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

时间:2021-02-28 22:02:12 租赁合同 我要投稿

【热门】租赁合同汇总7篇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合同的类型越来越多,合同的签订是对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租赁合同7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热门】租赁合同汇总7篇

租赁合同 篇1

  甲方: 县 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执行董事。

  乙方 县 乡 村 村民小组。

  负责人 为发展林业生产,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资源,加快荒山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作用,促进鲁山经济发展,根据上级开发荒山精神,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将自己所有的坐落在 的荒山 亩发包给甲方从业种植等农业生产经营,地块南北长 米,东西长 米,四至为南至 ,北至 ,东至 ,西至(大 沟、小 沟堰滩的栗子树 亩除外,土地示意图见本合同书附件一)。

  二、承包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承包费用为每亩每年 元,共计 元(大写: )。

  四、合同签字当日甲方向乙方预付 年承包费用 元(含其中一次性补偿毁掉原荒山杂树款),以后每年12月31日前付清当年承包款项。

  五、对本合同条款,乙方已于 年 月 日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获得村民代表会议全票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决议见本合同书附件二)。乙方依据该决议并根据该次村民代表会议的授权与甲方签订本合同书。

  六、甲方在开发承包荒山期间,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乙方所属村民,报酬由甲方承担。

  七、甲方因植树需架设管道从河中取水,乙方不得干涉及收取任何款项,发生纠纷由乙方负责解决。

  八、甲方在荒山承包荒山期间,所规划树木株距之间原先种植的树木,可随时采伐;行距之间原先种植的树木在新栽树木成活率达到60%以上后再采伐,所采伐树木由甲方自行处理。

  九、乙方人员在采摘大南沟、小南沟堰滩栗子时,不得破坏甲方承包范围内的树木,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十、甲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只能用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农业用途;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甲方拥有原承包荒山范围内的一切使用权,乙方不得干涉。

  十一、乙方同意甲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采取转包、转让、出租等方式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的收入全部归甲方享有,乙方不得对此主张任何权利。

  十二、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甲乙任何一方不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十三、本合同履行期间,不因下列情形发生改变,甲乙双方仍应按本合同书约定内容履行各自义务:

  1、甲方或乙方的负责人、经办人变更;

  2、甲乙双方名称改变;

  3、乙方分离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乙方与其他村民委员会合并为一个村民委员会。

  十四、本合同书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补充;补充合同视为本合同书的有机组成部分。

  十五、如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六、本合同书自双方当事人签章之日起生效。

  十七、本合同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 县 养殖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乙方 县 乡 村 村民小组(签章)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租赁合同 篇2

  家里在西城六部口有一自管公房(平房),承租人是爷爷的名字。孙子,爸爸,叔叔的户口都在此处。孙子名下无房产。家中无纠纷。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更改承租人为孙子?如何办理。回原有单位如何说明情况。是否按照换房处理?

  律师为您解答:

  公房原承租人去世后,同住的人或者户口在该房屋中的人都有权申请变更承租人,只要产权单位同意即可。孙子的户口在该房屋中,有权申请变更承租人,如果你们家庭内部没有纠纷,直接按照产权单位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变更到孙子名下。那么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对你提出的问题分别解答如下:

  1、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更改承租人为孙子?

  有权申请变更。

  根据法律规定,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规定确定承租人:

  一、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二、不能按第一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序列在共同居住人中确定变更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子女(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四、不能按第三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居住情况);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注: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房屋居住,或者有,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不受前述条件限制)。

  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孙子有权申请变更承租人,其他家庭成员也没有异议,可以直接向产权单位申请变更。

  2、如何办理?

  直接向该房屋所属产权单位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家庭基本情况并提出变更到孙子名下的申请即可。具体法律规定如下: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承租家庭因家庭人口变化等原因需调整配租房屋的,可向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家庭原申请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调整意见。

  第二十二条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经复核,家庭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可按规定推举新的承租人与房屋产权单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家庭无共同申请人的,租赁合同自动终止。

  第二十三条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原申请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复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产权单位办理续租手续;不符合的不再续租,承租人应退出住房。

  3、回原有单位如何说明情况?

