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

时间:2021-04-27 22:40:40 买卖合同 我要投稿

买卖合同范文汇总9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合同的签订是对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拟定合同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买卖合同9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买卖合同范文汇总9篇

买卖合同 篇1

  答辩人(本案第二被告)WZL针对原告Wb的起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如下。 一、关于举证期限。 我(答辩人)收到原告的诉状时,没有收到原告的任何证据。在开庭时原告突然出示证据,使我无法做到充分的辨认和答辩。直到今日,法院仍然没有转给我原告的任何证据副本。原告的行为

  答辩人(本案第二被告)WZL针对原告Wb的起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如下。

  一、关于举证期限。

  我(答辩人)收到原告的诉状时,没有收到原告的任何证据。在开庭时原告突然出示证据,使我无法做到充分的辨认和答辩。直到今日,法院仍然没有转给我原告的任何证据副本。原告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影响了我正常行使答辩权。我认为,法院在立案时没有要求原告必须提供证据、并按照被告的数量提供证据的副本,有程序上的过错。这一过错也影响了答辩人的诉权。

  虽然依照法律规定,原告可以在开庭时递交新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但是,原告递交的、在当庭请求质证的不是法律规定的“新证据”,而是在起诉书中应该附录的证据。因此,我认为,要求我仓促质证,是不公平的。

  我认为,在开庭时原告递交证据,法院完全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原告逾期举证为由,不接受原告的证据、不进行质证。现在我也知道我有权利拒绝进行质证。但是,因为我的法律知识很欠缺,接受了质证。这是很遗憾的。当然,在这种情况下,我的质证和答辩质量,受到了严重的影响。

  现在,按照公平的原则,我请求:

  (一)、请求法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责令原告将提交给法庭的全部证据(复本)同时递交给答辩人一份。

  (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给予举证期30日。

  (三)、请求在答辩期内允许答辩人补充证据。

  (四)、在答辩期内,如果答辩人(本案被告)认为需要提起反诉,请求法庭考虑反诉请求。

  二、协议有效。

  答辩人(本案第二被告)认为,答辩人和第一被告(Wy)之间在20xx年4月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是一个合法有效的合同。

  (一)、合同是否有效,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判断。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五种合同无效的情形。本协议没有上述的情形,因此是一个有效的协议(合同)。这里需要特别强调指出:法律规定的第五项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个规定排除了部门规章和其他低阶位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从一般的民事行为来看,行为是否有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了七种无效民事行为。本协议不属于这些无效行为,因此,本协议是一个合法的民事行为。

  所以,答辩人认为,合同是合法的合同、是合法的民事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原告诉请“确认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在原告的诉状中提到“国务院的相关法规”,没有具体所指。答辩人认为,这也说明根本就没有这样的规定。所以,原告的诉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三、对原告逾期递交第000000号房产证的意见。

  (一)、房产证的填发日期是20xx年6月19日。也就是说,这个房产证可以证明,从20xx年6月19日起,原告取得了协议房屋的产权。这正说明,原告在20xx年6月19日之前没有产权证明。

  (二)、既然原告提交的房产证已经证明了20xx年6月19日之前原告没有产权证明,就应该作出结论,原告对协议的合法性没有诉权。

  (三)、通俗的解释。

  购买二手房过户以后,购买人会拿到一个新的房产证。显然,这时购买人以新的房产证主张:“这个房子从古来就是自己的”,并且要求出卖人退款,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假如购买人提出这样的请求,社会公众会认为购买人的精神是不正常的。

  现在本案的情况是类似的。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协议签订时,对房屋具有所有权;原告自己的证据证明,后来,也就是在20xx年6月19日,才取得了一个所谓的房产证,想以此证明其以前也是房屋所有权人,这不是很可笑的吗?

