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管理方案

时间:2016-11-25 15:51:49 工作方案 我要投稿

网站管理方案

  工作上有时需要我们写工作方案,那么关于网站管理方案怎么写呢?下面带来网站管理方案范文,欢迎阅读。

网站管理方案

  网站管理方案【1】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切实做好互联网站管理工作,加强互联网管理相关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中共中央宣传部、信息产业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教育部、文化部、卫生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商务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保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科学院、总参谋部通信部联合制定互联网站管理协调工作方案如下:

  一、建立日常协调体制,切实加强互联网站管理沟通协调

  在集中开展互联网站清理整顿工作期间,国家有关部门联合成立的“全国集中开展互联网站清理整顿工作协调小组”,在此项工作阶段性结束后,调整为“全国互联网站管理工作协调小组”(简称全国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包括:信息产业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教育部、文化部、卫生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商务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保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科学院、总参谋部通信部。

  全国协调小组负责全国互联网站日常管理工作的协调,指导,协调各成员单位对互联网站实施齐抓共管。

  全国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信息产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本行政区集中开展互联网站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同步调整为本行政区互联网站管理工作协调小组(简称省级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通信管理局、新闻办、教育厅(教委)、文化厅(局)、卫生厅(局)、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广播影视局、新闻出版局、保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级协调小组负责本行政区互联网站日常管理工作的协调,指导。

  省级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各级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小组内各成员单位间沟通,协调工作,负责定期召集联席会议,通报情况,研究问题,监督落实工作流程,及时确定上报重大事项,建立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日常工作协调和信息沟通渠道。

  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日常工作协调和信息沟通渠道。

  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指定负责人(局级),联络员(处级),负责网站管理日常工作以及与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联系和沟通工作,并将负责人,联络员的联系方式(包括姓名、所在部门、职务、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信息)报同级协调小组办公室。

  如遇人员调整,应及时通报同级协调小组办公室。

  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上述信息汇总、更新,并及时通报各成员单位。

  二、落实互联网站管理职责,形成管理合力

  在协调小组统一协调下,互联网行业部门(信息产业部),专项内容主管部门(包括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教育部、文化部、卫生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商务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保密局等),前置审批部门(包括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教育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

  公益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教育部、商务部、中国科学院、总参谋部通信部等),企业登记主管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应认真落实互联网站管理职责,加强沟通,密切合作,在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的同时,加强信息通报和管理联动,各部门发现违法违规网站和有害信息,在依法查处的同时,及时通报协调小组相关成员单位,相关成员单位积极予以配合,形成管理合力,对网站实施齐抓共管。

  中央中央宣传部对互联网意识形态工作进行宏观协调和指导。

  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互联网行业管理工作。

  具体承担互联网站管理协调工作,依法对基础电信运营商,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进行日常行业监管,指导互联网行业协会工作。

  前置审批部门负责互联网信息服务各自主管服务项目的前置审批,对网站相关专项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和审核,并向同级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提供年度审核意见。

  部级前置审批部门应当明确审批范畴,健全审批流程,建立网站内容日常监督管理办法,并将全国负责前置审批工作的部门、人员、联系方式(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等通报信息产业部,如遇变动应及时通报。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上意识形态工作,具体协调互联网意识形态管理,统筹宣传文化系统网上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互联网站安全监督,依法处罚和打击网上违法犯罪行为;国家安全机关负责对互联网站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信息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国家保密工作主管部门提供年度审核意见。

  公益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所主管的公益性互联单位(包括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互联网、中国科学技术网、中国长城互联网等公益性互联网络运行维护单位)进行日常监管。

  公益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切实承担起公益性互联单位的管理责任,督促所主管的公益性互联单位履行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的责任和义务,配合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和专项内容主管部门对接入其互联网络内的网站实施管理。

  三、理顺网站管理工作衔接流程,密切部门协作

  在协调小组统一协调下,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与前置审批部门、专项内容主管部门、公益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以及企业登记主管部门之间建立、完善有效的互联网站管理工作衔接流程,制定前置审批、查处违法违规网站、年度审核、公益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管理网站、查询网站信息等流程,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共同制定的工作流程,认真执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切实做好互联网站管理工作。

  (一)前置审批流程

  1、拟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等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经过相关前置审批部门的批准。

  2、网站主办者在向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办理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或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之前,应根据有关规定向省级或部级前置审批部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3、前置审批部门收到网站主办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在规定时限内做出批准、不予批准或者不需要前置审批的决定。

