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劳动合同法的看法
对劳动合同法的看法一
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将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很容易看出,新法加大了对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力度,但是新法颁布以后将带来哪些影响,真的能从长远上维护好劳动者权益吗?我作为一个平头百姓,谈谈我个人的看法。
1.从企业的角度来看,新法明显削弱的企业用人的自由性,加大企业用人成本。
例如按照新法第40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还要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现代社会企业间的竞争激烈,每个企业都竭力降低经营成本,难道对于不适用的员工还要额外培训,如果员工还不能用,培训费就是额外负担;或者另外安排岗位,企业对于岗位的安排本来就力求精简,难道还要另外增设岗位来白养这些没有能力的员工?
另一种情况,如果企业为了提高自身竞争力,需要引进高级人才来替代原本的业绩平平的管理人员,那么按照新法,这样的理所当然的人员替代也显得那么难。
还有,从试用期的规定来看,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表现良好,正式工作后又开始松懈,那么企业方又怎么办,难道还要培训或者调换岗位?
至少从以上的分析来看,新法违背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竞争规律,有在民营企业打造铁饭碗的倾向,降低了我国企业的竞争力。
2.从劳动者的角度来看,现在大多数企业在新法颁布后,用人将更为保守,原本可用可不用的人员将不再录用,这就加重了劳动者原本就严峻的就业压力,尤其对于缺乏经验的应届毕业生,就业压力将会更大;
按照新法,几年以后将有大量的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这样的工作环境,容易削弱员工的进取斗志,人浮于事的作风将有所抬头,最终影响到企业的管理乃至效益,企业效益减少则进一步减少用人需求,有可能陷入恶性循环!
3.虽然一些专家呼吁企业持正确态度看待新法,但是这只是美好愿望,企业出于对自身利益考虑只会想办法应对,新法实际上加剧了企业方与劳动者的对立面而削弱了合作面,最终导致双输的结局。
4.我提一下个人建议:在新法中,加大在:“按时发放工资,不胡乱收费,工伤的赔偿,加班制度的规定”这几个方面对于劳动者的保护倒更实在,这些问题也是现今劳资双方存在的主要矛盾。
对劳动合同法的看法二
《劳动法》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而制定颁布的.法律。
从狭义上讲,我国《劳动法》是指1994年7月5日八届人大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从广义上讲,《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以及调整与劳动关系密切相隧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我国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形势将深入到社会各个领域,劳动用工形式也必将往多元化和复杂化发展,市场竞争将更加尖锐和激烈。
所以必须有着明确的劳动关系,而通过明确规范的法律法规将这些经济、社会关系纳入国家统筹调整范围,既能保护国家利益,又保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而促进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和谐稳定发展。
劳动合同法的颁行也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要求,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法律保障及和谐的社会环境。
作为一个和社会关系越来越密切的大学生来说,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时注意什么?我们具有什么样的权益呢?应该享受怎么待遇呢?这些在劳动合同法中都有一定的规定,对于即将踏入社会的我们至关重要,劳动合同法是切实关乎和维护我们利益的法律,大学生学习劳动合同法是必须的。
因此了解劳动合同法是我们必不可少的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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