下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其村证房位于章丘市___________镇(街道办事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建筑面积 _________平方米,配套房____号____平方米)以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________ 元)的价款出售给乙方。

  二、本合同签订时,乙方一次性全额支付甲方购房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三、本合同签定时,甲乙双方都不具备过户条件。等过户条件成熟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本合同发生的契税,土地出让金等由乙方负担。其他税费按有关法律规定负担。

  四、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使用、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权利一并转让给乙方。

  五、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保证乙方享有同甲方相同的居住、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权利,乙方保证按期缴纳各项物业费用。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就该房屋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

  六、违约责任xx

  1、甲方应当于20x'x年___月____日前交付乙方房屋,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价总额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支付给乙方。逾期超过___个月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乙方经济损失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_____元。

  2、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的,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给甲方。逾期超过____个月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约时,乙方已付房价款的_________作为甲方的损失赔偿金。

  3、如因规划部门、设计部门的原因导致房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甲方应当通知乙方,如有补偿款发放,甲方应当全额退还乙方。

  七、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约定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买卖合同 篇4

  买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卖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购买乙方(家住江安县铁清镇回龙村陈家咀组)的黄角树达成如下协议:

  一、树木的品种、价格及数量

  (1)黄角树:树木规格直径约 公分左右,不限树冠的大小和树高。

  (2)数量: 壹 棵。

  (3)价格:为人民币 元,(大写)共计人民币 圆整。 (¥: 元。)

  二、树木的要求

  (1)甲方要提前对树冠进行修剪、对树根进行切割,有可能对树木周围作物造成一定的损伤,乙方不得向甲方提出赔偿要求。

  (2)因甲方要对树杆进行草绳保护处理,所挖的树木土球不小于 70 公分,并进行草绳缠绕保护,乙方要无条件的协助配合。

  三、付款方式

  甲方在树木的栽培现场对符合要求的树木进行标识后支付 元的预付款。余款 元在甲方验收树木完成并上车后就立即支付。

  四、违约责任

  (1)除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外,任何一方拒不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价款的 200%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即赔付对方违约金 元。

  (2)任何一方履行合同不符合预定的,应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3)违约方迟延履行超过定日期 15 日以上或有其他行为严重损害守约方利益导致守约放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的义务。

  五、本合同未尽事宜有双方协商并订立补充协议解决,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买卖合同 篇5

  卖方(甲方)

  买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品种、数量及价格(可另附表)

  品种

  规格

  产地

  商标

  交货期限

  数量

  (公斤)

  单价

  (元/公斤)

  金额(元)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计金额(大写):

  第二条 质量要求

  蔬菜的产品质量按下列第 项标准执行:

  (一)有机食品标准。

  (二)绿色食品标准。

  (三)吉林省安全卫生优质农产品地方标准。

  (四)无公害食品标准。

  (五)约定标准 。

  第三条 包装要求

  (一)包装方式及要求 。

  (二)包装物由 方提供,费用由 方承担。

  第四条 交付和货款支付

  (一)交付的方式按下列第 项执行:

  1.实行送货的,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段送至 。

  2.实行提货的,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段至 提货。

  (二)货款的支付按下列第 项执行:

  1.即时结清。

  2.乙方应于蔬菜交付之日起 日内支付货款。

  3.合同签订后,乙方支付甲方定金 元;甲方交付蔬菜后,乙方应于蔬菜交付之日起 日内支付货款,定金抵作货款或返还。

  4.其他方式 。

  第五条 验收

  (一)乙方应在蔬菜交付当日对蔬菜进行验收(农药残留的检测除外)并将验收结果书面通知甲方。

  (二)乙方对蔬菜农药残留进行抽检,检测结果不合格,且甲方无异议的,乙方可予以销毁。甲方对检测结果有异议,以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为准。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

