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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

时间:2017-07-19 12:01:01 劳动合同 我要投稿

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

  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一

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变更和终止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本单位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管理,指挥,监督下提供有偿劳动的协议。

  在阅读完劳动合同法之后,我感受到劳动合同给我们广大劳动就业者带来得保证,在劳动合同法中对双方都规定了法律责任,规定双方的劳动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无形中劳动合同维护了广大劳动者的利益,劳动者在工作中有权提出择业择岗要求,参与企业薪酬计划胡制定,提出个人薪酬和劳动条件的要求等企业信息。

  这些规定使劳动者可以对自己的劳动权利胡维护有法可依,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能够自己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同时劳动合同法也尊重主体平等,在规定劳动者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用人单位的权利,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在履行劳动义务的时要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章程,遵守劳动纪律,保守商业秘密,遵守职业道德等。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使得双方的利益得到了平衡,避免了双方的冲突,使得市场平衡稳定的发展,使用人单位寻找人才,以及我们寻找工作岗位提供了良好的平台。

  劳动合同是随着劳动者就业而产生,随着劳动者结束就业而结束,所以劳动合同无时无刻不在维护着劳动者的权利,首先,从签订劳动合同开始,劳动合同法规定了订立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包括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同时必须是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不得出现强迫,欺诈等手段。

  订立程序必须依法订立,严格按照国家法规执行。

  在签定劳动合同时,有些劳动者往往忽视劳动合同的形式,比较重要的合同有时只是口头上说说,实际上这有可能会损害劳动者利益,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建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这使一些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企业提高自己规范运行意识,正视了劳动者的利益。

  在日常生活中,一些劳动者在同企业签定劳动合同时,单方面听从企业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由企业提供合同,劳动者甚至练内容都不看就签了字,这无疑劳动者对自己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都不了解,所以劳动合同此时又帮助劳动者完善自己的权利和法律责任,劳动合同规定了法定条款和商定条款,法定条款即是劳动法律规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的法定条款,主要有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法律责任等,这些在劳动合同中必须有的内容可以帮助劳动者认真审视劳动合同,使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得到基本的维护。

  在规定劳动法定条款后,劳动合同又规定了商定条款,即双方当事人在必备条款之外,根据具体情况,经协商约定的条款,包括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其他待遇。

  其中,试用期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那里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计划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那里个月以上班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这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限6个月;

  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和商定条款从各个方面保护着劳动者的权利,包括薪酬,社会保险,劳动纪律等等。

  在劳动合同签定之后,没有特殊情况,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有序进行,但是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对劳动合同进行修改或解除的要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进行,不会只听从用人单位一方或者劳动者一方而执行。

  在劳动合同需要变更时,需要正当理由,且双方必须协商一致,一方提出变更要求,另一方做出答复,然后进行更改签订。

  杜绝企业不经劳动者同意,只是单方面通知劳动者更改劳动合同,即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没有尊重劳动者意愿,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即是劳动关系终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权利和义务的终止。

  劳动法规定,双方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按照规定程序,首先,要提前书面通知,然后征求工会意见,确定经济补偿,最后提出书面证明。

  这期间劳动合同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解除的劳动合同:

  (1) 劳动者患职业病的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 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4) 担任集体协商代表的职工在履行代表职责期间的;

  (5) 职工入伍或者预备服役期间以及履行其他法定义务期间的;

  最后是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届满或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的出现,以及一方当事人消失时,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即行消失的制度。

  所以用人单位无权单方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损害劳动者权利,必须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

  从劳动者就业的全过程来看,劳动合同始终伴随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维护着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平衡着双方得利益,所以,做为新一代大学生,我们更要读懂劳动合同法,在日常生活中自觉应用,学会自己维护自己的权利,发扬劳动合同法精神,维护社会维护社会稳定健康发展。

  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二

  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将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很容易看出,新法加大了对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力度,但是新法颁布以后将带来哪些影响,真的能从长远上维护好劳动者权益吗?我作为一个平头百姓,谈谈我个人的看法。

  1.从企业的角度来看,新法明显削弱的企业用人的自由性,加大企业用人成本。

  例如按照新法第40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还要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现代社会企业间的竞争激烈,每个企业都竭力降低经营成本,难道对于不适用的员工还要额外培训,如果员工还不能用,培训费就是额外负担;或者另外安排岗位,企业对于岗位的安排本来就力求精简,难道还要另外增设岗位来白养这些没有能力的员工?

  另一种情况,如果企业为了提高自身竞争力,需要引进高级人才来替代原本的业绩平平的管理人员,那么按照新法,这样的理所当然的人员替代也显得那么难。

  还有,从试用期的规定来看,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表现良好,正式工作后又开始松懈,那么企业方又怎么办,难道还要培训或者调换岗位?

  至少从以上的分析来看,新法违背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竞争规律,有在民营企业打造铁饭碗的倾向,降低了我国企业的竞争力。

  2.从劳动者的角度来看,现在大多数企业在新法颁布后,用人将更为保守,原本可用可不用的人员将不再录用,这就加重了劳动者原本就严峻的就业压力,尤其对于缺乏经验的应届毕业生,就业压力将会更大;

  按照新法,几年以后将有大量的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这样的工作环境,容易削弱员工的进取斗志,人浮于事的作风将有所抬头,最终影响到企业的管理乃至效益,企业效益减少则进一步减少用人需求,有可能陷入恶性循环!

  3.虽然一些专家呼吁企业持正确态度看待新法,但是这只是美好愿望,企业出于对自身利益考虑只会想办法应对,新法实际上加剧了企业方与劳动者的对立面而削弱了合作面,最终导致双输的结局。

  4.我提一下个人建议:在新法中,加大在:“按时发放工资,不胡乱收费,工伤的赔偿,加班制度的规定”这几个方面对于劳动者的保护倒更实在,这些问题也是现今劳资双方存在的主要矛盾。

  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三

  《劳动法》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而制定颁布的法律。

  从狭义上讲,我国《劳动法》是指1994年7月5日八届人大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从广义上讲,《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以及调整与劳动关系密切相隧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我国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形势将深入到社会各个领域,劳动用工形式也必将往多元化和复杂化发展,市场竞争将更加尖锐和激烈。

  所以必须有着明确的劳动关系,而通过明确规范的法律法规将这些经济、社会关系纳入国家统筹调整范围,既能保护国家利益,又保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而促进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和谐稳定发展。

  劳动合同法的颁行也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要求,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法律保障及和谐的社会环境。

  作为一个和社会关系越来越密切的大学生来说,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时注意什么?我们具有什么样的权益呢?应该享受怎么待遇呢?这些在劳动合同法中都有一定的规定,对于即将踏入社会的我们至关重要,劳动合同法是切实关乎和维护我们利益的法律,大学生学习劳动合同法是必须的。

  因此了解劳动合同法是我们必不可少的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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