  我希望法庭对违反常识的请求依法驳回。

  在这里我郑重告知原告和第一被告:对以欺骗的方式获取00000号房产证的行为,我们必将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予以纠正。

  四、原告应该知道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签订协议、履行协议的事实。

  原告诉称:“WZL是在明知被告Wy没有房产证且未经实际产权人同意的情况下”购买该处房屋的。但是,原告对这个事实,没有举出任何证据给予证明。无法说明答辩人是怎样“明知”的。

  相反,原告和第一被告(Wy)是父子关系。从原告递交的《民事起诉状》中也可以看出,原告和第一被告(Wy)的居住地是相同的,都是“北京市××区HLG三区5 号楼2 门402号”。若说第一被告“未经实际产权人同意”,从常识上看,是不可能的。另外,房屋交付长达四年,接近五年,长期在一起居住的原告对第一被告(Wy)的行为没有任何察觉,也是不可能的。原告在这么长的时间内,特别是在交付房屋这个重大的事实发生时,从未作出任何反对的表示,对答辩人也从没有主张过任何权利,这就说明原告的诉称,是无稽之谈。

  在第一次开庭中,审判员曾经询问Wb在哪里居住、在哪里工作、哪一年结的婚,等等。我认为,审判员是从公正、公平的角度出发,探求原告是否是否存在“应该知道”的事实。

  众所周知,法律上的“应该知道”,是一种推定的“知道”。因为,很常见的一种情况就是,一方当事人没有证据却坚称对法律事实“不知道”,以此来推卸自己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法律上规定了“知道”。这个“知道”是一种主观上的表示。这种“知道”是自己承认的,属于法律上的“自认”。所说的“应该知道”、或者是“不应该知道”,是社会公众的判断。如果是社会公众按照正常的思维认为,当事人应该知道,尽管当事人断然自称“不知道”,那么法律仍然以其“应该知道”处理。这就是“推定”其“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代表的是社会公众的判断力。设置“推定的知道”,目的就是为了制裁 “瞪着眼睛说瞎话”、“揣着明白装糊涂”的人。所以,法官在这种情况下是社会公众判断力的代表,是公众良心的代表。

买卖合同 篇2

  上诉人(原审原告):xxx

  住所:xxx

  法定代表人: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x

  住所:xxx

  法定代表人: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x

  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x人民法院[20xx]大民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1、一审法院对xxx有限公司通过银行给xxx股份有限公司的60000元汇款的认定有错误。

  首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未在协议书中约定由第三人xxx有限公司代为偿还货款,也没有签订第三人代为偿还的补充协议,所以一审法院断定此60000元乃被上诉人给上诉人的部分货款毫无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与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的规定,而被上诉人并没有已经履行清偿货款义务的证据,也没有上述义务已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相关证据,法官仅根据推论就认定60000元为被上诉人给上诉人的部分货款,明显违背了“以事实为根据”的法律基本原则。

  2、一审法院对货款59820元的性质认定有错误。

  首先,被上诉人所提供的四份对账单的另一方为xxx集团湖南分公司,与xxx股份有限公司是两个不

  同的公司,不符合证据的关联性标准。

  其次,被上诉人所提供的四份对账单均是复印件,来源不明,真实性值得考虑;而且,仅凭对账单并不能就此认定59820元为xxx集团湖南分公司擅自扣除的税金,事实上,这59820元应为被上诉人向xxx集团湖南分公司所支付的货款,属于货款的一部分,只不过分开写出来罢了。而被上诉人所在账单上的签字页恰恰证明了被上诉人对59820元为被上诉人所欠上诉人的货款的一种认可。

  再次,被上诉人所提供的四份对账单,最晚日期为20xx年12月份,而被上诉人的一审答辩状日期则为20xx年6月29日,即使被上诉人所提供的四份对账单是真实的,那么以此来要求抵销双方在20xx年4月30日对欠款149581.2的对账确认函,也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1、一审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八)项规定,认定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无据属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原则,如果《合同法》与《民法通则》就同一个问题都有规定的,应优先适用《合同法》。而本案属于典型的买卖合同纠纷,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与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的规定,被上诉人应当支付上诉人货款112816.8的逾期利息。

