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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申请书

时间:2017-02-28 15:37:26 申请书 我要投稿

学校章程申请书

  学校章程申请书怎么写,以下是学校章程申请书范文,仅供参考。

学校章程申请书

  学校章程申请书【1】

  学校章程关涉学校全局,是学校自主管理、自我约束、依法接受监督的基本依据,是落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依法确立法人地位的必要条件。

  依法制定和实施学校章程,全面规范学校的办学宗旨、目标任务、内部管理体制及人事、财务、后勤等重大事项,形成学校自主办学、民主管理、科学发展的良性运行机制,提高办学水平和社会效益,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具有重要意义。

  我校章程起草组织由学校领导、各年级组学科带头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校家长委员会代表参加。

  章程起草过程中,在校内公开听取意见,并充分讨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学校章程,内容包括序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第三章学生,第四章教职工,第五章学校与家庭、社会,第六章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第七章附则。

  本章程符合学校实际,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具有可行性,特报请教育局核准。

  申请单位:唐山市第三十八中学

  20xx年10月28日

  学校章程申请书【2】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政策法规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我校在充分征求广大师生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学校《章程》,并经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报贵处核准。

  附件:1.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章程》

  2.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关于《章程》制定工作的情况说明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20xx年1月6日

  附件1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章程

  序 言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是上海唯一一所培养警务人才的全日制公安高等院校,为实施依法治校、规范学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为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英文名称为“Shanghai Police College”,英文缩写“SPC”)。

  第二条 学校校址设在上海市,分为浦东校区(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崇景路100号)、莘庄校区(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沁春路179号)。

  第三条 学校性质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校长为本校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校隶属于上海市公安局,属行业办学性质,主要承担公安专业人才培养、公安理论与实战研究、公安实战和服务社会、公安文化传承与发展等任务,接受上海市公安局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的共同管理和指导。

  第五条 办学宗旨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xx思想、邓xx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xx总书记关于职业教育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坚持政治建警、政治建校、依法治校的办学方针,以“服从服务于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需要”为办学思想,以“国内示范、亚洲一流、世界先进的警察院校”为建设目标,实施严格教育、严格训练、严格管理、严格纪律、严格考核,培养应用型、复合型高素质警务人才,为上海公安工作和平安建设提供人才支撑、智力服务和精神引领。

  第六条 办学定位

  一、培养应用型、复合型高素质警务人才的公安高等(职业)院校;

  二、上海警力资源开发的主阵地、主力军。

  第七条 办学形式

  一、学校实施各类型、多规格的学警培养和警力资源开发,重点开展第二专、本科学历教育,招生对象为大专及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经考试合格者由学校择优录取。

  学校施行“订单式”培养,学员修业期满,经考核合格按期毕业,颁发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并由市公安局按需录用;

  二、学校承担新民警初任培训、在职民警专业岗位培训、公安领导干部培训,以及受公安部委托为境内外警方举办各类专业培训等任务;

  三、学校发挥警学研究和公安实战职能,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并接受上级机关委托,实施其它相关办学任务。

  第八条 学校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依法使用举办者提供的办学经费和其它条件(资产),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证教学质量,执行本章程,履行对举办者负责的义务。

  第九条 学校校训是“托起公安工作明天”。

  学校建立于1949年,校庆日为6月2日,校徽的图案为: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条 中国共产党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学校校长由上海市公安局局长担任。

  学校设常务副校长、副校长和校长助理,经校长授权常务副校长行使校长职责,其他校领导实行分工负责制。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专家治学。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开展活动,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工作部署,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党建工作;

  二、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学校干部的选拔、任免、管理、培训、考核;

  三、领导学校各级党组织的理论、思想、作风和组织建设;

  四、确保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办学任务的完成;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和其它需要由学校党委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常务副校长主持学校日常工作,全面负责业务和队伍建设,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上级机关的工作部署和学校党委的决议;

  二、组织制定、实施学校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等;

  三、组织管理学校各项办学任务;

  四、组织执行学校经费预算方案,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和其它需要由常务副校长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问题的咨询、评审机构。

  学术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相关发展规划、专项方案、评价标准、重要工作等予以审议、评定、咨询和指导;

