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

时间:2021-03-13 15:00:17 租赁合同 我要投稿

【必备】租赁合同集合9篇

  在人们愈发重视契约的社会中,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签订合同也是避免争端的最好方式之一。那么一份详细的合同要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租赁合同9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必备】租赁合同集合9篇

租赁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甲方位于南大街东南角(长平路与箕城路交叉口原爱华商厦)楼

  房一栋,西墙面(5楼至六楼顶部)租给西华县花开富贵有限公司制

  作广告牌使用,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特达成如下协议:

  1. 甲方提供墙面,提供内一间房供乙方安装设备用,负责本单位的

  一切事宜。

  2. 乙方负责外部的工商市政协调工作。

  3. 租赁时间为年,从 日止,每年租金一万元,每年价格不变 。

  4. 此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乙方向甲方一次性交付3年租金,此后每

  三年乙方向甲方交一次租金。

  5. 此合同甲方领导班子换人或其他更换,协议仍然有效,受法律保护。

  以上事宜,双方共同遵守

  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租赁合同 篇2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因乙方在广安市前锋区恒立.恒顺星城5#楼工程项目工地(项目部)建筑需要,

  一、施工升降机型号、数量、租赁期限

  1、乙方向甲方租赁台100米,标高为出

  2、根据工程施工情况,本合同租赁期限自年月日开始至报停之

  二、施工升降机租金、进出场费

  1、租金计算:施工升降机租金为/台/月,从施工升降机安装完毕,调

  2、施工升降机进出场费/台,由乙方承担,并在签订本合同后,设备进场安装完毕,甲乙双方验收检查合格后,由乙方 付给甲方,进出场费用包括以下内容:

  A、施工升降机装车费;

  B、汽车吊装费用;

  C、运费;

  D、安装、拆卸人工费;

  E、技术工人交通生活费。

  三、甲、乙双方义务

  1、甲方义务

  A、必须提供合格的施工升降机及配套附件;

  B、必须提供规范、合格的技术资料;

  C、自觉接受乙方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提供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特种作业证件,负责对操作人员进行施工设备的安全技术交底;

  D、安装后负责报请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实施检测,并必须保证检测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及合格牌。制订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向乙方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经检测合格后,甲方方能交付乙方使用,完善相关手续);

  E、及时处理设备使用过程中的问题,满足乙方施工要求,协助乙方填报《建筑起重机使用登记申请表》,有关资料除上报工地安监站外留存一份复印件(盖出租企业公章)给乙方备查;

  F、承担施工升降机自身相关检测费用,完善检测资料,易损件更换、维修和

  2、乙方义务

  A、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清各种费用(以甲方向乙方出具的收据为准);

  B、负责向甲方提供施工升降机安、拆所需要的必要场地,提供电源、设备基础预埋螺栓的焊接;设备安装完毕后,由甲方组织人员进行验收,填写安装验收表格,验收合格后,才准许使用。

  C、负责对操作人员进行日常工作的安排和安全管理;

  D、提供设备的用电并承担费用,确保电压380V±5V范围内和三相平衡;

  E、负责设备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监督与检查,严禁违章操作。

  四、安全管理及责任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施工升降机应保证自身钢结构牢固可靠,各类安全装置达到国家标准,若因为上述原因造成质量问题或机械故障,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和费用由甲方负责。因乙方人员违章指挥、操作、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等原因引发的一切安全事故及财产损失由乙方负责。

  五、施工升降机的维修保养

  1、施工升降机的定期检查、维修保养费用由甲方负责,并做好记录,由现场设备管理员、操作工签字证实。但因操作工不按操作规程引起的设备故障及安全风险由乙方承担,现场不能保证所需动力电压380V±5%而造成电机损坏由乙方负责。

  2、施工升降机每月应正常保养时间小时,除正常保养时间外,一次维修时间不得超过,超过小时应扣除超出天数的租金(遇停电、下雨等不能施工天气除外)。除此条件外,如乙方因为其它原因停机租金照算。

  六、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A、未提供施工升降机应向乙方支付元违约金。

  B、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施工升降机,致使乙方不能正常使用的向乙方支付 元违约金。

  2、乙方违约责任

  A、未按时履行该合同或单方毁约应向甲方支付元违约金。

  B、不按时交纳租金及其他费用的应向甲方支付

  七、其他约定

  乙方在报停后 日内必须和甲方结算,按合同约定付清所有应付款项,否则租金计算到付款之日止。

  八、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作出的补充规定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选择甲方驻地人民法院审理本合同纠纷。

