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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读书心得体会

时间:2016-12-15 13:09:42 心得体会 我要投稿

检察官读书心得体会

  检察官读书心得体会应该怎么写呢?以下是应届毕业生网站为大家提供的检察官读书心得体会范文,欢迎阅读!

检察官读书心得体会

  检察官读书心得体会【1】

  《检察官论》是我国台湾地区著名法学家林钰雄教授于1999年完成的一部关于检察制度研究的专著,后于由法律出版社在大陆地区出版发行。

  林钰雄教授在德国留学多年,师从著名刑事法学大师罗克辛,对刑事诉讼法、刑法和检察学均有深入研究。

  《检察官论》围绕检察官和检察制度的形成历史、检察官在诉讼法上的合法性义务与客观性义务、

  检察官介于行政官和司法官的双重定位、检察一体制对检察官和检察权的监督制衡等检察官制度的核心问题都做作出了详细的分析和论证,并提出了自己创造性、建设性的意见和观点。

  而这些问题正是我国当前检察理论研究亟须深入研究的课题,其阅读价值不言而喻。

  当下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各种观点和学说众多,特别是关于检察改革在法学界发生了比较大的争议。

  学术性的批判本身不是目的,批判的目的是为了寻求和达成共识,并最终解决问题。

  学术研究中解决争论时,学者往往喜欢“回归原点”来重新审视和讨论。

  关于检察制度的讨论,不妨也让我们回归原点,以检察制度的创设为坐标原点,澄清检察制度研究的基本立场,而《检察官论》正是一部回答“我是谁、我在哪儿”的书。

  现代检察制度,乃“革命之子”、“启蒙的遗产”,诞生于法国1789年大革命时期,正式奠立于18“拿破仑治罪法典”。

  客观的说,检察官制度乃是人类司法史上的一个伟大构想。

  但自检察官制度创建以来,检察官处于法官与警察两大山谷的“谷间带”,在“两大旗帜鲜明集团的夹杀之下,摸索自我的定位”,此命题暗喻了检察官在国家权力上定位问题的解决方向,而罗克辛更是直言检察机关“是一个尚未完成的机关”。

  创立检察官制度的目的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主导侦查程序。

  从检察官形成的历史来看,欧陆刑事诉讼程序引入检察官制度是为了废除当时盛行的纠问制度,确立诉讼上的权力分立原则。

  破除由纠问法官一手包办刑事追诉与审判工作,由检察官担任控方,“无控方之起诉,即无法官之裁判”,自此,法官被局限于被动消极的角色,但也因此保持了其作为裁判官不可或缺的客观性,以检察官与法官彼此监督节制的方法,保障刑事司法权限行使的`客观性与正确性。

  第二,守护法律。

  作为大革命时代的产物,检察官是“一剑两刃的客观官署”,不单单要打击犯罪,更要注意搜集有利被告的事证,并切实保障被告诉讼上应有的程序权利。

  正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大师史密特所言“检察官乃国家法意志的代表人,而非政府的传声筒”。

  作为“法治国之栋梁”,检察官制度的创设,“乃催生法治国并克服警察之国明显指针”。

  作为受到严格法律训练和法律约束的检察官为守护法律,应监督控制警察侦查活动的合法性,“摆脱警察国家的梦魇”,如此一来,“才能在人民眼中获得最好的支持”。

  第三,控制司法入口。

  就司法启动程序而言,检察官乃“刑事程序进展中决定性的过滤器”,具有“筛漏”功能,将不可能为有罪判决的案件先行滤筛,负责第一线的把关工作,控制法官裁判的入口。

  在诉讼分权原则下,检察官扮演着把关者的角色,有罪判决需要以检察官与法官达成共识为前提,须经两道门槛,足见“求取程序之慎重”。

  诉讼程序一方面赋予检察官控制入口的大任,另一方面又赋予法官最终裁决本案的权力,各有所司,是诉讼功能分配的一大范例。

  检察官是忠实的“法律守护人”,理应严格遵守合法性及客观性义务,“贯彻毋枉毋纵,追求实体真实与实体正义”。

  刑事诉讼关于检察官义务的规定,是检察官执行职务时的最高准则,更是检察一体化不可逾越的界限。

  具体来说,检察官在诉讼法上的义务包括以下两大方面:

  第一,合法性义务。

  检察官合法性义务也被称为法定义务,刑事诉讼法虽然赋予检察官实施侦查、起诉决定权,但为防范检察官的恣意,原则上并不承认检察官有“裁量权”。

  因而,法定主义包括侦查法定主义和起诉、不起诉法定主义。

  从立法意图上我们也不难发现法定主义严格控制检察官处分行为的用意相当明显:行政人员也有“依法行政”的义务,但其违背职务时,除了贪污、贿赂、渎职等刑事可罚行为外,多为行政惩戒。

  而检察官滥用职权起诉或不起诉时,该行为本身就已单独构成犯罪。

  这样严格的义务,仅有法官枉法裁判才可以与之相比。

  “检察官所从事者,乃法之贯彻与实现”,行政人员只负一般合法性义务,而检察官却负有严格法定主义的义务,这也点明了检察官与行政人员的区别。

  第二,客观性义务。

  检察官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并非“一造当事人”,因为“一造当事人”立场与对方对立,并无维护对方当事人利益的义务。

  而检察官则对所有有利与不利被告的证据都要注意,在出现法定事由时更要回避。

  因为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追诉处罚犯罪并保护被告利益,以实现实体真实与正义”,据此,检察官的客观性义务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

  “而最能显现检察官客观性的表征为何?审判程 序主张被告无罪也。

  ……在与客观性义务并列观察下,如果检察官依审理期日所得出之心证,认为被告无罪,则检察官应请求法院为无罪判决,不受起诉见解之拘束,这才是一个客观的法律守护人应有之作为。

