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

时间:2021-06-10 22:29:55 运输合同 我要投稿

实用的运输合同集锦十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运输合同10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实用的运输合同集锦十篇

运输合同 篇1

  托运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运方:(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甲方货物需要使用运输工具配送至甲方的指定地点,乙方承诺有足够运力承运甲方货物,兹此双方订立本协议,以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共同遵守之。

  第一章 运输工具

  一、运输工具数量、质量要求

  甲方货物交乙方运输,乙方提供运输工具为适合甲方货物运输的 _____________ 货车,共计 ________ 部车辆,车号分别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运输工具就保持整洁,以适合甲方货物运输品质要求及货物安全需求。若乙方运输工具质量不良致甲方货物受损,乙方应按货物预达目标城市零售价的一倍赔偿甲方损失。

  二、运输工具性质要求

  乙方承运甲方货物之运输工具必须是乙方自有或与乙方签署雇佣/租赁协议之运输工具。前述运输工具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责任。(不限于对甲方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均由乙方负责承担)

  三、运输工具合法性要求

  乙方用于履行本合同的所有运输工具必须证照齐全,符合营运要求,且需向甲方提供其明细及相关资料或复印件为本合同附件。相关资料包括行车执照,营运证,司机身份证等;除上述资料外乙方有义务按甲方要求提供其它证明。乙方对承运运输工具的任何变更应提前一日书面通知甲方并附相关资料,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解释或白日做提供其它运输工具承运。

  第二章 承 运

  四、操作规范要求

  1. 甲方应在使用运输工具前由专人负责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准备。乙方接到前述通知,必须派专人负责在甲方指定时间内到甲方指定地点领取货单并签收确认接单时间,若非乙方指派专人领取,领取人必须持乙方出具书面证明方可领取。

  2. 乙方必须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到甲方指定地点凭甲方提供有效出货单提取承运货物。乙方提货物时,应凭甲方出货单对交运货物品种,数量,规格等进行清点,拒绝破损货物装上运输工具。双方确认无误,后,在出货单上签上认后,乙方运输工具方可离开仓库。若签认后发现有破损,丢失,缺少,一律由乙方自己负责,且需按该货品市场零售价一倍赔偿。

  3. 甲方有权对乙方要求一部运输工具送多家客户。乙方按要求将货物送到甲方指定的接货地点。其它再次的运输费用由甲方支付。

  五、送货安全性要求

  1.乙方应保证货物运输途中的安全,如因意外事故和其他纠纷造成货物破损,丢失,乙方除承担全责任外,需按市场零售价一倍赔偿,且所发生的弄事,民事纠纷与甲方无关。

  2. 在运输途中一旦发生货运事故,乙方应在事故发生起半小时内通知甲方,乙方亦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过大,乙方应做好货损及事故记录并取得相关证明。

  3. 乙方不行以任何理由扣留甲方运输货物,否则即为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原特或要求乙方按货物到达之零售价一倍赔偿甲方相应之损失。乙方承诺不以任何理由留置货物,否则造成甲方损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4. 除特殊情况,如天灾,路坏,天气造成货物运输耽误,不予赔偿。

  六、送货的及时性,准确性要求

  1. 乙方必须按甲方规定时间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并与收货人当面点清货物。如配送中发生异常,应立即与甲方联系,以便甲方及时处理,乙方必须按甲方的处理意见办理。否则,因此而造成货物迟送或错送,乙方必须与甲方协商处理,可扣除当月运费10%作为处罚,扣罚余额在当月运费中扣除。

  2. 乙方在抵达目的地时,应确认收货人身份与甲方指定的收货相符并取得有效收费凭证。(收货凭证应有收货人签字盖章),因签收无效或有误造成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应明确货物的交费地点及有权收货人。

  3. 因乙方示按约定向甲方指定收货人,送货地以外的第三人或地点交付货物,臻使甲方之客户不能如期收回货款或其他款,货损失的,乙方必须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损失,并扣除当次运费的20%作为违约金。扣款金额在当月运费中扣除。

  4. 乙方应在甲方规定时间内把货物安全送至指定地点。若乙方逾期。乙方需在逾期后最短时间内将货物送至指定地点,且必须承担逾期造成的一切责任与损失,如收货人因逾期拒收货物,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扣除当次运费10%作为处罚,扣款金额在当月运费中扣除。

