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

时间:2021-06-01 09:00:38 运输合同 我要投稿

【推荐】运输合同范文八篇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合同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签订合同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你所见过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运输合同8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推荐】运输合同范文八篇

运输合同 篇1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运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诚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承运各工地散装水泥事宜签订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期限:合同有效期半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月日止。

  第二条:运输价格表 说明:

  1、货物运输目的地发生变化,价格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2、运输方式:公路汽车运输。

  3、运价包括: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

  4、以上价格如有客观原因,如油价上涨需双方协商对价格调整。

  5、以上价格为不含税价格。

  第三条:运输结算方式

  甲乙双方在运输当月17日依据甲方供应散装水泥工地签证凭据作为对账依据完成对账,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负责付现金给乙方。如甲方不能按时支付运费,所欠运费按上月实有金额的3%为滞纳金,否则乙方有权停运,并追回所有运费。

  第四条:甲方责任:

  1、甲方提前一天预报水泥计划及运输计划,以便乙方提前调配车辆确保运力。并保证进场道路畅通,以使水泥直达工地。

  2、甲方应按约定时间与乙方结算运费,若不及时结算运费,造成相关责任和损失由甲方负责。

  3、合同终止后,甲方在30个工作日内付清乙方所有运费。

  4、如有新的运输点以补充协议方式对价格调整,同时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条:乙方责任:

  1、乙方确保运送准确、及时、安全,工地当天水泥必须当天送到(除特殊情况外)。

  2、乙方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水泥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六条:计量和分量差以生产厂磅为准,按国家标准的千分之三执行,磅差超出千分之三部分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支付对方违约金伍万元整。

  第八条: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为凭,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合同签订日期:二0xx年月日

运输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甲方同意将山西灵石县段纯镇兰家堂村土石方工程交由乙方参与施工。为了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

  第一章 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灵石县天聚鑫源煤矿

  二、工程地址: 灵石县段纯镇兰家堂村

  三、工程内容:土石方运输

  四、工程量:壹千万方 万m3

  五、施工方式:清运

  六、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七、施工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八、施工设施、设备及材料

  一、乙方进场的自卸车,应确保有保险的有手续和没有手续、综合性能良好,车厢容积(不小于20到24方立方米37200元/月)以上的功率达到300马力以上的车辆。不超过两年年限的前二后八的双桥自卸车。乙方提供的驾驶人员必须持有两年以上的驾驶证件和驾驶经验进行作业。

  二、甲方免费提供乙方的 住和油料的供应。

  三,吃的费用有乙方的车辆自行承担。

  第二章 双方责任

  一、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向乙方提供生产技术指导,施工计划,有关的安全生产要求及施工进度要求。

  2、甲方应协调处理好外部关系,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3、甲方负责施工主干道的修建和维护、道路的洒水,土石类别和运距的核查确认,排土场弃方的推排作业,自卸车的括斗,自卸车的统一调配、指挥。

  4、甲方有权对乙方人员、自卸车进行安全和技术检查,有权纠正、制止、处理现场各种违章作业和不安全行为;对乙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的行为进行教育和处理(主要指安全生产要求的操作规则制度)。

  5,乙方车辆进场后,付给乙方 调车费10000元(调车费在第三个月开始每天扣除200元/台车),同时预付10天 包月工程款的1/3 (12400元/台)开始作业,依次类推, 合同按一年签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甲方及业主的规章制度,服从甲方安排与调度,禁止从事有损害甲方利益的活动,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批评教育。

  2、乙方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安排,并按时参加甲方主持召开的生产会议。

  3、乙方要加强对所属人员、汽车的管理,搞好服务,每日与各车主结清账务。

  4、甲方支付的工程计价款及时足额发放给乙方,工程款在施工期间,只能用于本项目施工,不得挪用,一经发现,甲方在调查证实后,将相应工程款直接支付给车主。

  5.如甲方查到乙方的车辆在运输过程中故意偷懒,一经查实每辆车每次罚款壹万元,并不结算当天的运输费。

  6.若发现乙方司机出现偷油盗卖的情形,经甲方发现一经证实,盗卖油的车辆当月的运输费不予结算,并罚款盗卖油车辆伍万元整。

  第三章 安全责任

  一、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与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汽车的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加强对作业人员的管理和安全教育,确保安全、文明施工。