  4、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网站主办者取得前置审批部门批准后,登陆“信息产业部ICP/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管理系统”,网址是http://www.miibeian.gov.cn)履行备案手续,同时需向住所(自然人身份证住所或者法人注册住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书面提交相关前置审批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拟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网站主办者取得前置审批部门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者信息产业部办理经营许可手续。

  5、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收到网站主办者提交的备案信息和相关前置审批材料后,应在规定时限内为其办理备案手续,对予以备案的,及时发放备案电子验证标识和备案编号;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者信息产业部对许可经营的,及时向“备案管理系统”录入网站主办者相关信息,发放许可电子验证标识。

  6、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备案管理系统”按前置审批项目分类公布已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已经备案的网站主办者名单。

  7、工商部门根据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为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办理相关登记或经营范围变更手续。

  网站主办者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网站负责人、服务项目、网站域名、IP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比照前置审核流程办理变更手续。

  (二)查处违法违规网站流程

  1、专项内容主管部门应依法对所主管的相关互联网信息服务内容进行检查。

  2、专项内容主管部门应依法对违法违规网站进行查处,视情节将查处结果通报同级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

  对专项内容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超范围提供信息服务而网站拒不停止的,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通知相关接入服务提供商或公益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公益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应当要求所主管的公益性互联单位)停止其接入服务。

  3、专项内容主管部门要求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停止接入服务的,可以向同级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有关行政处罚情况。

  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专项内容主管部门通报的情况,注销网站主办者的经营许可或备案,并通知相关接入服务提供商停止接入服务,或通知公益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要求所主管的公益性互联单位停止接入服务。

  4、前置审批部门取消网站前置审批业务资格的,应向同级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有关处理情况。

  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前置审批部门的通报情况,变更网站主办者经营许可服务项目或备案服务项目,并向同级工商部门通报有关变更经营许可服务项目情况。

  工商部门根据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的通报情况,责令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5、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专项内容主管部门对违法违规网站涉嫌犯罪的,移交同级公安机关处理。

  (三)年度审核流程

  1、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基础电信运营商、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进行年度审核。

  2、专项内容主管部门负责对各自主管的专项内容进行年度审核,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供年度审核不合格意见,实行一票否决制。

  3、专项内容主管部门的年度审核意见分为“年度审核合格”“取消专项服务资格”、“关闭网站”三种。

  其中,“取消专项服务资格”、“关闭网站”属于年度审核不合格意见。

  4、专项内容主管部门应当对出具年度审核不合格意见的网站先进行依法查处,并将依法查处情况通报同级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

  5—1、前置审批部门应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年度审核不合格意见:

  (1)对于已经取得前置审批文件的互联网站,应依法做出“取消专项服务资格”或“关闭网站”的年度审核不合格意见;

  (2)对于未取得相应前置审批文件、超范围提供信息服务的网站,依法予以查处。

  对拒不补办前置审批手续或拒不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站,依法做出“关闭网站”的年度审核不合格意见。

  5—2、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国家保密工作主管部门对网站提出年度审核不合格意见的,应当向同级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有关依法查处情况。

  6、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对同级专项内容主管部门提供年度审核不合格意见的,应依法做出如下处理:

  (1)对于年度审核意见为“取消专项服务资格”的,应依法变更经营许可服务项目或备案服务项目;

  (2)对于年度审核意见为“关闭网站”的,应依法注销其经营许可证或备案,并通知相关接入服务提供商停止接入,或者通知公益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要求其所主管的公益性互联单位停止接入,同时向同级工商部门通报处理情况。

  7、工商部门根据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的通报情况,责令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8、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同级有关部门通报年度审核的处理结果。

  (四)公益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网站管理工作流程

  1、公益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应对所主管的公益性互联单位的接入服务行为加强监督检查。

  公益性互联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为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网站主办者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公益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对违规的公益性互联单位予以行政处罚。

  2、公益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应要求所主管的公益性互联单位记录所接入的网站主办者备案信息,对网站主办者的备案信息进行认真核实、动态更新,保证备案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并督促、知道已经备案的互联网站按规定标明备案编号、下载安装备案电子标识文件。

  3、公益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应要求所主管的公益性互联单位积极配合、协助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和专项内容主管部门对违法违规网站进行依法查处。

  (五)查询网站信息流程

  1、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向专项内容主管部门提供查询网站信息便利条件,并尽快提供联网查询条件。

  2、前置审批部门、专项内容主管部门向同级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要求配合查询网站有关信息的函。

