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

时间:2021-06-23 13:30:38 运输合同 我要投稿

【必备】运输合同模板五篇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合同的用途越来越广泛,签订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运输合同5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必备】运输合同模板五篇

运输合同 篇1

  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对接 在现代法学中,国际货物贸易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分属不同领域,被不同的部门法所制约。在通常情况下,学者和实务操作者亦将二者割裂对待,分别研究。然而,一个不可忽视的事实是:国际货物贸易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之间具有紧密的相关性。在实践中,正是由于国际贸易业务的操作对跨境交付货物产生需求,海上货物运输业务才应运而生。因此,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实际上是国际贸易合同履行过程的某个部分或某个步骤。正因为如此,国际贸易合同的主体必须使这两者良好地契合,否则难以保证其自身在国际贸易中利益与风险的平衡。

  1 关注两合同之间对接问题的必要性

  1.1 经济原因

  自19世纪中期以来,经济全球化的脚步从未停止过,国际贸易更是日益繁荣。20xx年,我国进出口总额达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3.5%。作为经济全球一体化的重要参与者,唯有熟悉国际贸易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游戏规则,并熟练运用其规避风险,才有可能成为国际贸易中的赢家。尤其是20xx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在全球经济环境不佳的状况下,我国进出口贸易商必须正确理解贸易双方法律关系并加以灵活运用,才能有效规避风险,降低损失,保护自身权益。目前,大部分的国际贸易合同选择用海上运输来完成货物的交付,其主要原因是海运方式与其他运输方式相比具有性价比、安全性较高的特点。因此,探讨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与国际海运合同对接的问题十分必要。

  1.2 现实原因

  将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结合起来进行探讨是实践的需要。任何国际贸易的过程必然涉及货物的跨境交付,因此不可避免地需要选择某种运输方式来完成这一交付过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就是国际贸易商在订立、履行国际贸易合同后,为完成其自身义务而订立的辅助性合同。一方面,运输合同必须符合贸易合同的要求;另一方面,其作为一个独立的合同,涉及运输、交货等重要环节,对于贸易合同中当事人的利益有着非同小可的影响。由于这两份合同的衔接不佳而导致各种问题发生的情形在实践中不在少数。在这种“3方当事人、2个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当事人只有使这两份合同保持良好的对接,才能真正保护自身的权益。

  2 两合同之间的对接环节

  根据《20xx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xx)的规定,在国际贸易合同中,卖方主要的义务是供货、交货、通知买方等,买方主要的义务则是支付价款、受领货物、检验货物等。除此以外,其他的合同义务(如办理许可证,订立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划分费用,提供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等)由买卖双方通过合同的具体约定予以分配。 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连接点有二:一是主体身份,贸易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在很多情况下亦是运输合同的主体;二是贸易术语,贸易术语构成连接贸易合同和运输合同履行的桥梁。合同中贸易术语的具体内容决定国际货物贸易中的运输、费用、风险等由哪一方控制和承担,而这些环节在实践中又是需要通过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来实现的。换言之,这些环节既受到国际货物贸易合同的制约,也受到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制约。

  3 两合同之间的具体对接问题

  3.1 fob条款下货物的控制权问题

  fob条款一直是国际贸易实践中欺诈案件的“多发地带”。一般在订立国际货物贸易合同fob价格条款时,由进口商负责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进而享有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的权利。这意味着出口商可能过早地失去对货物的控制权。例如天津海事法院曾处理以下案例:发货人虽持有提单,但因为提单上的托运人一栏记载为收货人,故发货人与承运人之间不存在权利、义务的关系,出口商对承运人不享有诉权,法院据此驳回发货人的起诉。

  作为发货人的出口商面临的这一风险,在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后有了一定程度的降低。该规定第12条明确:“向承运人实际交付货物并持有指示提单的托运人,虽然在正本提单上没有载明其托运人身份,因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要求承运人依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该条的适用范围存在一定的限制(即原告应当是向承运人实际交付货物的托运人,涉案提单应为记名提单),故此类风险并不能完全被排除。 简言之,在fob条款下,卖方在交易伊始就丧失对货物的控制权,其至少面临两方面的风险:其一,买方不支付货款时,除了对买方提起诉讼这一方式外,几乎没有其他救济途径;其二,在卖方向承运人(或无船承运人)索赔时,其面临证明其与承运人(或无船承运人)之间存在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的困难。