  二、乙方在施工作业中要严格执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驾驶员及操作手必须持证上岗,杜绝违章行为,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安全作业,甲方有权处理乙方的违章作业行为。

  三、乙方应严格遵守《劳动法》规定,确保劳动者利益不受损害。

  四、乙方采取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在施工过程中如因乙方原因发生机械、人员伤亡事故均由甲乙双方负责处理,甲方如有违章指挥,乙方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五、由乙方自身原因在施工中引起的一切经济、民事及其刑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四章 协议违约、 甲方在和乙方签订合同后,不能中途单独终止合同。中途甲方单独终止合同,甲方负责赔偿乙方合计包年总费用的 四十四万六千四百。如果甲方无故拖欠乙方的承包款,甲方负责赔偿乙方每天每辆车一千元的违约金,在平均每月包月 的费用以外。 乙方与甲方签订的工程期限未完成,不准中途退场,如因乙方原因中途退场甲方不结算当月的运输费,并按每台车罚款一万。每月工作27天,每天不超过20小时(由于天气和不可抗拒的因数造成的工作时间不够除外)。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年 月 日

运输合同 篇3

  在海上旅客运输中,旅客对运输最基本的需求就是:受到尊重、保证安全,这是从事海上客运的企业所必须满足的。但是,海上客运的安全状况却不容乐观。因为海上旅客运输的运输环境复杂,自然条件、船舶的技术状况以及船公司的管理水平等都可能成为影响海上客运安全的不良因素,从而使得选择海上客运的旅客的安全得不到保障。在人身权益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为了更好地维护旅客的利益,在海上旅客运输中建立承运人强制保险制度是最为可靠和行之有效的措施。

  一、 海上强制责任保险概念辨析

  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指国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规定保险对象、保险责任和保险险种。保险合同的签订不管投保人和保险人是否愿意,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投保的保险。保险人有接受投保的义务,投保人有投保的义务,强制保险只能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开办。经投保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和自动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是强制保险的两种形式。

  (一)自动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

  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不论投保人是否履行投保手续、或交纳保险费或者履行续保手续,保险的效力在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依法当然发生。我国现行的铁路、轮船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均属此类保险。这种类型的强制保险现在适用的范围愈来愈小,不具有普遍意义或者代表性。

  (二)经投保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

  法律规定投保人必须投保而与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保险的效力在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之后发生。经投保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若投保人不依法投保,保险的效力并不当然发生,但法律对投保人不投保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制裁。法律制裁不投保的投保人之目的,在于迫使符合强制保险条件的投保人投保法定的强制保险。

  目前,在海上旅客运输中,因为以自愿为基础的保险制度难以最大限度地实现保护受害人利益的政策目标,承运人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如果不就其对旅客的人身伤亡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进行投保,那么对受害人(旅客)而言,其利益即得不到充分保障。③所以,在海上旅客运输领域,国家为贯彻保险的基本目标,应推行对受害人(旅客)的法律保护措施,以强制性为本质特征,要求承运人必须就其营运中对旅客所造成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进行投保。适度推行强制保险,具有广泛和重要的适用的价值,有利于保险的基本政策目标的实现,也符合强化保护受害人利益的需求。

  二、 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强制保险的性质

  依据《雅典公约》和国内法律的规定,一旦发生海上客运事故,承运人将对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强制保险的性质是责任保险。《保险法》中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的意义在于:第一,具有分散责任的功效,将集中在一个船东或一个航运企业的责任,分散于社会大众,做到损害赔偿社会化。第二,实现民事责任的基本目标——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民事责任的首要功能在于填补受害人的损害。海上旅客运输强制承运人投保责任险,可以使旅客获得及时的赔偿,特别是在承运人清盘或破产不能对旅客承担赔偿责任时。第三,应付索赔的便利。在责任保险中,旅客可以直接诉讼,这使得旅客对保险人有直接请求赔偿的权利,减少了索赔的烦琐。④