  5.乙方需在甲方规定时间内将收货人签收凭证交回甲方,否则甲方不予结算运费,若乙方逾期交回或将凭证丢失,破损所造成之甲方货款等一切损失,由乙方赔偿。

  6. 乙方必须遵守甲方之(运输车辆管理规范),前述管理规范为本合约之附件。

  甲方:

  乙方:

  日期:

运输合同 篇2

  甲方(委托方):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乙方(承运方):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货物运输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向甲方提供“门到门”服务,即负责将甲方的货物由指定提货地点运往甲方指定收货地点。

  第二条:负责按照甲方的运输单详细核对货物,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运往交货地点交给甲方指定的收货人为止的全部责任。乙方应保证在运输途中与甲方指定的收货人保持联系,并及时报告货物所在地点和预计到货时间,以便收货人安排卸货。甲方应提前二个工作日用传真形式向乙方报送发运计划。

  第三条: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每批货物运输的详细过程,如不及时告知,甲方有权拒绝接货。

  第四条:乙方作为甲方委托运输代理公司应对甲方委托的货物给予妥善保管。并担负起运输责任,确保货物运输安全。

  第五条:在执行本项业务中,造成的甲方货物的重大事故或故障的隐患采取必要的、适当的预防措施。

  六条;在执行本项业务中,造成的甲方货物的重大事故或损失时乙方必须采取必要的解决措施,并立即向甲方报告 。

  第七条:乙方作为甲方货物的承运人和货物保险代理人,在运输过程中,如甲方货物发生

  意外时有责任为甲方向投保的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促使该保险公司完成理赔和将甲方的损失降到最低点。

  第八条:甲方货物受损后,甲乙双方对货物受损程度存在异议。因此不能达成一致时,应请双方认可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鉴定确认损失程度。

  第九条:乙方在不能证明乙方本身所使用或委托的运送人员没有玩忽职守的情况下,需对由于货物的丢失、破损所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 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除交通事故和不可抗力因素外。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货物迟到,按当次总运费每迟到一天扣5%。

  第十一条:因甲方或甲方收货方原因拒收或延迟收货造成车辆等候,责任方应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总费用结算:

  2.结算:按甲方要求,每批次货到目的卸货后,凭运输发票及有效回单每月底结算一次。

  3. 运输线路:

  3.1:起运地点:

  3.2:到站城市:

  3.3:收货人 手机

  第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本协议由甲方签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若双方无异议,本合 同将自动延长一年。

  第十五条:若双方发生争执,应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运输合同 篇3

  购苗方:(甲方)

  运苗方: (乙方)

  为了完成好 项目,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本 运输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条款如下:

  一、甲方委托乙方运输的苗木数量初步定为万株,分批运输,每次运输数量和地点双方临时协商而定,运输费用以实际运输数量结算。

  二、运输苗木单价以公开招投标价格为准,每株元。

  三、甲方权利和义务

  1、要求乙方按照协商的时间和地点把货物按时运输到目的地。

  2、要求乙方在运输过程中保证苗木无短缺、无损坏。

  3、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意外事故与甲方无关。

  4、甲方应按约定向乙方交付运费。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苗木安全送达目的地后,有权向甲方收取运费。

  2、乙方在运输过程中保证苗木无短缺、无损坏,如有短缺或损坏,应以实际价格赔偿,并将货物运到甲方指定的地点,交给甲方指定的收货人。

  3、乙方在向甲方收取运费时,应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关票据。

  五、违约责任:若未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合同任一方擅自中途解除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运输合同 篇4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一)承运条款:

  1、乙方负责将货物按时、按质、按量送到甲方的指定地点。

  2、在运输过程中所造成的任何损坏及延误,一切损失均乙方负责。

  3、乙方必须将每天的送货单于次日前交回甲方,货单必须收货单位签字签收。

  4、所有由甲方委托给乙方从客户处拉回之废纸或原纸,超过10顿,每顿按运程合理价计算。

  5、乙方需完全服从甲方之工作安排,遵守公司有关规定。

  6、所有交通事故包括交警交通处罚均与甲方无关,运输费必须开具发票。

  (二)运价:

  1、运价有双方约定(运价表见附页)

  2、如甲方因特殊原因调整运价,需提前30天通知乙方,否则乙方按原价执行。

  (三)结算:

  付款结算为月结30天。

  (四)有效期: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由1/7/20xx至30/12/20xx为止。

  2、本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如双方有任何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除违约责任外,任何一方终止协议,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甲方: 乙方签字(盖章):