  以上种种问题即由实务中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之间不能很好对接所致。换言之,货物卖方若要避免此类风险,必须对这两个合同的内容进行必要的调整。卖方可以要求将跟单信用证下对单据的要求修改为“货运代理人收讫货物证明”(forwarders certificate of receipt,fcr)。这样,无论提单如何签发,签发给谁,卖方都以fcr方式完成结汇和交易。但由于在这种方式下卖方只需向承运人交货即可结汇,故对买方而言风险甚大,买方一般不会同意对信用证作如此修改。事实上,此种方式是否可行,完全取决于买卖双方在谈判中的地位。

  基于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fob条款下的货物卖方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尽量控制风险。

  (1)买卖双方在国际贸易合同中明确:采用fob条款,运输由卖方进行,运费由买方承担。即卖方在安排运输时一定要明确其应当被记载为提单上的“托运人”,并要求承运人将提单签发给卖方,以保证卖方对货物的控制权。国际贸易沿用的国际惯例一般并非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如果国际货物贸易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对贸易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作如上更改,则在法律上并无任何障碍。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简称《海商法》)第42条第3款借鉴《汉堡规则》的规定,对“托运人”定义作出扩充,使《海商法》中的“托运人”既包括缔约托运人又包括实际托运人(发货人)。因此,在我国,倘若出口商能够证明自己是实际将货物交给承运人的当事人,则其“托运人”的地位就可以得到证明,故出口商通常会留意对大副收据等交货凭证的签收和保留。但仅有这些凭证不足以保护其自身利益,因为《海商法》没有针对“发货人”的权利作出任何规定,只是简单地将其放入“托运人”的定义中。《海商法》规定: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但根据该条规定,并不能明确“发货人”是否有权要求承运人向其签发提单。在实务中,承运人仅依据向其委托订舱的托运人的指示签发提单,而拒绝依据发货人的指示将提单签发给发货人,或拒绝将提单上的“托运人”显示为“发货人”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出口商最好能在贸易合同中明确约定,货物买方在安排运输时必须保证提单上的“托运人”一栏记载为货物卖方,并且货物卖方享有优先要求向其签发提单的权利。此外,fob卖方不仅要在货物实际交付时要求承运人将其托运人的身份记入提单,且要以《海商法》下“实际托运人”的身份,要求承运人将提单签发给fob卖方,以避免自身过早地丧失对货物的控制权。综上,在目前的国际贸易实务中,fob方式下贸易合同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之间不能较好衔接的问题比较突出。出口商应当充分意识到这一点。在对贸易对象信誉度不甚了解的情况下,建议出口商选择以cif方式出口货物。

  3.2 贸易方式的灵活选择

  事实上,贸易方式的选择非常灵活,若简单地认为“出口宜采用cif术语,进口宜采用fob术语”是不可取的。贸易商应当从自身的实际要求出发作出选择。

  一些散货(如石油等)交易通常签订年度合同,而每一票具体货物的价格却以货物装船(或提单签发)当天的市场价格为准。在这种情形下,谁掌握运输的控制权,谁就掌握货价的决定权。

  例如,在市场波动、货价下跌时,fob买方可以通过拖延时间、暂缓装货的方式来谋取货价下跌带来的利益。在英国曾发生这样的案例:某艘油船被程租去尼日利亚装运12万t原油。在船舶已经到港的情况下,由于fob买方(承租人)了解到当年2月份的油价可能比1月份下降0.617美元/桶,故想拖延至1月31日以后装船(贸易合同约定,货价以提单签发日期为准),遂要求船舶所有人延后装船。然因种种原因,船舶所有人仍签发1月31日提单,致使fob买方(承租人)蒙受60万美元的损失。fob买方(承租人)因此向船舶所有人提起索赔。实务中不乏贸易商抓住诸如税率变化等可乘之机,先以fob买入货物,而后在船舶尚在海上运输途中,甚至在货物抵达目的港后,再寻找合适的买方的事例。

  在国际货物交易中,买卖双方应当从自身的需求和便利性出发来选择是否掌握运输的主动权,并且不必受制于传统的fob或cif方式。如果国际贸易双方订立的是长期合同,且买方可根据自己的库存、销售情况来决定具体交易时间,则其可要求以fob价格进行交易,以便掌握主动权。

  3.3 滞期费的衔接

  有观点认为,滞期费仅在运输合同项下值得注意,而在贸易合同项下不应当关注。事实并非如此。在目前港口拥堵频繁发生、国际贸易利润日趋下降的背景下,动则几万、几十万美元的滞期费有可能成为决定国际贸易是否盈利,或者盈利多少的关键。无论货物的运输由贸易中的哪方控制,均无法回避滞期费的问题。