  长期以来,在责任保险领域中,仅将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作为责任保险的标的。一般认为,责任保险的标的仅限于非故意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为合同义务的不履行而导致的赔偿责任

  不得作为责任保险标的。美国作为责任保险最发达的国家之一,法院的判例绝大多数将合同责任排除于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但我们认为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强制责任险的标的)损害赔偿责任,既包含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又包含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规定,违约责任的形式应包括赔偿损失、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定金责任以及违约补救等内容。 在现行的海商法中,虽然《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69clc)及《国际海上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损害责任及赔偿公约》(简称hns公约)及建立了承运人强制保险的制度,但其强制保险的标的只是船东侵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对于有毒有害物质的损害赔偿责任和油污损害赔偿责任而言,因为公约规定损害为“运油船舶之外”的损害,所以,承运人的责任通常仅是由单一的侵权责任而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这与传统理论上的责任保险的标的不相抵触。

  承运人如依公约规定(如《69clc》的规定),强制投保了船东责任险,就可将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因而分散了承运人的责任,也可以使受害人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障。但在海上旅客运输中,旅客与承运人之间签订有旅客运输合同,一旦发生事故,造成旅客人身伤亡,那么承运人即违反了与旅客所订立的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所规定的“保证旅客运送安全的义务”,而构成违约;同时,承运人不但侵害了旅客的生命、健康权,还构成了侵害人身权的侵权。这样,承运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就构成了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

  三、我国对海上旅客运输进行强制责任保险的必要性分析

  目前, 我国虽没有加入20xx年国际海事组织通过的《雅典公约议定书》, 但在借鉴海上旅客运输强制保险制度意见上分歧不大, 只是在借鉴时间上存在分歧。如, 一种观点认为, 我国的海上运输制度现在没必要进行修改, 而且该公约目前尚未生效, 许多国家均对之采取观望态度, 在此种形势下提出与新公约接轨, 未免过于草率。待公约在我国生效之后, 再为履行国际公约的义务而修正海商法亦为时不晚。我们认为, 应该借鉴公约的合理内容, 依据我国的国情, 同时适当超前立法, 建立起我国的海上旅客运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我国有关海上旅客运输的法律规定主要是《海商法》第五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基本参照了《1974 年雅典公约》,仅规定有承运人对事故承担责任的赔偿原则和责任限额,没有涉及强制责任保险和直接诉讼制度。除了责任限额的规定外,第五章的规定适用于国际旅客运输合同和中国港口间的旅客运输合同——承运人承担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国际海上旅客运输中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46,666sdr。而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规定:“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是指案件的主体、客体和法律事实具有涉外因素的,在海上(含通海水域)和港口作业过程中因受害人的生命、健康受到侵害所引起的海事赔偿案件”,并规定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的赔偿责任限额为80万元人民币。显然,这与我国《海商法》第五章的规定是矛盾的,因为根据《规定》关于“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的定义,国际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无疑也是涉外的,46,666sdr约合47万人民币,与80万人民币的差距不可忽略。当发生此类人身伤亡案件时,如何适用法律并没有统一的标准。

  近些年来,作为海商保险立法的重要问题之一的责任保险,呈现强化并强制化的立法趋势。目前,国际上大多数国家越来越倾向于海上旅客运输伤亡的索赔方既可以直接向事故船的船东索赔,也可以向责任保险人索赔。日本政府已经立法给予国内海上旅客这种权利,及日本国内海上旅客可以选择向事故船的船主或责任人索赔。而且,《华沙公约》有关航空旅客运输的部分也作出了修改,这些修改给予了旅客所有的前述权利,目前在海上保险中建立第三方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问题已逐渐提上日程,该制度的核心是通过强制保险使海上事故受到损害的第三方可以选择向事故船舶的船东或者责任保险人索赔。

  四、我国海上旅客运输强制责任保险的制度建构

  航运业本身的特殊性决定了我们对海上旅客运输进行强制保险时要注意到航运业、海上保险

  业和旅客之间的利益平衡,既要考虑到航运业的国际化需求,又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为了更好地推进海上旅客运输强制保险,应该解决以下问题。