  变更承租人不需要单独说明家庭情况,只需要在申请书中注明即可,这个申请书产权单位都有表格的,你到那里简单说明家里需要变更承租人,填表并按照工作人员给你提示的要求提交产权单位所需材料即可。

  情况基本包括房屋原来的承租人信息,共同居住人以及户籍信息等,以表格内容为准。具体你咨询产权单位即可得知。

  4、是否按照换房处理?

  从程序上来说等同换房,但实际房屋一般不会变更,处分你现在的公租房不适合居住或者产权单位有其他用途,当然如果你需要换也可以提出申请,由产权单位根据你家庭实际情况进行审核调换。具体法律规定如下: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中有套型匹配的空置房屋,产权单位可根据调整审批意见时间顺序予以调换,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按规定腾退原承租的住房。项目中没有套型匹配的房屋,由产权单位建立家庭轮候调房需求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房地产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房地产纠纷)

  (法释[20xx]11号,20xx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xx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第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第二十五条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房地产纠纷)

  怎么处理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合同必须严守,是合同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当事人可依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而享有解除权,以便从合同的束缚中解脱出来。

  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除当事人约定外,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双方在以下情形下享有合同解除权:

  1.承租人的解除权。在租赁房屋具有瑕疵(包括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响,或者在相当期间内不能进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赁房屋毁损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仅限于物的瑕疵,而且限于物的瑕疵达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我们认为,对于租赁房屋的瑕疵,不论是物的瑕疵还是权利瑕疵,只要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承租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对于承租人因租赁房屋存在瑕疵而主张解除合同的,应满足以下要件:(1)承租人的使用收益受到的障碍必须达到严重程度。但是,如果租赁房屋对于承租人有特别利害关系的,则该障碍即使未达到严重程度,也应允许承租人解除合同。(2)出租人不于催告的期限内进行修缮。但在修缮为不可能或者虽有可能但于承租人已无利益的,则无需催告即可主张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用语是“可以随时解除”。但应注意的是,其前提是租赁房屋的瑕疵已达到“危及承租人(包括同住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在此种情形下,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房屋存在瑕疵,也不影响其解除合同。这一点与一般的合同解除规则不同,其立法理由在于要绝对保护人的生命与健康。对此条作相反解释,就是,如果租赁房屋的瑕疵不会导致“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而该瑕疵在订立合同时即为承租人所知悉的,承租人将不得主张解除合同。

  2.出租人的解除权。包括:(1)承租人违反约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赁房屋的性质而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2)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内支付租金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于第三人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双方均有的解除权。不定期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实践中,因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而发生的纠纷也比较多。处理此类纠纷时,应注意:

  1.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则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否则,将构成违约。

  2.合同的解除,并非因符合解除条件而当然发生,而应以有解除权的一方行使为必要。这里需要区分合同的解除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两者的不同。前者是因法定或约定的条件成就而享有形成权,其效力的发生以实际行使解除权为必要;后者则因约定(不可能是法定)条件成就,而当然发生合同消灭的效力。行使解除权,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应以通知的方式。但亦不妨碍以诉讼的方式来行使,因为起诉本身可以视为一种通知。

  3.要严格把握合同解除的条件。当事人只有在符合约定或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合同;在不符合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即使发出解除通知,也不能产生合同被解除的法律效力,相反,构成违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原告(反诉被告)薛XX,男,19XX年X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XX路X号地下。

  委托代理人王思鲁,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愿光,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李XX,男,19XX年X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银河XX桥X号之一。

