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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项目实施方案

时间:2016-11-14 20:52:12 工作方案 我要投稿

政府采购项目实施方案

  政府采购项目实施方案【1】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了解和掌握我县政府采购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推动和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促进廉政建设,根据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和国家预防腐化局“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自治区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联合转发的《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化局关于开展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桂财采〔**〕15号)的有关精神,县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决定于**年5月开始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

政府采购项目实施方案

  为圆满完成该项工作,依据《政府采购法》、《**壮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及《**壮族自治区财政检查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专项检查的任务和目的

  此次专项检查的任务和目的是:在广泛开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执行情况检查的基础上,摸清和掌握政府采购领域中存在的问题,重点查找法律制度、管理体制、监督机制、操作执行等方面存在的缺失和薄弱环节;通过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使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受到深刻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自觉增强依法行政、依法采购意识。

  针对自查和重点检查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严肃查处不规范行为,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奠定基础。

  通过检查,促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一步掌握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提高依法采购的意识和能力,纠正错误观念和不正当交易行为,堵塞管理与操作执行的漏洞,促进廉政建设,确保各项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得以正确地贯彻执行。

  二、专项检查的对象和范围

  此次专项检查的范围是,各级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20**年和20**年政府采购执行情况。

  其中,采购代理机构包括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指获得省级财政部门认定乙级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

  三、专项检查的内容

  1.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依法实施采购的情况,是否存在规避政府采购行为;

  2.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编制和执行情况,是否存在不编漏编现象;

  3.采购方式选择和执行情况,有无违规行为;

  4.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执行情况,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是否都执行了集中采购;

  5.采购组织程序、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环节执行情况,是否执行了制度规定,有无违规行为;

  6.工程实施政府采购情况,有无规避招标等违规行为;

  7.上级专项资金实施政府采购情况,是否都执行了制度规定;

  8.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情况,是否严格执行了制度规定;

  9.受理质疑案件的答复处理情况;

  10.采购代理机构财务开支情况,是否存在违反财经纪律现象;

  11.其他有关情况。

  四、专项检查组织与实施

  按照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共同成立田阳县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组织工作和检查的指导。

  县级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财政局黄纪若副局长兼任,成员由各部门有关人员组成。

  县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我县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并组织督导组加强对我县专项检查工作的指导和督导。

  专项检查工作结束后,县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本县各单位专项检查情况和总结报告,报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五、专项检查时间安排

  专项检查工作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从5月开始,到9月结束,具体分为自查自纠、重点检查、整改提高和验收总结四个阶段。

  具体安排如下:

  (一)自查自纠。

  5月4日至31日为自查自纠阶段。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政府采购法和有关制度规定,增强开展自查自纠的主动性。

  各单位要对照专项检查的内容对20**年和20**年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开展自查自纠。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将自查自纠情况归纳整理,查找问题根源,写出自查自纠报告,并填写自查自纠有关表格(电子版)。

  采购人应当填写表格1、表格2和表格7;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填写表格3、表格4和表格7;社会代理机构应当填写表格5、表格6和表格7(分县(区)填写后汇总上报)。

  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于**年5月29日前将自查自纠报告和汇总后的电子表格报送田阳县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办)。

  自查自纠表格在政府采购“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专栏---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电子化表格下载”。

  (二)重点检查。

  6月1日一7月31日为重点检查阶段。

  自查自纠结束后,为了保证专项检查工作质量,我县将对采购规模大、采购项目多的采购人和部分社会代理机构执行情况开展重点检查。

  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将根据本县实际确定重点检查范围,其中,采购人的重点检查覆盖面要达到本县所有采购人的20%,以及部分社会代理机构。

  要在财政部、财政厅确定重点检查的基础上,对建设部门、市政部门、水利部门、交通部门、卫生部门、教育部门以及工业园区的土地整理开发、农业综合开发、校舍修建项目以及汽车定点保险等采购项目进行重点检查。

