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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安全协议书

时间:2017-07-21 15:06:06 协议书 我要投稿

信息安全协议书

  信息安全协议书(一)

信息安全协议书

  现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信部电[XX]501号)、《信息产业部关于依法打击网络淫秽色情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信部电[XX]23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深入整治手机淫秽色情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工信部电管〔XX〕672号文件)、《工为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检验工作方案》(工信部电管局函[XX]64号)等有关规定,为配合省通信管理局维护互联网正常运营秩序、创造良好的互联网环境。

  金万邦所有接入服务的网站主办者与金万邦公司签署本项协议,遵守如下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信息安全,促进互联网服务有序发展,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 本协议所称互联网信息安全,是指新一代数据中心提供给网站主办者的互联网接入服务,包括主机托管、虚拟主机等。

  第三条 此协议遵循文明守法、诚信自律、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 金万邦负责本公约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协议内容

  (一)网站主办者保证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法律、法规,文明使用网络,不传播色情淫秽信息以及其他违法和不良信息;

  (二)网站主办者保证不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网站主办者保证不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网站主办者保证不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网站主办者保证不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xx和封建迷信的;

  (六)网站主办者保证不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网站主办者保证不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网站主办者保证对网站内容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及时删除违法和不良跟贴信息;

  (九)网站主办者保证不利用互联网传播计算机病毒等恶意程序,不危害他人计算机信息安全。

  第五条 违反服务协议的,金万邦应及时予以督促改正,有权直接关闭相关违法和不良信息内容的网站或停止为其提供服务,如停止服务后需行开通,收取开通费100元/次。

  第六条 金万邦要求网站网站主办者实行实名注册备案,注册信息应当包括网站主办者真实姓名、有关证件、通信地址、联系电话、邮箱等。

  第三章 附则

  第七条 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仔细审阅过合同的内容,并完全了解本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第八条 作为金万邦的接入服务网站主办者同意遵守上述条款,违反本协议,承担相关责任.本协议由网站主办者签字盖章即生效。

  第九条 本协议由金万邦负责解释。

  甲方单位名称 (盖章) : 乙方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日 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网络信息资源的.安全,促进idc接入服务有序发展,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 本协议所称服务器,是乙方向甲方租赁使用或托管的服务器资源、自主网络空间等。

  第三条 此协议遵循文明守法、诚信自律、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二章 协议内容

  (一)乙方保证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法律、法规,文明使用网络,不传播色情淫秽信息以及其他违法和不良信息; (二)乙方保证不传播侮辱或贬损其他民族、种族、不同宗教信仰和文化传统的信息;

  (三)乙方保证不传播造谣、诽谤信息以及其他虚假信息,不传播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四)乙方保证不传播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信息;

  (五)乙方保证对跟贴内容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及时删除违法和不良跟贴信息;

  (六)乙方保证不利网络资源传播计算机病毒等恶意程序,不危害他人计算机信息安全。

  第三条 乙方申请的信息资源只能供自己使用,不得转让或出租。

  由于转让或出租造成的不良后果,乙方将承担直接和连带责任;

  第四条 依据《非经营性互联网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所有网站需先备案后接入,如备案信息不真实,将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乙方承诺并确认:提交的所有备案信息真实有效,当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请及时到备案系统中提交更新信息,如因未及时更新而导致备案信息不准确,甲方有权依法对接入网站进行关闭处理。

  第五条 甲方应保护乙方资料。

  未经乙方充许,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乙方的相关资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附则

  第六条 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仔细审阅过本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本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第七条 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甲 方: 乙 方:

  日 期: 日 期:

  信息安全协议书(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公安部等部委关于加强在公共信息服务中传播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精神,为了加强信息和网络安全管理,上海点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idc用户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为了保证信息安全上海点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idc用户须遵守国家公共信息服务的有关规定:

  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煽动颠覆国家主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宣传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犯罪的;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其它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2. 在internet上播放的信息内容是经当地宣传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不得擅自下载境外internet的信息在国内站址上发布;

  3. 要对执行信息内容管理制度组织自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切实落实信息安全责任制,并加强从事信息管理工作人员的教育检查工作;

  4. 依据《非经营性互联网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所有网站需先备案后接入,如备案信息不真实,将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用户承诺并确认:提交的所有备案信息真实有效,当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请及时到备案系统中提交更新信息,如因未及时更新而导致备案信息不准确,我公司有权依法对接入网站进行关闭处理.

  5. 我公司应保护用户提交资料.未经用户充许,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用户的相关资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为了保证网络安全,维护所有上海点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idc用户的利益,保证系统运行正常,上海点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idc用户须遵守以下规定:

  有义务按照我公司的要求提供网络使用情况(如ip地址,域名等),填写我公司要求提供的资料,接受电信部门的检查;

  对于由我公司分配的ip地址,用户只有使用权,不可转让他人使用,用户退出时ip地址使用权自动取消.用户有义务接受我公司对ip地址使用情况的调查,如果用户提供虚假资料,我公司有权处理直至收回所分配的ip地址;严禁盗用他人ip地址;

  虚拟主机用户保证不泄露我公司提供的用于进入其虚拟主机的帐号,密码等资源,如由于用户原因造成该帐号,密码泄露的,一切后果由用户承担;

  除提供正常服务外,严禁使用一切手段从事危害网络运行和侵犯其他用户利益的黑客行为.

  三,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用户,将接受相关部门规定处罚;对情节严重者,我公司有权停止服务,解除idc业务服务协议,并追究其违约赔偿责任,且我公司不构成违约责任.

  四,此协议遵循文明守法,诚信自律,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原则.本协议经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我作为上海点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idc用户互联网接入用户,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仔细审阅过本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本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接入商代表人签字: 用户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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