  九、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乙方支付完所有费用款项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租赁合同 篇3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由甲方向乙方提供混凝土地泵.连续供料机租赁一事达成一致,为明确甲乙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签订以下合同条款: 一项目概况

  1工程名称及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租赁标的物:

  租赁标的物:混凝土地泵.连续供料机各壹台及其配属零部件、附属设备、工具。

  三 租赁期和租赁结算方式:

  1.全工程预计_____平方______单元 。

  2、_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按______平方_____单元·结算一次。超过约定使用期仍继续使用的,自动视为按本合同约定条件续约。

  四 设备租赁费:

  五 双方责任和义务:

  1、在租赁期内,乙方应做好甲方设备的保管责任.承担在此期间发生的丢失非正常损坏赔偿责任(赔偿标准见地泵和连续供料机购买合同的部件价格表为准)。

  2、水、电由乙方负责供应。

  3、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操作手,做好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配件、修理保养,保证地泵的技术状态良好。

  4、甲方提供地泵操作工,负责操作工的所有相关费用和支出。保证操作人员培训到位。

  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甲方地泵作抵押转租或转交他人使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6、施工期间若因安全防护力不强,或违章指挥造成的地泵.连续供料机及施工人员的安全事故由责任方负责。

  7、在合同终止前,乙方必须提前十五天告知甲方,以便双方作好续约或终止合同的相应准备,并且依据本合同条款双方做好租金最后一次结算工作。

  8、混凝土地泵每月需要3天时间进行维护和保养。

  9.地泵.连续供料机进入工地时由甲方按乙方指挥一次性定位.如安装中或安装后乙方要求更改方位.安装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 违约责任

  1、乙方必须按约定支付租赁费,延迟支付按____/天计算违约金,租赁费仍按实际发生量计收。

  2 因乙方工程某种原因(不可抗拒原因除外.如天气。地震等)不能继续工程或停止工程.乙方应按______每天元补偿甲方。

  3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出租属地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4 本合同一式两份 每份____页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签字 盖章后生效

  七 附加条款 :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租赁合同 篇4

  合同编号:

  租 赁 合 同

  出租方:

  承租方:

  签订日期:

  签订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租赁财产及租赁费标准(均以天为单位计算租赁费):名称、规格、型号/品牌、实际数量、质量以出租方出库清单为准。承租方当面核实产品数量、质量后在出库单上签字认可。出租方不承担因设计、施工及拼装等原因引起的任何责任,出库后责任由承租方负责。

  一、租赁单价:

  二、租赁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租赁设备材料归还入库止,双方约定承租方承租周转材料总量约计 吨(最终以实际发生数量为准),租用时间不低于一个月,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结算租赁费用,超出按实际发生天数计算租赁费(以承租方签字认可的出租方设备材料出库清单的日期当日起计算至租赁设备材料归还入库之日止)。如承租方存在跨年度工程,因停工原因暂停施工,承租方需出具书面报停报告,双方商议并经出租方盖章签字确定后,方可认定报停生效,报停时间不得超过天,报停期间不收取租赁费。承租方报停期间如有继续施工行为,租赁费连续计费,报停无效。

  三、租赁押金、费用的支付方式:

  1.本合同租赁周转材料约计 吨。

  1.1承租方需一次性交纳租赁财产保证金 元整(保证金大写:);

  1.2承租方提供担保: ,承租方签订合同后方可办理提货手续。

  2.出租天数按当月天数结算。租赁费用在当月20号结算,并在当月30号前付清租赁费用。待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归还租赁周转材料后,双方最终结算时可优先以押金抵减租金,多退少补。

  3.本合同租赁周转材料由承租方在出租方场地自提,所租赁周转材料在出租方场地的装、卸车可由出租方负责组织,所发生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材料运输往、返运费;租赁周转材料在出租方场地的装、卸车费用 元/吨/次,分拣费 元/吨/次,扶吊费 元/吨/次等均由承租方承担)。

  4.以上租金、保证金、押金、维修费、运费、丢失赔偿等所有费用必须汇入合同约定账户。

  四、租赁物的保养、维修责任:

  承租方在使用和报停期间,租赁周转材料应妥善保管、使用,确保周转材料完好无损,归还时要与出租方出库清单的名称、规格、品牌、数量、质量等相符,周转材料最终入库以承租方与出租方共同签字确认的入库清单为准,非本单位物资一律拒收。承租方在归还周转材料前,应对所租赁周转材料表面的砂浆、杂物、焊接件等自行清理、维修,达到出租方出库标准方可入库,如不清理,出租方收取承租方清理费用。清理费单价如下:钢架管: 元/根、扣件: 元/套、碗扣支架: 元/根,顶、底托(丝杠): 元/个。

  五、损坏赔偿事项:

  租赁物的损坏认定及赔偿明细见附件。

  1.碗扣支架:确保租赁物完好无损,归还时要与出租方出库清单的名称、规格、品牌、数量、质量相符,租赁物最终入库以承租方与出租方共同签字确认的入库清单为准,非本单位物资一律拒收。对租赁物丢失或报废的出租方除收取租金外,承租方按新物原值的100%赔偿。

  2.钢架管、扣件:租赁材料最终入库以承租方与出租方共同签字确认的入库清单为准,非本单位物资一律拒收。钢管长度被截短应由承租方赔偿被截短钢管原值的50%,如钢管出现活弯可修的状况即按5元/根收取修理费用,钢架管如有烧焊、压扁、死弯、断裂则视为报废,扣件断裂、缺盖、变形视为报废,对租赁材料丢失或报废的出租方除收取租金外,承租方按新物原值的100%赔偿,钢架管 元/米,扣件单价 元/套;

  3.模板:承租方在归还租赁物前,应对租赁物自行维修、清理,达到出租方出库标准。若不进行维修,出租方应收取原物造价(租赁物原价的)15%-40%的维修费,钢模板在未报废的前提下,原则上由出租方负责修理,但承租方归还时必须将砂浆、焊接等杂物清除干净,否则出租方加收清理费 元/平方。

  4.其它约定事项: 承租方在租赁使用期间应妥善保管、使用,确保租赁物完好无损,归还时要与出租方出库清单的名称、规格/品牌、数量、质量相符,租赁物最终入库以承租方与出租方共同签字确认的入库清单为准,非本单位物资一律拒收。钢模板筋板损坏丢失赔偿 元/米,钢模板打洞:14mm以下每个 元;超过14mm模板报废;面板轻微变形可修复的 元/块,边板严重开裂和模板面扭曲变形无法修复及模板面打洞超过四个以上一律视为报废。对租赁物丢失或报废的出租方除收取租金外,承租方按 元/吨赔偿。

  六、出租变更:

  承租方承租的物资仅在 项目工地使用,承租方不得将租赁周转材料转让或转租给本项目以外的第三方,也不得变卖或抵押,否则出租方有权提出终止合同并收回周转材料,承租方承担相关的一切责任及损失。

  七、违约责任:出租方与承租方未按合同全面履行即构成违约。

  1.租赁费用当月20号结算,当月租赁费支付办理期为10日内,如延期支付租赁费,承租方需另承担违约金(自延期之日起按应收金额的 %每日收取违约金),如承租方违约,出租方除收取违约金外,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随时收回租赁周转材料,发生所有费用及责任由承租方全部承担。

  2.若发生合同纠纷,应本着互谅互让、互相尊重、和平友好的原则协商解决。其中一方违约,双方协商解决,若双方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双方一致同意由出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如承租方存在擅自转租、中途退租的、擅自拆改设备等行为的,须向出租方支付 元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承租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4.如出租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租赁物给出租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承租人的损失。

  5.本条所称“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等。

  八、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全面履行。

  九、其它约定事项:

  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合同附件

租赁合同 篇5

  洒水车租赁合同书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同意,签订如下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设备名称:洒水车

  二、进厂时间: 年 月 日

  三、租费定为月租,每月按元,在租赁期间如乙方误工或其它因素每月使用洒水车时,乙方不得减少工日和费用,若因天气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洒水车停使,乙方不减少工日和费用。

  四、车辆在施工过程中损坏,乙方将给于甲方2天维修时间,在其2天内不得减少洒水车的月租和使用费。

  五、乙方租用甲方车辆不满1月,按1月计算。

  六、付款方式:乙方通知甲方车辆退场时必须结清全部租金。

  七、工作内容:路面的洒水,甲方提供1名司机,吃住由乙万负责。在租赁期内燃油由乙方提供(甲方负责副油品)。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洒水车租给第三方使用。