  2、一审法院对证据的审核认定适用法律错误。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被上诉人应当对合同的履行承担举证责任。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并不能就已经清偿了上诉人的货款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所以应该承担不能证明的后果。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第六十九条第四项“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七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在本案一审质证中,被上诉人已对我方提供的证据4、证据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而两证据足以证明被上诉人欠上诉人112816.8元货款事实的存在。而我方对对方所提供的证据3即四份对账单的真实性存在异议,而对方也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真实性,所以根据证据盖然性优势原则,应对我方证据进行确认并以此为依据进行判决。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请求贵院撤销xxx人民法院(20xx)大民初字第305号判决,并请求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货款112816.8元及预期利息以及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此致

  xxx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买卖合同 篇3

  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协商签订如下二手设备买卖合同:

  第一条合同标的

  1.甲方同意从乙方购买,二手的皮革加工机械设备具体如下。

  磨皮机1台、大叉车1台、小空压机1台、发泡机1台、小抛光机2台、电子称1台、喷涂箱1台、液压车4台、过水机1台、鼓风机1台、小架子4台、不锈钢桶3个、小烘箱2台、小打样机1台、心8根、棍筒90根、小推车2台、揉纹机5台、成检机1台、大搅拌机2台、小搅拌机1台、中检机1台、、接皮机1台。

  第二条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1.本合同所列的设备总款为(人民币)¥

  2.支付方式:(1)双方约定按以下方式支付:机械设备拆卸完毕,装车经甲方人员清点无误后,一次性付清款项。

  第三条: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乙方保证在当内按合同交货地点交货。逾期一天,乙方按未提供产品总价值的______%交纳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2如乙方因债务问题造成甲方不能按时拿到机械设备或半路收到干扰不能顺利运走设备,乙方应全额返还甲方所付的款项,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争议的解决

  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条:本买卖合同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约日期:

买卖合同 篇4

  出卖人: 住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电邮:

  买受人: 住所: 邮编: 电话: 传真: 电邮:

  买受人与出卖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买卖产品,签署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第二条 质量标准:第三条 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期限: 第四条 包装标准:

  第五条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第六条 标的物所有权自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 所有。

  第七条 交(提)货方式、地点: 第八条 运输方式和到达站(港)及费用负担:第九条 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第十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第十一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二、买受人的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 第十四条 合同的修改、补充、终止和续签

  1、本合同的变更及补充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形成书面文件,并经双方签字后生效。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2、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除不可抗力外,需要变更或终止合同的,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但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第十五条 通知与送达

  1、本合同约定以书面形式或者虽未约定但法律规定应以书面形式表达的请求、答复、通知等意愿,双方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文件原件、传真件、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

  2、一方需要向对方发出的一切通知、文书、稿件及设计作品,均以本合同首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或电子邮件为准。

  3、如一方通讯地址发生变更,以变更方发出的书面更改通知为准,否则,对方以本合同首页所列地址邮寄送达的视为已经送达。

  4、以传真方式发送的,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投邮当日视为送达;乙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的,自发出时起24小时内视为送达。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1、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若发生包括地震、战争等不可抗力事件的,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发生事件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对方通报不可抗力的详情及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并对此承担举证责任,尽力协助另一方避免因不可抗力遭受进一步的损失。

  2、双方可依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协议的影响程度,协商商定是否解除本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义务、或延期履行合同义务。

  3、遭受不可抗力后,一方怠于履行通知义务或不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扩大的,则应当就扩大损失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

  1、本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2、双方如因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或解释发生任何争议,应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或不能协商时,按方式解决(提交仲裁委员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合同效力及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注解、附件、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出卖人(盖章): 买受人(盖章):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

  时间: 时间:

买卖合同 篇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双方就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与受让事宜,本着平等互利、协 商一致的原 则,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转让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地址:

  受让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地址:

  第一条

  甲方将位于 的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国用字第号),总面积为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中的平方米转让给乙方(转让地块位置详见红线图或宗地图)。

