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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具使用保密协议

时间:2016-04-21 15:02:35 协议书 我要投稿

模具使用保密协议

  模具使用保密协议(1)

模具使用保密协议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委托乙方加工生产花盆,现就所有生产甲方的产品使用到的模具,双方达成如下保密协议: 一、本协议所涉及的模具:

  本协议所涉及的模具是指所有甲方授权乙方生产的,由甲方支付模具费或乙方承诺为甲方免费开发的所有模具。如果甲方将对模具进行处置,应付乙方为其免费开发模具的费用,符合以上条件的所有模具的所有权均属甲方所有。乙方不得干涉甲方对模具的处置权。 二、乙方的保密责任:

  1、本协议所涉及的模具、产品造型及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和其他资料中所包含的知识产权为甲方所拥有,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公司和个人泄漏,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仅同意乙方基于甲方的订单使用甲方所提供的一切资料和信息。

  2、乙方同意其不会将甲方所提供的设计图纸和其他资料或信息用于非甲方订单以外的其他目的,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相应的责任。

  3、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严禁乙方使用本模具向除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客户以外的其他客户供货,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一律由乙方负责;

  4、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严禁乙方将此模具提供给第三者生产,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一律由乙方负责;

  5、乙方如果有欧洲,美国,加拿大的客户需要此十款产品,应通过甲方出口,价格由甲方来定。 三、违约责任:

  如证实乙方违反以上协议内容,使甲方及其客户损失的,甲方有权无条件取消订单并要求退还模具费用,而且乙方需承担甲方所有直接及间接的经济损失。 四、本协议一经签署长期有效。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它未尽事宜按《经济合同法》执行。对于实施本协议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在30天内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法院处理。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建筑用品公司保密协议(2)

  甲方:洛沙利环保建筑用品有限公司(Rosally Ltd)

  乙方:

  鉴于乙方是一家专业从事模具开发生产及塑料垃圾桶生产加工的公司,具有加工生产该模具及产品的资质和生产技术能力;

  甲、乙双方拟就甲方委托乙方加工生产塑料垃圾运送槽产品的模具及产品(以下简称“该模具及产品”),进行具体合作事项的实质性商谈。在商谈过程中,甲方为使乙方能够充分了解该模具及产品,将向乙方披露该模具及产品的图纸、实物等资料和信息(以下简称“保密资料”),乙方就此承担保密义务如下:

  第一条 保密资信

  本协议中所称的“保密资信”包括但不限于该模具及产品的图纸、实物等资料和信息以及——————,相关保密资信的文字、图片等资料,将由乙方在双方进行实质性商谈过程中予以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协议的附件由甲方保存;

  第二条 专有权利

  乙方确认塑料垃圾送槽产品的模具及利用该模具生产的塑料垃圾送槽产品的全套图纸、样品等有关技术产品资料等保密资信均由甲方提供,甲方对上述保密资信享有专有权利;

  第三条 知悉人员限制

  乙方承诺将对上述的保密资信予以保密,同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保护该保密资信,禁止参与谈判人员以外的任何第三方知悉该保密资信;

  第四条 保密事项

  乙方承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开模及销售或给第三方提供信息及样品,乙方参与商谈的人员个人违反约定擅自披露、使用该保密资信的,视为乙方的违约行为;

  第五条 后续协议

  若双方商谈成功,甲方决定委托乙方加工生产该模具及产品,则双方将另行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届时在该委托加工合同中,将本协议中已约定的以及其他将要重新约定的保密条款作为该委托加工合同的必要条款;

  第六条 禁止反向工程开发和利用

  乙方承诺,在商谈未能达成最终合作结果的'情况下,对知悉的保密资信不进行自行研究和反向工程开发,不进行其他任何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未明确的保密事项

  甲、乙双方关于保密问题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 态度,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甲方的权利不受侵害;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乙方在加工期内擅自开模及销售或给第三方提供信息及样品,视为乙方违约行为。如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乙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

  第九条 合同文本、生效及有效期

  本合同壹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 条款及含义申明

  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审阅过合同的条款内容,完全理解合同各类条款的法律含义,并基于各自的真实意思表示签订。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二零一二年 月 日

  商业保密协议范本(3)