  委托代理人王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薛XX与被告(反诉原告)李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薛XX的委托代理人王思鲁、卢愿光,被告李XX的委托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薛XX诉称,我与被告于20xx年10月22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我与被告在合同中约定:被告租给我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心谊路51-53号首层,建筑面积65平方米(前厅、楼梯间),首层建筑面积(后座)95平方米及二层1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我租赁该房屋经营小童羊食府;租赁期6年,从20xx年10月18日起至20xx年10月18日;押金相当于2个月租金的数额,租金为45960元/月;我在合同签订时即向被告交付押金91920元;被告应协助我办理临时商业用途并负责费用(正常费用支付)。20xx年1月18日,我与被告在原租赁合同的基础上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在原合同不变的前提下,我新增租首层(后座)建筑面积94平方米;我新增租94平方米,月租金68元/平方米,总计租金为每月6392元,协议押金为12784元。我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被告已十分清楚我租用该物业的目的是经营小童羊食府,被告已经承诺协助我办理临时商业用途并负责费用(正常费用支付)。被告作为该物业的产权人,为租赁物业办理临时商业用途是被告的义务,而不仅仅是协助义务,如仅是协助义务,被告不必负责费用,双方也不必多此一举在该条款上摁手印。后我要求被告为该物业办理商业用途时,被告却意图以“协助”的字样逃避义务。《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我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分别于20xx年10月22日、20xx年2月5日向被告支付了租赁押金91920元、12784元,押金共计104704元,并支付了20xx年2月至20xx年12月的房屋租金。我为小童羊食府的`经营作了一系列的工作,包括物业装修(该装修损失非经过折旧后的评估价值为1157271元),办理了消防许可证、临时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多次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因被告此前拒不协助我办理租赁物业临时商业用途等相关手续,导致上述经营场所无法办理营业执照。我为催促被告履行协助办理临时商业用途的义务,多次与被告商谈,而被告每次要求我交租后却出尔反尔,不协助办理临时商业用途。为此,我委托律师于20xx年8月26日、20xx年9月12日、20xx年9月23日多次发《律师函》给被告,明确要求被告协助我办理租赁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适用于专属管辖吗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房屋所有人将房屋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给付租金,并在合同终止时将房屋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协议。那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适用于专属管辖吗?出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应该怎么办?请阅读下文了解。

  网友提问:

  请问律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适用于专属管辖吗?

  律师解答: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不适用于专属管辖。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虽与不动产发生牵连,但因诉争法律关系发生的依据是当事人间存在的合同,其性质仍属于债权债务纠纷,并非不动产物权纠纷,不应适用专属管辖,而应适用合同纠纷的特别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即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批复》中已作明确规定:“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既然该类纠纷仍属于合同纠纷的范畴,根据我国民诉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当然也就可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即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

  租房大军数量越来越庞大,在租房子的过程中与房东有很多协商不妥的地方,由此引发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也越来越多。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的内容,请阅读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xx-7-30

  执行日期:20xx-7-30

  20xx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xx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第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第二十五条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租赁合同 篇3

  出租人(以下称甲方)

  承租人(以下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在南宁市银海大道和玉洞大道交汇处的、广西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市场的货场、铺面租赁给乙方从事经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第一条 租赁货场、铺面的位置、面积、用途

  (一)乙方承租甲方自编号为 的货场(土地),面积为 平方米。

  (二)乙方承租甲方自编号为 的铺面,面积为 平方米。

  (三)乙方承租的货场、铺面用途为 .若需要办理相关经营手续的,由乙方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甲方有义务予以配合支持。办理手续所需要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本协议租赁的货场、铺面采取包租的方式,由乙方自行管理。

  (五)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年 个月;起租日自 年 月 日起,由起租日开始计收租金。每三年计为一个租期,共分四个租期(即首期、次期、三期和尾期)

  第三条 租金、支付方式和限期

  (一)租金按 预付,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为首期租金,租金单价:货场为 元/月。㎡,铺面为 元/月。㎡;月租金总额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次期租金以首期租金标准为基数,增长 %;三期租金以首期租金标准为基数,增长

  %;尾期租金以首期租金标准为基数,增长 %.

  (二)租金支付为 方式;第一次租金的支付时间为 年 月 日前,以后租金的支付时间为 月 日前支付。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支付的,最迟不能拖欠30天,否则,从宽展期限届满次日起每日向甲方支付迟延租金 的违约金。

  (三)甲方收到乙方所交的租金后,应在3日内向乙方提供正式的发票。

  第四条 其他费用

  (一)水、电费按实际使用收取。

  (二)水、电费收费标准按国家收费标准及适当损耗率收取。

  (三)水、电费按月交纳,每月 日前交清上月水电费。

  (四)因租赁经营而必需的清洁工作由乙方自行负责,如需甲方代理则乙方每年须向甲方交缴清洁费用 元/年,并于每年元月 日前交清。

  第五条保证金

  (一)经双方约定,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日内,乙方应支付相当于 个月租金的保证金,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正式起租后,该保证金即充抵租赁首期第 个月租金。