  (一)保险条件和形式

  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我国尚不能承受《雅典公约》所规定的责任限额(将在下文详细论述),制定合理的国内立法成为建立海上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立法模式的最佳选择。目前,交通部正在起草《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草案》),拟针对从事沿海旅客运输和沿海液货危险品运输的船舶引入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根据《管理规则草案》第6条的规定,没有进行强制责任保险或取得财务保证的船舶将没有资格从事沿海旅客运输。然而此草案针对的仅是沿海旅客和液货危险品运输,对于国际线路运输并无效力。

  应选择在我国《海商法》中补充强制保险制度的内容, 要求相应的海上旅客运输船舶的承运人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人身伤亡必须进行责任保险或取得相应的财务保证。 可以采纳《雅典公约》议定书的相应规定, 对于已有效实施保险或取得财务证明的承运人, 由我国港务监督机关签发或核发《雅典公约》第四条拟规定的“证书”。对国有船舶, 如果没有进行保险或取得财务担保, 则应备有一份我国港务监督机关签发的证书, 声明该船为国有, 并在相关条款规定的限度内承担责任。

  (二)投保主体

  因为发生的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可能会是巨额的,风险极大的,影响通常是多方面的,所以有观点认为应当对保险人的资格加以限定,明确投保的主体。可以仿效《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做法,立法要求承运人投保强制责任险,具体的保险人则由那些具有实力的保险人或保赔协会担任。

  在海上航运实践中,经营者与船舶的所有者两者的身份一般是分开的,船舶所有人将船舶以期租或光租方式交给承租人来经营,光船承租人可以将光租的船舶再进行转租,承租人与乘客形成运输合同,在运输合同中成为承运人。承运人在整个过程中不是一个稳定的连接。如果将强制保险的投保人规定为承运人,就无法达到强制的效果。在与油污有关的国际公约中,都把船船所有人规定为强制保险的投保人。相对于承租人来说,所有人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且一般情况下都具有更强的财务实力,当船舶所有人违反规定,没有投保强制险时,法律或行政法规可更好地采取惩罚的措施。

  (三)合理限额问题

  合理的限额,关系到保险人、投保人和旅客三者之间利益平衡问题。我们采纳海上旅客运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立足点应以我国的理论与实践发展为基础,海商法的法律移植要以是否有利于我国海事法制目标的实现,以及能否确保我国海事法律体系内部的逻辑自洽性为前提,不能仅仅以同国际接轨为目标,应该坚持本土化原则。责任限额制定,要从对受害方的救济程度、航运企业的承受能力以及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出发。

  依据《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中的规定,财务保证的数额或保险金额应依照船舶所有人的责任限额确定。秉承这一理论,在确定海上旅客运输中承运人的强制责任保险的财务担保的数额或保险金额时,也应按照海上旅客运输中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办理,即46,666个计算单位乘以该船舶的证书所注明的载客定额11。承运人投保的金额能否超过这一数额,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应该制定合理的限额。责任限额是保障保险人得利益的工具。许多国家都规定即使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丧失了责任限额,保险人还可以继续享受限额,所以制定合理的限额标准是十分必要的。

  结合我国旅客运输实际,对承运人应当施加更为严格的责任,对于因航运事故和船舶自身缺陷所导致的旅客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对于其他旅客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情况,则改变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从而提高承运人对航运安全的注意,保证旅客运输的安全性,并给予受害人更为妥善、积极的保护。

运输合同 篇4

  甲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对_________至_________客运班线经营权进行招标,乙方经投标(递交服务质量承诺书),取得该班线的经营权,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获得的客运班线经营权使用期限为_________年。

  客运班线起讫点:_________至_________(往返);日发班次:_________;途经线路_________;班车类别:_________(直达或普通);客运班线类型:_________类班线;营运里程:_________(其中高速公路里程_________,占总营运里程_________%)客运班线起讫车站:_________(始发站)至_________(终点站)。

