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购买协议书范本
放弃购买协议书范本
劳动者自愿放弃购买社会保险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注明其自愿放弃保险的用人单位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当事人
原告:张秀兰
被告:北京新立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立基公司)
基本案情
原告张秀兰系外埠农业户籍。2008年2月21日,张秀兰入职新立基公司处任操作工,月均工资为1380元,并签订了终止日期为2013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2012年4月24日,张秀兰离职。离职后次日,张秀兰以新立基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新立基公司向其支付未缴纳养老保险赔偿金、未缴纳事业保险赔偿金、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仲裁委作出裁决新立基公司支付张秀兰未缴纳养老保险损失差额、未缴纳保险赔偿金。张秀兰不服诉至法院
庭审中,张秀兰主张在职期间新立基公司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及失业保险,要求新立基公司予以赔偿。新立基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称张秀兰入职时已在劳动合同中注明其自愿放弃保险,故从入职时起新立基公司每月直接支付张秀兰保险补偿金,且提交了有张秀兰签字确认“自愿放弃保险”的劳动合同书作为证据。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查明的事实,张秀兰与新立基公司系劳动关系,新立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为其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系其法定义务,非能以张秀兰书面放弃保险而免责,故新立基公司应支付张秀兰未缴纳养老保险及失业保险的损失补偿。新立基公司未依法为张秀兰缴纳社会保险,张秀兰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新立基公司应当支付张秀兰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新立基公司称,张秀兰入职公司之初,双方协商一致约定不在公司缴纳社会保险,公司每月以现金形式补偿给张秀兰,故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反映了一个在用工时间当中经常存在的问题,许多劳动者由于无法长期固定在某地工作,为了减少社保扣款、多的工资或免去社保关系的麻烦,往往与用人单位协商,不要求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也同意,并将相关内容写入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又以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迫使其解除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而用人单位往往以劳动者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进行抗辩。但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违反国家规定的法定义务,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即便劳动者系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但只要离职情况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也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放弃购买协议书范本】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