  倘若港口拥堵或者装卸效率低下,则发生滞期费的可能性就较高。因此,船舶所有人通常在租约中约定由承租人承担滞期费。在cif方式下,承租人(卖方)可以控制装货时间,但无法控制卸货时间。因此,作为承租人的卖方会尽量将卸货港可能发生的滞期费风险转移给买方。同理,fob方式下的承租人(买方),亦会尽量将装货港可能发生的滞期费风险转移给卖方。所以,在订立货物买卖合同时,负责安排运输的'一方应当在贸易合同中增加条款,约定合同另一方须在多长时间内完成装(卸)货,否则由此发生的滞期费将由另一方承担。

  在订立贸易合同时无法预估租船合同下的滞期费数额,因此通常的做法是在贸易合同中加上“滞期费按照租约约定”(as per charter-party),即将租约中的滞期费条款并入贸易合同。如此,订立运输合同的一方即可通过贸易合同与运输合同的对接,将其无法控制的装(卸)货滞期费转移至贸易合同的另一方。有学者质疑滞期费条款并入的有效性,认为非承租人的贸易合同一方当事人是无法了解租约内容的,因此,将租约中的滞期费条款并入贸易合同并让其承担租约下的滞期费并无依据。英国法则认为,既然贸易合同中明确约定作为非承租人的贸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在一定时间内完成装卸义务,且明确滞期费数额按照租约确定,这就意味其能够预见一旦装(卸)货发生延误,即应当承担滞期费损失的后果,因此滞期费条款的并入合法有效。当然,贸易合同中不负有安排运输义务的一方(非承租人)亦可通过在贸易合同的滞期费条款中设置费用上限来保护自身利益。鉴于英国目前仍是世界海事审判的中心,故英国法对该问题的判例对实务操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滞期费问题较为复杂,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实务中一直是热点问题,国际贸易商应该对其有所了解。若要保证贸易合同中滞期费的约定能够完全保障自己的利益,则务必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滞期费条款有所了解。例如,对于装卸的开始时间,不同的措辞即产生不一样的结果。倘若贸易合同中约定“自船舶抵达指定泊位时起算滞期费”,则港口拥挤所致的滞期费就不能转嫁给非租船方,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在船舶抵达指定的码头(泊位)后方能开始计算 装(卸)货时间;但是倘若在“自船舶抵达指定泊位时开始起算滞期费”之后加上“无论靠泊与否”,则即使船舶没有进泊,也允许船长在进港后递交装卸货准备就绪通知书,装货时间也从此起算。

  综上,国际贸易商需要掌握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滞期费的概念和内容,否则,倘若贸易合同与运输合同中的滞期费条款不能很好地衔接,就可能给贸易合同中安排运输的一方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3.4 风险的分配和转移

  由于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即是对国际贸易合同项下运输部分的履行,故两合同之间必然存在诸多关联。又由于运输合同项下的风险与贸易合同项下的风险常常发生转移,因此贸易合同商应当对此予以足够关注。

运输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因施工需要N233-N239A沙石料运输一事,经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达成如下几点协议,签定本合同作为法律依据。

  一、甲方把N233-N239A沙石料以每方单价 元(大写: 元整)分包给乙方运输。(此单价包括沙、石料运输费、沿途修路费和修路损失的一切费用)。按照甲方提供的数量拉货,结算以实际收方量为准。

  二、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施工,运输到甲方指定地点,乙方负责提供堆放沙、石料场地。乙方必须到甲方指定的料场拉沙、石,石子大小为2-5cm鹅卵石、江沙。

  三、乙方提供的货车必须保证性能良好,因山路弯多,司机驾驶技术过硬、驾证齐全,保证安全行驶。如有任何安全事故,由乙方自己负全责,一切均与甲方无关。

  四、乙方安全无误地把沙、石拉到甲方指定地点后,甲方按量分三批付款给乙方,等材料拉齐后,一次性付清全款,乙方必须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保证甲方马匹有料运输,否则按违约处罚。

  五、乙方只负责沙、石运输,其他任何材料由甲方自己负责运输,乙方不准再过问。

  六、以上几点协议,甲乙双方签定之日生效,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运输合同 篇3

  包机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承运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1.包机人于____年月日起包用型飞机架次担任(旅客、货物、客货)包机运输,其航程如下;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自____至________,停留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自____至________,停留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自____至________,停留____日;

