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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实施方案

时间:2016-11-14 20:54:32 工作方案 我要投稿

政府采购实施方案

  政府采购实施方案【1】

政府采购实施方案

  为了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遏制腐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政府采购适用单位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预算外、自筹资金)购置列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和服务的区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社会团体均应纳入政府采购。

  二、政府采购机构

  为了使政府采购工作顺利开展,实施采购和监督两分离,拟成立两个机构。

  (一)成立“杨陵区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编制3人,设主任一名,办公室主任由财政局主管领导担任。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的管理监督协调工作。

  (二)成立“杨陵区政府采购中心”,中心为财政局下属全额事业单位,编制3人,设主任一名,人员由财政局内部调配。采购中心在采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领导下,负责全区政府采购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政府采购机构工作职责

  (一)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是:

  采购管理委员会是政府采购的管理、领导协调机构,全面负责政府采购工作,制定颁布采购政策、制度,听取政府采购工作汇报,解决政府采购工作的重大问题。

  (二)采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为采购管理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工作职责是:

  1、拟定政府采购实施细则、配套政策和规章制度,负责有关法规制度的解释;

  2、制定集中采购范围,发布《政府采购目录》,并定期进行调整;

  3、负责审批采购单位采购计划;

  4、负责供应商资格审查,建立供应商档案;

  5、确定招标方式;

  6、负责资金结算。

  (三)政府采购中心工作职责是:

  1、依据审批后的采购计划,组织实施集中采购;

  2、根据相关法律,组织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

  3、编写采购公告,制作《招标文件》商务标与技术标,合成后报经采购办审查同意后发布;

  4、公布招标结果,负责签订招标合同,参与招标商品或劳务的验收;

  5、协助办理资金结算。

  四、政府采购的原则

  政府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信用的原则,旨在节约资金,提高效益。

  五、政府采购的方式

  依据《政府采购法》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一次采购量较大,供应商超过三家的采购,采用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对于采购范围受限制的,采用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未成立或技术性复杂的采购,采用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适用来源单一的采购。

  (五)询价:适用货源充足、价格变化幅度较小的采购。是政府采购中普遍运用的一种采购。

  六、政府采购程序

  (一)采购单位根据资金落实情况编制采购计划,5万元以上报采购管理委员会审批,5万元以下报政府采购办公室审批,审批后交采购中心。

  (二)采购中心依据采购计划,采用招标、询价等方式组织采购。

  (三)采购单位或采购单位委托采购中心与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

  (四)采购单位会同采购中心对采购的工程、货物进行验收。

  (五)采购办依据供货合同和货物验收单办理资金结算。

  七、政府采购范围

  (一)货物: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通讯工具、空调、电冰箱、电视机、音响、传真机、高级照相机、摄录机、机动车辆及办公设备、教学科研设备、医疗器械等由采购中心统一采购。日常办公用品由采购中心公开招标后定点,单位自行采购。

  (二)服务:公务用车的保险、加油、维修、公文印刷、来客接待、会议由采购中心公开招标定点,单位自行采购。

  八、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及管理

  (一)采购资金来源:采购资金由采购单位负责落实,资金落实后报采购办。

  (二)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政府采购资金由采购办设立专户进行资金管理。凡符合采购条件,由单位将资金划入采购办专户,待采购完成后办理支付。节约的资金按原渠道返回,不足部分由单位补足。

  九、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采购办、采购中心应依据采购法、会计法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实行不相容岗位分离,互相监督,互相制约,各负其责。

  十、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

  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应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规范采购行为,督促采购人员提高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同时采购中心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十一、法律责任

  (一)采购单位对应纳入政府采购而不进行政府采购,擅自进行采购的,区会计核算中心有权拒付资金,同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采购单位、政府采购机构、招标机构的工作人员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在采购过程中接收贿赂,或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在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开标前泄露标底等不正当行为的,依《政府采购法》有关条文严肃处理。

  本方案自20XX年11月1日起实施。

  政府采购实施方案【2】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强化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根据中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政府采购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县政府成立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隶属县财政局,负责全县政府采购行为的统一实施。