  3、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备案信息系统”开展查询,并及时按查询要求将查询结果反馈给相关部门,大批量查询以电子数据方式反馈。

  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科学院、总参谋部通信部。

  全国协调小组负责全国互联网站日常管理工作的协调,指导,协调各成员单位对互联网站实施齐抓共管。

  全国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信息产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本行政区集中开展互联网站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同步调整为本行政区互联网站管理工作协调小组(简称省级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通信管理局、新闻办、教育厅(教委)、文化厅(局)、卫生厅(局)、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广播影视局、新闻出版局、保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级协调小组负责本行政区互联网站日常管理工作的协调,指导。

  省级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各级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小组内各成员单位间沟通,协调工作,负责定期召集联席会议,通报情况,研究问题,监督落实工作流程,及时确定上报重大事项,建立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日常工作协调和信息沟通渠道。

  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日常工作协调和信息沟通渠道。

  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指定负责人(局级),联络员(处级),负责网站管理日常工作以及与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联系和沟通工作,并将负责人,联络员的联系方式(包括姓名、所在部门、职务、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信息)报同级协调小组办公室。

  如遇人员调整,应及时通报同级协调小组办公室。

  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上述信息汇总、更新,并及时通报各成员单位。

  二、落实互联网站管理职责,形成管理合力

  在协调小组统一协调下,互联网行业部门(信息产业部),专项内容主管部门(包括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教育部、文化部、卫生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商务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保密局等),前置审批部门(包括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教育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公益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教育部、商务部、中国科学院、总参谋部通信部等),企业登记主管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应认真落实互联网站管理职责,加强沟通,密切合作,在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的同时,加强信息通报和管理联动,各部门发现违法违规网站和有害信息,在依法查处的同时,及时通报协调小组相关成员单位,相关成员单位积极予以配合,形成管理合力,对网站实施齐抓共管。

  中央中央宣传部对互联网意识形态工作进行宏观协调和指导。

  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互联网行业管理工作。

  具体承担互联网站管理协调工作,依法对基础电信运营商,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进行日常行业监管,指导互联网行业协会工作。

  前置审批部门负责互联网信息服务各自主管服务项目的前置审批,对网站相关专项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和审核,并向同级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提供年度审核意见。

  部级前置审批部门应当明确审批范畴,健全审批流程,建立网站内容日常监督管理办法,并将全国负责前置审批工作的部门、人员、联系方式(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等通报信息产业部,如遇变动应及时通报。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上意识形态工作,具体协调互联网意识形态管理,统筹宣传文化系统网上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互联网站安全监督,依法处罚和打击网上违法犯罪行为;国家安全机关负责对互联网站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信息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国家保密工作主管部门提供年度审核意见。

  公益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所主管的公益性互联单位(包括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互联网、中国科学技术网、中国长城互联网等公益性互联网络运行维护单位)进行日常监管。

  公益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切实承担起公益性互联单位的管理责任,督促所主管的公益性互联单位履行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的责任和义务,配合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和专项内容主管部门对接入其互联网络内的网站实施管理。

  三、理顺网站管理工作衔接流程,密切部门协作

  在协调小组统一协调下,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与前置审批部门、专项内容主管部门、公益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以及企业登记主管部门之间建立、完善有效的互联网站管理工作衔接流程,制定前置审批、查处违法违规网站、年度审核、公益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管理网站、查询网站信息等流程,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共同制定的工作流程,认真执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切实做好互联网站管理工作。

  (一)前置审批流程

  1、拟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等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经过相关前置审批部门的批准。

  2、网站主办者在向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办理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或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之前,应根据有关规定向省级或部级前置审批部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3、前置审批部门收到网站主办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在规定时限内做出批准、不予批准或者不需要前置审批的决定。

  4、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网站主办者取得前置审批部门批准后,登陆“信息产业部ICP/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管理系统”,网址是http://www.miibeian.gov.cn)履行备案手续,同时需向住所(自然人身份证住所或者法人注册住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书面提交相关前置审批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拟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网站主办者取得前置审批部门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者信息产业部办理经营许可手续。

  5、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收到网站主办者提交的备案信息和相关前置审批材料后,应在规定时限内为其办理备案手续,对予以备案的,及时发放备案电子验证标识和备案编号;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或者信息产业部对许可经营的,及时向“备案管理系统”录入网站主办者相关信息,发放许可电子验证标识。

  6、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备案管理系统”按前置审批项目分类公布已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已经备案的网站主办者名单。

  7、工商部门根据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为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办理相关登记或经营范围变更手续。

