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管协议书

时间:2015-12-23 10:59:35 委托合同 我要投稿

委托代管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一、 总则
  
  1.1 为更好的拓展“××”品牌系列产品的市场,甲方根据“××”
  
  特许经营总体规划,同意乙方加入“××”特许经营网络。
  
  1.2 鉴于乙方接受“××”特许经营理念,具有分销区域之销售网络及其它
  
  相应的商业基础,且诚意向甲方提出特许经营加盟的申请,成为特许经营之成员,并申请经销“××”品牌系列产品。经甲方核定,特许乙方于分销区域内经营“××”品牌系列产品。
  
  1.3有关本合同之所有条款,均为商业机密。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乙方在整个合同期内和合同期满后一年内,不得将其知悉之甲方任何保密知识、经营方法等向第三者透露,否则甲方保留诉诸法律的权利。
  
  1.4 本合同中使用的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1.5 本合同中所有经济来往都以双方公司财务为准,双方达成共识,甲乙双方任何
  
  业务人员不得代公司或个人收取任何款项。甲乙双方业务人员的各种私人借款
  
  行为都与合同公司无关。
  
  的经销方式,并书面通知甲方派人员审查。
  
  7.2 如产品本身质量问题乙方可无条件退换,如属经营问题,则由乙方自理。
  
  7.3 乙方有权确定所辖分销区内之分销商,呈报甲方核准颁发证书后开始运营。
  
  八、协议终止
  
  8.1 在终止合同时,乙方必须自行承担费用拆除所有与“××”品牌有关的装饰用具、宣传品等,如乙方造成不良影响,甲方依法保留向乙方追索赔偿的权利,必要时将通过法律程序提出诉讼。
  
  8.2 如乙方在协议期满前,非因第十章规定之不可抗力而提出终止,乙方亦必须履行第八章第一条之规定。
  
  8.3 合同解除后,应处理的事项遵从甲方指示。
  
  九、所有权
  
  9.1 “××”是著名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
  
  9.2 所有带有表示“××”相关产品的标识,均属于广州市××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所有。未经事先书面专项授权,乙方不得使用“××”名称、商标等涉及知识产权内容进行工商注册、招商、广告等;不得使用由甲方提供的标识用于本协议以外的任何交易,乙方不得擅自印刷有关商标,标识及促销广告发布;不得超越本协议所规定受许权利(受许性质、受许地区、受许产品范围)擅自制作“××”特许经营统一形象进行招牌、灯箱等相关标识物的制作和装潢。
  
  十、不可抗力
  
  10.1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或非双方所能控制或预见事件的发生,包括天灾、火灾、战争、政治活动、意外等事件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之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之另一方并应在十五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并提出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
  
  10.2 因发生非甲方所能控制的不可抗力等任何情况,令甲方无法履行协议时,甲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即时终止合约,并适用第十章第三条规定。
  
  10.3 如因第十章第一条及第二条原因终止协议,双方互不追究责任,但乙方仍须承担所有投资费用。
  
  十一、适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