  指导思想: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基本原则: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政府采购的范围

  (一)县乡两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事企业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的设备购置、维修工程项目

  (二)财政预算编制车辆的保险项目。

  (三)县五套班子召开的各类大型会议。

  (四)县政府认为需要采购的其它项目。

  政府采购运行程序 (一)采购单位根据县财政局批准的预算及自筹资金落实情况,编报采购审批表,经所在乡及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局审查经县政府同意后,交采购中心组织统一采购。采购审批表应注明需要采购项目的性质、数量、技术规格及交货、竣工或提供服务的时间。

  (二)进入原各单位采购市的供应商,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税收、产业、贸易、资信技术等条件,才具有取得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资格。在政策允许、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县内企业进入。

  (三)采购中心的采购一般应通过招标程序进行,招投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信用的原则。具体招投标事务由采购中心组织实施。

  (四)有下列情况的,采购中心可采取其他相应的`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1、采购用品因紧急需要而难以履行招投标程序的,采购中心可采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采购。进行竞争性谈判时,采购中心应邀请具备条件的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以确保有效竞争。

  2、采购的用品属于特定规格,而且已有非授意制造的产品,或有法定供应商的,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询价采购一般应对几个供应商(通常至少三家)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

  3、只有单个供应商或属于专利技术的用品可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五)各类采购方式在评出中标供应商后,采购中心与供应商应按照《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合同,并会同采购单位负责合同的执行。

  采购合同规定的采购用品,只能由签订合同的供应商自行供应,不得转包,违规单位一律不准投标。

  采购中心办理工程采购应会同采购单位实行质量管理,制定项目检查程序及质量检验标准,并分阶段检查,供验收时参考。

  采购中心应指定专人负责与定点保险单位的日常联络。协调处理定点保险单位与投保

  单位的业务往来,确保投保单位的合法权益。

  (六)设备、维修工程采购应限期验收。验收时应成立验收小组,小组成员由县财政、采购单位、采购中心、供应商代表以及相关方面的技术专家共同组成。采购经办人员不得进入验收小组。

  验收时应做验收记录,由验收小组成员共同签字,验收完毕后,验收小组成员应分别在验收证明和结算验收证明书上签证。

  采购中心应对车辆定点保险单位每年复审一次,对会议接待实行公开竞价,定点接待。

  (七)采购中心业务经费开支,由县财政局通过预算安排。

  采购资金的流转及结算

  (一)凡符合本方案规定的采购条件,用财政预算(含财政专户拨付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采购,县财政局将不再向采购单位拨付采购资金。由县财政局按照采购中心与供应商的签约合同,将款划拨到采购中心专户,由采购中心通过专户直接支付。节省下来的资金,继续用于安排设备购置和工程项目。

  (二)多渠道筹措资金的采购,采购单位应于采购开始前,将采购预算中自筹资金划拨到采购中心专户,由采购中心按结算验收证明后办理货款支付手续,节省下来的资金退还采购单位。

  (三)采购单位应根据采购中心出示的合同副本、结算验收证明书和调拨单入帐,并据此向县财政局编报年度决算;采购中心则应据实向县财政局编报收支情况表及说明书。

  供应商、采购单位、采购中心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和责任

  (一)相关的供应商对采购中心所选择的采购方法、确定的招标程序及执行招标、评标有关规定等方面有疑议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

  (二)采购中心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适当处理,质疑人如果对处理结果不服,可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局投诉;县财政局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处理。

  (三)采购单位未按本方案规定擅自进行采购的,视为违反财经纪律,除县财政在当年年度预算中扣减与之相等的资金外,并给予单位主要领导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采购招标人擅自向投标单位透露招标信息的,依法追究违规者的责任,同时取消投标单位资格。

  (五)采购单位、采购中心、招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向中标单位收取回扣、拥金或其他形式好处的,在采购结算行为中采取欺骗伪造证据与中标人相串通等不正当手段、抬高采购造价的,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要依法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本方案由财政局和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制定实施细则。

  本方案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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