  第二条

  转让地块的土地用途为,原 土地出让年限为年,建设年限为

  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条

  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地块,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也随之转让给乙方(房屋转让契约另订),并向市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第四条

  乙方受让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为甲方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的剩余年限。即

  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地块土地使用权转让金每平方米为元(币种:)。总金额(大写)

  元(币种:)。

  第六条

  乙方受让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时,愿意承担甲方原 出让合同(合同号:号)及其全部附件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

  本合同自批准之日起天内,甲乙双方应按有关规定向市国土局和税务部门及财政部门缴纳有关税费,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由甲乙双方各半承担。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后,乙方须严格按照原 出让合同中所规定的土地使用规则进行开发利用,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规划要求,如需改变须经 市国土局和市规划部门的批准。

  第九条

  甲乙双方须在本合同批准之日起天内向市国土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付清全部税费后,换领《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条

  任何一方违约,均应向另一方支付转让总额 %的违约金,并承担实际损失的赔偿金。

买卖合同 篇6

  卖方:

  住所:

  (如为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

  买方:

  住所:

  (如为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电话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二手车的买卖事宜,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车辆基本情况

  1、车主名称: ;车型:卡特挖掘机 ; 发动机号:7JK18196 。

  第二条 车辆价款、过户手续费及支付时间、方式

  1、车辆价款及过户手续费

  本车价款(包含全部费用)为人民币:贰拾捌万元整元(小写:280000.00元)。

  2、支付时间、方式

  待本车过户、转籍手续办理完成后 3个工作日内,买方向卖方一次性支付本车价款。 过户手续费由卖方承担。

  第三条 车辆的过户、交付及风险承担

  卖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本车过户、转籍手续所需的一切有关证件、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交给买方,该方为过户手续办理方。

  卖方应于本车过户、转籍手续办理完成后 个工作日内在 (地点)向买方交付车辆及相关凭证(见附件一)。

  在车辆交付买方之前所发生的所有风险由卖方承担和负责处理;在车辆交付买方之后所发生的所有风险由买方承担和负责处理。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卖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向买方交付车辆。

  2、卖方应保证合法享有车辆的所有权或处置权。

  3、卖方保证所出示及提供的与车辆有关的一切证件、证明及信息合法、真实、有效。

  4、买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

  5、对转出本地的车辆,买方应了解、确认车辆能在转入所在地办理转入手续。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卖方向买方提供的有关车辆信息不真实,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2、卖方未按合同的约定将本车及其相关凭证交付买方的,逾期每日按本车价款总额的 %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3、买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本车价款的,逾期每日按本车价款总额2%向卖方支付违约金。

  4、因卖方原因致使车辆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返还车辆价款并承担一切损失;因买方原因致使车辆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返还车辆并承担一切损失。

  5、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均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贰份,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买卖合同 篇7

  纸 张 购 销 合 同

  供方:山东泉林纸业有限公司 需方:新华印务有限公司

  二、质量标准:生产厂企业标准,尺寸不少于720×1000mm 及890×1240mm;纸张克数误差不能超过±1.5克;纸张能保证正常四色机双面八色印刷,无纸粉、不打皱、印刷时无拉毛现象。

  三、交货地点:需方指定印刷厂(限西安市内),供方承担运输费用。

  四、包装标准:平板木夹板包装,包装完整、无破损。

  五、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如有质量问题需方在货到后15日内提出异议,若逾期不提出异议,视为合同产品符合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六、结算方式及期限:需方在签订合同时预付定金拾万元整,货到后经印刷厂印刷后无质量问题,供方向需方开具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需方将其余货款付清。

  七、解决争议方式: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八、供货时间:20xx年7月日前。

  九、本合同壹式贰份,具有同等效力。供方和需方各执壹份。

  供方名称:山东泉林纸业有限公司 需方名称:新华印务有限公司 地址及电话:西安市西七路888号 地址及电话:西安市西七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定日期:20xx年7月13日签定日期:20xx年7月13日