  日期: 日期:

运输合同 篇5

  危险化学品运输示范文本编制及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示范文本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参照股份公司货物运输合同示范文本,并在广泛征求相关业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完成。文本编制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适应企业经营活动需要。通过合同条款设定,最大限度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经营活动实践有机结合,有效规范企业经营行为,防范各类风险,维护合同方利益。

  2、通用性与针对性相统一。示范文本突出危险化学品特性,针对其运输业务特殊需要,进一步规范和细化了合同条款,适用于各类企业。

  3、共性条款与个性条款有机结合。示范文本包含共性条款和个性条款两部分,共性条款不应随意更改,个性条款可以由地区企业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完善和细化。

  二、地区企业开展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业务,作为托运人或承运人与相对方签订合同时,应根据情况使用或参照本示范文本。

  三、地区企业合同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对合同示范文本进行调整、完善和细化,并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

  四、使用示范文本注意以下事项:

  1、合同条款填写应当具体、准确、完整,不得出现可能导致歧义的内容。填写内容较多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列出清单作为附件。

  2、合同双方的名称和住所应按照营业执照规范填写。

  3、填写示范文本空白项或选择项时,按照双方约定的内容填写,对不需要填写或未选部分的内容,请填“无”或删除,不得留有空白。

  4、危险化学品指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5、合同第13条争议的解决只能选择一种方式。选择仲裁方式,应写明仲裁机构的准确名称,如“北京仲裁委员会”;选择诉讼方式,应选择有利于我方的有管辖权的法院;集团公司所属单位之间的纠纷解决方式只能选择协商解决。

  合同编号:

运输合同 篇6

  在海上旅客运输中,旅客对运输最基本的需求就是:受到尊重、保证安全,这是从事海上客运的企业所必须满足的。但是,海上客运的安全状况却不容乐观。因为海上旅客运输的运输环境复杂,自然条件、船舶的技术状况以及船公司的管理水平等都可能成为影响海上客运安全的不良因素,从而使得选择海上客运的旅客的安全得不到保障。在人身权益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为了更好地维护旅客的利益,在海上旅客运输中建立承运人强制保险制度是最为可靠和行之有效的措施。

  一、 海上强制责任保险概念辨析

  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指国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规定保险对象、保险责任和保险险种。保险合同的签订不管投保人和保险人是否愿意,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投保的保险。保险人有接受投保的义务,投保人有投保的义务,强制保险只能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开办。经投保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和自动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是强制保险的两种形式。

  (一)自动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

  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不论投保人是否履行投保手续、或交纳保险费或者履行续保手续,保险的效力在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依法当然发生。我国现行的铁路、轮船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均属此类保险。这种类型的强制保险现在适用的范围愈来愈小,不具有普遍意义或者代表性。

  (二)经投保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

  法律规定投保人必须投保而与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保险的效力在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之后发生。经投保发生效力的强制保险,若投保人不依法投保,保险的效力并不当然发生,但法律对投保人不投保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制裁。法律制裁不投保的投保人之目的,在于迫使符合强制保险条件的投保人投保法定的强制保险。

  目前,在海上旅客运输中,因为以自愿为基础的保险制度难以最大限度地实现保护受害人利益的政策目标,承运人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如果不就其对旅客的人身伤亡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进行投保,那么对受害人(旅客)而言,其利益即得不到充分保障。③所以,在海上旅客运输领域,国家为贯彻保险的基本目标,应推行对受害人(旅客)的法律保护措施,以强制性为本质特征,要求承运人必须就其营运中对旅客所造成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进行投保。适度推行强制保险,具有广泛和重要的适用的价值,有利于保险的基本政策目标的实现,也符合强化保护受害人利益的需求。

  二、 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强制保险的性质

  依据《雅典公约》和国内法律的规定,一旦发生海上客运事故,承运人将对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强制保险的性质是责任保险。《保险法》中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的意义在于:第一,具有分散责任的功效,将集中在一个船东或一个航运企业的责任,分散于社会大众,做到损害赔偿社会化。第二,实现民事责任的基本目标——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民事责任的首要功能在于填补受害人的损害。海上旅客运输强制承运人投保责任险,可以使旅客获得及时的赔偿,特别是在承运人清盘或破产不能对旅客承担赔偿责任时。第三,应付索赔的便利。在责任保险中,旅客可以直接诉讼,这使得旅客对保险人有直接请求赔偿的权利,减少了索赔的烦琐。④

