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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工作方案

时间:2016-07-22 14:08:56 工作方案 我要投稿

政府部门工作方案

  清理规范县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方案【一】

政府部门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5〕95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清理规范县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编制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着力解决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存在的环节多、耗时长、收费乱、垄断性强、与审批部门存在利益关系等突出问题,积极营造服务高效、管理规范、公平竞争的中介服务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二、清理范围

  县政府部门(见附件1)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三、清理原则

  (一)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和国务院部门规章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条件要求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予以保留。

  (二)红头文件和部门自行设定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取消。

  (三)相同或相近的中介服务事项予以整合。

  四、工作步骤

  (一)自查自清阶段。

  各部门根据本方案要求,对本部门行政审批过程中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认真填写《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清理情况登记表》(见附件2),经本部门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后,于2015年12月10日前报县审改办。行政审批事项中未涉及中介服务事项的部门实行零报告。

  (二)审核论证阶段。

  县审改办在征求县发改委、县民政局和县财政局意见后,组织力量对各部门报送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逐项审查核实、研究论证,形成《县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

  (三)合法性审查阶段。

  县政府法制办对县审改办报送的《县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进行合法性审查。

  (四)清单报批阶段。

  县审改办根据县政府法制办的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县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送审稿)》报县政府审定。

  (五)清单公布阶段。

  经县政府审定后,各审批部门要在本部门网站将中介服务事项及相关信息与行政审批事项一并向社会公开。凡未纳入目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五、责任分工

  (一)县审改办:牵头清理县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编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二)县发改委:负责企业投资领域强制性中介服务项目的审查。

  (三)县民政局:负责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的中介服务项目的审查。

  (四)县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负责中介服务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的审查。

  (五)县法制办:负责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合法性审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清理规范中介服务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任务繁重。县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并安排专人负责,确保抓紧抓实抓出成效。各部门需在11月30日前将本单位负责此项工作的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县编办(联系人:陈浩;联系电话:6376266,电子邮箱:crxbzb@163.com)。

  (二)密切协作配合。按照清理规范县政府部门中介服务工作要求,县审改办要切实承担起牵头责任,加强组织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清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县发改委、物价局、民政局、财政局、法制办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动相关工作。

  (三)严格监督检查。县审改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跟踪各审批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顶风违纪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1、县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理单位名单

  2、县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清理情况登记表

  附件1

  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方案【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编制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着力解决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存在的环节多、耗时长、收费乱、垄断性强、与审批部门存在利益关联等突出问题,积极营造服务高效、管理规范、公平竞争的中介服务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二、清理范围

  省政府部门(见附件1)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三、清理原则

  (一)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和国务院部门规章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条件要求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予以保留。

  (二)红头文件和部门自行设定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取消。

  (三)相同或相近的中介服务事项予以整合。

  四、工作步骤

  (一)自查自清阶段(8月20日至9月10日)。

  各部门根据本方案要求,对本部门行政审批过程中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认真填写《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清理情况登记表》(见附件2),经本部门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后,于2015年9月10日前报省审改办。行政审批事项中未涉及中介服务事项的部门实行零报告。

  (二)审核论证阶段(9月11日至10月20日)。

  省审改办在征求省发改委、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意见后,组织力量对各部门报送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逐项审查核实、研究论证,形成《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

  (三)合法性审查阶段(10月21日至10月30日)。

  省政府法制办对省审改办报送的《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进行合法性审查。

  (四)清单报批阶段(11月2日至11月30日)。

  省审改办根据省政府法制办的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送审稿)》报省政府审定。

  (五)清单公布阶段(12月1日至12月10日)。

  经省政府审定后,各审批部门要在本部门网站将中介服务事项及相关信息与行政审批事项一并向社会公开。凡未纳入目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五、责任分工

  (一)省审改办: 牵头清理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编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二)省发改委: 负责企业投资领域强制性中介服务项目的审查。

  (三)省民政厅: 负责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的中介服务项目的审查。

  (四)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负责中介服务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的审查。

  (五)省政府法制办: 负责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合法性审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清理规范中介服务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任务繁重。省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并安排专人负责,确保抓紧抓实抓出成效。各部门需在8月20日前将本单位负责此项工作的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省编办审改处(联系人:孙梅婷;联系电话:0791-86386675,传真:0791-86386297;电子邮箱:jxbbsgb@jxbb.gov.cn)。

  (二)密切协作配合。 按照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中介服务工作要求,省审改办要切实承担起牵头责任,加强组织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清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政府法制办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动相关工作。

  (三)严格监督检查。 省审改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跟踪各审批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顶风违纪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各设区市政府要参照本方案,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清理规范中介服务工作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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