  乙方投入营运客车_________辆,客车技术等级为_________,客车类型等级为_________,座位数为_________座。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在乙方就国家及省新规定与招投标文件有冲突时,甲方有权按照新规定提出要求,并对客运有关服务质量、运输设备、经营行为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2、甲方有权对乙方在经营期内的服务质量、运输设备、经营行为、运输证件、票据使用、车辆技术状况、价格执行、交通规费缴纳等定期进行考核。

  3、甲方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要求,有权在经营权使用期内对同班线进行招标增加运力和班次。

  4、经营权使用期满后,甲方有权无条件收回。

  5、甲方应按照招投标文件尽快为乙方办理有关营运手续。

  6、甲方应依法维护乙方的正当权益,加强客运市场秩序管理,对干扰乙方正常经营的非法经营和不规范经营行为依法查处。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须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在审批后_________日内投入营运。

  2、乙方须遵守道路客运管理有关法规,服从管理,守法经营。按照"定线路、定站点、定班次、挂线路标志牌"运行。

  3、乙方须按照核定车辆、线路、班次、站点、运价运行,准点发车,不得沿途揽客,不得擅自改变、延伸线路、增减班次和增加客车座位。中途不得无故更换车辆,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揽客、绕行揽客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送。

  4、乙方在经营权使用期内不得转让线路使用权。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进行转包经营。高速线路经营权须实行公车公营。

  5、乙方应严格履行投标文件或服务质量承诺书中承诺的事项。

  6、乙方须充分了解并自行承担因政策和市场变化所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经营权使用期内,不得随意停发班次或终止运行,如确有难以维持经营情形的,须在停班30日前向甲方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停止运行,停止运行后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

  7、线路经营权使用期内,如遇特殊情况(如春运客运高峰期、战备运输、抢险救灾等),乙方须无条件服从运管机构调派。

  8、因经营权使用期满或其他原因中标线路终止营运的,乙方自行安排其车辆、员工、设备等。

  9、对甲方在管理和履行合同中出现的问题,乙方有权提出异议或向甲方上级部门反映或投诉。

  10、因乙方过错造成旅客漏乘、误乘的,乙方应当按照旅客的`要求退还票款或安排改乘;造成旅客人身伤害或行李丢失损坏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1、乙方应当保持客车状况达到国家二级以上标准,设施齐全,车容整洁,标志清晰,按核定人数载客。严禁超高、超宽、超重装载行包。

  12、乙方应当按规定缴纳交通规费;执行由物价、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客运运价及有关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不得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的道路旅客运输票据和证件。

  13、乙方必须按规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人身意外伤害险。客运车辆未改变客运性质时不得退保。

  14、乙方车辆驾驶员或乘务员应在发车前向乘客介绍安全乘车要求,在高速公路、山区道路和其他危险道路行驶时,应提醒注意安全,指导乘客采取安全措施。

  15、运营客车不得设置或放置妨碍安全驾驶的设施或物品,并应在车内漆喷乘车安全须知内容。

  16、乙方应当在核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甲方拒绝或无故拖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乙方逾期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逾期未投入营运,或经营期间擅自停班超过6个月的,视为自动放弃经营权,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将线路移交候补中标方经营或将线路流标,乙方投标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3、乙方不按规定车辆、线路、班次、站点、运价运行或擅自转让线路经营权,以及转交经营的,甲方按照规定进行处罚,并有权终止合同,收回经营权。

  第五条甲方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或承诺书和招标线路经营服务承诺考核标准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照甲方招标文件中有关服务质量、运输设备、经营行为等方面要求及乙方投标文件或承诺书的承诺经营,按照考核标准接受甲方考核,并按照招标文件的相关条款接受处理。

  第六条变更

  乙方需要过户、变更经营范围、车辆更新的,必须经甲方批准,并按照规定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乙方歇业或停业的,应当提前15日向甲方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交回营运证牌和经营票据,办理歇业和停业手续。

  第七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运输合同 篇5

  托运单位:

  承运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现行法律法规,本着自愿、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运输方式:汽车运输液体化工产品——苯酚。

  第二条:运输车辆:由乙方负责提供并保证运输车辆符合危险品运输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运输要求:乙方车辆必须年检合格,相关司乘人员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资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品运输安全的各项法规,依照甲方要求自带签封和软管。