  二、对学校师资队伍建设、专业人才引进与发展中相关学术建设重大事项进行咨询和指导;

  三、审议学校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对学校有关学风、教风及违反学术道德的事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审定专业分委员会章程,指导和监督专业分委员会工作;

  五、学校委托的其它学术事务的评审、指导和咨询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通过工会、妇委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学校共青团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引领青年思想、服务青年成长、凝聚青年力量的作用,加强校园文化建设,维护青年合法权益,提高青年能力素质。

  第三章 教育教学与科研

  第十六条 培养适应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平安建设需要的高素质警务人才、提高警力资源开发水平是学校的根本任务。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学校积极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体现职业教育规律和公安教育特色。

  第十七条 在公安教育行政部门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学校以公安工作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依据,以培养具有良好警察职业道德的应用型、复合型高素质人才为目标,融“态度、知识、技能、思维”培养于一体,自主制定教学计划,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十八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构建大德育工作体系,加强德育工作的整体设计和实施,努力实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和全员育人、全方位育人、全过程育人,切实打牢学员“忠诚为魂、纪律为纲、服务为本”的思想根基。

  第十九条 根据公安工作的特殊要求,学校强化学员心智、体魄的健康及健全人格的养成教育,开展健康文明的文娱体育活动,提升学员的综合素养。

  第二十条 学校专业建设主动适应公安工作发展对警种岗位能力的要求,根据实战的需要设置和加强公安专业建设。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照专业建设要求,开发公安实战亟需的体现新理论、新知识、新业务、新技术的具有公安教育特色的课程和教材,构建专业课程体系和基础课程体系。

  第二十二条 学校积极创新教学方法和手段,不断完善实训设施,强化实训实习,促进“教、训、练、战”的一体化。

  第二十三条 学校科研工作必须与教学训练和公安实战紧密结合,积极开展教育科研和公安理论、公安实战、公安科技研究,大力推广科研成果,为教学和公安实战服务。

  在科研和公安实战中,不断提高教学人员的科研、教学和实战能力。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充分发挥上海公安教育训练工作主阵地、主力军作用,紧密围绕公安实战中急需解决的能力素质问题对广大民警开展各类专业培训,不断提升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完善“轮训轮值、战训合一”机制,不断优化培训内容、方式,积极承担反恐防暴、应急处突、治安整治、值班备勤等实战任务,强化“轮训轮值”机动部队在上海应急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第四章 师资建设

  第二十六条 教官教师是学校教学的主体,教官教师由具有优良师德、能战会教、善于教书育人和科研创新的人员担任。

  学校实施教官制,聘请来自行业部门、了解行业发展、实践经验丰富的业务专家和骨干来校任教。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官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公安教育事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的有关规定,学校教官教师和行政管理人员享有人民警察待遇,履行人民警察的职责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据上海市公安局教官制度的有关规定和市教育委员会有关教师工作的规定,贯彻执行教官教师资格制度、聘任制度、管理制度、培养制度等。

  一、学校建立并优化教官教师队伍的管理机制,依据实际情况按需设岗,竞争上岗,择优录用;

  二、学校坚持“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发展方向,实施“德育辅导者、业务传授者、实战带领者”“三者合一”的师资培养战略,不断提高教官教师队伍素质。

  为适应公安教育发展需要,学校为教官教师进修培训、提高学历层次、开展科学研究、进行学术交流和到公安基层挂职锻炼提供便利条件;

  三、学校教官教师、行政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应当以教学和培养人才为中心,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原则,做好本职工作,并加强校园文明建设,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四、教官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市教育委员会和学校相关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制度。

  第五章 学员育管

  第二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例》及有关规定,学校对学员实行警务化管理,执行《学员警务化管理规定》、《学员内务管理规定》等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学员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扬爱国主义精神,秉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安纪律规定和学校规章制度,做到政治坚定、纪律严明、学习勤奋、训练刻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必备的知识技能、健康的身心素质,掌握公安工作需要的职业能力和素质,富有创新精神和发展潜力。

  第三十一条 学员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学校积极维护学员的合法权益。

  一、学员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对学员实行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制度,获得贷学金和助学金的学员,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二、学员思想品德合格,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规定课程的学习,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