  立协议书人: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以下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称「乙方」)

  缘乙方可能成为甲方相关计划(「本计划」)之协力厂商,甲方可能将有关之机密信息事先掲露或提供予乙方。 为保护甲方机密信息之秘密性、确保该等机密信息仅供评估或执行本计划之使用,经双方商议后约订如下:

  第一条、机密信息

  1、本协议书所称之「机密信息」,系指由甲方或其代理人、受雇人、受托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乙方揭露、

  交付、出示或允许乙方知悉或取得之关于甲方或甲方合作厂商或客户之任何技术信息与商业信息,不论该等信息是否已藉由文字、声音、图形、展示或其它任何形式表现,亦不论其是否以书面或电磁记录形式储存。

  2、甲方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它使用人为进行本计划,于洽商过程中向乙方所揭露之关于甲方及甲方合作厂商之业务内容、营销及产品开发计划及构想等,包括且不限于甲方与其合作厂商合作之事实及其合作内容等,均视为甲方之机密信息,不论该等信息系以何种形式表达或附着于何种媒介之上。

  3、本协议书所称之技术信息,包括且不限于与软硬件技术、研发、产品开发设计、及与产品制造有关之技术信息。

  4、本协议书所称之商业信息,包括且不限于价格、业务计划、营销计划、合作厂商数据、客户数据、人事数据、财务数据、以及双方为本计划之洽商所提出或讨论之合作方式、条件、约定内容等。

  5、本协议书所称之机密信息,不包括下列各项信息:

  ⑴、乙方能以书面文件或记录证明在双方开始洽商本计划前,即已为乙方所知悉或成为公开信息者;

  ⑵、非因乙方之故意泄密而成为相关大众所周知者;

  ⑶、经甲方之书面同意而揭露之机密信息

  ⑷、在未违反本协议书之情形下,乙方能以书面文件或记录证明未使用甲方之机密信息而独自开发取得之信息。

  ⑸、依法律之规定或法院之命令或要求,而必要揭露者。惟接受上开命令或要求之当事人应在法令所许可之范围内,事先通知甲方,并采取必要之保护措施。

  第二条、保密义务

  1、乙方同意,甲方所揭露、或乙方因本计划而知悉或取得之甲方机密信息,均仅得为评估或将来执行本计划

  之目的而使用。除为本计划之目的外,乙方不得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供作其它目的或用途之使用,亦不得以任何方式揭露或提供予任何第三人。惟乙方之在职员工、代表人、代理人或使用人,如事先已与乙方签订足以保护本机密信息机密性且保密义务及责任不低于本协议书之合约,且其在职务上或业务上有知悉机密信息之必要者,不在此限。乙方如嗣后另有其它人员在职务上或业务上有知悉机密信息之必要者,亦准用上开程序办理。乙方违反本条规定者,甲方得随时取消、终止或解除甲方与乙方间之合作关系、订单或契约,无庸对乙方负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甲方并得向乙方请求本协议书规定之违约金及其它损害赔偿。

  2、乙方依前项约定将机密信息提供或揭露予其员工、代表人、代理人等参与本计划之必要人员时,应担保该

  等人员均将同样遵守乙方依本协议书所应负之义务,对于该等人员违反本协议书之行为,视为乙方自己之行为而负其责任。

  3、乙方同意,对于甲方所揭露、或乙方因本计划而知悉或取得之甲方机密信息,应与其它数据区隔存放,以

  免混淆。乙方如事先未取得甲方之书面同意,不得逆向解析( reverse engineer、reverse assemble 或 de-compile )机密信息。乙方应采用下列两种注意义务之较高标准,并采取必要且适当之措施,维护其秘密性:

  ⑴、乙方用以保护其珍贵资料或财产之注意义务;或

  ⑵、本地同类业务厂商或公司用以保护其机密信息一般采用之合理注意义务。

  ⑶、如乙方发现任何人不当使用机密信息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与甲方充分合作,以利甲方取回遭不