  包机费总共人民币________元。

  2.根据包机航程及经停站,可供包机人使用的最大载量为____公斤(内含客座)。如因天气或其他特殊原因需增加空勤人员或燃油时,载量照减。

  3.包机吨位如包机人未充分利用时,空余吨位得由民航利用;包机人不能利用空余吨位载运非本单位的客货。

  4.承运人除因气象、政府禁令等原因外,应依期飞行。

  5.包机人签订本协议书后要求取消包机,应交付退包费____元。如在包机人退包前,承运人为执行本合同已发生调机等费用时,应由包机人负责交付此项费用。

  6.在执行本合同的飞行途中,包机人要求停留应按规定交纳留机费。

  7.其他未尽事项按承运人客货运输规则办理。

  包机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承运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运输合同 篇4

  发包方(甲方):广东新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承包方(乙方):叶洪

  乙方身份证号码:4

  现广东新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将二区升平路工程石渣运输委托给乙方施工(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相互平等、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经双方共同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合同单价及计量方式

  1、合同单价:新平县二区升平路(工业园运至升平路)石渣,合同单价18。8元/吨(单价已含税、材料、运输费用等),工程量6500吨,合同总价122200元;

  2、计量方式:按实际拉运总吨数计算(每车以过磅的净重为准,过磅费用由甲方支付)。每次拉运后由双方管理人员签名确认数量及拉运日期,每月26号前汇总再次确认。

  二、工程进度及劳动力约定:

  施工日期为3个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xx年11月15日),具体以第一天进场计算,计划竣工日期(20xx年11月18日)计划施工日历天数不变

  三、付款方式:

  1、每月最后一天前双方确认当月发生总工程量及当月总工程款,甲方须在次月25号前支付乙方方该笔工程款。

  2、工程款确认方式:已确认的工程量(单位:吨)×单价(单位:元/吨)。

  3、支付方式:以开具工资单形式支付。

  四:双方责任及义务:

  1、甲方负责填好运输道路,确保运输质量;

  2、乙方负责派车装运,负责装运车的运输费,确保完成甲方进度要求;

  五、其它补充条款:

  以上条款双方均无异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则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协议一式两分,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上细则执行。

  发包人: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日期:日期:

运输合同 篇5

  甲方:

  地址: 邮政编码:

  乙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一致同意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为确保乙方产品安全、及时、准确地送到客户手中,乙方同意将产品配送运输业务委托给甲方。为加强货物配送运输管理,提高货物配送运输服务水平,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双方共同信守:

  一、总则

  乙方委托甲方为产品配送运输业务承运商,按乙方提供的配送运输线路及里程表(附件一)承运所列城市/地区的配送运输业务,但并非附表所列城市/地区唯一配送运输承运商,甲方的实际配送量以乙方发出的配送通知为准.

  1.配送运输线路:(见附件一)。

  2.配送运输价格:(见附件二)。

  a.以上配送价格为门到门价格(含运输途中过路、过桥费等费用)。

  b.以上价格已含产品运输保险费。

  c.商业单位退货返回按正常单方(无最小起运量)配送价格的 %结算(本身配送货损除外)。

  3.配送运输周期:是指从乙方发出配送计划通知单,至货物实际到达指定收货人仓库的时间周期(以回单签收为据)。

  二、配送要求

  1.配送运输周期:是指从乙方发出配送计划通知单,至货物实际到达指定收货人仓库的时间周期(以回单签收为据)。

  2.配送计划下发:乙方每天将配送计划书面通知甲方。

  3.车辆调度安排:甲方接到《配送出库单》后应及时派出相应配送车辆到达乙方指定的装货仓库。

  4.甲方应根据乙方配送计划积极组织、调度好运输工具,确保完成乙方当天的配送任务。

  5.甲方所用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达到乙方要求。在配送运输作业过程中应保证乙方货物的包装完好,整洁。

  6.货品装卸及堆码应严格按照乙方产品特点及要求,轻拿轻放。在天气状况欠佳及长途运输时,承运车辆必须有防雨,防尘措施后方可承运。

  7.甲方在仓库装卸车时必须做到服从乙方仓库相关人员指挥,在配送作业过程中应积极配合乙方工作。

  8.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或拒绝发货,否则,造成的损失由甲方全额承担。

  9.在运输过程中,甲方不得擅自拆除货物并重新包装,因以上原因造成乙方违约或其他损失后,由甲方负责赔偿。

  10.乙方保证委托甲方配送的货物为非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易腐蚀、易变质等特殊物品,不会因违反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而使甲方利益受损,如违反上述规定,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三、货物到达