  (二)水、电费押金 元。

  第六条装修、改建和供水、供电及增容

  (一)在租赁期限内如乙方对租赁铺面物进行装修、改建或在货场修建建筑物,须事先向甲方提交装修、改建或建设设计方案;如方案可能对公用部分及其它相邻用户影响的,甲方可对该部分方案提出异议,乙方应予以修改;如乙方的装修、改建、建设方案可能对租赁物主体结构造成影响的,则应经甲方、物主及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后方能进行;需要报建的应由乙方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建,甲方有义务协助;改建、装修和建设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甲方负责将水电管线接装到乙方租用的货场、铺面边上,货场、铺面内水电管线安装及安装费用由乙方负责。

  (三)甲方同意乙方总用电量限额为 KW,乙方因业务需要对供电进行增容的,增容手续由甲方负责申办,供电增容所需的各项费用由乙方负担。

  (四)甲方负责在 年 月 日前将货场场地平整至公共通道路面水平,并负责建好挡土墙,乙方对此负责出资 元费用。

  第七条 甲方权利义务

  (一)制订有关治安、消防、卫生、用电、环保等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甲方对乙方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督检查责任。

  (二)按约定为乙方提供货场、铺面及相关配套设施,保障乙方正常经营。

  (三)为乙方提供场地、铺面有关产权等方面的证明材料,为乙方办理证照提供协助。

  (四)不得非法干涉乙方的正当经营活动,并为乙方的依法经营活动提供方便。

  (五)维护并改善市场的整体形象,做好市场的整体广告宣传。

  (六)对市场进行物业管理,负责市场内甲方的建筑物(包括公共区域及货场、铺面)的管理及外部的维修保养,负责公共水、电等设备、管道、线路及设施系统的管理、维修及保养,负责对市场内公共场所的清洁管理、保安管理、消防管理,负责对市场内各种公共通道、道路、停车场的管理。

  (七)甲方必须保证其出租权,并保障乙方的租赁及经营(包括乙方在货场内建设的所有建筑)不受任何第三人的权属主张和非法干涉,否则,甲方必须退回所收租金,并赔偿乙方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第八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有权监督甲方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二)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并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亮证照经营。

  (三)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自觉遵守甲方依法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应按期支付租金并承担因经营产生的各项税费。

  (五)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市场内的各项设施,如造成损坏的还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六)本着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合法经营,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及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承担因违法经营造成的一切后果。

  (七)乙方对租用的场地只有使用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与其他租户交换场地。

  (八)乙方可在主干通道两侧即东B4东与CI之间、东D7和南G1之间设立长 米宽 米的广告牌,亦可在租赁物的主体位置设立广告牌,有关广告手续乙方自负,甲方予以协助。

  (九)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和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对本身的安全生产管理负全部责任,乙方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做好生产安全和防火、防盗、防爆工作,若遇突发事件要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为便于开展经营,乙方有权在租赁场地四周建立围场。

  第九条 协议的解除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1、逾期30日未支付租金并经甲方催促二次(含二次)仍不支付租金的。

  (二)甲方不履行本协议第七条约定的自身义务的,甲方应减收、免收相应租金;同时乙方可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履行义务或者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导致的乙方直接损失和必然的间接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三)双方协议解除协议

  任何一方不能无故解除合同;乙方因亏损确实无法继续经营需提前解除协议的,应提前60日书面通知对方;同时需按本协议约定保证金数额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四)甲方根本性违约或无故解除合同,导致乙方无法经营的,甲方须退回全部所收租金和保证金,导致的乙方直接损失和必然的间接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第十条 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使货场、铺面不适于使用或租用时,甲方应减收或退回相应的租金;如果场地无法复原,本协议自动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续租

  (一)租赁期届满,甲方继续出租的,乙方有优先续租权,双方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二)乙方有意在租赁期满后续租的,应在租赁期届满前30日之前通知甲方,甲方应在租赁期满前对是否同意续租进行书面答复,租赁期满前甲方未做出书面答复的,视为甲方同意续租,租期为不定期,租金标准同本协议。