  《检察官论》是一部回答对检察官角色质疑和诘问的优秀著作。

  “检察官应仅力求真实与正义,因为他知晓,显露他(片面打击被告)的狂热将减

  损他的效用和威信,他也知晓,只有公正合宜的刑罚才符合国家的利益”。

  读罢,让人耳目一新。

  检察官学习党章心得体会【2】

  党章是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最高行为规范,是党内的根本大法。

  通过学习党章,我认识到,作为街道纪工委书记,要立足基层、心怀群众、聚焦主业、认真履职,才能不辱使命,做好纪检监察工作。

  一、学习党章,追溯本源找准基层纪检工作定位,明确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任务。

  按照纪检监察机关的三项主要任务和五项经常性工作要求,今年以来,我们从小处、细处着眼,从纪工委和纪工委书记、纪工委委员、社区纪检委员3个层级,厘清监督责任清单,并将“两个责任”清单开列至各社区党支部,形成责任具体、环环相扣的“责任链”,将责任落实层层传导到基层末梢,突出强化了支部班子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人责任以及班子其他成员的“一岗双责”责任,明确从严治党职责,狠抓责任落实,自觉接受监督。

  二、贯彻党章,用党章党规党纪规范党员干部的行为,实现对党员干部的常态化监管。

  纪检监察干部作为党的纪律执行者,要用更严、更实的标准,加钢淬火、强筋健骨,努力锻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反腐“铁军”。

  为强化对干部的日常监管,一是下大力气查处违规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款送礼、收送红包礼金等问题,坚持查处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等行为;二是不断加强对中央、省、市、区委关于厉行节约、公车配备、公务接待、职务消费等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断加大各类专项整治工作力度。

  三是不断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大力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坚持崇德重礼和遵纪守法相结合,以优良党风促政风带民风。

  四是不断加大自办案件查处力度,严惩各种滥用权力行为,持续引深“三违”专项治理,重点查处违规处置集体资产、“小官大贪”等案件,实现对干部遵守纪律的常态化监管。

  三、维护党章,带头立好规矩,把“纪律挺在前面”贯穿到监督执纪问责全过程。

  首先是要立好规矩。

  把党员干部集中培训和党日活动常态化,开展党纪条规及案例警示教育,强化“把纪律挺在前面”的意识,不断培养党员干部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抓住重点问题管住关键环节,围绕“三重一大”事项和“五个不直接分管”要求,加强对党员干部遵守纪律情况的监管。

  二是把纪律建设作为治本之策,把严守纪律严明规矩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

  坚决执行市纪委“三个决不允许”,深入开展纪律监督和教育,增强组织纪律性,坚决纠正无组织、无纪律的行为,坚决纠正吃喝送礼、说情打招呼的行为,坚决纠正以权谋私,变相出卖集体资产的行为。

  三是重点审查基层党员干部超越权限办事等不守规矩行为,保证党内监督权威、有效,不让纪律和规矩成为“橡皮筋”、“稻草人”。

  四是加强自身建设。

  按照“十型干部”标准和“三铁”要求,认真对照纪检干部存在的七个方面“不严不实”的问题,真正把自己摆进去,立行立改,提高素养,恪守践行“三严三实”,做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

  检察官学习三新大讨论活动心得体会【3】

  作为基层检察院一名检察官,本人结合本职工作实际,对如何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此次大讨论活动精神,切实提高履行检察工作职责的能力方面,谈谈自己的几点体会: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深入己心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党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在全社会客观公开正义的要求越来越高,广大人民群众随着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不断深入,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也明显增强,这对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因此,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的过程中,必须以对党和广大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正确运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真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全力维护公平正义,达到思想认识与法律效果及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进一步增强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的坚定性和自觉性,进一步树立和提高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和公信度,进一步增强推动检察事业发展的时代感和创造性。

  二、检察工作职责是天职,要根据工作实际结合理念工作

  基层检察院最主要的就是要坚定不移的贯彻落实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正确的理解和执行宪法和法律,在实际工作中,履行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内容比较丰富,涵盖面广,自侦、刑检等各部门的职责各不相同,但作为基层检察院,各部门间的联系,交流比较频繁,这就要求检察干警必须有全面、综合的业务素质,以适应检察岗位和检察发展的需要。

  因此,我们每一名检察干警都应把提高履行检察工作职责能力摆在重要位置,一级抓一级,抓好抓落实,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一是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岗位练兵和业务培训,切实提高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二是要结合工作实际搞好传、帮、带,在实际执法过程中,逐步摸索和积累履职经验;三是认真组织考核和讲评,做到不走过场,不图形式,真抓实干,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促进全体干警努力学习、工作,提高履行检察工作职责能力的自觉性。

  三、要在新的理念下理清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是一个政党永葆生机的源泉。

  检察工作同样面临着发展的创新。

  要在创新中求发展,在发展中不断创新。

  检察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高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不移地坚持和发展中国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坚持不懈地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体系。

  基层检察院处在检察机关的第一线和前沿阵地,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体会,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遇到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同时,也摸索了一些解决问题的新方法和新途径,这些新情况、新问题、新方法、新途径都为检察制度,检察理论体系的改革创新积累了素材,提供了依据。

  因此,我们每一名检察干警都应站在全局的高度,成为创新的一员。

  一是要增强创新意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二是要提高创新能力,结合实际,大胆探索,勇于开拓;三是要营造创新氛围,加强理论研究,形成创新机制,使我院检察事业在不断改革创新中得到全面发展,不断我院检察事业新局面。

  总之,“三新活动”要内化于心,要从思想高度重视,不能放松警惕;外化于行,要将上述要求落实到工作实际当中,用严格的要求检验自己的一言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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