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文网>职场文书>工作方案>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方案

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方案

时间:2016-07-25 17:30:07 工作方案 我要投稿

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方案

  北京市司法局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1】

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推动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职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在政府部门或具有社会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法律服务,并依法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

  第二章 公职律师任职条件

  第三条 北京市司法局在符合以下条件的北京市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进行公职律师试点:

  (一)具有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部门;

  (二)具有符合公职律师条件的人员;

  (三)确有设立公职律师的需要。

  第四条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在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内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公职律师执业证书: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二)在申请单位专职或主要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

  (三)品行良好;

  (四)所在单位同意担任公职律师。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的除外)的;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三章 公职律师申请与核准

  第六条 申请领取公职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当向北京市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位申请书;

  (二)本人申请书;

  (三)本人身份证、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存档证明;

  (五)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的证明;

  (六)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的证明;

  (七)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或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的证明。

  第七条 申请领取公职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经北京市司法局核准后,颁发由司法部统一制作的公职律师执业证书。

  符合公职律师条件的,北京市司法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颁发公职律师执业证书的决定。不符合公职律师条件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执业证书,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第四章 公职律师职责范围

  第八条 公职律师仅限于从事其所在单位或单位系统内部的法律事务,为本单位或单位系统内部提供法律服务。其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为本单位的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

  (二)按照本单位的要求,参与本单位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工作;

  (三)受本单位委托调查和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

  (四)代理本单位参加诉讼、仲裁活动;

  (五)本单位的其它应由公职律师承担的工作。

  第五章 公职律师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公职律师具有以下权利:

  (一)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依法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执业权利;

  (二)加入北京市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

  (三)可以直接转换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时,按换发律师执业证程序进行,担任公职律师的执业经历计入执业年限。

  第十条 公职律师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律师管理的法律规定,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接受北京市司法局和北京市律师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三)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本单位或单位系统以外的法律事务;

  (四)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兼职。

  第六章 公职律师组织机构与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公职律师仍为原单位在编的工作人员,其人事关系、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由所在的单位管理,北京市司法局负责公职律师的资质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公职律师试点单位应当建立关于公职律师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事项的相关制度。

  第十三条 公职律师应当加入北京市律师协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和执业纪律教育等活动,接受北京市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第十四条 公职律师办理业务所需文书样式等由北京市司法局和北京市律师协会统一制定、提供。

  第十五条 因故不能担任公职律师,由所在单位收回其公职律师执业证,并交北京市司法局注销。

  第十六条 公职律师应按规定参加北京律师的年度注册,对于通过年度注册的,北京市司法局应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办理年度注册时,公职律师除应按规定填写《公职律师执业证年度注册审核登记表》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度工作总结;

  (二)完成业务培训的证明;

  (三)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报告;

  (四)所在单位的考核意见。

  北京市司法局在年度注册时,将根据以上材料对公职律师进行年度考核。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公职律师,北京市司法局将不予以注册。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四)项义务的公职律师,由北京市司法局收回其公职律师执业证书予以注销。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公职律师,北京市司法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公职律师与社会律师的转换

  第二十条 公职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转为社会律师申请书;

  (二)申请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受其在本所执业的证明;

  (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外省市考取资格的,还需提供资格档案);

  (四)原工作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已经辞职的证明;

  (五)人事档案存放部门出具的存档证明;

  (六)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的证明;

  (七)原公职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社会律师申请转为公职律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转为公职律师申请书;

  (二)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解除聘用关系的证明;

  (三)任职单位出具的与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

  (四)人事档案存放部门出具的存档证明;

  (五)原社会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00七年三月一日起施行,1995年6月28日《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同时废止。

  黔西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方案【2】

  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精神,推进依法治县工作进程,依法处理县政府的法律事务,提高县政府机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建设法治政府,维护社会稳定,创造和谐发展环境,根据关于开 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相关意见,为做好公职律师的试点工作, 特制定本方案。

  一、公职律师试点范围和职责

  (一)试点范围:黔西县人民政府法制办。

  (二)公职律师不参与市场竞争,不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 务。其主要职责:

  1、协助政府依法行政,对政府行政工作提供法律咨询及专 项法律论证;

  2、接受县人民政府指派,参与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活 动,参与违法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3、为政府部门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资产处置、涉 及社会管理与稳定的重大事项以及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 利义务的重大举措进行法律论证;参与本级政府部门重大合同的 谈判、签订和审查,准备谈判所需要的有关法律依据和法律文书;受本级政府部门的委托代办有关民事法律事务;

  4、接受指派或委托,调查处理相关法律事务,代理黔西县 人民政府组织参加有关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法律文件 签订等工作,参与县人民政府的法律事务谈判;

  5、接受政府指派,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和修改工作,为 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6、承办所在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二、公职律师的权利义务

  (一)公职律师的权利:

  1、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依法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执业 的基本权利;

  2、依照《诉讼法》规定,享有出席法庭,参与诉讼活动的 权利;

  3、在执业活动中,有代理参加调解、仲裁以及其他非诉讼 法律事务活动的权利;

  4、有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的权利和参加律师职称评定;

  (二)公职律师应当履行的义务

  1、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 所等其它法律服务机构兼职;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 督,加入律师协会,履行会员的义务,接受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参加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

  2、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县人民政府和工作部门委托以外的 诉讼与非诉讼案件;

  3、遵守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在执业活动中保守国 家机密、当事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4、妥善保管律师证,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 和毁损。

  三、试点工作指导与管理

  (一)黔西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指 导与管理。其职责主要有:

  1、负责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综合协调与指导,为设计政府 和社会公众重大利益的法律纠纷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或组织专家 论证;

  2、负责对供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

  3、组织公职律师进行业务培训,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提高执业素质;

  4、指派公职律师办理同级政府交办的法律事务,

  5、与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 的问题;

  6、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的其他问题。 在试点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公职律师的作用,注意调动和支 持其依法维权、依法参与、依法服务的积极性。要会同有关部门 认真研究解决公职律师在执业中遇到的实际困难,重大问题及时 向司法行政部门报告。

  五、公职律师办公条件和费用 黔西县人民政府法制办要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对黔 西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职律师的执业活动给予支持、帮助和鼓

  六、附则

  1、本试点工作方案由黔西县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2、本试点工作方案自司法行政部门批准之日起施行。

【公职律师试点工作方案】相关文章:

1.公职律师个人总结(精选3篇)

2.试点工作方案

3.试点工作方案范文

4.创新试点工作方案

5.专利试点工作方案

6.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7.试点单位工作方案

8.党建试点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