  第十二条 转租

  乙方有权视经营情况,整体或部分转租抑或分租。

  第十三条 租赁货场、铺面的交还

  (一)租赁期满未能续约或协议因解除等原因提前终止的,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协议终止后一周内将乙方的机器、机械设备、工具、钢结构建筑物等可移动物品搬迁完毕;将租赁的货场、铺面及甲方提供的配套设施清理干净,以良好、适租的状态交还甲方。对乙方生产经营过程中投资装修、改建或新建的不可拆除或拆除将损坏其价值的添置物,归属甲方所有,但甲方应折价补偿给乙方。

  (二)如乙方归还租赁物时不清理杂物,则甲方清理该杂物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三)乙方未按照约定归还租赁物的,甲方有权采取措施予以收回,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四条 租用期间,国家征用租赁土地的,除基于甲方铺面建筑和配套设施固有产权而产生的相关补偿外,其他对租用者的所有补偿一概归乙方所有。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如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协议生效及其他

  (一)双方对协议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盖章作为协议附件,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并在乙方支付保证金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两份,乙方两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租赁合同 篇4

  协议

  甲方:山东港湾华电莱州项目部

  乙方:

  山东港湾华电莱州项目部,为建设华电莱州电厂码头工程,拟租用乙方自开体驳进行海上基床抛石作业,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条款,以望共同遵守。

  一、 船舶名称:

  二、 作业地点及内容:莱州电厂码头港池内基床抛石

  三、 租用日期:20xx年12月2日起至甲方不需要为止。

  四、 费用计算方式:为单船抛石艘次结算,每船为柒佰元整,工程完成后乙方出具单据现金结算。

  五、 双方责任:

  1、乙方责任:

  ① 乙方必须提供船舶符合海上施工作业所必须具备的各种手续和资料。船员配置符合要求,操作人员须持证上岗,确保海上作业要求。

  ② 船舶在性能允许的范围内,服从甲方指挥并在环境好船舶性能允许的情况下,严格执行甲方指令,有权拒绝甲方违章指挥。 ③ 在租赁期间,如果由气候、海况等原因,船舶不继续留在海上施工作业时,经甲方同意方可撤场。

  ④ 船舶在基地停泊时,应做好准备,随时根据甲方要求出船。 ⑤ 负责与海洋海事及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手续办理,费用自理。

  2、甲方责任:

  ① 甲方安排专业人员指挥作业

  ② 保证乙方在作业范围内的水深要求。

  3、双方特别约定

  ① 甲方负责乙方在船舶作业期间的安全义务,船舶未用期间的安全一切由乙方负责。

  ② 属乙方违章作业造成的损失乙方自

  负。由甲方违章指挥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③ 遇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各负其责。

  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当地仲裁机构裁决。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乙方代表(签字盖章)

  年 月日 年月日

租赁合同 篇5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搞活市场,满足消费,本着公平合理、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特订立以下租赁协议条款,以资共同恪守。

  一、甲方提供一间商业网点(平方米)租赁给乙方作为经营场所。

  二、乙方向甲方支付经营场所使用费全年为人民币万元正,平均每月为人民币元正,以押付的形式支付经营场所使用费。即首期乙方向甲方支付经营场所使用费为人民币元,此后按月支付。支付款日为每月日前付清下月经营场所使用费人民币元正。如拖延一个月即作违约处理并自行中止协议,甲方即收回此商业网点。如若合同终止,即将乙方付给甲方的押金元正退还乙方。

  三、商场装修以及商场所需的设置均由乙方负责实施,但不得破坏原房屋结构,所有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不得将经营场所转租给他人使用。

  五、经营中的水、电、电话等费用均由乙方自理,但甲方应协调保证乙方水、电、电话等的独立使用权以及电力容量在KW以上。

  六、乙方必须依法经营,按国家规定纳税,税款须交税务局。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及监督,对外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以及承担营销中的一切债权债务。

  七、乙方确保商品质量,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规范服务,维护消费者权益,遵守一条街有关领导部门的规定。

  八、甲方应配合乙方办妥符合乙方营业所需的各项证照(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消防等),食品卫生合格证由乙方自行负责。提供办理时各种文件,如店面产权证等。