  八、甲乙双方责任

  l、在乙方租用洒水车期间,如乙方指挥不当,所发生的一切后果责任由乙方负责。

  2、甲方司机进入乙方工地后必须听从乙方的指挥,遵循乙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如司机不服从乙方的指挥所发生的一切后果由司机负担,并建议换司机,甲方必须调换。

  九、争议解决,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将双方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补充规定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解决不了的,有甲方指出的人民法院解决。

  十、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法人身份证号:法人身份证号: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租赁合同 篇6

  承租方(甲方):

  出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

  一、施工机械名称及数量:甲方向乙方租赁50T汽车起重机壹台(为五节臂)。

  二、租赁时间:从 月 日至根据施工情况工程结束为止(大约3-4个月)。

  三、施工地点:

  四、财务结算:

  1、台班收费标准:按包月计费每月31000元。

  2、付款时间:满三十天结算一次,付款60%;其余款项40%租赁合同结束后十五天内付清;租赁期间付款延期不得超过十五天,否则乙方有权停止作业。

  3、工作时间:白天工作制,每天工作不超过十个半小时。晚上加班时间累计十个半小时按一天标准计算。

  六、双方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能违章作业,严禁负荷起吊。(吊车本身机械问题或驾驶员操作不当引发事故由乙方负责,如甲方指挥不当引发事故由甲方负责)。

  七、甲方在吊装中,必须指派起重工指挥,并在施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统一指挥信号,确保施工安全。

  八、乙方机组人员负责机械保养,使机械处于良好运行状态,设备出现故障应及时维修。乙方机组人员在不违反安全规程的前提下,服从甲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调度与指挥。

  九、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合同的各项条款,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或解除本合同,违者承担月租金的50%的经济损失。

  2、在租赁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租赁设备上随意增加和扣除部件,不得以租赁设备进行转租或抵押,否则责任由乙方全部负责。

  十、其他约定:

  食宿由甲方负责;机械燃油由乙方负责.乙方机组人员工资由乙方负责,乙方机组人员受甲方项目部管理;乙方机组人员若不服从甲方项目部管理. 甲方有权让乙方撤换乙方机组人员。

  十一、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租赁费用结清后自动失效。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十二、根据工程需要本合同顺延期间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经甲、乙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毁约,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违约方负责。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租赁合同 篇7

  家里在西城六部口有一自管公房(平房),承租人是爷爷的名字。孙子,爸爸,叔叔的户口都在此处。孙子名下无房产。家中无纠纷。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更改承租人为孙子?如何办理。回原有单位如何说明情况。是否按照换房处理?

  律师为您解答:

  公房原承租人去世后,同住的人或者户口在该房屋中的人都有权申请变更承租人,只要产权单位同意即可。孙子的户口在该房屋中,有权申请变更承租人,如果你们家庭内部没有纠纷,直接按照产权单位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变更到孙子名下。那么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对你提出的问题分别解答如下:

  1、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更改承租人为孙子?

  有权申请变更。

  根据法律规定,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规定确定承租人:

  一、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二、不能按第一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序列在共同居住人中确定变更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子女(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四、不能按第三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居住情况);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注: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房屋居住,或者有,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不受前述条件限制)。

  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孙子有权申请变更承租人,其他家庭成员也没有异议,可以直接向产权单位申请变更。

  2、如何办理?

  直接向该房屋所属产权单位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家庭基本情况并提出变更到孙子名下的申请即可。具体法律规定如下: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承租家庭因家庭人口变化等原因需调整配租房屋的,可向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家庭原申请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调整意见。

  第二十二条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经复核,家庭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可按规定推举新的承租人与房屋产权单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家庭无共同申请人的,租赁合同自动终止。

  第二十三条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原申请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复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产权单位办理续租手续;不符合的不再续租,承租人应退出住房。

  3、回原有单位如何说明情况?

  变更承租人不需要单独说明家庭情况,只需要在申请书中注明即可,这个申请书产权单位都有表格的,你到那里简单说明家里需要变更承租人,填表并按照工作人员给你提示的要求提交产权单位所需材料即可。

  情况基本包括房屋原来的承租人信息,共同居住人以及户籍信息等,以表格内容为准。具体你咨询产权单位即可得知。

  4、是否按照换房处理?