  开展重点检查时人员分组情况和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重点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小组或检查工作承担机构应根据重点检查情况写出检查意见和处理建议上报县专项检查领导小组。

  (三)整改提高。

  8月1日一31日为整改提高阶段。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结合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阶段中暴露出的问题,以及重点检查意见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制定整改方案。

  整改情况要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县专项检查领导小组。

  整改措施不力,效果不好的,县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将督促其重新进行整改。

  (四)验收总结。

  9月1日一30日为验收总结阶段。

  整改提高工作完成后,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要组织好本县的验收总结工作,总结分析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原因,形成分析报告。

  确保专项检查工作不走过场,将整改措施落到实处。

  六、专项检查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要加强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县专项检查领导小组按照重点检查的要求组成若干检查小组和督导小组,分别负责对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的重点检查工作和地方专项检查工作的督导。

  县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要根据各级文件和本方案要求,制定出符合本县实际的相关配套文件和工作方案,确定负责重点检查的工作人员和督导工作的小组。

  以指导本县专项检查工作,在检查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及时加以解决。

  (二)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通力合作,从经费和工作人员上给予必要的保障,精心组织和安排各个阶段工作,做到人员落实、经费落实、任务落实、责任落实。

  确保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对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依法行政,公正严格。

  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在专项检查工作过程中,要做到依法检查,要准确运用法律和政策,严格履行查办程序,排除干扰,秉公办事,防止检查工作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公正严格。

  (四)加强协调配合。

  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在专项检查过程中要协调配合,相互沟通,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整体合力,确保此次专项检查工作达到预期目的。

  (五)加强信息统计汇总和定期报告工作。

  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自查自纠电子化表格的下载发放、填报、汇总、上报工作,确保电子化表格发放到所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督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真填写,自查自纠阶段结束后要按时汇总上报。

  同时,在每一个工作阶段完成后5日内,将有关工作成效、存在的问题和有关工作情况逐级报告专项检查领导小组。

  政府采购项目实施方案【2】

  为进一步规范采购单位的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以及《济阳县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济阳政发〔20**〕41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实施政府采购制定如下方案。

  一、实施范围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和驻济阳双管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

  二、资金来源

  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土地收益等财政性资金及利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及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资金。

  三、项目(工程)

  县财政局当年发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园林绿化工程、市政工程,文教、卫生、体育、土地等公益设施工程及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土地整平等工程。

  四、操作程序

  (一)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上述范围内的项目(工程),应报县政府同意后,制定工程预算(根据年初部门预算)。

  (二)采购单位依据县政府批准的项目及发改委的立项报告、审批手续等,填报政府采购项目申报表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三)采购单位项目(工程)预算资金在100万元(含100万)以上的,其中装修修缮房屋建筑物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由县政府采购办公室登记备案后,委托有资质的相关机构组织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

  招标结束后,将招标结果(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复印件)送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四)采购单位项目(工程)预算资金在10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上的,装修、修缮房屋建筑物工程资金3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后,组织部门集中采购。

  (五)其项目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必须由县政府采购办公室与采购单位协同确定招标单位。

  评委由专家及采购单位、财政局、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政府采购办负责同志实施招标监督。

  (六)县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政府采购项目申报表和采购单位与政府采购办公室、招标办出具的中标通知书等资料,办理施工许可证等手续。

  (七)项目(工程)资金按招投标确定的资金数额拨付采购中心专用账户,采购中心根据工程进度拨付采购单位。

  五、监督管理

  各职能部门应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加强协调,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我县项目(工程)政府采购工作。

  发改委要严格建设项目审批,对项目招标工作进行专项稽查。

  财政局按照项目预算严格审核政府采购项目,并按《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建管局应加强项目(工程)建设程序管理,加强工程施工安全质量的监督,对违反工程建设有关规定的,依法查处。

  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能。

  同时,对采购单位违反政府采购程序实施采购的,要依法追究采购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各单位、各部门的财会主管人员是政府采购的联络员、监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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