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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应如何应对工作散漫常请病假的员工

时间:2011-04-08 11:01:56 社会实践 我要投稿

HR应如何应对工作散漫常请病假的员工

  公司里面有时会遇到这样的老员工:他岗位工作不忙,常能喝茶看报;利用认识医院医生的便利,常开病假条,进行长期休息;病假到期后会重新再开一张,再歇病假。

HR应如何应对工作散漫常请病假的员工

  针对此类老员工的上述情况,我们认为HR经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工作管理与劳动纪律管理。

  第一、加强医疗期管理。1、原国家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规定了不同工作年限职工所应享受的医疗期。公司人力资源部应依据员工的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出医疗期。人力资源部应向这类员工做出提示,告知其医疗期期限,以避免员工误以为可以长期地、没有限制地休病假。2、公司应充分查实员工医疗病休请假情况的真伪。在管理角度,公司不应仅凭此类意图“泡病假“员工提交的医院所出具的“建议休假证明”即许可员工病休,还可以要求提供其在医院诊断治疗记录、挂号证明、医药交费凭证等其他相关材料,通过这些材料以初步推测病情真伪。通过这些工作,使其意识到公司在加强对他的管理。3、调整公司病假工资标准。如果病假期间工资标准与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标准差别不大,则员工就可能希望多休一些日期病假。因此,HR应全面重新审视公司的工资管理内容,在国家规定病假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基础上对本公司工资管理体系进行梳理与调整。


  第二,加强劳动合同关系处理。1、如果公司与此类员工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公司人力资源部应通过与其的沟通,向其讲明如果长期休病假将可能影响到公司对其所在岗位是否进行人员调整的安排,涉及到公司是否与其再行续签劳动合同;2、公司应告之此类员工,如果他医疗期满还不能从事公司的.工作,则公司将有权利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三,加强岗位绩效管理。如果此类员工所在岗位工作不忙,同时该岗位工作人员可替代性强,这是导致其目前“泡病假”行为的一个因素。因此,人力资源部应从怎样加强岗位绩效考核管理的角度审视如果评定员工是否胜任工作岗位。如果某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则公司可以进行岗位调整,在符合国家法律所规定的条件情况下,可以解除与不胜任工作员工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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