  长期以来,在责任保险领域中,仅将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作为责任保险的标的。一般认为,责任保险的标的仅限于非故意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为合同义务的不履行而导致的赔偿责任

  不得作为责任保险标的。美国作为责任保险最发达的国家之一,法院的判例绝大多数将合同责任排除于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但我们认为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强制责任险的标的)损害赔偿责任,既包含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又包含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规定,违约责任的形式应包括赔偿损失、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定金责任以及违约补救等内容。 在现行的海商法中,虽然《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69clc)及《国际海上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损害责任及赔偿公约》(简称hns公约)及建立了承运人强制保险的制度,但其强制保险的标的只是船东侵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对于有毒有害物质的损害赔偿责任和油污损害赔偿责任而言,因为公约规定损害为“运油船舶之外”的损害,所以,承运人的责任通常仅是由单一的侵权责任而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这与传统理论上的责任保险的标的不相抵触。

  承运人如依公约规定(如《69clc》的规定),强制投保了船东责任险,就可将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因而分散了承运人的责任,也可以使受害人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障。但在海上旅客运输中,旅客与承运人之间签订有旅客运输合同,一旦发生事故,造成旅客人身伤亡,那么承运人即违反了与旅客所订立的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所规定的“保证旅客运送安全的义务”,而构成违约;同时,承运人不但侵害了旅客的生命、健康权,还构成了侵害人身权的侵权。这样,承运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就构成了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

  三、我国对海上旅客运输进行强制责任保险的必要性分析

  目前, 我国虽没有加入20xx年国际海事组织通过的《雅典公约议定书》, 但在借鉴海上旅客运输强制保险制度意见上分歧不大, 只是在借鉴时间上存在分歧。如, 一种观点认为, 我国的海上运输制度现在没必要进行修改, 而且该公约目前尚未生效, 许多国家均对之采取观望态度, 在此种形势下提出与新公约接轨, 未免过于草率。待公约在我国生效之后, 再为履行国际公约的义务而修正海商法亦为时不晚。我们认为, 应该借鉴公约的合理内容, 依据我国的国情, 同时适当超前立法, 建立起我国的海上旅客运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我国有关海上旅客运输的法律规定主要是《海商法》第五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基本参照了《1974 年雅典公约》,仅规定有承运人对事故承担责任的赔偿原则和责任限额,没有涉及强制责任保险和直接诉讼制度。除了责任限额的规定外,第五章的规定适用于国际旅客运输合同和中国港口间的旅客运输合同——承运人承担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国际海上旅客运输中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46,666sdr。而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规定:“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是指案件的主体、客体和法律事实具有涉外因素的,在海上(含通海水域)和港口作业过程中因受害人的生命、健康受到侵害所引起的海事赔偿案件”,并规定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的赔偿责任限额为80万元人民币。显然,这与我国《海商法》第五章的规定是矛盾的,因为根据《规定》关于“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的定义,国际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无疑也是涉外的,46,666sdr约合47万人民币,与80万人民币的差距不可忽略。当发生此类人身伤亡案件时,如何适用法律并没有统一的标准。

  近些年来,作为海商保险立法的重要问题之一的责任保险,呈现强化并强制化的立法趋势。目前,国际上大多数国家越来越倾向于海上旅客运输伤亡的索赔方既可以直接向事故船的船东索赔,也可以向责任保险人索赔。日本政府已经立法给予国内海上旅客这种权利,及日本国内海上旅客可以选择向事故船的船主或责任人索赔。而且,《华沙公约》有关航空旅客运输的部分也作出了修改,这些修改给予了旅客所有的前述权利,目前在海上保险中建立第三方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问题已逐渐提上日程,该制度的核心是通过强制保险使海上事故受到损害的第三方可以选择向事故船舶的船东或者责任保险人索赔。

  四、我国海上旅客运输强制责任保险的制度建构

  航运业本身的特殊性决定了我们对海上旅客运输进行强制保险时要注意到航运业、海上保险

  业和旅客之间的利益平衡,既要考虑到航运业的国际化需求,又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为了更好地推进海上旅客运输强制保险,应该解决以下问题。