  三、学校对违反纪律的学员,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学员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或控告。

  第六章 经费和财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经费以财政拨款为主,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等给予必要支持,学费收入及其它渠道筹措经费为辅。

  第三十三条 学校统一制定和颁布经费预算及财务管理制度,严格经费收支和财务检查、监督,杜绝和纠正可能出现的各种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和问题。

  第三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及相关费用,不得超标准收费和乱收费。

  学校有权拒绝违反国家规定的乱摊派。

  学校对接受的捐款、赞助等经费只能用于办学,不得私分、侵占或挪用。

  第三十五条 学校确保资产安全完整,不受侵害。

  对资产使用,注重合理配置,厉行节约,杜绝浪费。

  第三十六条 学校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内部审计制度,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

  第七章 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关心教职工的.生活,执行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等关于教职工工资、医疗、住房、交通、离退休等各方面的待遇规定,努力为教职工创造更好的工作、生活、学习条件,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组织专门小组负责起草,由校党委会讨论通过,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颁布。

  第三十九条 章程修改的程序为:

  一、学校提出章程修改意见,修改方案须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由学校党委研究通过,报举办者同意后,提请审批机关核准;

  二、举办者提出章程修改,须提出方案,征求学校党委和教职工意见后,提请审批机关核准。

  附件2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关于《章程》制定工作的情况说明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政策法规处:

  为实施依法治校、规范学校管理,根据市教委《关于开展市属高校章程核准工作的通知》,学校组织开展了《章程》制定工作,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章程》的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制定学校《章程》。

  二、《章程》的制定过程

  学校专门成立了由校党委书记、常务副校长、市公安局政治部副主任郑万新教授任组长,校党委副书记、副校长于海生副教授任副组长,其他校领导为组员的《章程》制定领导小组,在校办公室设立《章程》制定办公室,具体负责《章程》制定过程中的各项组织、协调、编制等工作,学校中层干部、专业带头人、教官教师和学生代表、以及举办者代表、相关职教领域专家共同参与《章程》编制工作。

  《章程》制定过程中,学校深入分析、总结近年来改革发展经验,结合未来发展谋划,并组织编撰人员专程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等公安院校开展专题调研。

  同时,积极学习借鉴全国其它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章程》编制工作经验做法。

  在此基础上,形成学校《章程》草案,广泛听取全校师生意见建议,根据意见情况修改完善,报校党委会专题审议后,再次征询全校师生意见建议。

  经过几上几下的意见征询,进一步优化完善,最终形成上报市教委的学校《章程(核准稿)》。

  三、《章程》编制的主要思路

  学校《章程》制定坚持普遍性、科学性、特色性、稳定性和前瞻性原则,以宪法和法律法规为依据,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特别是高等职业教育规律。

  同时,根据公安院校办学特点,紧密围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文化传承创新等任务,进一步优化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完善现代公安院校制度,凸显了公安特色,使《章程》成为推进学校建设发展的法律依据和科学指南。

  四、《章程》的主要内容

  《章程》内容包括序言和正文两个部分,正文分为八章三十九条,包括:总则、管理体制、教育教学与科研、师资建设、学员育管、经费和财产管理、教职工福利待遇、附则。

  具体内容涵盖了《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必备内容,将学校正在做、能够做和应当做的事项以学校“基本法”的形式明确下来,能够满足学校当前及今后长远发展需要。

  五、《章程》的主要特色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凸显行业特色

  学校作为上海唯一一所全日制公安高等院校,不仅将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高等院校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文化传承创新等方面的内容列入其中,同时,还结合公安院校特点,更加突出了公安院校服从服务于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办学宗旨,在专业、课程、教材、教法、科研等方面充分体现了办学特色。

  二、注重制度安排

  学校《章程》规定了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同时,在办学形式、管理体制、专业建设、学员管理、师资制度、保障措施等方面都进行了明确,并对《章程》的修改程序做出严格明确规定。

  三、明确职责任务

  学校《章程》规定了党委、行政各自承担的职责及相关议事规则、决策程序,以及学术委员会等机构职责任务,明确了全校师生的权利义务,为学校改革发展提供了有力法制保障。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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