  网站主办者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网站负责人、服务项目、网站域名、IP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比照前置审核流程办理变更手续。

  (二)查处违法违规网站流程

  1、专项内容主管部门应依法对所主管的相关互联网信息服务内容进行检查。

  2、专项内容主管部门应依法对违法违规网站进行查处,视情节将查处结果通报同级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

  对专项内容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超范围提供信息服务而网站拒不停止的,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通知相关接入服务提供商或公益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公益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应当要求所主管的公益性互联单位)停止其接入服务。

  3、专项内容主管部门要求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停止接入服务的,可以向同级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有关行政处罚情况。

  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专项内容主管部门通报的情况,注销网站主办者的经营许可或备案,并通知相关接入服务提供商停止接入服务,或通知公益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要求所主管的公益性互联单位停止接入服务。

  4、前置审批部门取消网站前置审批业务资格的,应向同级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有关处理情况。

  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前置审批部门的通报情况,变更网站主办者经营许可服务项目或备案服务项目,并向同级工商部门通报有关变更经营许可服务项目情况。

  工商部门根据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的通报情况,责令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5、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专项内容主管部门对违法违规网站涉嫌犯罪的,移交同级公安机关处理。

  (三)年度审核流程

  1、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基础电信运营商、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进行年度审核。

  2、专项内容主管部门负责对各自主管的专项内容进行年度审核,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供年度审核不合格意见,实行一票否决制。

  3、专项内容主管部门的年度审核意见分为“年度审核合格”“取消专项服务资格”、“关闭网站”三种。

  其中,“取消专项服务资格”、“关闭网站”属于年度审核不合格意见。

  4、专项内容主管部门应当对出具年度审核不合格意见的网站先进行依法查处,并将依法查处情况通报同级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

  5—1、前置审批部门应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年度审核不合格意见:

  (1)对于已经取得前置审批文件的互联网站,应依法做出“取消专项服务资格”或“关闭网站”的年度审核不合格意见;

  (2)对于未取得相应前置审批文件、超范围提供信息服务的网站,依法予以查处。

  对拒不补办前置审批手续或拒不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站,依法做出“关闭网站”的年度审核不合格意见。

  5—2、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国家保密工作主管部门对网站提出年度审核不合格意见的,应当向同级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有关依法查处情况。

  6、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对同级专项内容主管部门提供年度审核不合格意见的,应依法做出如下处理:

  (1)对于年度审核意见为“取消专项服务资格”的,应依法变更经营许可服务项目或备案服务项目;

  (2)对于年度审核意见为“关闭网站”的,应依法注销其经营许可证或备案,并通知相关接入服务提供商停止接入,或者通知公益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要求其所主管的公益性互联单位停止接入,同时向同级工商部门通报处理情况。

  7、工商部门根据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的.通报情况,责令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8、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同级有关部门通报年度审核的处理结果。

  (四)公益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网站管理工作流程

  1、公益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应对所主管的公益性互联单位的接入服务行为加强监督检查。

  公益性互联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为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网站主办者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公益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对违规的公益性互联单位予以行政处罚。

  2、公益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应要求所主管的公益性互联单位记录所接入的网站主办者备案信息,对网站主办者的备案信息进行认真核实、动态更新,保证备案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并督促、知道已经备案的互联网站按规定标明备案编号、下载安装备案电子标识文件。

  3、公益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应要求所主管的公益性互联单位积极配合、协助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和专项内容主管部门对违法违规网站进行依法查处。

  (五)查询网站信息流程

  1、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向专项内容主管部门提供查询网站信息便利条件,并尽快提供联网查询条件。

  2、前置审批部门、专项内容主管部门向同级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要求配合查询网站有关信息的函。

  3、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备案信息系统”开展查询,并及时按查询要求将查询结果反馈给相关部门,大批量查询以电子数据方式反馈。

  网站管理办法【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机械工业自动化研究所(以下称北自所)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促进网站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北自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站是指北自所及有关部门和直属单位建立的通过国际互联网面向社会公众的网站及其子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第三条 北自所网站是北自所及其部门和直属单位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提供公共服务和接受公众监督的重要平台和窗口,是北自所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北自所门户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分工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

  各部门、各中心实行“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自所各部各中心。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市场发展部是北自所门户网站的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全所网站建设、运行和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审批北自所门户网站有关链接。

  承办北自所门户网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负责对全所网站运行状况实施监测,为有关部门、单位提供网站的网络环境和技术支持。