  1.甲方按乙方《配送出库单》所列收货人、地址运输抵达收货地点后,必须要求收货方在货物签收单上如实签收到货的数量、型号、到货时间(该时间应细化到小时)、收货人必须在回单上签署全名并加盖收货单位收货章。

  2.甲方配送时,因乙方原因,造成客户退货,经乙方同意拉回并针对退货部分增收物流费用。甲方配送时如出现异常状况,应及时告之乙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30分钟内做出处理,并将结果反馈甲方,否则,甲方有权将货物拉回,并按乙方原因增收物流费用。周日和法定节假日乙方应提供相关的负责人的联络方式以备配送异常之情况的处理,否则甲方有权将货物拉回,并按乙方原因增收物流费用。

  3.退换货之处理

  3.1 退换货凭证要求:甲方须按乙方提供的退换货凭证到客户处退换货;如甲方在送货时遇客户强行要求退货,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30分钟内做出处理,并将结果反馈乙方,否则,甲方有权将货物拉回,并按乙方原因增收物流费用。

  3.2 零散、整箱退换货之处理方式:

  (1)整箱退货甲方必须凭单依整箱点数;

  (2)零散退货的由乙方业务人员清点、打包封箱并附清单,甲方以整箱拉回,不负责箱内物品清点;

  (3)甲方不对箱内的货品的数量和品质负责。

  3.3退换货之整理:甲方可为乙方提供退货整理服务,费用另计。

  4.甲方凭乙方认可的配送出库单与乙方进行结算。

  5.甲方应按乙方的规定将完整的货物配送运输信息提供给乙方。

  四、违约责任及合同终止

  (一)乙方责任:

  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的承运车不能及时返回,乙方应根据当次加付运费10%作为补偿金。(规定卸货时间为3小时)

  (二)甲方责任:

  1、在承运过程中由于甲方处理不当而造成货损货差损失,甲方应赔偿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2、甲方应在乙方指定的地点提取货物,在装货过程中,甲方的驾驶员应负责进行监装,对装货过程中的不当操作有责任指出并纠正,甲方将货物送往乙方指定的目的地和接收人,由收货人、甲方司机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三)合同解除

  如一方意欲解除合同,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乙方须在本合同解除后10天内依合约条件确认物流费用,并结清全部费用后才可将存于甲方仓库的全部货物移出。否则,甲方有权将存于甲方仓库内的与物流费等值之货物留置至全部费用结清;且此期间由乙方货物过期等原因造成货损,甲方不予赔偿,移仓前必须交纳截止到最后一天的仓租费。若在本合同解除后30天内乙方还未进行相关的付款移仓工作,则从第31天起甲方有权处理甲方在库商品,所得款项作为用于抵偿物流费用。

  五、 费用结算

  1.结算时间为一个月(周期为上月26日至当月25日),乙方依据客户签收回单与甲方结帐。

  2.甲方于每月5日前提供上月的运费汇总表交乙方审核,乙方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无误,甲方开具正规运输发票办理结算。

  3.乙方在收到甲方开出的正规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结清费用。如因乙方原因拖欠费用,甲方有权每日按拖欠费用的 向乙方收取滞纳金。

  六、 商业秘密

  本合同及其附件内容属商业秘密,双方有义务和责任保证遵守此商业秘密,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本合同之内容,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损失(如名誉受损、经济受损等)均由泄密方负责赔偿。

  七、 合同的期限和终止:

  1.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有效。

  2.本合同有效期满后,在双方未重新确定新的合同期,如双方继续合作,本合同可以自动延期,并沿用本合同条款。

  3.本合同终止后,如双方不再继续合作,本合同条款自然终止,双方均不承担违约或其他赔偿责任。

  4.任何一方因业务变化,在合同有效期内,需中途中止本合同时,应提前两个月书面通知并征得另一方的同意方可中止。

  八、其它规定

  1.本合同一式三份,经双方合法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本合同及附件的任何修改,需经双方协商并书面同意,否则视为无效。

  3.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其它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5.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如有任何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开户行: 开户行:

  帐号: 帐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说明:

  1、延迟时间1:常规时间+12小时

  2、延迟时间2:常规时间+24小时

  3、超时处罚:订单到货时间超过延迟时间2,执行超时处罚价格

  4、经乙方确认:同城两地卸货,整车费用加 元;异城两地卸货,整车费用加 元。

  备注:需根据不同项目特点及客户要求,制订不同的《配送运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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