  (一)当市场价格高于或低于合同约定价格的 %时,双方可对蔬菜价格进行重新协商。

  (二)因气候等因素造成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的,双方可另行协商。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交付的蔬菜品种、规格、产地、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调换,交付蔬菜的数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齐,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二)甲方迟延交货的,每迟延一日,应支付乙方约定批次价款额 %的违约金;乙方逾期提货的,每迟延一日,应支付甲方约定批次价款额 %的违约金。

  (三)乙方逾期支付货款的,每迟延一日,应支付甲方迟延货款额 %的违约金。

  (四)因包装物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损失的,由包装物提供方承担相应损失。

  (五)其他 。

  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申请工商部门调解,也可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交工商部门备案一份)。

  甲 方 乙 方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买卖合同 篇6

  需方:(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以下简称乙方)

  需方因公司食堂之需,特向供方定制快餐桌椅一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经供需双方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签定合同,条款如下:

  一、八人餐桌主要参数:主架采用马钢国标1.2mm厚50*50mm直径方管,经焊接,打磨、抛光、酸洗、磷化、喷塑处理。主架外表光滑、无结疤。毛刺、假焊、虚焊。结实耐用。

  餐桌面板:规格220*60,采用上海优质富美家25mm厚防火板。经过加工后具有防火、防水等功能。比原来老产品要耐用两倍以上。颜色灰白。

  坐凳:采用广东优质玻璃钢看台座椅。结实耐用。美观大方

  二、交货期限及地点:

  1、在需方履行合同的前提下,供方定于_20xx年9月_23日交货(本合同生产周期为7天)。

  2、交货地点:江苏科力普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3、需方所订快餐桌椅由供方负责运送、安装,运费由供方承担,送到需方指定地点(江苏科力普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四、结算方式及期限

  1、本合同签定后需方立即支付定金人民币 1056 元整给供方,本合同以预付定金到帐后的次日生效。如预付定金延期到帐,本合同所订交货日期顺延。

  2、供方所供快餐桌椅发货到需方指定地点验收合格后,并支付剩余货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给供方;货到后,剩余货款一次付清。

  五、售后服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供方对所供产品执行″一年保修″的原则,即在一年保修期内,属家具质量因素而导致的故障(除人为因素)负责免费维修;保修期满后,供方继续提供维修服务,但要收取相应的维修成本费用。

  六、供方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导致交货延期,必须告知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七天内,将灾害发生地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邮寄给需方审阅确认;需方如要求延期交货,必须在原订交货日期前七天通知供方。

  七、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1、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2、本合同项下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供方所在地的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八、备注:

  1、运输搬运过程中如有损坏,供方需调换。

  2、所购产品到达需方所在地后,需方负责搬运安装。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供需双方各执一份,未经双方同意不得涂改.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买卖合同 篇7

  买方:重庆鼎皇体育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重庆沙坪坝区王府井B座14-5

  卖方:重庆赛通体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重庆市巴南区融汇大道5号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本着自愿及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购买本合同约定的货物事宜,达成如下一直: 第一条: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 交货时间:20xx年8月10日 2. 交货地点:沙坪坝公园网球中心 第三条:验收

  1. 验收20xx年8月16 2. 由谁负责验收:丁相涛 第四条:货款支付方式

  甲方收到货之后检验合格后一次性付清。 第五条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

  1. 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或约定,应在妥善保管货物的同时,自收到货物两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甲方未及时提出异议或或自收到货物之日起二日未通知乙方的,视为货物合格。 2. 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原因造成的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3. 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三日内负责处理并通知甲方处理情况,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处理意见。 第六条:争议的处理

  1. 本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有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由相关部门调解,协商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合同效力

  1.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 月日 年 月 日

买卖合同 篇8

  申请人:程##,女,汉族,20xx年3月31日出生,住XX市XX区1楼2门10号。

  被申请人:陕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市太元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

  仲裁请求:

  1 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返还购房款114719元,并赔偿利息5091元;

