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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协议书的效力

时间:2016-07-16 17:58:59 协议书 我要投稿

调解协议书的效力

  庭外和解协议的效力【一】

调解协议书的效力

  根据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申请庭外和解,那庭外和解协议的效力如何呢?以下是对庭外和解效力的介绍,并附上庭外和解协议书。仅供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不计入审限。

  庭外和解协议如果是由法院制作了调解书的那就是有法律效力的。

  庭外和解协议书范本:

  医疗纠纷和解协议书

  医疗机构名称:

  医疗机构法定代理人:

  调解机构:

  患者的姓名: 年龄: 性别 : 籍贯: 住址: 职业:

  协议地点:

  患者 于 年 月 日因 在医方处住院(门诊) 科治疗,其间,医患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发生医疗行为争议。经医患双方行为主体同意,医患双方均愿通过协商解决该医疗行为争议;本着当事双方自愿、平等、公平、合法、真实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充分协商,现达成如下协议,由医患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医患双方对自主协商解决该医疗争议不持异议。

  第二条:医院同意向患方实行一次性经济补偿: (¥ 元 )

  第三条:医方同意于本协议生效后 日内向患方一次性支付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款项。

  第四条:在医方依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全部款项后,医患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引起的所有争议即告终结,患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医方主张权利,否则患方应无条件返还医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且不得以本协议作为其主张权利的依据。

  第五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医患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由医方交主管部门备案,协议自双方代表人签字后,医方盖上公章、患方盖上指印之日起生效。

  调解机构(代表人署名):

  医方代表人签字:

  医方法定代表人(签章):

  患方签字:

  签注日期: 年 月 日

  调解协议与调解书的效力【二】

  司法实践中,民事调解协议(以下称调解协议)与调解笔录中记载的内容不一致而引发争议,甚至会提起再审,这样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争议,即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制作了民事调解书(以下称调解书)。但是在送达时,当事人拒绝签字,调解书是肯定没有生效的,那么,调解协议是否生效呢?

  笔者试图从现行法律、司法实践及法理上探析调解协议与调解书的关系,提出解决方法,以期指导审判实践。

  一、当前法律及司法解释对调解协议、调解书的规定

  1、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其理解。2008年4月1日修改后正式实施的《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90条规定的四种情形的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简述之,法院一般情况下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才能生效。只有在例外情形下,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司法解释的规定及其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调解规定》)第13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0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简述之,法院一般情况下,不制作调解书,调解协议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具有法律效力。在当事人申请制作调解书的情况下,只要送交当事人,当事人签收与否均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此处的送交,与送达不同。送达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送交则是一种事实行为,具有表明事实的作用。

  二、司法解释与法律发生冲突之具体表现

  当前,司法解释与法律对于调解协议与调解书效力的规定之冲突,具体表现为:

  1、调解协议的性质。调解协议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在法院的主持下,通过自行协商,双方意见达成一致的协议。判决是法院根据实体法所做出的判断,调解是当事人合意处置的结果。调解协议是调解书的前提和基础,调解书对调解协议只起到证明的功能,是否制作调解书及送达对于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均不产生影响。

  据《调解规定》,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对于制作的调解书,当事人签字与否并不必然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这是对《民事诉讼法》不恰当规定的一种修正,弥补了法律规定的缺陷。

  2、调解协议的内容。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一些当事人通过调解,以达到拖延时间、转移资产的目的。所以,当事人通常会明确约定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约定的义务时应当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但是,法院在制作调解书的时候一般只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却不把对于调解协议的违约责任加进去,也即通常调解协议的内容要多于调解书的内容。《调解规定》

  第10条规定,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案件作为裁判的条款,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也无法依据调解协议向法院起诉。从法理上看,《民事诉讼法》及《调解规定》对于当事人约定违反调解协议的违约责任的规定,均有不足之处。

  三、具体对策与建议

  1、选择法律作为适用依据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法律与司法解释对于调解协议的生效时间的规定是有着根本分歧的。根据《立法法》,按照法律的制定机关来决定法律的效力位阶,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也就是说,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不得超越法律赋予的权限和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进行解释,否则是无效的。法官在适用法律时还是应当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裁判。具体处理如下:

  (1)对调解达成协议的,一般应当制作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

  (2)对特殊案件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此时,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承办法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这个地方需要明确的是,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仅限于四种法定情形,法院不得作扩大解释。

  2、完善立法及司法解释

  针对上述分析的问题,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应当主要着手于两个方面:

  (1)调解生效的时间以调解协议的签署为准。综合司法自治精神及司法实践,笔者建议完善相应的立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经法院审查确认,且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执行。

  (2)不履行调解协议的责任规定是调解书的必备内容。在没有制作调解书的情况下,赋予调解协议的强制执行力;在制作调解书的情况下,调解书应当把调解协议确定的违约责任作为必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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