  当使用之机密信息,或防止不当使用之情形继续存在。

  第三条、本协议书之效力、权利归属

  1、本协议书签署后,不论双方是否继续洽商本计划、事后是否签署任何正式合约或协议,均不影响本协议书

  之效力,即使双方为本计划所签署之合约事后因故终止、解除或消灭,亦不影响本协议书之效力。

  2、甲方因本计划所揭露或提供之机密信息,其数据所有权、专门技术或知识、营业秘密、商标、专利、以及

  其它知识财产权等,仍为甲方所有。该等机密信息不因揭露或提供予乙方、或因本协议书之签署而成为乙NDA SCH 2010.08方所有;乙方亦不因此而取得机密信息之任何授权或其它法律上之权利。甲方并不因本协议书之签订而将甲方专有之相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光罩(电路布局)权或其它知识财产权授权予乙方。

  3、非经甲方事前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重制或影印甲方因本计划所揭露或提供之机密信息。乙方应依甲方之要求,至迟于确定本计划不进行、合作关系完成或合作关系终止后、或于甲方书面通知到达之次日起10工作日内,由乙方负担费用,返还所有甲方机密信息之原件、副本、重制本及节录本。甲方亦得要求乙方自行将机密信息销毁或删除;乙方并应于销毁或删除完成后立即出具切结书予甲方,叙明其已完成该事实。

  第四条、其它约定

  1、甲方不因本协议书之签署,而负有揭露或提供任何特定机密信息予乙方之义务,亦不担保其因本计划所提

  供或揭露之信息之完整性、正确性或合目的性。乙方并明了机密信息必然会含有诸如印刷错误、计算错误、缺漏或其它形式的错误。基于此,乙方如发现上开错误应主动通知甲方,以维持甲方提供信息的正确性。

  2、于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得以书面之通知径行终止本合约:

  ⑴、乙方违反本协议书之任何约定。惟甲方如认定该违反系属轻微,甲方得先定期限,要求乙方改善。

  ⑵、乙方无法支付其日常费用、停止进行其惯常业务或申请进行破产或类似程序。

  ⑶、乙方将其现有资产超过50%部份,转让予第三人。

  ⑷、乙方为第三人并购或与第三人合并。

  ⑸、乙方违反本协议书第二条第1项之规定者。

  ⑹、乙方或上开第二条第1项乙方在职务上或业务上知悉机密信息之员工、代表人、代理人、使用人、或参与本计划之必要人员因涉及诈欺、虚伪陈述、妨害秘密或其它类似犯行而经司法机关追诉者。

  3、基于乙方充分认知甲方保护相关机密信息之迫切需求性,故如甲方发现乙方或其员工、代表人、代理人、使用人及其它参与本计划之必要人员有泄密情事,而拟透过财产保全、诉前责令停止侵害行为等保全程序或先于执行程序获得实时救济时,乙方同意免除并抛弃甲方预供担保之义务,甲方得仅以释明请求法院准为上开裁定。

  4、本协议书中任何条款倘相互抵触或与法令相抵触时,视为无效;其无效仅限于与法令相抵触部份无效,不影响本协议书之其它部份。

  5、双方不因本协议书之签署而具有合伙、雇佣或相互代理之关系。除就本计划正式签署采购、委托或合作合约外,双方为洽商本计划所为之任何讨论及机密信息之揭露或提供等,均不得解释为双方已就本计划达成合意或承诺。

  6、本协议书权利义务之免除、限制、转让、增删、修正或修改,应由甲方和乙方合法授权之代表人以书面签署之文件为之。非经他方书面同意,任一方不得转让本协议书;本协议书亦拘束任一方之继受人或财产管理人。

  7、本协议书之保密义务于生效日起5年内有效,乙方应依约负保密义务,不因甲、乙双方业务关系之解除、终止、撤销、无效或不成立而免除或失效。

  8、乙方如违反本协议书之保密义务时,除应依法负损害赔偿责任外,并需支付甲方违约金计:人民币100万元整,乙方并应当承担甲方因执行本协议书之的权利而发生的费用。

  9、本协议书如有未尽事宜,应依甲方所在地法律解释及补充之;双方因本协议书之履行或不履行所生之争议,应本诚信原则尽力协商,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将该争议提交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五条、附则

  1、本协议书于双方签署时即生效力。

  2、本协议书壹式贰份,每份皆为正本,双方各执乙份为凭。

  立协议书人:

  甲 方: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地 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201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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