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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学习笔记

时间:2016-09-14 18:31:04 心得体会 我要投稿

合同法学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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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生意买卖篇】

  日常交易中,买家有可能遇到一物多卖(典型例子就是古董字画)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9条,判定归属的优先顺序如下:

  ①谁先拿走归谁;

  ②谁先付款归谁;

  ③谁先签订合同归谁。

  我们网购商品,有可能遇到卖家不小心多寄了货物。

  当我们收到这部分多出来的“馅饼”时,根据《合同法》第162条,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接收多交出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60天内通知,否则视为默认接收),出卖人应当自己承担买受人的保管费用以及货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

  我们买东西经常遇到商品试用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41条规定,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标的物实施非试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

  例如,我们在试用汽车时,违反规定把车开到高速公路上飙车,这时你就必须买车了。

  我们网购时,若出现货物损坏或货物丢失,这时应该找快递公司索要赔偿而不是卖家。

  根据《合同法》第141条,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即当卖家将货物交给物流公司(该物流公司由买家指定或确认同意)的时候,就算是交付给买家了。

  根据《合同法》第142条,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家自己承担。

  买家承担损失后,可以以货主身份,向物流公司追讨损失。

  小孩子网购,合同是否成立要视年龄而定。

  《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因此,小孩子网购,如果超过限度,父母作为监护人可以要求退货。

  根据《合同法》第47条,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合同签订篇】

  《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生效。

  即我们签订合同时,若没有明确作出新的约定,则只要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公司盖章,合同就可以生效。

  当然也有例外,例如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在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生效”,则需要两者齐备,合同才能生效,注意这里的顿号是并列词语之间的停顿,系并列词组。

  《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且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生效。

  法律术语叫做“表见代理”,让人“有理由相信”的典型例子就是,公司盖了章的空白合同被人拿去随便使用;又例如,业务经理经常代表公司甲与公司乙签订合同,并形成双方认可的惯例,那么该业务经理离职时,公司甲一定要及时通知公司乙该员工已经离职不再代表己方,并收回曾经发放给该员工的所有盖过章的空白合同,否则公司乙“有理由相信”该离职员工签订的合同(离职员工有可能采取报复行为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条规定,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10条第1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

  例如,你把车停到立有收费牌子的停车场,即使没有与停车场主以口头形式订立停车合同,事后你也必须交停车费,这是一个事实契约,法律可以“推定”合同成立,双方具有订立合同的意愿;又例如,我们网购商品,明知该店提示周末不出货仍点击购买。

  【格式条款篇】

  《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用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例如,买衣服时“恕不退换”的'霸王条款(虽没有口头或书面订立合同,但有可能“推定”合同成立);网购时快递公司规定的“弄丢货物只赔3倍运费”。

  那些把小字提醒印在小票上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也就是说,即使商家提醒了买家“霸王条款”,该“霸王条款”也有可能无效。

  《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仍然存在歧义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理解。

  例如,有些公司喜欢在合同纸上印有自己公司的标志,间接证明了自己是格式条款提供方,一旦发生合同纠纷,若双方对某一合同内容存在歧义争议(如1单位货物价钱为1,可以是1元/单位,也可以是1美元/单位),该公司可能在法律上处于弱势。

  【二】

  【不安抗辩权】

  我们有时即使签订了合同也可以不履行,法律术语称为“不安抗辩权”,这时中止履行合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68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恶化严重;(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举一个例子:

  甲为一著名相声表演艺术家,乙为一家演出公司。

  甲、乙之间签订了一份演出合同,约定甲在乙主办的一场演出中出演一个节目,由乙预先支付给甲演出劳务费五万元。

  后来,在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的期限到来之前,甲因一场车祸而受伤住院。

  乙通过向医生询问甲的伤情得知,在演出日之前,甲的身体有康复的可能,但也不排除甲的伤情会恶化,以至于不能参加原定的演出。

  基于上述情况,乙向甲发出通知,主张暂不予支付合同中所约定的五万元劳务费。

  【代位追偿】

  《合同法》第73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务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举一个例子:

  乙欠甲10万元没还,这时甲发现丙欠乙10万元,且到期乙也没有催促丙还钱,这时甲就可以向法院申请直接越过乙向丙要这10万元;注意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假设丙欠乙的钱还没有到期,甲是不可以向丙要钱的。

  【发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款: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举一个例子:

  日常买卖中,通常是付款的同时开发票,但也有例外的,有些客人会要求商家先开具发票,过几天报销后再付款。

  这时就存在漏洞了,有些客人会以发票作为已经付款了的抵赖,这时商家就头疼了。

  对于商家,建议一般不要先开发票,若一定要这样做,可以采取一些保护措施,例如设置相应的账本记录簿,对于收到款项后开出的发票盖上“XX公司现金收讫”的公司公章,并形成交易制度与习惯;对于客人,如果是大工程项目交易,最好保留相应的划款凭证(例如银行账号汇款记录,等)。

  【不可抗力】

  《合同法》第11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举一个例子:

  某水产公司与某运输公司签订合同,拖其运输3车海鲜产品至某地销售,价值30万元,运输途中遇到泥石流等不可避免的自然灾害,运输公司将不能按期运送货物至目的地,这就属于遇到了不可抗力。

  《合同法》第118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上述例子中,运输公司应该及时通知水产公司该情况,这时水产公司可以作出其他安排(例如降价至20万元在当地促销这3车海鲜),将损害降低10万元;若运输公司不及时通知水厂公司,海鲜产品腐烂导致水产公司最终损失30万元,运输公司可能就要承担这20万元的赔偿责任。

  【还债之前,转移财产】

  《合同法》第74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举一个例子:

  乙欠甲10万元,到期乙未还欠款,这时乙将名下仅有的一辆宝马车低价转让给自己的姐姐丙,导致甲的债权丧失了财产保障基础(即乙无力偿还欠款),这时甲就可以申请撤销该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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