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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机具买卖合同

时间:2016-02-24 15:43:41 贸易合同 我要投稿

天津市农机具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天津市农机具买卖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公开、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农机具买卖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所购农机具基本情况 单位: 元/
农机具名称 产地 品牌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价 总价 备注
               
               
               
               
               
               
合计(大写)  
  第二条 质量标准:
  每件农机具应符合《产品质量法》,达到《使用说明书》中明示的执行标准,或不低于样品同等质量。
  第三条 交货:交货方式为(□出卖人送货 □买受人取货)
  交货时间: 交货地点:
  第四条 验收:对于农机具产品的.规格型号、数量、材质等与约定不符或有其他质量问题的,买受人异议期为出卖人交货后 日内,异议经核实,出卖人应无条件补足或换货。
  第五条 付款方式及时间:双方约定以第 种方式支付价款。
  (一)签定合同时,买受人支付(定金/预付款) 元(定金不得超过总价款20%),货到验收后一次性支付余款;
  (二) 。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出卖人违约责任:
  1、农机具产品经专业机构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出卖人应无条件换、退货,或赔偿买受人由此受到的损失。
  2、出卖人迟延交货的,每日应向买受人支付迟延部分价款 %的违约金;迟延交货 日的,除支付违约金外,买受人还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已收取定金、预付款或价款应全部返还,但买受人在不收取违约金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出卖人双倍返还定金。
  (二)买受人违约责任:
  1、买受人迟延提货的,每日应向出卖人支付迟延部分价款 %的违约金;
  2、买受人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的,应赔偿由此给出卖人造成的损失,已支付定金的无权要求返还。
  第七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申请消费者协会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九条 对本合同的变更或补充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出卖人应承担的责任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条 本合同未定事项,按照《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执行,或双方可协商签定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买受人(章): 出卖人(章):
  住所: 住所: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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