  负责北自所门户网站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网站内容的采编及其发布。

  第七条 各中心网站应明确一名领导分工负责,由本中心市场部负责管理。

  各中心网站由本中心确定一名负责人负责管理。

  各网站管理中心要有一定的条件和技术实力,并要做到专(兼)职人员定岗、定责。

  第三章 内容管理

  第八条 保密委员会负责确定北自所门户网站栏目的设立和重要上网内容的审核,并对各栏目信息更新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提出改进意见,承办单位按照要求具体组织实施。

  各中心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确定所属网站栏目的设立和上网的内容,及时做好网站信息的更新。

  有关部门主管负责确定所属网站栏目的设立和上网的内容,及时做好网站信息的更新。

  第九条 各网站栏目设置可根据业务具体确定,网站一般应包括以下栏目:

  (一)所级:关于我们、主要业务、解决方案、成功案例、新闻动态、技术文献、业务中心等;

  (二)中心级:主要业务、解决方案、成功案例等;

  第十条 除法定保密事项外,北自所门户网站及直属单位网站应公开下列信息:

  (一)本单位服务事项的项目名称,办事地点及联系方式;

  (二)本单位的机构设置;

  (三)本单位需要向社会发布的公告、公示、通知以及新闻发布内容等;

  (四)其他应予公开的信息。

  第十一条 各网站应建立上网信息更新维护责任制。

  信息来源可通过自编信息、网上抓取、信息报送、网站链接等方式获得。

  建立信息上网审核和发布制度,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网站应做到信息及时更新,防止重大信息缺失、滞后。

  第十二条 网上信息和相应的服务,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的原则。

  网站发布、转载其他媒体新闻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站散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宣扬暴力、色情等内容。

  第十四条 网站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与非法网站建立超级链接,也不得从事与网站所属部门、中心身份不符的活动。

  第十五条 网站的基本链接关系包括:

  (一)北自所门户网站在网站首页的醒目位置,列出所中心网站、行业网站的基本链接区,达到从北自所门户网站可方便访问各链接网站的要求。

  (二)各中心网站在链接区的重要位置以文字或图标形式建立北自所门户网站链接,保持上通下达。

  第十六条 北自所门户网站应在主页的显著位置设置北自所徽志。

  第十七条 各网站网页设计应当做到庄重、典雅、大方和美观,体现北自所形象,发挥网上名片作用。

  第四章 网站域名规范和运行维护

  第十八条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北自所实际,北自所网站的域名管理遵循以下规范:

  (一)北自所门户网站域名为www.riamb.ac.cn,中文域名为北京机械工业自动化研究所,代表北京机械工业自动化研究所。

  (二)北自所在国际互联网上不再申请独立域名。

  (三)各中心可在国际互联网上申请独立域名;独立域名获批15日内,其主办单位须将注册域名报市场发展部备案,并抄所办公室。

  (四)各中心在北自所门户网站采用虚拟主机或主机托管方式建设二级网站,其域名(网址)由北自所统一分配和解析,格式为www.riamb.ac.cn,其中xxx为中心、单位英文名称或汉语拼音名称的缩写组合,中文全称为:xxx中心名称。

  第十九条 网站的运行维护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各网站承办单位必须保障网站的正常运行和提供服务,保证网站在工作日和节假日24小时开通,方便公众访问。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向社会提供服务,应及时采取措施向社会发布公告。

  (二)在北自所门户网站采用虚拟主机或主机托管方式的网站安全及网络管理由北自所负责,信息维护由委托方负责。

  第二十条 北自所市场发展部应定期对各中心网站运行状况进行监测,定期发布监测结果。

  如发现问题,立即通知有关中心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五章 网站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中心应增强网站安全防范意识,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配置相应的网络安全设备,形成多层次比较完备的安全责任体系。

  第二十三条 北自所市场发展部负责北自所门户网站的安全工作。

  网站服务器托管在北自所门户网站的,该网站的安全运行和网络管理统一由北自所市场发展部负责。

  网站采用本地管理方式的,网站所属单位应当设置网络管理人员,负责网站的安全运行。

  必要时,北自所应协助有关部门、中心做好网站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中心应严格遵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和《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公安部令第82号),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确保网上信息安全;对散布有碍安定团结,歪曲事实,危害社会的信息应设立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二十五条 北自所及各网站运行维护单位应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完善安全基础设施,制定完备的安全策略和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网络攻击、病毒入侵、系统故障等风险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及时解决突发情况。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中心应根据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严禁涉密信息上网。

  网上信息出现安全问题,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将追究提供信息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北自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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