  第四条:乙方有义务在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提供具有化学危险品运输资质的有关证件,有义务向甲方反馈运输信息。

  第五条:乙方必须按照甲方通知的时间、数量将货物及时、安全运输至目的地,并对运输途中发生的一切货损、货差、污染雨淋及货物灭失等情况承担赔偿责任或由乙方用现金直接赔偿。

  第六条:结算方式:按实际运量甲方验收合格乙方卸货完毕后,凭收货人出具的接卸证明或过磅单结算运费。乙方凭以上单据开具运输发票后,甲方结清运费。

  第七条: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合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如发生纠纷,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提交龙口市人民法院解决。

  甲方: 乙方:

运输合同 篇6

  发包方:贵州省智强拆除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上马南路”一期工程土方开挖运输,双方约定合同单价,委托乙方挖运,具体协议条款如下:

  一、工程名称:“上马南路”一期工程

  二、工程地点:上马南路

  三、工程内容:一期工程土方开挖运输

  四、计量方式

  计量方式:按运输车辆斗容计量,甲方现场人员发票计数,当日统计签认。

  五、乙方在工程开工前支付甲方进场费20万人民币,甲方在20xx年正月十六必须确保乙方能够胜利进场,若甲方未在指定时间内让乙方进场施工,甲方无条件赔偿乙方经济损失及进场费共计40万元。

  六、综合单价

  挖运土单价:综合单价 元/m3(合同单价包括开挖及运输、完成施工项目所需人工费、材料费、机械缨,包括施工所需各种材料运输及配合人工费用;包括人员和机械的进出场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综合管理费、合理利润、税金),运输距离6公里以内(超过6公里价格另行商定)。

  七、结算付款方式

  工程款结算及支付方式:按甲方要求及指定范围及施工图纸完成工作,按月进度每月的80%结算,剩余20%工程完工后一星期内结算清楚。在申请付款时,必须开据有甲方名称的正规税务发票。

  八、双方责任

  甲方负责外部协调处理(含弃土场、路政及城管关系处理)。场内施工遇外部因甲方因素阻工、披皮等,造成乙方人员及机械设备损失 由甲方负责。

  乙方必须按甲方指定范围内开挖及配合 甲方场内其它项目施工,在乙方开挖运输期间,必须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并注意安全,在乙方开挖运输范围内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负全部责任;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进行施工,并服从甲方现场员的安排和管理工作,完成土方开挖及运输任务。

  九、其他约定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一方单方面违反本合同,由责任一方赔偿对方一切损失(含经济损失)。

  十、未尽事宜,甲方双方酌情协商解决,成可申请项目所在地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十一、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

  发包人(公章):贵州省智强拆除有限公司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现场负责人:

  电 话: 电 话:

  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账 号: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运输合同 篇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过双方充分 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期限 货物名称及品种

  2、乙方承运甲方货物的品种、数量、价值等,具体明细内容以每一辆车签订的运输协议记载和发货清单为准,与本合同一样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条

  货物运输线路、时间

  运输服务;运输时间:以每一辆车签订的运输协议记载为准。

  第三条 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

  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甲方的相关规定,按照甲方产品装载及运输标准要求组织运输,确保货物安全、及时、完整地送达甲方指定收货地点。否则,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货物发出后,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变更送货要求或取消发运的要求,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

  2、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运输方式及安全措施提出改进建议,乙方应予以采纳并执行。

  3、在合同履行期间,如果乙方运输效率和运输质量达不到甲方要求, 严重影响甲方产品供应及安全,甲方有权对乙方作出责令整改、暂停货运等决定,乙方应予服从,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取得能够履行本合同中公路运输业务的合法运营资格。

  2、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的要求提供适当的运输工具、配备合格的驾驶人员。

  3、乙方在收到甲方货物运输指令后,应按指令要求及时完成车辆调度和组织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甲方指定装货地点装货。