 

买卖合同 篇8

  甲方:XX

  乙方:XX

  经双方协定,甲方将坐落在苇塘沟的十五年林下参地十八亩地,卖给乙方。

  双方以柒拾万元整成交,自交款之日起生效。

  如乙方购买后,林权、林地使用权出现问题,由甲方全权负责办理,如出现经济费用,由甲方负担。

  乙方购买后不能以种植年限为由夹持甲方。 以上协议,一式两份。

  甲方:

  乙方:

  20xx年6月27日

  

买卖合同 篇9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一、甲方授权乙方限在_________省_________市(县、区)区域内作为甲方产品的独家经销商,甲方不再向另家供货,从而保证乙方独家销售权。

  二、业务办理方式:现款现货,货到先付款后提货。运输交货方式:代运制交货(只限长途)。乙方提货额达_________元。甲方负责组织货源。

  三、甲方按各不同品种瓶、盒上明确标明的产品执行标准保证产品质量。

  四、乙方对销售困难的任何_________白酒品种在保持产品原样的情况下,享受调换、退货、退款的选择权,从而维护乙方经济利益不受损失。退货调换品种时运费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在所在区域内经销_________白酒发生的一切经营费用(专卖、税务、工商、技术监督、卫生防疫等)和经营风险都由乙方自己承担。

  六、乙方必须严格按约定区域、价格销售,不准跨域降价销售,第一次按当地经销商收回的冲货数量为依据给予冲货方应得提成的3倍罚款,从提成奖励中扣除;第二次甲方取消乙方该品种的经销资格;第三次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并扣除乙方所有提成奖励。

  七、乙方自协议签定之日起3个月内如月平均销售额达不到(_________)元,甲方有权自行终止本协议。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第一批货物交付后生效,有效期为一年,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备案一份。因本协议执行发生纠纷,由甲方所在地法院负责处理。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

  白酒买卖合同范本三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证甲方卖场的正常运营,促进乙方所经营系列酒水的销售,甲方确定乙方为甲方下列产品的供货商,经双方协商就供求关系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确定乙方为甲方所需下列产品的供货商:

  酒类:系列

  二、乙方为促进以上产品在甲方卖场的销售,乙方向甲方一次性赞助人民币元作为乙方系列产品的广告宣传费,乙方提供若干台展示柜给甲方无偿使用,甲方负责展示柜的日常管理,包括清洁,正确使用,保养及维修。

  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所供酒系列作及时报价。乙方所供其他产品价格如有调整,应及时通知甲方,价格统一,结算按标准市价。

  四、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甲方经营所需增加供货品种。

  五、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所供产品的合法三证。乙方负责的酒水出现质量问题,造成的全部后果由乙方承担。

  1.乙方所提供的产品,必须是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合格产品;

  2.乙方所供产品的质量保证,售后服务必须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3.如发现酒水质量不合格或出现其他质量问题,乙方须向甲方作出市场价倍的补偿;

  4.如发现假酒现象,乙方须向甲方作出假一赔十的补偿;

  乙方所供系列品种价格见《附表》。

  六、乙方在接到甲方要货通知(书面或口头)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必须将货品送到甲方仓库,如遇市场短缺等特殊情况除外。送货费用由乙方自理。

  九、乙方送货必须严格遵守甲方有关送货规定。货收妥,由甲方开具相关验收单交乙方作为结算凭证。

  十、结算方式:

  1.货到甲方现场经双方验收完毕,由甲方支付乙方本批次货款的60%,余款40%待二次进货时付清,依此类推。

  十一、因甲方经营原因(如停业、拖欠货款,阻止乙方销售等),造成本协议不能正常执行时,合同顺延。

  十二、协议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十三、协议有效期内,未尽事宜,另商议,按补充协议方案签定。

  十四、协议有效期内,如甲乙双方产生纠纷,进行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移交合同签订地司法部门解决。

  十五、本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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