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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协议书效力

时间:2016-07-18 15:38:16 协议书 我要投稿

人民调解协议书效力

  交通事故调解书的法律效力【一】

人民调解协议书效力

  交通事故调解书的效力,是指依据当事人达成的协议由法院所制作的调解文书在法律上的拘束力。人民法院所出具的调解书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呢?本文由东莞交通事故赔偿网编辑为您整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交通事故调解书的效力,是指依据当事人达成的协议由法院所制作的调解文书在法律上的拘束力。民事诉讼法规定,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或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调解书和调解笔录,在法律上具有同等的效力。?当事人的调解协议是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的前提和基础。当事人的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双方对解决他们之间争议的合意,具有契约的性质,但只有经人民法院确认后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是对当事人协议的确认,是调解协议产生法律上拘束力的法定条件;生效的调解书与调解笔录具有以下法律效力:

  (一)确定当事人间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

  人民法院的调解书送达当事人或调解笔录生效后,表明双方当事人对曾经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已经取得共识并得到法律的确认,原先争议的法律关系演变为无争议的法律关系,权利方应依法行使权利,义务方应依法履行义务,双方当事人从此不得对此法律关系再发生争议。这是法院调解书在实体法上的效力。

  (二)结束诉讼的效力

  当事人的调解协议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的;人民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和调解笔录,则是在法律上对当事人调解协议的确认。因此,人民法院的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和调解笔录依法生效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在法律上已最终解决,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诉,这是法院调解在程序法上的效力。调解书和特定的调解笔录依法生效后,其法律效力同法院生效判决书一样,当事人即丧失了上诉权。当事人如对法院的调解书和调解笔录有异议,也不能提起上诉。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达成的,并在调解书送达前和调解笔录依法生效前,还允许双方当事人反悔。所以对生效的调解书和调解笔录,在法律上不存在当事人上诉的问题。

  (三)强制执行的效力

  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的,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能自觉履行。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拒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于是就发生强制执行问题。依照法律规定,若调解书有给付内容的,一方当事人又不履行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调解的法律效力【二】

  人民调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非诉讼解决纠纷方式,被誉为“东方一枝花”。8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法对人民调解的组织、程序和调解协议等都进行了明确规范。人民调解的国家责任和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在立法过程中存在着争议。近日,笔者采访了参与立法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肖建国。

  是否确立人民调解的国家责任?

  国家对于人民调解这种基层性、民间性、群众性、自治

  性的纠纷解决方式,是否需要承担一定的`义务或责任?

  确立人民调解的国家责任在立法过程中存在争议。有意

  见认为,实践中存在着人民调解过度正式化、正规化、行政化、诉讼化等各种偏向,在某些地方,调解组织与司法局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强调国家责任可能会损害人民调解应有的“自治”之义。

  我认为,民间性、自治性是人民调解的根本属性和定位,但民间性、自治性不等于国家无所作为或者放手不管。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一种重要制度,国家对于人民调解应当承担相应的支持、鼓励、保障等职责。过去一度因重视不够,导致人民调解运转不畅、作用不彰。实践中,调解组织缺乏办公场所和经费、调解员人身安全没有保障,完全依赖基层群众的热情来维持人民调解的运转,是不能长久的。立法必须建立明确的激励机制和保障机制。例如,当年香港政府为了支持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发展,只是象征性收取1港元作为政府提供给仲裁中心办公大楼的租金。因此,立法上必须将人民调解的民间性与国家对人民调解的扶持态度两者区分开来,不宜简单地把国家对民间调解的责任同民间调解行政化画等号。

  人民调解法最后采纳了国家责任的观点,在第6条规定

  “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

  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并分别在第12条和第16条规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和人民调解员的保护机制。

  是否提升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要不要规定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在立法中存

  在争议。有意见认为,人民调解是一种民间解决纠纷的方式,为了保持人民调解的民间性,避免人民调解的司法化和行政化,应当删除关于“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表述。

  我个人认为,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一直是困扰人民调解的最大制度难题之一。实践中,当事人漠视、无视所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这类现象比比皆是,严重影响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通过立法提升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是当务之急。人民调解法规定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虽然采用了与合同法第8条相同的表述,但是这里所说的“法律约束力”,应当是一个复合性、多层性的概念,既包括合同效力,也包括高于合同效力的其他法律效力,合同效力只是人民调解协议的底线效力。例如,双方将调解协议提请法院进行司法确认,从而由法院作出许可执行调解协议的裁定书等

  人民调解法最终确定了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在第31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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