  2 请求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xx年5月14日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将位于XX市###小区第22栋10602号房屋以382396元出让于申请人。被申请人应于20xx年12月31日向申请人交付房屋。申请人应在20xx年5月14日支付房款114719元。

  申请人依据合同约定在20xx年5月14日支付房款114719元交纳给被申请人。xx年3月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是在违法销售房屋,其购买的房屋没有法律规定的相关手续。因此申请人认为其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现申请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贵委申请请求裁决确认合同无效,并由被申请人返还购房款114719元,赔偿申请人利息5091元。

  此致

  西安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xxxx年三月十四日

买卖合同 篇9

  砖厂(以下简称甲方):

  施工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同意将红砖卖给乙方,具体事宜协商内容如下:

  一、 乙方定购甲方红砖砖价为0.32元(包括装、卸、运费)。

  二、 乙方付款方式:拉到15万付款一次,在10月1日以前全部付清。

  三、 甲方红砖质量和标准要符合乌兰察布市质检部门的检验标准。

  四、 甲方必须保证乙方工地的正常用砖,不得因没砖影响施工,因甲方没砖影响乙方施工,甲方必须负乙方的误工损失。

  五、 乙方必须保证甲方的正常卸砖条件,中心地条件,不能正常运砖造成乙方工地没砖,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六、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协议不能正常履行,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七、 以上协议双方必须遵守,不得以任何理由违约,否则后果由违约方负责。本协议一式两份,签字生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买卖合同 篇10

  一、本合同适用于存量房买卖。

  二、请用钢笔等不易褪色、变色且不易擦除的书写工具填写。

  三、本合同的任何涂改均应由甲乙双方在涂改处签章确认。

  四、本合同条款空白处由买卖双方商定填写。

  五、请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以免引发纠纷。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已对甲方房屋具体情况作了充分了解,并愿意购买该房屋。

  该房屋具体情况如下:

  1、房屋坐落于 。

  2、房屋的所有权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第二条 甲方保证上述房屋权属状况的真实性,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如果由此导致乙方受到损失,甲方应予补偿。

  第三条 乙方应在X X X前向甲方支付定金(大写)X X X ,(小写) X X X 元,作为乙方为履行本合同向甲方提供的担保。

  上述定金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充抵房款。

  第四条 经双方协商确定,该房屋成交价款为人民币(大写)捌拾陆万元整,(小写)¥860000元。

  房款的支付方式为现金。支付时间为:

  1、乙方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完房款。

  2、乙方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时支付余款X X X 元。

  乙方未按约定支付房款时,则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支付房款时,每逾期一天,按实际欠款金额的万分

  之X X X 支付违约金。

  2、乙方逾期支付房款超过X X X 天,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于解除合同后三天内将已收房款退还乙方,所收定金不予退还。如甲方不愿意解除合同,则有权要求乙方按前款约定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 甲方应于年 月 日前将房屋正式交付乙方,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应在交付房屋前将室内物品腾空并打扫干净。

  双方约定于本合同签订后到有关部门办理物业服务、有线电视、固定电话、水、电、气、暖等相关附属设施的变更手续。

  甲方未按约定履行以上义务的,则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天,按总房款的万分之X X X支付违约金。

  2、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照过X X X 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在乙方解除合同后X X X 天内将已收房款退还乙方并双倍返还定金。如乙方不愿意接触合同,则有权要求甲方按前款约定支付违约金。

  3、甲方交付房屋的附属设施或装修不符合约定的,应按不符部分的实际价值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双方约定,办理以上手续应当缴纳的税、费,按照以下第1种方式处理:

  1、由乙方完全承担。

  2、由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第七条 该房屋自合同签订之日起X X X 月内被有关部门依法拆迁的,甲方应向乙方赔偿损失X X X 元。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九条 如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按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

  1、提交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一份。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约定补充条款如下:

  甲方: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电话: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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