  (一)保险条件和形式

  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我国尚不能承受《雅典公约》所规定的责任限额(将在下文详细论述),制定合理的国内立法成为建立海上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立法模式的最佳选择。目前,交通部正在起草《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草案》),拟针对从事沿海旅客运输和沿海液货危险品运输的船舶引入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根据《管理规则草案》第6条的规定,没有进行强制责任保险或取得财务保证的船舶将没有资格从事沿海旅客运输。然而此草案针对的仅是沿海旅客和液货危险品运输,对于国际线路运输并无效力。

  应选择在我国《海商法》中补充强制保险制度的内容, 要求相应的海上旅客运输船舶的承运人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人身伤亡必须进行责任保险或取得相应的财务保证。 可以采纳《雅典公约》议定书的`相应规定, 对于已有效实施保险或取得财务证明的承运人, 由我国港务监督机关签发或核发《雅典公约》第四条拟规定的“证书”。对国有船舶, 如果没有进行保险或取得财务担保, 则应备有一份我国港务监督机关签发的证书, 声明该船为国有, 并在相关条款规定的限度内承担责任。

  (二)投保主体

  因为发生的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可能会是巨额的,风险极大的,影响通常是多方面的,所以有观点认为应当对保险人的资格加以限定,明确投保的主体。可以仿效《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做法,立法要求承运人投保强制责任险,具体的保险人则由那些具有实力的保险人或保赔协会担任。

  在海上航运实践中,经营者与船舶的所有者两者的身份一般是分开的,船舶所有人将船舶以期租或光租方式交给承租人来经营,光船承租人可以将光租的船舶再进行转租,承租人与乘客形成运输合同,在运输合同中成为承运人。承运人在整个过程中不是一个稳定的连接。如果将强制保险的投保人规定为承运人,就无法达到强制的效果。在与油污有关的国际公约中,都把船船所有人规定为强制保险的投保人。相对于承租人来说,所有人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且一般情况下都具有更强的财务实力,当船舶所有人违反规定,没有投保强制险时,法律或行政法规可更好地采取惩罚的措施。

  (三)合理限额问题

  合理的限额,关系到保险人、投保人和旅客三者之间利益平衡问题。我们采纳海上旅客运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立足点应以我国的理论与实践发展为基础,海商法的法律移植要以是否有利于我国海事法制目标的实现,以及能否确保我国海事法律体系内部的逻辑自洽性为前提,不能仅仅以同国际接轨为目标,应该坚持本土化原则。责任限额制定,要从对受害方的救济程度、航运企业的承受能力以及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出发。

  依据《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中的规定,财务保证的数额或保险金额应依照船舶所有人的责任限额确定。秉承这一理论,在确定海上旅客运输中承运人的强制责任保险的财务担保的数额或保险金额时,也应按照海上旅客运输中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办理,即46,666个计算单位乘以该船舶的证书所注明的载客定额11。承运人投保的金额能否超过这一数额,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应该制定合理的限额。责任限额是保障保险人得利益的工具。许多国家都规定即使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丧失了责任限额,保险人还可以继续享受限额,所以制定合理的限额标准是十分必要的。

  结合我国旅客运输实际,对承运人应当施加更为严格的责任,对于因航运事故和船舶自身缺陷所导致的旅客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对于其他旅客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情况,则改变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从而提高承运人对航运安全的注意,保证旅客运输的安全性,并给予受害人更为妥善、积极的保护。

运输合同 篇7

  甲方:

  乙方:

  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的要求,经双方协商确定甲方在广东省内冷链药品运输应急协作等事宜达成协议,内容如下:

  1、当甲方在冷链药品运输途中发生突发事故且经初步确定需要外部协作时,由甲方联系人通知乙方联系人,并告知应急协作方式和详细情况,如冷藏车或保温箱事故地点、冷链药品或保温箱的数量和总容积、储存温度要求等。

  2、应急协作方式包括:

  (1)委托储存。当委托乙方储存时,乙方联系人一方面安排容积和储存条件适宜的货车赶赴事故现场接货,另一方面安排容积和储存条件适宜的库房准备储存冷链药品,并划定区域暂存。

  (2)委托运输。当委托乙方运输时,乙方安排容积和储存条件适宜的货车进行运输,乙方运输车辆或保温箱应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的要求。

  3、乙方应提供完整的冷链药品储存或运输过程的温度记录。

  4、甲乙双方应有冷链药品的交接手续及记录,记录应记载药品的品名、数量、规格、产地、件数、经办人、储存或运输时间、结束时间等内容。

  5、乙应提供冷库、冷藏车或保温箱的验证报告存档备用。

  6、本协议未详尽的内容可由双方联系人协商。

  7、本协议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甲方: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运输合同 篇8

