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档案实施方案
乡镇文书档案文件归档分类方案【1】
党政办公室:包括党委、政府的各种会议、领导讲话、目标管理、
组织人事、信息、机要、秘书、档案信访、日常事务
等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经济发展办公室:包括乡镇企业发展、招商引资、民营企业等工作
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社会事务办公室:包括优抚、救灾、政法、军事、公安、武装、民
兵、综合治理等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包括计划生育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文化教育服务中心:包括文化、教育、卫生、宣传、影视、精神文
明建设、政治思想等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农业服务中心:包括农业法规政策、农林业生产、土壤肥料、植保、
林政、植树造林、水利建设、畜牧养殖、渔业等方
面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包括村镇建设规划、乡村公路管理、土地管理、
建筑等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包括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劳务输出工作中形
成的文件材料。
财政所:包括乡镇财政、金融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漳浦县乡镇档案管理暂行办法【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本乡(镇)档案工作,加强对本乡(镇)档案的科学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结合我乡(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档案是指本乡(镇)党委、政府领导机关及所属部门在经济、政治、科学、技术、文化、教育等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查考价值的各种文字材料、图纸、表格、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乡(镇)档案是本乡(镇)工作活动的历史记录,是维护乡(镇)历史面貌的重要凭证,是乡(镇)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信息资源。乡(镇)档案工作是乡镇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国家档案事业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本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确定分管领导,把乡(镇)档案工作列入社会发展计划,将档案事业费列入财政预算,以保障和促进本乡(镇)档案工作的巩固和发展。
第五条 乡(镇)档案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确保各种门类和载体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 档案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本乡(镇)建立综合档案室,以集中管理本乡(镇)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
第七条 从本乡(镇)档案工作的实际出发,配备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的专职档案人员,负责保管本乡(镇)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 档案人员必须参加市、县档案局举办的专门培训,领取《档案员岗位证书》持证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九条 本乡(镇)档案工作,在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党委或政府的综合部门直接管理;业务上受县档案局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第十条 档案室和档案人员的基本任务:
(一)对本乡(镇)文书部门或业务部门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负责管理本乡(镇)的全部档案,并进行必要的整理、编目、鉴定、统计和编研工作。积极提供利用,为本乡(镇)各项工作服务,并为党和国家积累档案史料;
(三)检查督促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档案工作,指导专业户、示范户、重点户建立档案;
(四)定期把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向县(市、区)档案馆移交。
第三章 文件材料的归档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文件材料的归档制度,并列入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岗位责任制。本乡(镇)机关工作人员日常办理完毕或因公外出获得的文件材料,应及时交档案部门整理、立卷。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十二条 本乡(镇)机关当年形成的文书类文件材料,应于第二年上半年前完成立卷归档工作;会计核算类的文件由财会部门整理立卷,保管一年后档案室移交。如有特殊情况,也可以阶段归档。其他门类文件材料的归档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移交档案时,交接双方应根据移效目录清点核对,并履行签字手续。
第十三条 本乡(镇)机关归档的文件材料种类、份数以及每份文件的页数均应齐全、完整。各类文件一般归档一份,比较重要的和利用频繁的文件可以多留几份备用。
第十四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纸质优良、字迹工整、规格统一,签字手续完备。填写归档文件材料应当使用耐久性字迹材料,禁用铅笔、圆珠笔、复写纸书写。
第十五条 在归档的文件材料中,应当将每份文件的正件与附件、印件与定稿、请示与批复、转发文件与原件、多种文字形成的同一文件,分别立在一起,不得分开;文电应合一立卷。
第四章 档案的整理
第十六条 本乡(镇)档案按文件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便于保管和查找利用的原则进行整理。
第十七条 本乡(镇)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作为一个全宗。据自身的特点和档案数量的多少,制定本乡(镇)统一的档案分类大纲,分类大纲应保持相对稳定。
档案一般采用年度——问题(或机构)分类法。
第十八条 本乡(镇)档案应按党、群、政等不同类别分别整理立卷。案卷质量应符合《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的`要求。
第十九条 每年形成的案卷,按不同保管期限分别排列和编写卷号,并编制案卷目录,在一本案卷目录内案卷号不得重复。
案卷目录应分年度或混年编制。在一个全宗内目录号不得重复。
第五章 档案的鉴定和销毁
第二十条 本乡(镇)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30年、10年三种。重点保存本乡(镇)自身活动中形成的档案,并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乡镇实际情况,制定本乡(镇)档案的“保管期限表”。
第二十一条 本乡(镇)档案的鉴定工作,在乡(镇)主管负责人的领导下,由乡(镇)领导、档案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的人员组成鉴定小组共同进行。根据保管期限表,对到期或过期的档案认真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写出鉴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对确无继续保存价值的档案,登记造册,经乡镇主管领导批准后销毁,销毁时应有人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二十三条 鉴定报告和销毁清册应归档案保存。
第六章 档案的保管和移交
第二十四条 为确保档案的安全和最大限度地延长档案的寿命,本乡镇设置必要的档案专用库房和档案装具。
档案库房要坚固,并有防盗、防火、防潮、防高温、防光、防尘、防虫、防鼠等设施。
第二十五条 本乡(镇)建立严格的档案保管制度,以保证档案的安全,防止失密、泄密或损毁、丢失档案事件的发生。一旦发生,要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要定期和不定期地对档案进行安全检查,并建立档案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十七条 本乡(镇)档案人员如调节工资,应严格办理档案的清点交接手续。只有办完交接手续后,才能办理调节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本乡(镇)档案向县档案馆移交的年限,按国家关于档案馆接收档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部分利用频繁的档案经县档案局同意,移交期限可适当延长。
第七章 档案的利用和统计
第二十九条 本乡(镇)档案各部门应积极做好档案的提供利用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档案史料的编研工作,大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乡镇党政领导决策和生产、建设等各项工作服务。
第三十条 本乡(镇)档案部门建立档案借阅制度。利用者应按规定办理利用手续,填写《档案借阅登记簿》,根据利用档案所产生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填写《档案利用效果登记簿》。
第三十一条 档案室应做好档案的统计工作,对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等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第三十二条 统计数字要真实、准确,并按规定及时向县档案局呈报统计报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乡(镇)档案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受《档案法》的保护,乡(镇)机关工作人员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提供利用和捐赠方面成绩显著者,可依据《档案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十五条 依照《档案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或擅自销毁属于应归档保存的档案;
(二)擅自提供抄录、影印、公布属于保密的文件;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出卖、倒卖档案牟利或者私自将档案卖给外国人的;
(五)携带禁止出境的档案或复制件出境的;
(六)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侧重文书档案的管理,对其他门类和载体的专业档案,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管理办法。
附:乡镇机关文书档案分类、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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