  九、甲方所提供的场地门面正面归乙方使用,并保证具有与场地同等宽度和米高度的招牌位置,与隔壁或楼上邻居之间的协调由甲方主负责,乙方配合协调。

  十、甲方应保障乙方租期内店铺的合法性,办妥有关租赁规定,以确保乙方的正常经营。

  十一、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该网点每月经营情况表、资产负债表,以便上级统计网点经营情况所需。

  十二、乙方派驻该店铺主要负责人为治安、消防、卫生的第一责任人。

  十三、本租赁期为年,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装修期的免租期时间为周。除国家重大政策的变化和不可抗拒的特殊因素外,任何一方提出变更、修改或终止协议,须经提前一个月告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实施,并赔偿对方经济损失。

  十四、租赁期满后,甲方应考虑乙方的优先承租权。如需续约,双方提前二个月协商签约,如不续约,乙方即将一同经营场所等原物归还给甲方,如有损坏适当赔偿。

  十五、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以双方各执二份,经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租赁合同 篇6

  出租方(甲方):___ _____

  法定代表人:___ 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 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提供室内综合型儿童游乐场地租赁事宜签订本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兹共同信守。

  第一条 租赁位置

  乙方承租甲方 ,该区域的实用面积为 的场地用于经营室内儿童游乐场。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变更所经营的项目类别。

  第二条 经营期限

  租赁期限为年:自 _____年_____ 月_____ 日起至 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止。

  第三条 租金及费用

  1、场地租赁费按实用面积计算,即每平方米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月租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_____元(含物业管理费及其他管理服务费)。

  2、乙方安装有独立的电表,则按抄表数收费,电费按正常用电量每月交纳,

  即按 _____元/度收取。

  第四条 租赁保证金

  合同签订 日内,乙方向甲方交纳 作为租赁保证金。租赁期满后,如乙方未损坏承租的经营场地和设备(正常使用的合理损耗除外),没有拖欠租金、电费及其他费用的,上述保证金金额则在乙方退场时全额退还乙方。

  第五条 装修规定

  1、甲方应于 __________月_____ 日前将出租场地交付乙方,便于乙方装修。

  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必备的装修条件。

  3、乙方的装修方案应报甲方备案,在符合甲方进场要求时,方可进行装修施工;在装修过程中,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统一协调管理。

  第六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租赁场地的正常营业环境,确保乙方对租赁场地的正常使用。

  2、甲方为乙方提供相关的卫生、消防许可证件,确保乙方正常营业。

  3、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经营状况,给予乙方支持和帮助。

  4、在非营业时间内,甲方负责乙方在租赁场地内所有经营设施的安全。

  第七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不得将经营场地向任何单位或个人作抵押、担保、转让,否则按违约处理,乙方违反本规定对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2、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各项营业管理规章制度,按时营业,不得延迟营业或提前停业,营业时间按甲方统一规定,统一营业,统一停业,如有违反按违约处理。

  3、乙方按时向甲方交纳场地租赁费用。

  4、乙方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5、乙方租赁经营区域内的营业款,由乙方自主收取。

  6、乙方对其经营项目和各种经营类活动拥有最终解释权。

  第八条 乙方派驻人员管理事项

  1、乙方根据经营实际情况聘请工作人员,甲方不负责乙方雇佣员工的工资发放,乙方严格遵守劳动法规,保证按时发放员工工资,

  2、乙方及其派驻的员工应当遵守甲方各项制度和纪律,服从甲方统一管理,参与甲方统一组织的相关会议和活动;甲方有权处理涉及乙方的顾客投诉、现场管理、员工违纪等,乙方应给予配合。

  3、乙方及其派驻的员工应文明经商,礼貌待客,明码标价,严格遵守安全消防规则,维护商场的整体形象,社会声誉,店容店貌及环境卫生等;若有违反,甲方有权作出相应处罚。

  第九条 结算缴税事项及费用抵扣

  1、乙方在进场经营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府部门的相关规定取得合法的经营资格,办妥经营必备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特别许可证等证照手续,不得违法违规经营。

  2、乙方就其经营种类和营业额应按照国家税法规定依法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甲方不负责对乙方营业额纳税。