  从程序上来说等同换房,但实际房屋一般不会变更,处分你现在的公租房不适合居住或者产权单位有其他用途,当然如果你需要换也可以提出申请,由产权单位根据你家庭实际情况进行审核调换。具体法律规定如下: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中有套型匹配的空置房屋,产权单位可根据调整审批意见时间顺序予以调换,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按规定腾退原承租的住房。项目中没有套型匹配的房屋,由产权单位建立家庭轮候调房需求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房地产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房地产纠纷)

  (法释[20xx]11号,20xx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xx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第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第二十五条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房地产纠纷)

  怎么处理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合同必须严守,是合同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当事人可依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而享有解除权,以便从合同的束缚中解脱出来。

  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除当事人约定外,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双方在以下情形下享有合同解除权:

  1.承租人的解除权。在租赁房屋具有瑕疵(包括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响,或者在相当期间内不能进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赁房屋毁损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仅限于物的瑕疵,而且限于物的瑕疵达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我们认为,对于租赁房屋的瑕疵,不论是物的瑕疵还是权利瑕疵,只要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承租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对于承租人因租赁房屋存在瑕疵而主张解除合同的,应满足以下要件:(1)承租人的使用收益受到的障碍必须达到严重程度。但是,如果租赁房屋对于承租人有特别利害关系的,则该障碍即使未达到严重程度,也应允许承租人解除合同。(2)出租人不于催告的期限内进行修缮。但在修缮为不可能或者虽有可能但于承租人已无利益的,则无需催告即可主张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用语是“可以随时解除”。但应注意的是,其前提是租赁房屋的瑕疵已达到“危及承租人(包括同住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在此种情形下,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房屋存在瑕疵,也不影响其解除合同。这一点与一般的合同解除规则不同,其立法理由在于要绝对保护人的生命与健康。对此条作相反解释,就是,如果租赁房屋的瑕疵不会导致“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而该瑕疵在订立合同时即为承租人所知悉的,承租人将不得主张解除合同。

  2.出租人的解除权。包括:(1)承租人违反约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赁房屋的性质而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2)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内支付租金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于第三人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双方均有的解除权。不定期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实践中,因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而发生的纠纷也比较多。处理此类纠纷时,应注意:

  1.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则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否则,将构成违约。

  2.合同的解除,并非因符合解除条件而当然发生,而应以有解除权的一方行使为必要。这里需要区分合同的解除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两者的不同。前者是因法定或约定的条件成就而享有形成权,其效力的发生以实际行使解除权为必要;后者则因约定(不可能是法定)条件成就,而当然发生合同消灭的效力。行使解除权,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应以通知的方式。但亦不妨碍以诉讼的方式来行使,因为起诉本身可以视为一种通知。

  3.要严格把握合同解除的条件。当事人只有在符合约定或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合同;在不符合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即使发出解除通知,也不能产生合同被解除的法律效力,相反,构成违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原告(反诉被告)薛XX,男,19XX年X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XX路X号地下。

  委托代理人王思鲁,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愿光,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李XX,男,19XX年X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银河XX桥X号之一。

  委托代理人王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薛XX与被告(反诉原告)李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薛XX的委托代理人王思鲁、卢愿光,被告李XX的委托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薛XX诉称,我与被告于20xx年10月22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我与被告在合同中约定:被告租给我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心谊路51-53号首层,建筑面积65平方米(前厅、楼梯间),首层建筑面积(后座)95平方米及二层1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我租赁该房屋经营小童羊食府;租赁期6年,从20xx年10月18日起至20xx年10月18日;押金相当于2个月租金的数额,租金为45960元/月;我在合同签订时即向被告交付押金91920元;被告应协助我办理临时商业用途并负责费用(正常费用支付)。20xx年1月18日,我与被告在原租赁合同的基础上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在原合同不变的前提下,我新增租首层(后座)建筑面积94平方米;我新增租94平方米,月租金68元/平方米,总计租金为每月6392元,协议押金为12784元。我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被告已十分清楚我租用该物业的目的是经营小童羊食府,被告已经承诺协助我办理临时商业用途并负责费用(正常费用支付)。被告作为该物业的产权人,为租赁物业办理临时商业用途是被告的义务,而不仅仅是协助义务,如仅是协助义务,被告不必负责费用,双方也不必多此一举在该条款上摁手印。后我要求被告为该物业办理商业用途时,被告却意图以“协助”的字样逃避义务。《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我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分别于20xx年10月22日、20xx年2月5日向被告支付了租赁押金91920元、12784元,押金共计104704元,并支付了20xx年2月至20xx年12月的房屋租金。我为小童羊食府的经营作了一系列的工作,包括物业装修(该装修损失非经过折旧后的评估价值为1157271元),办理了消防许可证、临时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多次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因被告此前拒不协助我办理租赁物业临时商业用途等相关手续,导致上述经营场所无法办理营业执照。我为催促被告履行协助办理临时商业用途的义务,多次与被告商谈,而被告每次要求我交租后却出尔反尔,不协助办理临时商业用途。为此,我委托律师于20xx年8月26日、20xx年9月12日、20xx年9月23日多次发《律师函》给被告,明确要求被告协助我办理租赁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适用于专属管辖吗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房屋所有人将房屋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给付租金,并在合同终止时将房屋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协议。那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适用于专属管辖吗?出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应该怎么办?请阅读下文了解。