  出租方(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就乙方受托租用甲方集装箱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 租赁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各个集装箱的租赁期限分别按该箱的实际起租日计至退租日止。

  二、 用途:乙方租赁甲方集装箱应用于通常的合理的用途,不得用于从事非法活动,否则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三、 租赁集装箱的交付

  1. 时间、地点、方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20天内,乙方凭甲方的提箱通知单到甲方在指定的堆场提箱(按SEAWORTHY标准);甲方将集装箱交付至乙方(包括乙方的代理人,乙方雇员或其雇用的独立卡车司机);由乙方在交箱单上签收,并标明箱体状况。

  2. 上下车费、制冷费等费用:乙方在提箱和退箱时,集装箱在甲方堆场所发生的上下车费,由乙方负担。

  四、 租金

  租金:租金按日计算,自交箱日起计至退箱日止,包括起租日和退租日。

  五、 集装箱在租赁期间的保养和维修

  乙方在租用期限内应正常使用并妥善维护集装箱。如果集装箱在使用中发生故障,乙方应按集装箱的技术支持手册进行检查后,并予以维修。

  六、 集装箱的退还

  1. 在退箱期内,乙方凭甲方的退箱单将集装箱退还止甲方在上海指定的堆场,且乙方应保证退箱时集装箱完好如初,并以乙方签收的交箱单上标明的状况作为退箱依据。

  2. 退箱时由甲方负责检验(按SEAWORTHY标准)。若甲方发现集装箱损坏需要修理的,则修理费由乙方承担。但甲方在修理前应将估计的修理费金额、修理时间书面通知乙方,并允许乙方进行检验。如果乙方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检验,也未对该修理费金额提出异议,则视为乙方同意,乙方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甲方支付该修理费。

  3. 若集装箱在租赁期间丢失、损毁或甲方确定已不能修复时,乙方须根据集装箱重置费向甲方赔偿实际损失,即集装箱的重置费自出厂日起按每年4%折旧,但最少不得低于重置费的60%。

  七、 租赁集装箱的转租或转借

  在租赁期间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将集装箱转租或转借给第三人使用,也不得变卖或抵押集装箱。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该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运输合同 篇9

  甲方: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车队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保证施工中道路、取土、装车、卸土的畅通。

  乙方负责运输:运输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要求乙方车辆:__部(解放、东风王平头、斯太尔);车箱长5.3米、车箱宽2.3米、车箱高1.4米

  运距:_____公里

  运费:___元

  结算方式:按车次结算,24小时结算一次(以现金方式结算)

  此协议双方认同,在约定时间内于_______年___月___日乙方将施工车辆安排到现畅

  甲方负责联系住宿地方,乙方车队自己交房租。

  甲方安排乙方工程项目收取合理的管理费:工程总费用的__%

  违约罚金:乙方车队按约定到达后甲方如无工程安排,违约方应付给乙方违约金每车500元/天。乙方车队没按约定到达工地并施工,违约方应付给甲方违约金500元/天。

  此协议一式二份双方签定后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运输合同 篇10

  托运人(甲方):

  承运人(乙方):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有关化学危险品运输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运输货物名称:汽油(柴油)

  二、运输方式:槽罐车汽运。

  三、货物计量及入罐、出罐验收方式:以装车入罐数量为准,入罐后由双方取样封存,运输中的合理耗损标准为公斤,超出公斤的部分由乙方承担。

  四、货物安全保障:

  1、甲方在合同签订的同时必须向乙方提供所运输化学危险品的准确名称、运输物为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品的,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向乙方说明采取必要的保管措施和急救措施的技术资料,甲方履行了告知义务后,由于乙方过失或对事故处理不当,造成货物损失或环境损害的,由乙方承担后果责任,与甲方无关。

  2、货物在途中的保险责任由乙方承担。货物在运输途中乙方应保障货物的质量,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货物质量出现问题的由乙方按出厂价承担全部责任。

  3、除外责任:由于恶劣天气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原因所引起的违约,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双方由于天灾(如台风、大风、大雾、地震等)、火灾、战争以及动乱、国家法律、法规、条例、规定限制,导致无法或延迟履行合同,双方均不负任何责任,但应及时告知对方。

  五、运费结算:卸车后无异议,打卡结账,不开发票。

  六、本合同自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执,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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