  第九条 合同到期续约

  本合同有效期届满,乙方需继续租用该场地,应于有效期届满之日前两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甲方需将该场地继续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十条 违约责任

  合同期间,甲方如将提供场地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应提前3个月通知乙方。所提供场地的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之后,本合作协议有关场地和设施的所有条款对新的所有方继续有效。该第三方成为本协议的当然甲方,享有本协议项下甲方的权利,承担甲方的责任和义务。否则,甲方双倍返还租金及保证金。 第十一条 资料及送达

  1、乙方按照甲方要求提供设备和企业的资料,若因乙方提供的资料短缺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2、甲乙双方间据以联系的通知或信件须是书面形式,按本合同首页所示地址通过传真、邮寄或直接送达方式发送,任何更改地址须提前七日通知对方。

  3、甲方下发的商场管理规定或致乙方的函件,乙方认同可直接交由其专柜之工作人员签收,签收后视为有效送达。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武汉市人民法院。第十三条 免责

  如因不可抗力(如水灾、火灾、战争、国家重大政策变更等)而导致经营场地损毁或无法经营,本合同即告终止,双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其他事项

  1、乙方投资的设备产权属乙方所有,在合同期间根据实际需要,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可对设备进行维修、更换。

  2、在经营中,乙方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及纠纷等一概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3、在经营中,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或第三方权益受损,由乙方负责赔偿。

  4、经甲乙双方盖章后的合同附件也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

  

租赁合同 篇7

  甲方(出租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承租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上述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一、场馆信息

  场馆名称: 。

  具体信息: 。

  二、租赁用途

  活动主题: 。

  补充说明: 。

  三、租赁时间

  类别

  信息

  备注

  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入场布置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撤场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闭馆时间

  场馆不能正常进出或使用的时间

  四、租金

  1.租金标准:合计人民币(大写) (¥元);

  2.支付方式:

  年月日前乙方支付 元作为定金以及首笔租金;

  年月日前乙方支付人民币(大写) (¥ 元);

  活动结束后10天内乙方支付人民币(大写) (¥元)。

  3.押金: 年 月 日前乙方支付人民币(大写) (¥元)作为押金。

  4.甲方指定收款账号: 。

  开户行: 。

  户名: 。

  5.发票:甲方应于收到全部款项后提供正规足额发票。

  五、其他服务与费用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与收费见下表:

  项目

  说明

  费用

  备注

  网线

  空调

  会议室

  100/小时

  以乙方实际申请使用时间为无准

  投影仪

  用电

  车位

  个

  保安

  名现场保安

  广告位或展示位

  场馆外可摆放不超过 个易拉宝

  租赁期间可摆放;乙方自行制作。

  如无特别说明,本条所列费用(如有)应在活动结束后5天内结算。

  六、场馆使用特别说明

  。

  七、场馆安保责任

  双方同意,甲方的安全义务按如下第 种方式处理:

  (1)除非另有说明,甲方不对场馆内的财物丢失被盗承担任何责任;

  (2)甲方对场馆闭馆期间内,场馆内的财物丢失被盗承担赔偿责任,但甲方有证据证明系乙方过错的除外;

  (3)甲方对场馆提供通常的、一般性的安全保障义务,确因甲方未履行此义务导致乙方财物丢失被盗的,甲方应予赔偿。

  八、其他权利义务

  1.活动的相关审批手续,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应予配合。

  2.乙方及其人员应遵守甲方有关治安、消防及卫生方面的规章制度,维护好场馆

  内外的设备、设施,损坏东西照价赔偿。

  九、违约责任

  1.如乙方不能如期使用甲方的场地,甲方不向乙方退回已交付的款项。

  2.如乙方逾期支付款项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金额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逾期超过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如甲方不能如期向乙方提供场地,甲方应按下列规则计算中的最高一项对乙方

  进行赔偿或支付违约金:

  (1)以乙方向甲方实际已支付的费用的两倍向乙方赔偿;

  (2)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乙方向第三方承担的赔偿、违约金、前期投入等。

  4.因不可抗力(包括战争、自然灾害、恐怖袭击、本市供电网络突发性停止供电和政治因素)造成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协议的条款,双方不追究违约责任。

  十、其他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签署时间:年月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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