  网友提问:

  请问律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适用于专属管辖吗?

  律师解答: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不适用于专属管辖。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虽与不动产发生牵连,但因诉争法律关系发生的依据是当事人间存在的合同,其性质仍属于债权债务纠纷,并非不动产物权纠纷,不应适用专属管辖,而应适用合同纠纷的特别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即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批复》中已作明确规定:“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既然该类纠纷仍属于合同纠纷的范畴,根据我国民诉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当然也就可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即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

  租房大军数量越来越庞大,在租房子的过程中与房东有很多协商不妥的地方,由此引发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也越来越多。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的内容,请阅读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xx-7-30

  执行日期:20xx-7-30

  20xx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xx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第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第二十五条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租赁合同 篇8

  甲方:__________市__________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加快荒山开发,改善生态,甲方决定将权属内的约__________亩荒山对外出租,经甲方全体村民代表同意,并报______________镇XX批准,由乙方承租。为此双方充分协商致,特订立如下合同:

  一、甲方出租的荒山座落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甲方出租荒山约为_____________亩,东至____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_____。

  三、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四、租赁费数额及缴纳办法

  每年共计交给甲方租赁费______________元,签合同时一次性交清前年租赁费______________元。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以前交清下一年的租赁费______________元。

  五、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租荒山区域内无树木;

  2.甲方在原有路况基础上保证乙方路通,以国家法定的交通工具及限载为标准;

  3.按时按量收取租赁费。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自主经营甲方不得干涉;

  2.开发投入经营性税费自行承担;

  3.合同期内乙方经营所需证照,全部自行办理。

  七、违约责任

  1.甲方擅自终止变更或解除本合同,赔偿对方全部损失;

  2.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赔偿对方实际损失;

  3.如乙方未按时按量缴纳租赁费,甲方可单方终止合同,造成损失乙方自负。

  八、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必须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诉至人民法院。

  九、合同到期后,如甲方继续对外出租,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

  十、合同履行期内如遇法律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造成损失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本合同不因甲乙两方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终止变更或解除。

  十二、其他约定事项: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双方同意长期租赁。

  十三、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经签证机关签证后生效。

  十四、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签证机关存档一份。

  甲方:___________市__________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证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租赁合同 篇9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自愿租赁甲方的乐器作为家用练习,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租赁起始日期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二、乙方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给甲方

  三、签订本协议时,乙方应支付给甲方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大写作为押金,所租赁乐器的市场销售价格为_______________人民币大写。

  四、甲方的乐器以租代售,租赁期间如乙方有意购买,甲方可以酌情减免租赁时所产生的租金。

  五、钢琴租赁的相关问题

  1、钢琴是______年起租,只签订_________年协议的,月租金为____________元人民币,签_________年或_________年以上的协议可享受最低月租_________元人民币,租用钢琴签_________年半(即_________个月)或以上期限的可免单次搬运费和托运费。

  2、签_________年可使用_________年,签______年可使用______年,签_________年可使用_________年。如合同到期前_________个星期内乙方没有要求退租终止合同的,视为自动续租______年。

  3、本钢琴租赁合同书不支持提前退租。

  4.、租琴时只需缴纳押金(即所租赁钢琴的市场价格),租金在合同到期结算时从押金中扣除。合同到期后,甲方扣除租赁时所产生的实际费用后,所剩余的押金款项全部退还给乙方。

  5、乙方应妥善使用保管所租乐器,若因乙方原因,致使乐器受损,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市场价赔偿或赔偿维修费用(正常使用的损耗除外)。

  6、租赁乐器种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琴身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本协议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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