  4、乙方在办理提货手续时应清点品种及数量,如发现有差错,乙方应当场提出并与甲方共同查明情况,分清责任。

  5、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协议规定的期限,将货物安全送达甲方指定地点,并及时向甲方回传收货确认单。如延迟交货,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6、乙方对所托运的货物安全完好负责,保证货物无损坏、无短缺;交通事故(翻车、撞车)、被盗被抢以及整车灭失等,如有上述问题,承担赔偿责任。

  7、乙方应充分重视物流信息服务,应对在途车辆进行全程跟踪,并真实、及时地将在途信息反馈给甲方;若发生异常情况,应即时通知甲方。如乙方刻意隐瞒车辆在途情况、提供虚假反馈信息,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甲方的经济损失。

  8、乙方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以任何理由留置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扣留甲方的货物,否则,乙方应按照其扣留货物价值的 2 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承担甲方的经济损失。

  第六条 线路运输期限

  1、货物运输期限以单一辆车签订的运输协议记载为准。

  2、如乙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送达收货地点,造成延期交货的,甲方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及索赔。

  第七条 货物安全保证金

  1、乙方须在本合同签定后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货物安全保证金______________万元。

  2、对于乙方应承担的损失、违约金及赔偿款项,由甲方从乙方交纳的货物安全保证金中扣收;若货物安全保证金不足扣收,则由甲方从乙方运费中自行划转。

  3、合同期满后,双方处理好合同善后事宜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无息退还乙方所剩余的货物安全保证金。

  第八条 运输费用、结算方式

  1、运输费用:按甲方一车一比对的市场运价,乙方优先安排车辆。

  2、结算方式:一车一结算,乙方向甲方回传收货确认单后五天内支付。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a. 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货物,造成乙方车辆等货的,

  2、乙方违约责任

  a.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车辆调度,造成车辆迟到的,乙方

  b.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将货物送达收货地点,造成延迟交货的 (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每延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缴付运费的 5%作为违约金。

  c.运输过程中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损坏,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甲方。 d. 乙方中途单方面终止合同或由于乙方严重违反合同而造成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九条 其它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或者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可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合同附件或每一辆车签订的运输协议均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具法律效力。

  4、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日期: 日期:

运输合同 篇8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 邮编:________ 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开户行: _______ 帐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 邮编: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 帐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为携手合作,促进发展,满足利益,明确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之相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结合双方实际,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第一条 运输方法 乙方调派___________吨位船舶一艘(船舶___________吊货设备),应甲方要求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港运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港,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第二条 货物集中 甲方应按乙方指定时间,将______________________货物于___________天内集中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港,货物集齐后,乙方应在___________天内派船装运。

  第三条 装船时间 甲方联系到达港同意安排卸货后,经乙方落实并准备接收集货(开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装船作业时间,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码头时起___________小时内装完货物。

  第四条 运到期限 船舶自装货完毕办好手续时起于___________小时内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否则按规定承担滞延费用。

  第五条 起航联系 乙方在船舶装完毕起航后,即发报通知甲方做好卸货准备。如需领航时亦通知甲方按时派引领员领航,费用由___________方负担。

  第六条 卸船时间 甲方保证乙方船舶抵达______________________港锚地,自下锚时起于___________小时内将货卸完。否则甲方按超过时间向乙方交付滞延金每吨___________元,在装卸货过程中,因天气影响时间装货作业的时间,经甲方与乙方船舶签证,可按实际影响时间扣除。

  第七条 运输质量 乙方装船时,甲方应派员监装,指导工人按章操作,装完船封好船,甲方可派押运员(免费一人)随船押运。乙方保证原装原运,除因船舶安全条件所发生的损失外,对运送______________________货物的数量的质量均由甲方自行负责。

  第八条 运输费用 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水运货物一级运价率以船舶载重吨位计货物运费___________元,空驶费按运费的___________%计___________,全船的运费的___________元,一次计收。 港口装船费用,按___________ 港口收费规则有关费率计收,卸船等费用,由甲方直接与到达港办理。

  第九条 费用结算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甲方应先付给乙方预付运输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后,以运输费用凭据与甲方依次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___________份,交___________等部门各存一份备案。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按照______________________交通厅海上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充分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证处公证(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证)。

  甲方:______________(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签章)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签章)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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